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决定书(京财采裁字〔2024〕第59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4/12/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81008-xm001
预算金额3973.73万元
招标公司北京艺术博物馆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1号6层601室
被投诉人1:北京艺术博物馆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寺1号
被投诉人2: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园区)
相关供应商: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205号楼1层102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万寿寺古建筑彩画保护修复(施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81008-XM001
采购人名称:北京艺术博物馆(以下简称采购人)
代理机构名称: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采购金额:3973.738408万元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发布招标公告日期:2024年7月15日
发布中标公告日期:2024年8月9日
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9月6日
中标供应商: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文物古建公司)
三、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8月13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8月21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9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9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
四、投诉调查情况
本机关分别于2024年9月10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文物古建公司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等材料,各方分别于9月11日签收。
10月15日,本机关分别向代理机构、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刺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发出《协助调查函》。12月13日,本机关收齐相关反馈材料。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协助调查、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间,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及相关方答复
投诉人称:1.参与投标的3家外省施工企业如未办理进京备案手续,则违反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应否决投标,本项目作废标处理。2.评审专家杨仲文如为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则其不符合《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不具备评审资格。3.由于评审专家杨仲文不具备评审资格,因此本项目评审专家是否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组建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4.中标公告仅公示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未公示其他投标单位的具体得分情况,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5.中标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的项目经理为马春喜,其在“故宫博物院交泰殿槅扇雕刻纹饰修复工程”中同时担任项目经理,不符合招标文件特定资格要求,涉嫌虚假承诺。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称: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中并未对省外施工企业是否办理进京备案进行要求,在评审过程中未对投标人是否提交进京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关于投诉事项2和3,本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由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抽取评标专家完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提交专家抽取记录。关于投诉事项4,代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编制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告投诉人的得分和排序。关于投诉事项5,因该事项未经质疑,不应作为投诉事项进行投诉。文物古建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承诺函》,承诺其拟派项目经理现阶段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
文物古建公司称:关于投诉事项5,因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其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当驳回其投诉。退一步讲,投诉事项5所提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投诉。项目经理马春喜当前在“四库一平台”均无在施项目注册备案登记,马春喜的建造师证书以及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目前处于未锁定状态,可以向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查证。
六、本机关查明情况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一)《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在“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载明“(2)项目经理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在“21 评标委员会”载明“21.1 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21.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5废标 25.1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25.1.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5.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5.1.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5.1.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二)评标报告载明,共有5家供应商参加了本项目的投标,分别为投诉人、文物古建公司、泉州市刺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中国政府采购网评标专家抽取申请信息页面表及专家抽取结果表载明,本项目共抽取专家7人,其中北京地区经济类专家随机抽取1名,北京地区技术类专家随机抽取6名,分别为杨仲文、潘建立、张文禄、刘树林、徐青、胡一红、张晓宏。
(四)文物古建公司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承诺书》显示,“万寿寺古建筑彩画保护修复(施工)的项目经理马春喜现阶段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并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至本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不再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五)投诉处理期间,文物古建公司提交的由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关于查询马春喜当前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注册备案情况的回复》,载明“经查实,确认马春喜自2024年7月15日至今无在施工程注册备案情况”,落款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
(六)投诉处理期间,泉州市刺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回复载明,“我公司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故我公司没有办理本案手续”。
(七)投诉处理期间,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回复载明,“我公司参与万寿寺古建筑彩画保护修复(施工)项目投标时,已按照相关规定于2024年7月15日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手续”,并附《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表》盖章复印件。
(八)投诉处理期间,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回复载明,“我公司在参与万寿寺古建筑彩画保护修复(施工)项目(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81008-XM001)时,于2024年7月11日已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附《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表》盖章复印件。
(九)经查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和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有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上备案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有效期内的信息。
(十)投诉人于2024年8月13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投诉事项1-4。
(十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三)向施工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五)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必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且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向施工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管理备案等规定。经审查,本项目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除中标供应商与投诉人是京内单位外,其余3家外省市单位中有2家在开标前办理了进京备案手续。评标报告显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标准,投标人均通过了资格审查,本机关审查过程中并未发现资格审查结果存在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项目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和3,由于二者具有实质性关联,本机关予以合并处理。本项目是采购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预算金额为3973.738408万元,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经审查,代理机构于2024年8月5日上午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抽取杨仲文等6名技术类专家和1名经济类专家,组成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评审专家不具备评审资格,也无法证明评标委员会组建不合法。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根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公告中标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经审查,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并未违反上述规定,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此外,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代理机构未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得分及排序,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上述问题进行整改。
关于投诉事项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经审查,投诉事项5未经质疑,为无效投诉事项。
综上,本机关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5为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同时,责令代理机构未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得分及排序的问题限期改正,并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如不服本行政裁决,可在行政裁决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行政裁决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9日
投诉人: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1号6层601室
被投诉人1:北京艺术博物馆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寺1号
被投诉人2: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园区)
相关供应商: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205号楼1层102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万寿寺古建筑彩画保护修复(施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81008-XM001
采购人名称:北京艺术博物馆(以下简称采购人)
代理机构名称: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采购金额:3973.738408万元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发布招标公告日期:2024年7月15日
发布中标公告日期:2024年8月9日
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9月6日
中标供应商: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文物古建公司)
三、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8月13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8月21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9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9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
四、投诉调查情况
本机关分别于2024年9月10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文物古建公司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等材料,各方分别于9月11日签收。
10月15日,本机关分别向代理机构、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刺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发出《协助调查函》。12月13日,本机关收齐相关反馈材料。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协助调查、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间,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及相关方答复
投诉人称:1.参与投标的3家外省施工企业如未办理进京备案手续,则违反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应否决投标,本项目作废标处理。2.评审专家杨仲文如为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则其不符合《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不具备评审资格。3.由于评审专家杨仲文不具备评审资格,因此本项目评审专家是否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组建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4.中标公告仅公示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未公示其他投标单位的具体得分情况,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5.中标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的项目经理为马春喜,其在“故宫博物院交泰殿槅扇雕刻纹饰修复工程”中同时担任项目经理,不符合招标文件特定资格要求,涉嫌虚假承诺。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称: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中并未对省外施工企业是否办理进京备案进行要求,在评审过程中未对投标人是否提交进京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关于投诉事项2和3,本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由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抽取评标专家完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提交专家抽取记录。关于投诉事项4,代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编制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告投诉人的得分和排序。关于投诉事项5,因该事项未经质疑,不应作为投诉事项进行投诉。文物古建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承诺函》,承诺其拟派项目经理现阶段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
文物古建公司称:关于投诉事项5,因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其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当驳回其投诉。退一步讲,投诉事项5所提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投诉。项目经理马春喜当前在“四库一平台”均无在施项目注册备案登记,马春喜的建造师证书以及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目前处于未锁定状态,可以向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查证。
六、本机关查明情况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一)《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在“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载明“(2)项目经理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在“21 评标委员会”载明“21.1 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21.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5废标 25.1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25.1.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5.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5.1.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5.1.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二)评标报告载明,共有5家供应商参加了本项目的投标,分别为投诉人、文物古建公司、泉州市刺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中国政府采购网评标专家抽取申请信息页面表及专家抽取结果表载明,本项目共抽取专家7人,其中北京地区经济类专家随机抽取1名,北京地区技术类专家随机抽取6名,分别为杨仲文、潘建立、张文禄、刘树林、徐青、胡一红、张晓宏。
(四)文物古建公司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承诺书》显示,“万寿寺古建筑彩画保护修复(施工)的项目经理马春喜现阶段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并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至本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不再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五)投诉处理期间,文物古建公司提交的由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关于查询马春喜当前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注册备案情况的回复》,载明“经查实,确认马春喜自2024年7月15日至今无在施工程注册备案情况”,落款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
(六)投诉处理期间,泉州市刺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回复载明,“我公司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故我公司没有办理本案手续”。
(七)投诉处理期间,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回复载明,“我公司参与万寿寺古建筑彩画保护修复(施工)项目投标时,已按照相关规定于2024年7月15日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手续”,并附《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表》盖章复印件。
(八)投诉处理期间,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回复载明,“我公司在参与万寿寺古建筑彩画保护修复(施工)项目(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81008-XM001)时,于2024年7月11日已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附《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表》盖章复印件。
(九)经查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和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有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上备案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有效期内的信息。
(十)投诉人于2024年8月13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投诉事项1-4。
(十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三)向施工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五)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必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且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向施工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管理备案等规定。经审查,本项目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除中标供应商与投诉人是京内单位外,其余3家外省市单位中有2家在开标前办理了进京备案手续。评标报告显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标准,投标人均通过了资格审查,本机关审查过程中并未发现资格审查结果存在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项目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和3,由于二者具有实质性关联,本机关予以合并处理。本项目是采购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预算金额为3973.738408万元,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经审查,代理机构于2024年8月5日上午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抽取杨仲文等6名技术类专家和1名经济类专家,组成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评审专家不具备评审资格,也无法证明评标委员会组建不合法。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根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公告中标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经审查,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并未违反上述规定,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此外,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代理机构未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得分及排序,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上述问题进行整改。
关于投诉事项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经审查,投诉事项5未经质疑,为无效投诉事项。
综上,本机关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5为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同时,责令代理机构未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得分及排序的问题限期改正,并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如不服本行政裁决,可在行政裁决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行政裁决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9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