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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0115破37号武汉中百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2024)鄂0115破申48号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4/10/3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武汉中百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2024)鄂0115破申48号】
公开时间:41分钟前 | 公 开 人:武汉中百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破申48号
申请人:武汉市墨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周家墩37号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3443175Q。
法定代表人:周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武汉中百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红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983405590。
法定代表人:陈贻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鹃,男,该公司员工。
2024年10月10日,武汉市墨彩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墨彩印务公司)作为本院(2023)鄂0115执586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武汉中百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百网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同意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24年10月10日通武汉中百网点公司,武汉中百网点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举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武汉中百网点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25日,登记住所地为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红旗村,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贻波,股东为新余市航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航智公司),持股100%。主营业务范围为商业网点开发、租售;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出租;物业管理、房产中介代理;装饰工程、建筑及装饰材料批发兼零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武汉墨彩印务公司诉新余航智公司、武汉中百网点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2023)鄂0115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一、武汉中百网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武汉墨彩印务公司支付欠款本金460652元;二、武汉中百网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武汉墨彩印务公司支付欠款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以19176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2日起计算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0909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9日起计算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59802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4日起计算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止;三、新余航智公司对武汉中百网点公司判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武汉墨彩印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武汉中百网点公司、新余航智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武汉墨彩印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依法受理,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2023)鄂0115执5867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武汉中百网点公司名下登记有两宗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宗坐落于武汉市江夏区大桥产业园红旗村,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20)武汉市江夏不动产权第0039149号,其他商服用地,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南昌金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担保债权数额10000万元,一般抵押,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债权数额50000万元,抵押类型不详;另一宗坐落于武汉市江夏区大桥产业园红旗村武昌大道东,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20)武汉市江夏不动产权第0003150号,零售商业用地,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债权数额50000万元,抵押类型不详,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担保债权数额10000万元,最高额抵押。
武汉中百网点公司名下有在建工程天下青年城一期(商业、消防控制室、地下)项目和天下青年城二期(商业及地下)项目,一期项目设计总套数1313套,已售879套,二期项目设计1005套,已售135套。前述项目目前均已停工,均未竣工验收。武汉中百网点公司停止经营逾1年。
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已知涉武汉中百网点公司诉讼、执行案件共58件,其中湖北省51件,江西省6件,上海市1件,武汉中百网点公司未能履行的债务金额逾7000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武汉中百网点公司登记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武汉中百网点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破产法所规定的适格破产主体。武汉墨彩印务公司对武汉中百网点公司的债权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其作为申请人主体适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武汉中百网点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清偿期已经届满的债务,应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武汉中百网点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前所述,武汉中百网点公司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具备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武汉中百网点公司目前资产主要为名下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且土地使用权已设定大额抵押担保,在建工程预售房屋约1000套,在建项目尚未竣工验收,亦未交付,如果径行破产清算,资产变现困难,且面临建设工程价款清偿、农民工权益保障、购房者群体利益保障等多重冲突。重整状态下引入意向投资人完成项目续建,资产整体价值或有提升,兼顾债权清偿和权益保障,社会价值也将提升。案涉房产项目在进入破产审查之前,已由行政机关相关部门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推进重整、化债、保障权利、化解重大风险,给予重整行政支持保障。鉴于此,武汉中百网点公司具备重整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具备破产原因的,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综前所述,武汉墨彩印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武汉市墨彩印务有限公司对武汉中百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世民
审判员 周 瑶
审判员 张锭杰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雅宇
书 记 员 佘 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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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115破申48号民事裁定书(最终稿)(已签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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