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中共松溪县委组织部
乙方:北京航星永志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724]JXG[DY]2020001的中共松溪县委组织部中共松溪县委组织部人事档案数字化建设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020303 | 数字内容加工处理服务 | 数字内容加工处理服务 | 1 | 项 | 国内 | 1266600 | 1266600 | 详见标书 | 详见标书 | 无 | ||||
合计: | 12666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陆万陆仟陆佰元整(¥12666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在合同签订后14个月内;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溪县档案局六楼;
4.3交付条件:完全符合招标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干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项目,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拥有合同项下之干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及其升级版本(在软件运维期间)的永久许可使用权。 2. 干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版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3. 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技术权益,有义务保护本系统的著作版权,尊重软件知识产权,抵制对软件的非法使用。 4. 甲方根据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整理标准(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及《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等文件制定),审核验收乙方实施的技术服务成果,未达到验收标准的数据退回乙方重新制作。 5. 甲方负责提供扫描实施必需的办公条件、档案用品、办公用品及耗材。 6. 甲方需安排项目责任人,负责实施现场全流程的检查与调试工作,协调工程作业督导,全程参与本项目。 7. 甲方有义务及时回复或签署乙方提供合同约定产品和服务过程中的工作文件。 8. 乙方食宿自理,甲方协助办理乙方所有项目常驻实施人员的就餐卡。 9.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二)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承诺对干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拥有完全的版权,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的保护,保证甲方对该系统的使用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 乙方负责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包含档案的分类、档案编码、档案查缺、目录录入、档案扫描、原始图像制作、高清图像(优化图像)制作、档案裱糊、打印装订、数据审核、数据备份工作,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确定的各项技术质量标准。 3. 乙方严格执行档案制作管理责任制度。甲方负责从库房提取档案交给乙方加工实施,乙方返还时要逐条检查核对,确保无误,双方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确保档案完好无损无缺,签订《干部档案移交清单》。 4. 乙方将制作完成的数字资源须统一完整地保存到甲方提供的存储设备中,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备份。 5. 乙方需设定项目工作责任人,该责任人应由甲方认可,负责实施现场整个工作流程管理与协调工作,主动及时同甲方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6. 乙方负责提供合同中约定的相关工作文件模板。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与交付 (一) 验收标准 1.原始图像验收标准 1) 图像的排列顺序与纸质档案排序要求一致; 2) 图像清晰,亮度适中,分辨率300DPI; 3) 无坏死文件,无黑屏; 4) 图像页码连续,无错页; 5) 图像偏斜每行首尾不超过1°; 6) 无计算机病毒。 2.高清图像(优化图像)验收标准 在原始图像质量基础上: 1) 图像的排列顺序与原始图像排序要求一致; 2) 图像去掉污斑、黑点、黑边,肉眼观看能达到清晰、平直、干净; 3) 图像同原始图像相比不能过浓或过淡,字迹清晰。 3.目录数据库验收标准 1) 目录数据与图像数据一一对应; 2) 无错别字。 4.纸质档案整理工作验收标准 1) 目录与材料一一对应; 2) 不少页、不多页; 3) 档案材料分类、编码准确; 4) 材料名称、材料形成时间、页数和备注等栏目填写准确。 5.系统验收标准 干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功能须符合本附件1《费用明细表》所述系统功能,并在安装和调试后正常运行。 以上验收标准须符合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关于做好文件改版涉及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任中管干部数字档案报送标准》(试行)、省委组织部《新任省管干部档案接收标准》、《报送新任省管干部数字档案的通知》、国标GB/T33870-2017《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新任市管干部档案接收标准》、《报送新任市管干部数字档案的通知》等规定。 (二) 验收计划 1.硬件设备验收计划 甲方应及时对乙方交付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检验,如发现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设备有损坏、短缺情况,甲方应在收货后7个工作日内在收货确认单上注明并传真至乙方,乙方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更换、补充。甲方收货后,乙方负责安排设备安装调试,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提交设备验收申请,自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对合同内相关硬件设备进行验收并签署《硬件设备验收单》。《硬件设备验收单》一经确认,视为硬件设备验收合格。无故逾期不验收的则视为乙方交付的设备合格。 2.软件系统验收计划 由甲方负责依据本合同附件1《费用明细表》所述系统功能对系统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项目软件服务验收单》。 3.技术服务验收计划 1) 乙方完成10卷干部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工作后提交甲方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乙方即按照此10卷的标准整理及数字化制作剩余档案。 2) 乙方每完成500卷数字档案制作工作量后,均须提交甲方进行阶段性验收,并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验收登记表》,发现错误后要免费并及时整改。待所有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制作工作完毕后,乙方汇总所有阶段性《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验收登记表》并提交甲方进行最终档案总数确认。 乙方须配合甲方做好相关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通过。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乙方须及时并免费整改。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8 | 合同签署生效后,采购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发票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 |
2 | 35.5 | 所有软硬件产品到场,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可以正常使用后,采购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发票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总额的35.5%; |
3 | 48.3 | 档案数字化制作过程中,中标人累计完成500卷、1000卷、1700卷档案数字化全流程制作,经采购人阶段性验收合格后支付相应的费用,此部分金额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采购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发票2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的费用 |
4 | 8.2 | 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第十三个月付清软件运维服务升级、数字化运维服务全部费用。采购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发票2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的费用。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截止到所有合同内容履约完毕,对应款项支付完毕。
10、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一)交付违约如果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乙方应以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1.延期7天内(含7天)的,按合同总额的3%支付给采购人逾期违约金,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2.延期8-15天(含15天),3.按合同总额的5%支付给采购人逾期违约金;4.延期16-30天(含30天),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给采购人逾期违约金,5.延期超过30天,采购人有权单方中止采购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全部直接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如甲方就此解除本合同,乙方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应在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额。甲方应把已安装在现场合同软件介质和技术文件退还给乙方,对已安装的合同软件,甲方负责卸载退还给乙方,相关拆卸、卸载、运输和投保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退还或销毁所有的基础性文件和原始资料。 5.如果项目实施进度由于甲方的原因推迟,则本合同履行相应顺延。双方应按顺延后的日期履行本合同,顺延日期按甲方书面通知的为准。 (二)付款违约 未经乙方同意或有法定理由,甲方逾期付款的,应以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每逾期付款一天,支付应付未付款额的0.1%。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 2.上述逾期违约金累计总值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3.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甲方付款义务的正常履行; 4.逾期付款超过100天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甲方应把已安装在现场的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退还给乙方,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拆卸、运输和投保的费用。 (三)保密违约 1.合同任何一方违反保密约定,故意、过错或过失泄密的,除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泄密行为,减小泄密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保密信息拥有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保密信息拥有方所受损失的,泄密方还应予以赔偿。同时,保密信息拥有方还有权根据泄密造成损失的大小,单方解除本合同。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乙方造成国家秘密失泄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它条款违约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10%的金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发生违约事件,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违约方,内容包括违约事件、违约金、支付时间和方式等。违约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于3天内答复对方,并支付违约金。如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将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解决双方的纠纷,但任何一方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以损害本项目的方式实现违约。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承诺对干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拥有完全的版权,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的保护,保证甲方对该系统的使用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如果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如对任何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签订本保密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保密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指甲方以书面、口头或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供给乙方的任何信息或数据,但不包括任何已出版的或其它形式处于公有领域的信息,以及在披露时接受方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已经获得的信息。 第二条:乙方同意只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1)采取足够的措施,保护该保密信息,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保密信息项,也不以其它方式让无权接触该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接触该信息。 (2)如为本合同的目的确实需要向第三方披露该保密信息的,则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并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但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政府运行程序要求的信息除外。 (3)应约束其接触保密信息的员工遵守保密义务。 (4)如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保密信息及其载体返还给甲方。 第三条:乙方在工作期间,严禁以各种形式将甲方档案资料私自带出、损坏、涂划、丢失,严禁将与客户相关的资料、进行复制或将上述资料带离加工现场;在进入加工现场之前,不得把手机带入加工场所,不准用甲方档案库的内容在市面上做商业演示,以免发生泄密事件,否则甲方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加工现场,否则甲方将要求乙方更换相应的工作人员,并追究乙方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严禁将加工现场的办公用品携带外出,如必须携带物品,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遵守甲方加工现场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得带领外单位人员到现场参观。甲方单位为乙方工作人员办理的各种证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报告甲方;严禁将办理的任何证件借予无关人员使用。在加工结束时,各种证件要交还甲方。 第七条:乙方人员在结束现场加工工作之前,为了保证档案的秘密安全,先自查电脑硬盘的内容是否已经进行过技术处理,再请甲方工作人员严格检查确认后,方可离场。 第八条:对于涉密案卷、材料等的整理加工,乙方要最大限度地缩小涉密操作人员范围,安排符合要求的骨干人员进行操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泄密问题。 第九条:所有参加档案整理加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和相关协议的约定,不得泄露甲方任何秘密。 第十条:如果乙方根据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协助披露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第十一条:双方确认,本协议任何条款不构成对保密信息的转让或许可,乙方也不能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本保密信息。 第十二条: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甲方: | 中共松溪县委组织部 | 乙方: | 北京航星永志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松溪县大街80号(县委大院内)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东街59号三山大厦8层816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郝志军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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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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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92328326 |
联系方法: | 1802088369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1050181360000001900 |
签订地点:南平松溪
签订日期: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