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交通运输局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下游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5年01月03日
1.1总体要求
下游:长沙市和岳阳市湘阴县交界处至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大坝之间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包括过闸船舶、港口锚地船舶及工作趸船等,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项目水域内排放任何船舶污染物。由所在地政府部门指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上岸。
1.2船舶污染物接收种类及数量
收集参考数量(“船E行”系统2023年度数据)船舶生活垃圾:约143吨;生活污水:约3354立方;残油(含油污水):约468立方
1.3船舶污染物接收范围
下游:长沙市和岳阳市湘阴县交界处至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大坝之间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包括过闸船舶、港口锚地船舶及工作趸船等(不包含水上水下工程项目工程船舶)。
1.4船舶污染物接收、上岸时间
由接收单位依据船舶方、港口经营人申请和主动上船接收的方式,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实施。如遇天气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出航的,以船舶污染物接收范围水域的禁航通告为准。
1.5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方式
下游:长沙市和岳阳市湘阴县交界处至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大坝之间通航水域、停靠沿岸码头作业船舶、锚泊船舶及工作趸船、执法船(艇)的船舶污染物,依法依程序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指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对在长沙市湘阴县交界处至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大坝之间通航水域、停靠沿岸码头作业船舶、锚泊船舶及工作趸船、执法船(艇)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并实施上岸,对船舶污染物实行转运或处理。接收单位不另行向船舶收取任何费用。
1.6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要求
1.6.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
1.6.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体系包括的基本内容参见附录A)。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
(标准号:JT/T673-2006)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作业单位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作业单位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根据正常情况下在其作业地域范围内的船舶污染物退岸接收情况,评估作业地域范围接收处理设施的能力需求;
b)发现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不足情况的报告程序;
c)本单位基本情况、接受处理能力、船舶污染物进一步处理的描述;
d)本单位作业地域范围、联系方式、作业程序的描述;
e)本单位接收处理的记录方式及要求;
f)事故应急反应的描述;
g)指定的总负责人,总责任人的责任和权力;
h)设计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相关法律规定的描述;
i)本体系的修订要求。
★1.6.3投标人承诺(格式自拟或提供相关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应具有固定的水上办公场所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电子联单制,按实上传至“船E行”系统;为企业购买安责险及企业员工购买人身意外险。
1.6.4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每次应将船舶污染物的交付单位名称、交付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处理情况上传至“船E行”系统。
1.6.5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对不配合船舶污染物接收的船舶、对发现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向水体偷排污染物的船舶应取证,并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执法单位处理。
1.6.6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接收船舶(艇)的安全管理。接收船舶在航行、作业、停泊期间,要严格遵守水上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任何事故、事件,均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自行负责。
1.7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艇)的要求
1.7.1综合接收船舶(艇)数量3艘。
1.7.2接收船舶(艇)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1.7.3接收船舶(艇)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生活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对生活垃圾实行袋装。船舶(艇)还应当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生活垃圾应当单独存放。船舶不能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生活垃圾排入港口码头接收设施。只能委托有危废垃圾接收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
1.7.4船舶(艇)应当配备有与含油(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储存容器。
1.8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艇)船员配备的要求
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艇)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的船员配备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1.9供应商需建立有适应于本项目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内部岗位、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制度、人员考核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等。
1.10供应商须结合本项目的工作特点设置有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措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1建立考核、处罚和退出机制
具体见附件《长沙市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运行考核规则》(备注:后期将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该考核规则)。
附件:长沙市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运行考核规则
为规范长沙市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接收船舶生活垃圾、含油污水及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的营运管理,促进船舶污染物有效接收上岸,提高我市船舶污染防治能力。特制定船舶污染物接收运行考核规则:
一、考核对象
中标的长沙市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考核指标
考核分为业务情况、安全环保、综合建设3项一级考核指标和19项二级考核指标(具体见长沙市船舶污染物收集企业工作考核表)。
三、考核形式及等级评定
考核形式为不定期抽查、季度考核、年度验收。等级评分,分为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实行100分制,评分在80分以上为良好,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长沙市水运事务中心对辖区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实施不定期抽查、季度考核与年度验收。年度验收以第三方专业公司专家验收意见为主。
四、考核组织:
由招标人指定的长沙市水运事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五、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季度考核降一个等级。
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向接收船舶收取或变相收取船舶污染物服务费的;
2、因企业工作不尽力或不作为,造成工作滞后,被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通报批评的;
3、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没有经过正规转运途上岸直接排入水域或直接上岸倾倒的;
4、发生了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且负主要责任的(在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中出现人员死亡的情况直接列为年度验收不合格)。
六、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验收列为不合格。
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项目规定的接收范围接收船舶污染物的;
2、在负主要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中出现人员死亡的情况直接列为年度验收不合格;
3、年度中有两个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4、发生了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且负主要责任的。
七、考核结果及费用管理
根据季度考核评定结果,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季度付款。季度考核良好付款年度合同金额的25%、合格付款15%、不合格付款0%,季度考核作为付款验收的依据,年度履约验收仅作为续签合同的依据。年度中有两个季度考核为不合格或年度验收为不合格,招标人有权立即无条件终止合同,并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中标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标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无条件退出。
长沙市船舶污染物收集企业工作考核表
被考核企业名称:被考核时间周期:
序号
考核项目
项目分值
具体内容及扣分标准
计分
备注
1
业务情况
满分45分,扣完为止
①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过程,使用“船E行”系统进行操作时存在漏录或弄虚作假情况(3分/次);
②在“船E行”系统中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未形成闭环(3分/次);
③在不定期抽查中,发现船舶污染物转运率、处置率小于90%的(2分/项);
④对接收范围内的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艘次小于枢纽过闸船舶艘次(3分/次);
⑤未按照规定操作流程进行接收作业或对收集的污染物未实施分类接收、储存(3分/次);
⑥无故拒收或因工作不力漏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船舶污染物(10分/次);
⑦被监管部门查处违规违法行为或通报批评的(10分/次);
⑧由部、省级公布的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比率小于95%的(10分/次),小于90%的
(20分/次)。
2
安全环保
满分40分,扣完为止
①因违规作业或操作不当等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40分/次),一般及以下安全责任事故(20分/次);
②接收作业船舶未按船舶最低配员要求配备船员或船员所持证书失效(3分/次);
③用于接收作业的船舶无船检证书、国籍证书等相关证书或所持证书失效(3分/
次);
④按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的相关应急物资设施缺失、失效或无维护记录(3分/次);
⑤因违规作业或操作不当等造成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40分/次),一般及以下环境污染事故(20分/次);
⑥在进行污染物接收、存储转运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3分/次);
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的相关应急物资设施缺失、失效或无维护记录(3分/次)。
3
综合建设
满分15分,扣完为止
①考核期内,上级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或会议精神未有效落实(3分/次);
②辖区通航水域发生突发事件时,收到政府和交通(水运)部门指令时,未能及时赶到现场参与处理救援或救援不力(3分/次);
③因企业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出航对接收范围内的船舶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未及时向市水运事务中心报备或未按备用方案执行(3分/次);
④因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出航对接收范围内的船舶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未及时报告且提供相关依据的(3分/次)。
1.综合接收船舶(艇)数量3艘。
2.接收船舶(艇)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3.接收船舶(艇)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生活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对生活垃圾实行袋装。船舶(艇)还应当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生活垃圾应当单独存放。船舶不能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生活垃圾排入港口码头接收设施。只能委托有危废垃圾接收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
4.船舶(艇)应当配备有与含油(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储存容器。
4.1供应商需建立有适应于本项目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内部岗位、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制度、人员考核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等。
4.2供应商须结合本项目的工作特点设置有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措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1验收程序
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6.2质量要求
见附件《技术、规格与要求》。
6.3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见附件《长沙市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运行考核规则》
按招标文件条款进行验收
见附件《长沙市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运行考核规则》。
/
4.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在服务范围内的正常航行或停泊在锚地的船舶,乙方对其船舶生活垃圾应收尽收;对其船舶生活污水接收频次按其“船E行”相关记录每月不少于4次,相邻接收间隔天数为不多于7.5天;船舶油污水按其“船E行”相关记录每月不少于2次,相邻接收间隔天数不多于15天,并如实上报至“船E行”。服务范围内因人为事故或设备运转事故造成的船舶污染物泄漏,需乙方协助处理的,乙方有权申请有偿服务。
5.乙方在服务范围内趸船及其停靠的工作船及公务艇,乙方应对其产生的船舶污染物实行全免费接收,接收频次为船舶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每月不少于4次,船舶油污水每月不少于2次,并如实上报至“船E行”。服务范围内的停靠趸船生活污水已设置上岸装置排入市政管网的可以免于接收。
6.乙方应保证录入的数据真实、有效。
7.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还应当符合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
8.遇重大检查、活动时,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做好迎检工作。
9.靠港作业的运输船舶,乙方可根据和港口码头签署的防污染服务协议对有排放需求的作业船舶进行免费接收服务。
10.乙方在服务范围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过程中,发现未注册“船E行”的船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待其注册完毕后再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
11.因遇不可抗拒或天气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出航对船舶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乙方需出示相关证明。
12.乙方承诺对中标接收范围内的作业船舶、锚泊船舶及工作趸船、执法船(艇)实行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
13.在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过程中,乙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船方财物,不得拒绝船方正当的船舶污染物排放需求。
14.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任何事故、事件,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应做好安全措施,并负责为其人员、船舶购买相应保险。
3.合同服务期间,乙方未按相关要求将指定区域的垃圾进行收集,被举报,经核实情况属实或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的,每次扣除3000元款项;未及时将收集的船舶污染物数据上传“船E行”并建立垃圾收集台账明细,每发现一次扣除1000元款项。
4.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季度考核降一个等级。
(1)乙方向被接收船舶收取或变相收取船舶污染物服务费的;
(2)因乙方工作不尽力或不作为,造成工作滞后,被市级以上政府或省水运部门通报批评的;
(3)发现乙方虚报污染物数量和作业过程造假的;
(4)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没有经过正规转运上岸处置,而直接排入水域或直接上岸倾倒的。
5.发生了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负主要责任的。
6.年度中有两个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如出现5、6所述情况,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不予支付合同款项,且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乙方应无条件退出。
7.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业务的备案手续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支付合同费用,另行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8.乙方未在合同履行期限完成服务工作、服务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及甲方的要求或乙方不具备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需的人员及相关资质的,均属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支付合同费用,并有权根据违约情节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10%-20%的违约金。除此之外,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