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500001202206010010201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文件澄清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3/04/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500001202206010010201的澄清修改文件
递交时间:2023-04-12 11:07
递交时间:2023-04-12 11:07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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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80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68,203,339.89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CQJPSZDJ2019[JS]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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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成渝双城经济圈川渝高竹新区制造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G210方家沟高滩镇片区综合治理工程) 补遗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成渝双城经济圈川渝高竹新区制造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G210方家沟高滩镇片区综合治理工程)”补遗发布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2.财务要求调整为:2019年、2020年、2021年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2投标报价调整为: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报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报 价。投标人应按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和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给定的清单内容及格式填写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工程招标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报价,包括投标人应完成本招标范围的所有工程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及交通组 织费等,如果有任何遗漏,均被视为投标人已经在其综合报价中考虑,在工程结算时将不予另结算;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在工程结算时将不予另行结算;投标人在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 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则视为该子项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合价中,中标后必须完成该子项工作内容,招标人不对该子项进行结算与支付。施工过程中,因招标人原因需要对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的项目减少实施工程量或不予实施,招标人将按招标图纸计算出该项的工程量,按合同结算原则计算出该项的综合单价以及相应的规费、措施费和税金,并据此从结算价中扣除。 3.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 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运用评标系统辅助工具对投标人投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清标。当清标结果显红时,评标委员会应深入了解显红的原因后,对照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的规定,对确实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的,方可作否决投标处理。 4.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且工 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应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5.(1)在合同实施期间,单价和总价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的规定可调整。 (2)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 ?一般计税法 6.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 第 2.2.1 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修改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8.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最高限价 [投标总价最高限价、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计日工最高限价、技术措施费最高限价、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将在投标截止日期 15 天前公布,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含投标总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报价、计日工最高限价和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如果有) ]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清单中若有注明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的子目,全费用综合单价项目应包括完成该子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 利润、风险费、措施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总承包服务费、规费、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一切费用。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针对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项目,无论投标人在单价分析表中是 否组价完整,招标人均认为该单价为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包括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如果有)的最高限价材料价格均按不含税价格计入综合单价内,各投标人均应按此原则报价,并按此结算。 中标后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将对中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进行核查,若中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超过招标时给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在工程结算时招标人将以发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中标人的中标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9. 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及说明、本次招标范围的图纸、地勘资料、补充设计文件及说明、工程量表、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6-2013)、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 《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CQSZDE-2018)、《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18)、《重庆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CQBPDE-2018)、《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CQGZW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L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 (CQXSDE-2018)、《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FGDE-2018)、《重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管线迁改工程计价定额》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ZPDE-2018)、《重庆市建筑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重庆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FYDE-2018)、《重庆建筑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重庆市排水管网设施养护维修定额》 (CQPWDE-2021)、《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 号)《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 版)》(渝建发〔2019〕25 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 号)、2018 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综合解释等为依据及相应的配套定额和文件,由投标人充分踏勘现场,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投标总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项目的所有人工费、材料费(不含税)、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职业健康费、二次或多次转运费、工程施工配合费、规费、保险费、税金、施工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如取消或增加部分清单项目、 变更实施范围,以及人工、材料、机械费用涨价等风险)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招标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视为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对工程充分了解及对风险充分估计后所作的完备报价。中标后,除合同约定情形外,不论实际工程量及现场环境作如何变化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10.措施项目费清单包括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技术措施 项目清单两部分按以下原则报价: (1)本项目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包括施工组织措施费、建设 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安全文明施工费。 ①施工组织措施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分别按照“渝建 〔2018〕200 号”文、“渝建发〔2018〕29 号”文、“渝建管〔2020〕97 号”文执行。招标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仅供投标人参考,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参照招标人给出的清单及费用并结合本工程和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报价。如果漏项或不报价,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内;招标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仅供投标人参考,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参照招标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自行增减项目,并进行报价。如果漏项或不报价,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清单投标报价内。中标后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包干使用,不作任何调整。 临时道路、临时生产、生活用房等建设、维护(含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所包含的内容)、变更、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易址重建、拆除等投标人综合考虑,无论实际是否发生变化,均不对此项费用进行调整,如果投标费率高于国家规定费率的,在工程结算时,招标人将在其投标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中标人的中标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②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渝建发〔2014〕27 号文、渝建发〔2014〕 25 号文、渝建管〔2020〕97 号,CQFYDE-2018 和渝建〔2019〕143 号文等相关规定进行计算,按招标人给出的费用报价,结算时按照渝建发〔2014〕27 号文、渝建发〔2014〕25 号文、渝建管〔2020〕97 号,CQFYDE-2018 和渝建〔2014〕143 号文规定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不计取。 (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由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组织设计,以项为单位自行报价,结算原则详见合同专用条款措施费计价原则。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给出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报价,不得擅自变改招标人提供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中标后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 、《爆破 工 程工 程量 计算 规 范 》 (GB50862-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等配套文件规定的计量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说明按实计量。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的报价中,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因工程量增减(除重大设计变更外和甩项及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等原因而引起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可能的改变,投标人认为需增加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一律在招标人给出的“其他技术措施费”子目中填报。如果漏项或不报价,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内。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费: ①保证工程(含本工程、原有建筑和市政设施)质量、安全、工期应采取的全部措施费用。 ②投标人施工的临时设施等费用。 ③本工程施工用水用电接口由招标人指定,红线范围外的接入费用按投标人提供的实施方案,经监理、业主审批后据实计取,红线范围内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为了不受市网停电影响延误工期,投标人应自行预备柴油发电机组,自备发电机的功率应与工程需用电力负荷相适应,确保施工期能正常使用。如因市网停电,由投标人自行发电,投标人应自行考虑该因素的有关费用,招标人不对发电费用予以补偿。投标人应自行准备抽水设备和准备蓄水池,并同时考虑水压不足的加压措施和考虑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 招标人不对抽水、蓄水和加压等费用予以补偿。招标人不对停水、停电造成的停窝工事件作任何签证,也不因为市网停水、停电延长工期。 ④材料、设备及半成品的下车、堆放、仓储保管及二次转运等全部费用。 ⑤工程施工过程中,用于材料及半成品运输的施工便道等措施费。 ⑥在施工中保护施工区域及已完工的建(构)筑物的安全措施费用。办理市政、环卫、噪音、防尘、爆破、交通管理等相关手续的费用。 ⑦交叉施工费、干扰费及施工配合费。 ⑧所有材料及设备的水平及垂直运输、二次运输或多次水平及垂直倒运的运输距离及费用由投标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 况自行确定并纳入综合单价中,中标后不调整,也不再计算任何形式 的材料转运费。 9总包服务费 11.招标人不提供投标人办理相关事宜的费用减免手续。 12.投标总报价及综合单价包含以下内容: (1)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仅作为投标人共同报价的依据, 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中标人实际完成并 按有关规定计的合格工程量。 (2)若存在以下情况,中标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如下: 1)某一子项的合价报价小于所报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量的相 乘所得的合价,则以该子项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 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中标单价。 2)如中标总价小于各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则其中标单价按中 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相比的同比例进行下浮。 3)如两种情形均存在,则先按中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 相比的同比例下浮该子项总价,再用下浮后的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 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中标单价。 4)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则视为该子项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 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合价中,中标后必须完成该子项工作内容,招 标人不对该子项进行结算与支付。施工过程中,因招标人原因需要对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的项目减少实施工程量或不予实施, 招标人将在结算时按以下计价原则计算出减少实施工程量和(或)不予实施子目的综合单价或总额以及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予以扣减。 按招标时的图纸、专用合同条款第 12.3.1 项〔计量原则〕和 2018年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组价,其中人工单价按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相同专业人工单价的最高值执行(投标人投标报价中人工单价低于人工费基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的,按人工费基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执行);材料价格按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同种材料中的最高值执行(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材料价低于材料费基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主城区;若信息价为区间值的,按中值计)的,按材料费基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主城区;若信息价为区间值的,按中值计)执行;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材料,按材料费基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主城区;若信息价为区间值的,按中值计)执行;投标人投标报价和材料费基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中均无此种材料价格,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会同结算审核单位/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基期指:2023年第 2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 (3)本工程报价应包括完成该项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措施费(含易撒漏物资密闭运输的费用)、大型机械进 出场费、风险费、运输费、由投标人承担的试验检测费(特殊检验试验费除外)、缺陷修复、管理费、利润(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 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 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管理费、利润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应与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费率保持一致)、规费、税金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一切费用; 计价风险:本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由投标人勘察现场后,结合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自行评估,请充分考虑风险,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纳入投标报价中,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①一般风险费用;②施工合同签订之日以后 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的变化(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 外);③合同约定的由投标人承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的上涨及工程量变化引起单价变化的风险;④合同约定的应由投标人 承担的其他风险产生的费用。 投标人应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地质情况、进出场道路、拆迁干扰、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行车干扰、交叉施工干扰、现场实际环境情况变化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 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综合单价或总额之中。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 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与总额之中。 (4)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清单子项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是否描述完整,都将被认为已包括本项目设计文件、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60-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 《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等文件中相应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及图纸、相关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规定等内容。 (5)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损耗、消耗,包括施工中钢筋连接长度损耗、试验用材料损耗和费用等,无论材料由何方供应,也无论这些损耗是否包含在消耗定额内,均由投标人自行测算,纳入相应清单子目报价中。 (6)本工程建筑垃圾外运(如果有)必须执行市政府2004年第 164 号文《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知》的规定。 (7)保险:投标人按相关规定自行投保,保险费用包含在所报的综合单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8)余方弃置(若有),渣场由招标人指定的位置或由经招标人认可的位置,招标清单中土石方外运距离均为暂估运距,结算时根据招标人、监理单位、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共同确认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线路的实际运距计算。 项目若需要外借渣土回填,渣土来源由招标人指定或经招标人认可,投标人不得自行收渣回填,且不得收取弃渣单位任何费用。 (9)投标人应结合招标人提供的地勘报告及其他设计文件,仔细踏勘现场,自行测算土石成份及开挖方式,结算时固定综合单价不因土石成份及开挖方式变化而作调整。 13.安全文明施工费费(不含全费用综合单价清单子目) : ①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含全费用综合单价清单子目) 由招标人按照渝建发〔2014〕27 号文、 渝建发〔2014〕25 号文、渝建管〔2020〕97 号,CQFYDE-2018 和渝建 〔2019〕143 号文等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各投标人按暂定金额元计入投标报价,具体暂定金额随最高限价一起公布,《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人应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列入“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并在“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中按 “建 〔2019〕143 号”文的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结算时不计取费用。 注:采用全费用清单计价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仅针对《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评审。 ②“渝建发〔2014〕25 号”文规定需另行按实计算的四项费用〔工 程排污费(根据财税〔2018〕4 号文规定已停征)、文物保护除外〕地上、地下设施与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含既有道路、桥梁、高压线及铁塔、综合管网(包括 但不限于给水、排水、燃气、通信、电力等管线(含附属设施))、 风貌保护区、古树名木等的临时保护措施,由投标人自行测算,纳入投标报价中。 其中,涉及综合管线保护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生产工人高温补贴费由投标人自行测算,纳入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措施费报价中,包干使用。 ③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不含全费用综合单价清单子目)投标人将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统一在“道路工程”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填报,其他单位工程均不再填报,并同时将该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填报在《投标函》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 ④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除按渝建发〔2014〕25 号要求执行外,须同时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城市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18〕253 号)和《关于立即开展主城区建筑工地形象品质提升“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渝建〔2018〕547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及最新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或规范)的要求执行。施工期间,若相关行政部门颁布了新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或规范),中标人应无条件按新颁布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或规范)的要求执行,涉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变化和调整的,按新颁布的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4.材料费及报价 (1)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中标人自行采购,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并在入场前按国家现行规定提供相应合格证明资料、检验检测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中标人应在计划采购前向招标人和监理人报送样品,并由招标人、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如果中标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未经招标人和监理人验收直接用于施工,则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无条件的更换至符合招标人要求,中标人不得延误工期和提出任何费用。材料、设备运输距离由投标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中标后不调整。 (2)本项目仅对以下材料进行调差,人工费及其他材料价格均不作调整。 1)调差材料范围 :钢筋、商品砼、商品水稳层、沥青混凝土; 2)调差材料计量基数按清单工程量执行; 3)材料调差周期:开工令载明的时间至工程完工止,施工期间停工3个月及以上不纳入调差范围; 4)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发生变动,工程结算时,按下列原则调整:施工期间所有出版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 (其中采管费、运输费、上下车费等附加费用包含在内,不再另行计价收取)的材料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值与 2023 年第 2 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如浮动超过±5%(不含±5%) ,则子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的材料价格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GB 50500—2013)造价信息法调差调整: 1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不含±5%),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5%(不含±5%)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该部分价差除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2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不含±5%),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5%(不含±5%)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该部分价差除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3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度超过±5%(不含±5%)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该部分价差除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基准价指: 2023 年第2 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 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指:施工期间所有出版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 的材料信息价格加权平均值; 5)合同工期外若因非投标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经监理单位、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及业主审核后,按上述原则调整材料价差;因投标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期间的材料若出现上涨高于基准价的,则材料上涨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材料下跌超过基准价的,招标人有权扣除该部分材料价差费用。 (3)暂定价材料部分(如果有)在实施过程中按经招标人、监理核定的价格进行结算,仅调整材料价差,除税金外不再计算任何费用,其消耗量按清单工程量结算。 (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的全部材料费单价,一律为投标人已充分考虑材料运输、采管、损耗等全部因素的材料单价,投标人投标材料单价,结算时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 15.人工费参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发布 2023 年第 2 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发布的主城区信息价并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测算计入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中,中标后不再调整。 16.招标人有权对工程作出增减调整的权利,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按照本工程变更结算原则结算,投标人不得提出异议。 17.检验试验费根据渝建〔2015〕420 号文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 (1)一般检验试验费: 根据渝建〔2015〕420 号文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对工程材料、构件、建筑安装物、半成品、成品进行的一般质量鉴定、检测和试验,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实施,所发生的鉴定、检测和试验费用由招标人承担,不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实施前,由招标人、中标人和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签订三方合同, 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分别向中标人和招标人出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根据渝建〔2015〕420 号文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 所做的上述检测试验所需的试件制作、取样、送检,试件制作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检测和试验的配合工作及相关费用等由投标人完成并承担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测算纳入投标报价中,包干使用。 (2)特殊检验试验费: 根据渝建〔2015〕420 号文的规定,特殊检验试验项目,均由招标人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进行检测,所发生的特殊检验试验费不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 但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的试件所需的材料、送检及相关配合工作及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负责完成,相关费用自行测算纳入投标报价中,包干使用。 (3)施工措施的检测、试验:因施工措施需要而做的相关检测、试验由投标人负责实施,如混凝土的 3、7、14 天等中间过程的强度指标的检测等工序过程中的检测试验,其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测算,纳入相应报价中,包干使用。 (4)若因投标人制样,送检及相关配合不及时而导致工程的工 期和费用增加,工期不予延长,增加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5)检测试验不合格的项目,其缺陷处理和复测费用由投标人 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专项监测: 投标人应按照设计及相关规范、规定,自行负责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施工期间的水文地质调查和监测、高边坡监测、深基坑、桥梁施工监测、周边建(构)筑物等进行监控、监测,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测算,纳入投标报价中。 18.其他项目 (1)专业暂估工程 以暂估价形式纳入本次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标准的,按合同约定依法另行招标;燃气、给水改迁、网络传输租赁费为暂估价。 (2)计日工费用 投标人应在计日工单价表中填列计日工子目的基本单价或租价,该基本单价或租价适用于招标人、监理人指令的任何数量的计日工的结算与支付。计日工的人工和施工机械由招标人列出正常的估计数量,投标人报出单价,该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管理费、利润等所有费用,说明如下: 计日工人工单价包括:计日工人工的全部直接费用,如:工资、加班费、津贴、福利费、劳动保护费以及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等费用计日工施工机械单价包括:施工机械的折旧、利息、维修、保养、零配件、油燃料、保险和其他消耗品的费用以及机械的管理费、利润和司机与助手的劳务费等全部有关费用。 18.规费:由投标人按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计取。 19.税金:按“渝建〔2019〕143 号”文、《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的规定执行。 20.投标报价的特别说明:投标人应将完成该工程发生的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措施及风险费用纳入本次投标报价内,不再单独计量,结算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1)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弃渣的费用(如渣场的堆放、平整、安全、稳定、管理、租借等),纳入投标报价内。 ①渣场处置点由招标人指定或经招标人认可的位置。 ②招标人有权利调整弃渣点、运输路线。结算时,余方弃置全费用综合单价计算式:余土弃置增运全费用综合单价投标价÷(余方弃置增运运距4km)×(招标人审核的实际运距-1km)。 ③投标人不得自行收渣回填,且不得收取弃渣单位任何费用。若招标人提供回填渣土,由乙方负责对接收的渣土进行平场所产生的场地内转运、堆放、破碎改造至设计和规范填料要求等工作,费用已包含在相关清单单价中。 (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因土石方挖填平衡造成的场内转运(包含多次转运)及周边临时堆场等情况;且临时堆场不得影响其他项目 的实施,并充分考虑开挖的土石方如不符合回填要求并在场地内堆 放、解小满足至符合填料要求的情况,且设计回填必须满足设计、规 范要求,均由投标人自行测算此费用,纳入本次报价。 (3)投标人的施工用电、用水收费按在项目所在地的现行收费标准收取。投标人投标时,该费用纳入本次投标报价。为了不受市网停电影响延误工期,投标人应自行预备柴油发电机组,自备发电机的功率应与工程需用电力负荷相适应,确保施工期能正常使用。如因市网停 电,由投标人自行发电,投标人应自行考虑该因素的有关费用,招标 人不对发电费用予以补偿。投标人应自行准备抽水设备和准备蓄水 池,并同时考虑水压不足的加压措施和考虑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招标人不对抽水、蓄水和加压等费用予以补偿。招标人不对停水、停电造成的停窝工事件作任何签证,也不因为市网停水、停电延长工期。 (4)投标人必须仔细勘察施工现场,自行考虑场内外修建临时道路进行材料运转(含弃土场的道路)及多次运转和各类机械设备无法到达的情况,相关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纳入投标报价。 (5)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工程所需要的临时设施用地手续的办理及费用,包含工程范围内所有项目完工后的拆走、清理、清洁(初次开荒)、平整以及除渣(包括场内外运输以及渣场)的费用,包含按照招标人有关现场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消防等管理要求需由投标方自行设置的现场标识、安全标示、工器具等费用。 (6)交通组织、交通转换涉及的开口费、保护与恢复费、市政围挡费用、每个开口需配置协勤人员等交通组织与保障费用等所有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综合考虑并纳入本次投标报价。 (7)本工程施工涉及对居民区、厂区、仓库区以及其他既有区域形成影响的,在施工过程中应考虑避让,并保证人员进出、车辆通行安全,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影响施工的情况。本工程施工若占用现有道路,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道路通行,并考虑相关施工组织措施和保护措施。由此导致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测算,纳入投标报价中。 (8)本工程范围内的环保等相关手续完成后才能开工,相关协调费、手续费等以及环保部门应收取的工程排污费由投标人自行测算,并将此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内,不再单独列项和结算。 (9)反季节栽植措施、高温补贴和迎接各类检查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测算,纳入本次投标报价。 (10)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必须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 通告(2019 年版)(渝建发〔2019〕25 号)的规定。 (11)本工程主体结构若需混凝土,则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自建搅拌站。 (12)本工程若存在跨越既有城市道路的桥梁施工,要求采用无支架施工技术,其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按照无支架施工编、报。 (13)本项目建设用地可能分期分批交付。投标人应结合交地情况和工期要求,组织施工,保证工期目标不受影响。交地计划存在延迟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考虑相关风险。投标人须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并考虑交地延迟等因素,施工用地移交前所发生的配合、协调等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纳入投标报价中。 (14)智慧工地 投标人还应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技术规范、验收规范等,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本项目智慧工地方案,最终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智慧工地建设、运营等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测算,纳入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报价中,包干使用。 招标人保留对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内容作出增减的权利,中标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索赔。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更改为:(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除此之外承包人不得主张损失赔偿和合理利润等费用,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其他费用及利润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等任何责任,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2)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除此之外承包人不得主张损失赔偿和合理利润等费用,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其他费用及利润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等任何责任,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除此之外承包人不得主张损失赔偿和合理利润等费用,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其他费用及利润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等任何责任,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4)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除此之外承包人不得主张损失赔偿和合理利润等费用,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其他费用及利润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等任何责任,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5)根据5.3.3项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检测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6)因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应当支付之日起28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应付未付金额×当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 (7)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自行实施或转由他人实施被取消的合同工作内容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8)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并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0)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除此之外承包人不得主张损失赔偿和合理利润等费用,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其他费用及利润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等任何责任,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1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除此之外承包人不得主张损失赔偿和合理利润等费用,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其他费用及利润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等任何责任,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1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除此之外承包人不得主张损失赔偿和合理利润等费用,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其他费用及利润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等任何责任,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1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应当退还之日起28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应退未退担保金额×当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 (14)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应及时予以退还。 (15)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8)其他:/。 四、本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更改为: (2)进度款支付: ①发包人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作为当月进度款支付的前置条件。 ②安全文明施工费:签订合同后至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完成临时设施搭设、人员及施工机械全部到位进场就位,业主单位在开工前按签约合同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用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建设,余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施工进度支付。 ③工程的进度款支付,每一个月工程的进度款支付为一个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并且经建设单位、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确认后的实际工程量,按本合同确定其支付数额×80%,并将实际支付进度款的20%作为当期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 ④人工、材料价差原则上应纳入结算支付,但可调材料物价波动价差达到400万元的已签订补充协议的应按补充协议约定进行支付。 ⑤施工期间因变更内容而签订补充协议的,按补充协议约定支付;若未签订补充协议的,纳入结算支付。 ⑥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工程结算并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移交,结算完成前,发包内容无增减变化的,按照承发包合同价的80%支付施工单位价款总额;发包内容如有减少的,按照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施工单位价款总额;发包内容如有增加的,经履行项目管理程序批准,支付施工单位增加部分价款,不得超过增加部分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 经建设单位、全过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结算初审后,支付至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的85%(扣除承包人违约金)。 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30日内支付至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的97%(扣除承包人违约金);预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届满无质量缺陷且验收合格签认后30日内退还(因质量缺项被扣除的除外),质保金在质保期内不计息。若本项目被上级审计单位抽审,则最终竣工结算价以上级审计单位审定的金额为准。 五、现将发布本项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和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68203339.89元,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费1888302.59元。 六、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9时30分,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开始时间为 2023年4月28日9时00分,截止时间为 2023 年4月28日9时30分,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2023 年4月28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注: 1.本项目图纸、清单以本次上传为准。 2.招标文件与本补遗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遗内容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本通知相关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全部知晓其全部内容。 特此通知 招标人:四川高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公司:重庆阳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2日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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