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连江县司法局
乙方:福州好兄弟广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2]HH[GK]2019045的连江县司法局连江县法治文化公园成品雕塑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20030111 | 美术创作服务 | 连江县司法局连江县法治文化公园成品雕塑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 | 1 | 批 | 国内 | 909077.52 | 909077.52 | 福州好兄弟广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 详见本投标文件 | 无 | ||||
合计: | 909077.52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万零玖仟零柒拾柒元伍角贰分(¥909077.52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45日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西江滨公园;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交付的产品的规格、数量以及技术要求等应符合招投标文件(含设计文本),并符合甲方需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检验依据:货物的验收标准、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应符合设备制造厂商的产品验收标准、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设备出厂标准,以及本招投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要求。 6.1.2检验程序:货物检验分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与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1)出厂检验:乙方在货物交付给甲方后,必须向甲方提交《产品质量合格证》。 (2)安装调试检验(初验):乙方在货物到货之前须提供一份详细的货物清单及验收方案报告。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所要完成的工作和准备、进行验收的项目种类及验收开始时间,此通知书需经甲方认定后方可执行。甲方与乙方一起对所验收的项目进行测试。 (3)最终验收:货物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结束后,乙方与甲方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一同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甲方使用要求,若发现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要求,需立即进行整改并通过最终验收。甲方在验收过程中,为保证货物用材质量,有权随机对货物进行破坏性抽检,被破坏的货物由乙方承担。 6.1.3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5 | 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格产品并安装,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持有正式发票和采购人所开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支付到货货款的95%; |
2 | 5 | 余款作为质保金于所有货物正常使用一年后5日内无息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质保期期满为止,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壹年。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限和数量如期交货且通过验收(不可抗力除外),否则视为逾期交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额的0.05%计算。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逾期违约金,并将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应返还给甲方。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则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 。 10.2乙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在甲方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并不免除乙方继续交货的义务。 10.3本合同中任一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追索上述权益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甲乙双方如协商不成,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实际数量及图纸方案进行制作安装,并通过验收。 14.2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雕塑产品最终验收合格后1年。质保期内产品发生缺损或故障,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之内到达现场提供维保服务(经鉴定是因为人为因素破坏,只收取相应的材料费)。 14.3乙方在质保期内还应定期派技术人员对雕塑产品进行维护巡检。 14.4乙方应向甲方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培训,以保证雕塑产品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14.5 送达条款甲方送达地址:连江县敖江镇丹凤东路59号司法局乙方送达地址: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健康村民营集中区厂房3号楼1层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任一方送达地址变更,都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连江县司法局 | 乙方: | 福州好兄弟广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连江县敖江镇丹凤东路文笔中学西侧司法局 | 住所: |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健康村民营集中区厂房3号楼1层 |
单位负责人: | 陈美好 | 单位负责人: | 黄燕华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5392486687 |
联系方法: | 15806003317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路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104 6666 3366 |
签订地点:连江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