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闽侯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编制项目
金额
36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2/07/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
乙方: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1]ZDL[GK]2022002的闽侯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服务类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签订合同后60日内编制完成《闽侯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入城路585号;
4.3交付条件: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包含的所有服务。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根据生态环境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要求,在充分开展资料收集、现场调研、数据分析的基础上,为编制《闽侯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梳理总结闽侯县“两山”转化路径探索工作所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包括构筑绿水青山、保值增值自然资本,发展生态经济、绿色富民惠民、推动“两山”转化,创新体制机制,长效保障“两山”转化等方面; (2)剖析闽侯县在“两山”转化路径探索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绿色惠民共享、创新体制机制、弘扬“两山”文化等方面; (3)聚焦乡镇、村、小流域等基本单元在“两山”转化方面已形成的具有典型性和地方特色的实践案例。 (4)参照“两山指数”评估指标,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建设指标,并对指标达标现状开展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重点任务、工程项目和保障措施,重点任务应包括加强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控,守住绿水青山; (5)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保值增值自然资本;推进绿色高质量发展,推动金山银山转化;打造“两山”文化品 牌,推动绿色惠民富民;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探索长效保障机制,推动绿水青山源源不断地带来金山银山;探索转化有效路径,形成特色转化模式等方面; (6)成果主要包括:《闽侯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4、服务时间:签订合同后60日内编制完成《闽侯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通过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评审会。 5、报告编制要求: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生态〔2019〕7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评选工作的通知》(环办生态函〔2019〕733号)等相关规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编制完成《闽侯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由闽侯县人民政府印发。。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0、违约责任
1. 因乙方原因造成服务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2. 在签订服务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若甲方已支付部分款项,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3.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成果并通过验收合格,逾期一天,应按该合同款总额千分之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无。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签订地点: 福州市
签订日期:2022年07月06日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
乙方: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1]ZDL[GK]2022002的闽侯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服务类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908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生态〔2019〕7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评选工作的通知》(环办生态函〔2019〕733号)等有关要求,闽侯县计划申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拟委托第三方编制《闽侯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 根据生态环境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要求,在充分开展资料收集、现场调研、数据分析的基础上,为编制《闽侯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 60(日) | 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生态〔2019〕7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评选工作的通知》(环办生态函〔2019〕733号)等相关规定。 | 36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签订合同后60日内编制完成《闽侯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入城路585号;
4.3交付条件: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包含的所有服务。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根据生态环境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要求,在充分开展资料收集、现场调研、数据分析的基础上,为编制《闽侯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梳理总结闽侯县“两山”转化路径探索工作所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包括构筑绿水青山、保值增值自然资本,发展生态经济、绿色富民惠民、推动“两山”转化,创新体制机制,长效保障“两山”转化等方面; (2)剖析闽侯县在“两山”转化路径探索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绿色惠民共享、创新体制机制、弘扬“两山”文化等方面; (3)聚焦乡镇、村、小流域等基本单元在“两山”转化方面已形成的具有典型性和地方特色的实践案例。 (4)参照“两山指数”评估指标,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建设指标,并对指标达标现状开展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重点任务、工程项目和保障措施,重点任务应包括加强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控,守住绿水青山; (5)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保值增值自然资本;推进绿色高质量发展,推动金山银山转化;打造“两山”文化品 牌,推动绿色惠民富民;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探索长效保障机制,推动绿水青山源源不断地带来金山银山;探索转化有效路径,形成特色转化模式等方面; (6)成果主要包括:《闽侯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4、服务时间:签订合同后60日内编制完成《闽侯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通过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评审会。 5、报告编制要求: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生态〔2019〕7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评选工作的通知》(环办生态函〔2019〕733号)等相关规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编制完成《闽侯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由闽侯县人民政府印发。。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30%的合同费用。 |
2 | 30 | 乙方提交实施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合同费用。 |
3 | 40 | 协甲方完成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由闽侯县人民政府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0%的合同费用。 |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0、违约责任
1. 因乙方原因造成服务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2. 在签订服务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若甲方已支付部分款项,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3.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成果并通过验收合格,逾期一天,应按该合同款总额千分之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无。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 | 乙方: | 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
住所: | 闽侯县甘蔗街道滨城大道闽侯生态环境局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飞北路456号核应急指挥中心5至7层 |
单位负责人: | 刘伯忍 | 单位负责人: | 陈志扬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张国鑫 | |
联系方法: | 22980805 | 联系方法: | 18659578481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35001002406050006603 |
签订地点: 福州市
签订日期:2022年07月06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