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2月02日 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ZYY-2211-001号
项目名称: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项目
预算金额(元):480000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项目
数量:不限
预算金额(元):48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详见“公开招标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服务期:一年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
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2年12月02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
方式:在线获取。(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模块,在获取招标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招标文件。采购公告上附件里的采购文件仅供阅览使用,未按上述流程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投诉的,不予受理。)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12月02日 09: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
开标时间:2022年12月02日 09:00
开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在线开标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①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浙江(credit.zj.gov.cn)。
② 截止时点:开标后评标前。
③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由采购组织机构在规定查询时间内查询信用信息记录并归入项目档案。
④ 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2)银行(贷款咨询):中标供应商可根据项目情况及自身需求向银行申请企业贷款,利率从优。详见本招标公告附件:“政采贷.docx”。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台州市东海大道608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程女士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6-89315979
质疑联系人:陈先生
质疑联系方式:0576-8931598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台州市永阳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西段618号台州科技城二号楼425室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周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8958682891
质疑联系人:金万里
质疑联系方式:15757655840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台州市财政局
地 址: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纬一路66号
传 真:/
联系人 :陈老师、李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6-88209936、0576-88206731
附件信息:
采购文件(定稿).docx采购文件(定稿).docx
105.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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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M
项目编号 | TZYY-2211-001号 |
采购项目 | 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项目 |
项目类别 | 服务类 |
采购人 | 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采购代理机构 | 台州市永阳科技有限公司 |
日 期 | 2022年11月 |
项目概况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2月02日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
序号 | 事项 |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
1 | 是否允许联合体 | ☑ 不接受/□ 接受 |
2 | 是否允许分包 | ☑ 不允许/□ 允许 |
3 | 答疑会或现场踏勘 | 无 |
4 | 投标文件的制作和投标 | 请投标人在投标前仔细阅读“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操作指南”。投标文件的制作:投标人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加密并递交投标文件(下载网址:zfcg.czt.zj.gov.cn/bidClientTemplate/2021-11-01/12975.html)。投标: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应在接到解密通知后30分钟内自行“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在线解密。 |
5 | 备份投标文件的递交 | 备份响应文件是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制做响应文件产生的备份文件,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提交(自愿提供,非实质性要求,因无法读取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以邮件收到的时间为准,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若提交,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备份投标文件打包压缩加密(未加密造成泄密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404475481@qq.com ,备份投标文件在“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在线解密失败后启用,否则不予以启用;投标人确认“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在线解密失败后,将打包压缩加密的备份投标文件的解密密码在解密规定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发送至上述邮箱内,未在规定时间内发送造成的投标无效或失败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和解密密码时,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所投项目名称。提示: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供应商提供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又未提供备份投标文件的,视为放弃投标。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
6 | 投标与开标注意事项 | 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标前准备:投标人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浙江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用户,并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流程详见招标公告附件:“CA申领操作指南.pdf”)。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7 | 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 按7000元计算,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
8 | ▲履约保证金 | 供应商必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天内向采购人交纳合同金额的1 %作为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独立保函或者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如成交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采购人有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采用独立保函保单形式的,应当保证其有效期超过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后【15】个工作日。 |
9 | 核心产品 | 服务采购项目,不适用。 |
10 | 实质性条款 | 带“▲”的条款是实质性条款,投标文件须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
11 | 书面形式 | 包括电子邮件、信函、传真。 |
12 | 解释权 | 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属于采购人和采购组织机构 |
资格证明文件 | 按要求签署、盖章(指响应文件格式附件中明确注明签字、签章的内容)。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投标声明函》、授权委托书(视情提供)、营业执照、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
特殊资格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 |
响应文件 | 按要求签署、盖章(指响应文件格式附件中明确注明签字、签章的内容)。 |
“▲”实质性条款 | “▲”实质性条款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串通投标 | 未出现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 |
附加条件 | 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可接受的附加条件。 |
其他要求 | 不得存在法定或本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分值构成 | 1.技术部分58分2.商务部分22分3.报价得分20分 | |||
评分项目 | 评分细则 | 分值 | ||
技术部分 | 1 | 项目实施方案:从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进程安排、重点难点分析等方面进行评审,从有利于本项目执行角度进行评分 | ||
技术部分 | 1.1 | 工作目标 | 针对本项目设定的工作目标明确的得2分,比较明确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 2 |
技术部分 | 1.2 | 工作内容 | 对本项目工作内容了解清晰、透彻的得2分,比较了解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 2 |
技术部分 | 1.3 | 工作方法 | 针对本项目需求采用的工作方法科学、有效的得2分,比较科学、有效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 2 |
技术部分 | 1.4 | 工作进程 | 针对本项目需求设置的工作进程合理的得3分,比较合理的得2分,一般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 3 |
技术部分 | 1.5 | 重点难点分析 | 对项目理解到位、重难点问题把握清晰的得3分,理解比较到位、重难点问题把握比较清晰的得2分,一般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 3 |
技术部分 | 2.1 | 检测能力 | 通过《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657-2013资质的得5分,其他不得分。 | 5 |
技术部分 | 2.2 | 检测能力 | 通过《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647-2013资质的得5分,其他不得分。 | 5 |
技术部分 | 3 | 投标单位技术力量情况 | ||
技术部分 | 3.1 | 拟派技术人员情况 | 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的,得2分;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的,得2分;项目组其它成员具有高级职称的每人得1分,具有中级职称的每人得0.5分,最高得4分。需提供相关职称证书。 | 8 |
技术部分 | 3.2 | 拟投入的检测设备 | (1)雾霾项目专用采集器;(2)气质联用仪;(3)液质联用仪;(4)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5)气相色谱;(6)液相色谱;(7)离子色谱仪;每类设备得2分,最高得14分。需提供自有仪器发票或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未提供的不计入评审。 | 14 |
技术部分 | 3.3 | 拟投入其它设备 | (1)样品运输冷藏车1辆且采样车载冰箱2个及以上的,得3分;每缺少一辆(个)扣1分,扣完为止。(2)自有冷库的得3分,其他不得分。(3)实验室自备-80℃超低温冰箱的得2分,其他不得分。需提供照片或发票等证明材料,未提供的不计入评审。 | 8 |
技术部分 | 4 | 安全保障措施 | 针对本项目编制的安全保障措施,措施明确、有效的得3分,比较明确的得2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3 |
技术部分 | 5 | 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 针对本项目编制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全面、完整得3分,比较全面、完整的得2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3 |
商务部分 | 6 | 实力信誉 | ||
商务部分 | 6.1 | 实验室能力 | 参与过国家级疾控部门组织的PM2.5滤膜成分分析实验室比对的得5分;参与过省级疾控部门组织的PM2.5滤膜成分分析实验室比对的得3分;未参与过的不得分。需提供证明资料。 | 5 |
商务部分 | 6.2 | 投标人接受的专项培训 | 参与过省级及以上疾控部门组织的“空气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项目”专项培训的得5分,未参加过的不得分。需提供证明资料。 | 5 |
商务部分 | 6.3 | Fapas检测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 | 2019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参加Fapas检测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的,每提供一项得1.5分,本项最高5分。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以及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 5 |
商务部分 | 6.4 | 检测实验室 | 投标人自建有已取得CMA资质的检测实验室,并取得环境领域的能力,得5分,否则不得分。需提供资质附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 5 |
商务部分 | 7 | 业绩 | 投标人提供自2019年1月1日(以签订合同日期为准)至今承担过PM2.5成分检测业务项目业绩情况,每提供1个业绩得1分,最高得2分。业绩证明为合同。 | 2 |
报价得分 | 以合格投标人有效投标总报价中的最低价为基准价,基准价为20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最终投标报价)×20%×100(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 | 20 |
1 | 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 详见本章内容 |
2 | 执行标准 | 执行最新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它标准、规范(如有) |
3 | 技术规格要求 | 详见本章内容 |
4 | 物理特性要求 | / |
5 | 质量、安全要求 | 合格 |
6 | 服务标准、期限、效率 | 详见本章内容 |
7 | 验收标准 | 按国家、省、市验收规范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标准进行验收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委托单位 | 预算金额(万元) |
1 | 颗粒物(PM2.5)组分检测 | 份 | 225 | 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48 |
样品名称 | 序号 | 检测项目 | 数量 | 单位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1 | 铍(Be)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2 | 铝(Al)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3 | 铬(Cr)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4 | 锰(Mn)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5 | 镍(Ni)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6 | 砷(As)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7 | 硒(Se)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8 | 镉(Cd)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9 | 锑(Sb)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10 | 铊(Tl)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11 | 铅(Pb)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12 | 汞(Hg)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13 | Cl-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14 | NO3-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15 | SO42-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16 | NH4+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17 | F-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18 | 萘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19 | 苊烯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20 | 茐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21 | 苊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22 | 菲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23 | 蒽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24 | 荧蒽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25 | 芘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26 | 屈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27 | 苯并[a] 蒽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28 | 苯并[b]荧蒽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29 | 苯并[K] 荧蒽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30 | 苯并[a]芘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31 | 二苯并[a,h] 蒽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32 | 苯并[g,h,i] 芘 | 225 | 项 |
玻璃纤维/硝酸纤维中的颗粒物 | 33 | 茚并[1,2,3-cd]芘 | 225 | 项 |
其他 | 1 | 滤膜收集和运输 | 225 | 份 |
其他 | 2 | 完成滤膜洗脱、滤膜空白检测等内容 | 225 | 份 |
事项 | 要 求 |
▲服务期 | 合同签订后一年 |
▲付款条件 | 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作为预付款(凭供应商开具的相应金额发票进行支付);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凭供应商开具的相应金额发票进行支付)。 |
▲履约保证金 | 供应商必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天内向采购人交纳合同金额的 1%作为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险、保函或者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采购人有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
甲方: | 乙方: | |||
地址: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或授权代表: | 或授权代表: | |||
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 | |||
开户行: | 开户行: | |||
账号: | 账号: | |||
签字日期: | 年 | 月 | 日 |
法定代表身份证正反面 |
全权代表身份证正反面 |
评分细项 | 对应页码 | 自评分 |
项目实施方案 | 主观分,供应商无须进行自评 | |
检测能力 | ||
投标单位技术力量情况 | ||
安全保障措施 | 主观分,供应商无须进行自评 | |
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 主观分,供应商无须进行自评 | |
实力信誉 |
序号 | 内容 | 招标需求 | 是否响应 | 投标人的承诺或说明 |
1 | ▲服务期 | 合同签订后一年 | ||
2 | ▲付款条件 | 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作为预付款(凭供应商开具的相应金额发票进行支付);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凭供应商开具的相应金额发票进行支付)。 | ||
3 | ▲履约保证金 | 供应商必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天内向采购人交纳合同金额的 1%作为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险、保函或者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采购人有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
投标总报价(元) | 大写 | |
投标总报价(元) | 小写 |
中小微行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制定) | |||||||||
行业 | 中型企业(两个指标的,必须同时满足) | 小型企业(两个指标的,必须同时满足,除中型企业外) | 微型企业(两个指标的,满足其中之一) | ||||||
行业 | 从业人员X(人) | 营业收入Y(万元) | 资产总额Z(万元) | 从业人员X(人) | 营业收入Y(万元) | 资产总额Z(万元) | 从业人员X(人) | 营业收入Y(万元) | 资产总额Z(万元) |
1、农林牧渔业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
2、工业 | 300≤X<1000 | 2000≤Y<40000 | 20≤X<1000 | 300≤Y<40000 | X<20 | Y<300 | |||
3、建筑业 | 6000≤Y<80000 | 5000≤Z<80000 | 300≤Y<80000 | 300≤Z<80000 | Y<300 | Z<300 | |||
4、批发业 | 20≤X<200 | 5000≤Y<40000 | 5≤X<200 | 1000≤Y<40000 | X<5 | Y<1000 | |||
5、零售业 | 50≤X<300 | 500≤Y<20000 | 10≤X<300 | 100≤Y<20000 | X<10 | Y<100 | |||
6、交通运输业 | 300≤X<1000 | 3000≤Y<30000 | 20≤X<1000 | 200≤Y<30000 | X<20 | V<200 | |||
7、仓储业 | 100≤X<200 | 1000≤Y<30000 | 20≤X<200 | 100≤Y<30000 | X<20 | Y<100 | |||
8、邮政业 | 300≤X<1000 | 2000≤Y<30000 | 20≤X<1000 | 100≤Y<30000 | X<20 | Y<100 | |||
9、住宿业 | 100≤X<300 | 2000≤Y<10000 | 10≤X<300 | 100≤Y<10000 | X<10 | Y<100 | |||
10、餐饮业 | 100≤X<300 | 2000≤Y<10000 | 10≤X<300 | 100≤Y<10000 | X<10 | V<100 | |||
11、信息传输业 | 100≤X<2000 | 1000≤Y<100000 | 10≤X<2000 | 100≤Y<100000 | X<10 | Y<100 | |||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00≤X<300 | 1000≤Y<10000 | 10≤X<300 | 50≤Y<10000 | X<10 | Y<50 | |||
13、房地产开发经营 | 1000≤Y<200000 | 5000≤Z<10000 | 100≤Y<200000 | 2000≤Z<10000 | Y<100 | Z<2000 | |||
14、物业管理 | 300≤X<1000 | 1000≤Y<5000 | 100≤X<1000 | 500≤Y<5000 | X<100 | Y<500 | |||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00≤X<300 | 8000≤Z<120000 | 10≤X<300 | 100≤Z<120000 | X<10 | Z<100 | |||
16、其他未列明行业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说明 1、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2、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3、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