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资产竞价公告内容
资产编号
00010303469
资产名称
南宁东站46#标即南宁火车东站南广场二楼餐饮区退票、改签1处步行梯右边第一、二间商铺
挂牌日期
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27日
竞价时间
2017年3月29日上午9:30正式开始
委托挂牌人
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出租方
广西壮园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交易方式
挂牌公告期满,报名截止,以电子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资产竞价信息
面积 (㎡)
竞价底价(元/㎡/月)
租期年限(年)
每次加价幅度最高限额(元)
经营范围
竞价保证金(元)
80
250
5
99
轻餐饮(明火除外)
30000
资产详细情况及租赁条件:
1、以上标的均按现状招租,意向竞价人应实地查看了解资产的现状。意向竞价人一经办理竞价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价人自行承担;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每次竞价加价幅度为1元/㎡/月或1元/㎡/月的整数倍;
2、竞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即是认可和接受《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竞价规则》、挂牌竞价条件及《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的条款和约定;
3、竞价成功后,成交竞价人需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五个工作内日向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租赁服务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租赁服务费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成交竞价人将被列入威宁资产公司竞价黑名单。租赁服务费按以下标准交纳:
(1)成交月租金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租赁服务费。
(2)成交月租金在2,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一个月成交租金额度计收租赁服务费。
(3)成交月租金在20,001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按(成交月租金-20,000元)×50%+20,000元的公式计算计收租赁服务费。
(4)成交月租金在50,001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按(成交月租金-35,000元)×40%+35,000元的公式计算计收租赁服务费。
(5)成交月租金100,001元以上的,按(成交月租金-61,000元)×30%+61,000元的公式计算计收租赁服务费。
4、 上述标的租期5年,竞价标的其他相关规定请仔细阅读《租赁合同》及其他规定(附后),合同样本仅供参考以实际签约为准;
5、 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备注:标的详细信息可到华南城2号商业广场5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A区服务大厅8号窗口查阅。
竞价人资格条件
1、意向竞价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或合法存续企业法人;
2、意向竞价人是自然人的须没有违法违纪记录、没有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3、意向竞价人是企业法人的须有年检合格的相关证照及无税务部门欠税的不良记录。
竞价及成交条件
1、成交竞价人需在完成竞价后当场签订《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
2、签订《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5个工作日内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恶意毁标将不予退还竞价保证金,同时列入威宁资产公司竞价黑名单;
报名方式
1、 意向竞价人必须于报名截止前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nnggzy.net/)完成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并在公开竞价前将足额竞价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电汇、网银的方式交纳至市公共资源交易指定账户(不支持支付宝等第三方财务公司转账);现场咨询地点与时间:南宁市沙井大道南宁市沙井大道华南城2号商业广场5层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大厅,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节假日、周六、周日、非咨询时间不办理);
2、 意向竞价人资格审查时间与地点:参与竞价人在正式竞价前,请按要求携带资格审核的相关材料到南宁市沙井大道华南城2号商业广场5层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大厅进行资格审查,时间为2017年3月28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资格审核将不再另行电话通知报名人,逾期将不再受理资格审查,同时向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交纳100元报名费,开标后无论是否参与出价,均不予退还报名费,竞价人为自然人的报名费在现场核验材料时刷竞价人名下银行卡,竞价人为法人的须进行对公转账;
3、 正式公开竞价的地点与时间:南宁市沙井大道华南城2号商业广场5层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7年3月29日9:00开始签到,9:30时正式开始竞价(核实各竞价人竞价保证金确实到账情况后竞价开始,未交纳竞价保证金的竞价人不具备参与竞价资格),每位竞价人只允许携带1名陪同人员进入竞价现场,被列入竞价黑名单的人员禁止进入会场;
4、 意向竞价人在网络报名时填写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因填写资料不全或填写错误而造成信息资料与实际不符的,将视为网络报名未成功不具备竞价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意向竞价人自行承担。
保证金退还及处理
1、参与竞价人已完成网上报名并交纳竞价保证金却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或参与竞价人未在资格审查期限内提交审核材料参与审核的,则不具备竞价资格;已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
2、未成交的竞价人竞价保证金于竞价会开标结束后(不计利息)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报名竞价人的银行账户;
3、竞价人成功竞得资产后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完租赁服务费后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报名人银行账户,竞价人成功竞得资产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毁标(弃标),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
报名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1、竞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该自然人身份证;竞价人为个体户的,除提供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外,还应提供业主的身份证;竞价人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登记证及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文件;
2、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3、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除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以上所需证件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竞价保证金缴纳方式
1、竞价人须按照竞价资产公告的要求提交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可通过转账、网银支付方式交纳,须从竞价人基本帐户(即转帐的帐户名称与竞价人名称一致)转出,第三方财务公司转账无效;
2、竞价保证金必须在竞价会开始之前到达专用账户,其到帐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到达专用账户时间为准;
3、竞价人所提交的竞价保证金仅限当次竞价资产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竞价会允许竞价人分别报名有多宗资产竞价,竞价人必须按项目、资产分别缴纳投标保证金。
交纳账户
资产名称:南宁东站46#标即南宁火车东站南广场二楼餐饮区退票、改签1处步行梯右边第一、二间商铺
收款单位名称: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 号:8000947765666618645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小微支行
交纳时间
自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29日上午9:30时止
竞价时间及地点
地 点
南宁市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2号广场5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竞价
(具体安排详见5楼电子大屏幕场地安排表)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罗女士、罗先生
联系电话
0771-2856761、2856737
公告注意
事项
1、 本场竞价活动的相关信息均在南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时发布,竞价人应随时予以关注,否则一切后果由竞价人承担。
2、 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竞价现场秩序被恶意扰乱等原因而导致竞价中断的,本场竞价活动暂停,威宁资产公司、出租方和南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商采取延迟或终止本场竞价活动的,将在南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告,威宁资产公司、出租方和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如因前款所述事件发生导致竞价活动延期时,威宁资产公司会采取公告或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各竞价人,竞价人应保证报名时所登记的通讯方式畅通,竞价活动暂停前系统所接受的所有竞价人的报价仍然有效。如竞价人报名登记的通讯信息有误或无法接通,威宁资产公司和出租方及南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本次竞价成交公告期限为7日,成交公告期间如出租方发现竞价成交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结果的情形,该成交结果无效。同时,竞价成交人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提供虚假材料的竞价成交人将列入威宁资产公司竞价黑名单,今后将不得参与威宁资产公司组织的资产竞价活动。
合同样本,仅供参考:
租 赁 合 同
南宁东站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方合法拥有南宁东站商铺的经营权,乙方依法承租该商铺并自愿接受南宁东站产权所有者其及委托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南宁东站管理机构)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日常管理,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 租赁管理、场所、用途、期限
1.1 该商铺实际使用面积平方米,具体位置参见附件1。
1.2 乙方承租商铺用作 轻餐饮 经营 。乙方在租赁的商铺内只能经营本合同约定的且符合南宁东站客运配套服务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乙方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须经专项审批的应获政府许可或者批准。
1.2.1乙方利用租赁的商铺向旅客提供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范围的,均需提前30天向甲方书面提出,在甲方转报南宁东站管理机构同意,以书面形式同意乙方增加服务内容后,乙方方可增加服务内容,并接受南宁东站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调配。
1.2.2 乙方在租赁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甲方尽力为乙方提供办证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乙方在正式营业前取得经营证照,并在正式营业时亮照经营。乙方获得经营证照后应将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交甲方备案。经营专利产品和特许经营项目的,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
1.3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租赁期限自 2016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肆 年。合同到期要续签的,乙方应在合同期届满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续签请求,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签权。
1.4 乙方承租的商铺应当在2016 年 月 日前开张营业。乙方进场装修时间从2016年月日到2016年月日止,装修期30天,装修期免租金。
2. 租金、管理费用、其它费用及支付期限
2.1该商铺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6个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在协议期内,年租金递增比例为 5%
2.1.1租金支付方式为预付,必须一次性支付6个月租金,按6个月支付一次,须提前 15 天支付下一次租金。乙方支付租金的时间如下:
2016年 月 日前支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租金共 (小写: 元)
年 月 日前支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租金共 元(小写: 元)
年 月 日前支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租金共 元(小写: 元)
年 月 日前支付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租金共(小写: 元)
年 月 日前支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租金共元(小写: 元)
2.1.2以上租金包含肆年东站管理机构收取的商铺管理费用,商铺管理费主要指乙方必须分摊的基本服务费及设施设备使用费,包括中央空调、洗手间、公共区域卫生保洁等分摊费用。其他费用按国家相关部门相关政策和规定由乙方自行缴纳。
3.履约保证金
3.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3个月租金做为履约保证金大写元(小写元),甲方向乙方提供收据。
3.2 租赁期满,甲方扣除乙方应付费用后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如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该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商铺的装修约定
4.1 为达到南宁东站站内整体商业档次及质量要求,乙方必须在商铺进场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平面图、立面图、效果图、装修材质、装修总价及明细等)及《装修施工组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进场、现场防护、垃圾搬运等内容),甲方在7日内给予答复。乙方如对该商铺进行机电系统、消防系统或其它影响或可能影响南宁东站整体机电系统的工程,乙方必须聘用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施工方案由甲方上报铁路局、公安消防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下阶段工作。乙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除前述工程以外,乙方的装修应按甲方确认的装修设计方案、由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装修施工,装修费用(包括装修期间用水用电费用、安装有关计量器具的费用,以及因乙方自身需要添加设施设备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保证装修所用设备和材质符合甲方有关规定。
乙方须同时办理装修及施工方案的消防、质检、卫生检疫等报审,审核通过后方能实施装修施工。
4.2 乙方的装修和内部布局应满足《铁路工程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车站运营安全要求,不得损害房屋建筑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外立面及承重部分)及配套设备(经甲方同意的除外),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装修不能影响防火系统、消防通道及安全通道。当施工过程中涉及动用明火、产生火花、高温时,必须事先告知甲方,在保证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方可组织施工。
4.3 乙方及施工人员必须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施工管理规定。装修期间,乙方应委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及相关的协调工作。所有与该项装修有关的工作均应妥善进行,确保有关人员及财产都受到保护,并且不干扰南宁东站管理机构在商铺内或其附近区域的经营活动,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或第三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4 高架层、高架夹层、出站层南北地下通道商业铺面与公共部分的公共隔断。南宁东站管理机构负责外围公共隔断的横竖主龙骨架和玻璃隔断的投资和建设,具体外装、内装效果、地面铺装(南宁东站管理机构未提供地面铺装)的由乙方结合东站整体装修效果及自身商业要求提报审核确认后由乙方自行组投资实施。
4.5 开业验收
4.5.1 乙方在装修竣工的3日前,应通知南宁东站管理机构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经南宁东站管理机构、消防、卫生检疫、工商等相关单位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合格文件后,南宁东站管理机构书面通知乙方开业。
4.5.2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时开业。
4.6 乙方的店铺形象及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南宁东站整体形象美观要求。乙方对店铺装修(包括改建、重新装修)前必须将装修设计方案、图纸、配套设施报南宁东站管理机构审批,在取得南宁东站管理机构书面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装修。乙方未经南宁东站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装修的,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南宁东站管理机构对租赁商铺重新装修或改善设施的要求,所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仍需承担重新装修或改善设施期间的租金、商铺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4.7 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需要进行二次或多次装修,应得到南宁东站管理机构许可。同时,乙方自行承担二次或多次装修期间的租金、商铺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4.8 若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乙方投资建设的固定设施归甲方南宁东站管理机构所有。
5. 营销与广告宣传
5.1 南宁东站管理机构鼓励乙方开展具有经营特色的营销活动。经南宁东站管理机构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在商铺内进行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促销宣传活动。在不影响商铺整体氛围、不影响旅客候车及其他驻站单位的服务及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在店内适量悬挂、张贴、摆放相关的促销海报、展板,向店内顾客发放有关的促销宣传材料等。促销海报、展板的材质、规格、摆放位置、发布内容、发布时间等需经甲方审批并书面批准后方可发布。
5.2 乙方应积极开展促销活动,并应包含且不限于其品牌在本市其它商铺开展的促销活动。
6. 营业时间
6.1 乙方根据经营需要确定商铺内店铺的营业时间应报南宁东站管理机构核准;
6.2 如遇春运或大量列车延误等特殊事件发生时,南宁东站管理机构可临时通知乙方变更营业时间;
6.3 乙方零售商店的营业时间应报南宁东站管理机构核准后在店面给旅客明示。
7. 商铺及设施的维护
7.1 乙方负责商铺及附属设施的日常清洁工作,保持整洁美观的经营形象,符合南宁东站整体形象美观的要求。
7.2 乙方不得擅自对经营场地及附属设施进行改造、移动或增设他物,不得擅自牵拉电线,布置插座,不得擅自使用电炉、电饭锅、电水壶、电砂锅等增加用电或用气负荷的设备。否则,乙方将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7.3 乙方配合南宁东站管理机构对商铺及有关设施完好性、安全性进行检查。
7.4 经营场地内的附属设施非自然原因损坏,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如乙方不能恢复原状,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8 乙方义务
8.1 重要事项
8.1.1 乙方必须遵守中国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政府、中国铁路总公司、南宁铁路局颁布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南宁东站的相关规定。
8.1.2 乙方为本合同所指的商铺的合法经营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严禁乙方将该场所的使用权擅自转让、转租、分租、转借、转包、抵押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交换使用等。
8.1.3 严禁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车站区域内从事非法活动;严禁乙方工作人员在车站区域内未经南宁东站管理机构书面许可就以南宁东站管理机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因乙方工作人员从事非法活动或擅自以南宁东站管理机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甲方无关;由此对甲方或第三方名誉造成影响和危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
8.1.4 乙方必须及时向税务、工商等部门缴纳各项税款及费用,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8.1.5 在车站区域内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妨碍南宁东站管理机构和第三方的正常生产经营,亦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南宁东站管理机构名誉和利益的活动。乙方对甲方或第三方名誉和利益造成影响和危害的,甲方有权利向乙方进行索赔或代为第三方向乙方提出索赔。
8.1.6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1.7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与甲方签订《南宁东站商铺租赁安全管理协议书》(附件2),并自觉遵守其规定。
8.1.8 乙方承诺除甲方以外的原因,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破坏和不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1.9 本合同相关条款乙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
8.1.10 工作期间内乙方员工在南宁东站受到意外伤害,由乙方全权负责。
8.1.11 乙方销售的任何产品或者提供的任何服务均不能侵害甲方或者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者商业声誉,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或者停止销售或服务,并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此外,乙方应独立承担一切因侵权产生之法律责任。
8.2 商品的品质要求
8.2.1 乙方应遵守海关、质检、卫生监管等有关商品质量的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商品准入制度及商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提供广泛且有质量保证的商品。
8.2.2 乙方允许南宁东站管理机构或其授权人员以适当的方式对商铺内销售的商品进行不定期的质量控制检查。对乙方违规销售商品的行为,南宁东站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乙方停止销售,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要求依法予以查处。
8.2.3 若南宁东站管理机构认为乙方在商铺销售的商品品种不足或者质量低劣、结构不合理,乙方必须做出相应调整,扩大在该商铺销售的商品品种,提高商品质量。
8.2.4 若南宁东站管理机构及铁路部门收到旅客对乙方所销售的商品品质方面的有效投诉,南宁东站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赔偿规定自行解决或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赔偿等处理。
8.2.5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8.2.6 若乙方因商品品质等问题受到质检、工商、卫生检疫等国家职能部门查处、严重有损甲方声誉及损失的,按合同9.2条款规定处理。
8.2.7 乙方应严格审定供货商的资质,保留所有进货原材料的相关合格证明,备查。
8.3 商品储存
8.3.1 乙方应尽谨慎义务保管将出售的商品。商品的储存须符合商品自身特性以及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管要求。
8.4 商品定价
8.4.1 严格执行《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各项法律、法规。
8.4.2 乙方在商铺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明示其价格,以人民币标价。
8.4.3 若南宁东站管理机构或铁路部门收到顾客对乙方商品定价或标价方面的有效投诉,南宁东站管理机构或铁路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对乙方予以处理并保留对乙方进一步处罚的权利。
8.4.4 乙方因商品定价或标价方面的原因而受到政府有关部门查处的、严重有损南宁东站管理机构声誉的,参照合同9.1条规定处理。
8.5 人员及服务规范
8.5.1 乙方必须确保商铺在任何时候有足够的、具备业务技能及文化素养,符合《南宁东站商铺服务管理标准》(附件3)相关条款规定的工作人员,并持南宁市规定的有效证件、健康证明等上岗,并承诺其用工行为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对上述事宜提出整改意见,乙方须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如乙方拒绝整改,甲方有权按合同12.2条款规定处理。
8.5.2 乙方日常经营必须授权委派一名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负责商铺的日常业务运作,并与南宁东站管理机构保持密切联系。
8.5.3 乙方应按南宁东站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及时补充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以保证规范经营。
8.5.4 乙方商铺工作人员须为顾客提供礼貌、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同时必须符合南宁东站管理机构的《南宁东站商铺服务管理标准》(附件3)。
8.5.5 乙方理解和同意其在南宁东站内开展经营活动时为旅客免费提供下列公共服务:换钱、指路、协助公众和紧急救援等。
8.5.6 乙方必须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南宁东站管理机构组织或指定的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岗前培训及不定期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费由乙方承担。
8.5.7 在商铺乙方工作人员必须穿着统一制服及佩带相关证件,制服及相关证件的样式必须经南宁东站管理机构批准。乙方工作人员进出验票区域须佩戴南宁东站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的证件。
8.5.8 若南宁东站管理机构因铁路运营需求,要求乙方更改营业时间为全天候营业的,乙方需配合执行。
8.5.9 南宁东站管理机构或其授权人员有权进入乙方商铺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并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服务规范的行为进行整改。
8.6 服务监督
8.6.1 为了解客户需求、改善服务而在车站内进行的各类调查活动,应报南宁东站管理机构审批。
8.6.2 乙方在南宁东站管辖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维护铁路的路风路誉,必须建立完整的现场管理、顾客投诉解决、服务质量考核、顾客赔偿等机制,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处理客户抱怨或投诉。因乙方服务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纠纷和投诉由乙方负责处理,处理不了产生影响铁路运营、安全和声誉时,南宁东站管理机构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8.7 安全承诺
8.7.1 乙方日常生产经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政府制定的技术安全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8.7.2 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和配合铁路有关部门的安检设施布局及其调整布局。商铺进货的时间、通道、走向按车站管理规定执行。
8.7.3 除经南宁东站管理机构批准进行必要的维修工程外,乙方不得损毁商铺原有的设施和装潢,不得更改已铺设的电线电缆、电力装置,不得安装任何可能造成电缆负载过大的电器设备。
8.7.4 未获铁路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乙方任何时候都不能在商铺存放易燃易爆、易腐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和挥发性大或气味浓烈的液体,经铁路公安部门审批的施工所需的上述物品在当天任务完成后必须带出南宁东站。
8.7.5 不得使用影响铁路安全运营的无线通讯系统和设备。
8.7.6 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南宁东站管理机构或铁路相关部门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办法),建立相应的管理网络,负责租赁期间的消防、治安等各项工作。
8.7.7 乙方接受甲方或接受其授权人员在商铺安全经营的监督和检查,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办法)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8.8 运营要求
8.8.1 乙方负责商铺店铺门面和内装饰的修缮工作(门、窗、内外墙、地板、天花板、玻璃、设施、电气设备、粉饰、装修),对损坏的或无法修理的设施、电气设备定期更换,保证设施、设备良好的运营状况。
8.8.2 为确保南宁东站管理机构运营安全管理需要,乙方必须自行负责投资安装商铺内的监控设备,纳入南宁东站商业视频监控系统,乙方须确保商铺内监控设备正常使用。
8.8.3 乙方须遵守南宁东站管理机构及铁路相关部门颁布的商铺(不限于租赁区)垃圾处理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保持商铺和门前的清洁和卫生,保证良好的经营环境。乙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自行回收处理,按商铺管理规定统一投放。由于乙方使用不当而导致商铺或南宁东站相应管道阻塞的,一切有关的清理修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8.8.4 在南宁东站管理机构要求下,乙方必须即刻拆除移走任何违规搭建物,恢复租赁区原貌,直至符合甲方要求。
8.8.5 未经南宁东站管理机构许可,乙方不得改造电缆、排水管道、空调系统;不得破坏、改造租赁区的外墙和地板、商铺的主要结构;不得在租赁区结构外墙、天花板安装任何附加物。
8.8.6 未经南宁东站管理机构许可,乙方不得在商铺外的公共区域搭建商品展示台、销售产品、铺贴广告;不得在公共区域、楼梯口、检票口堆放物品,堵塞客流通道。
8.8.7 商铺的电线电缆、设备安装必须符合相关专业标准,负荷不得超标。
8.8.8 乙方应建立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应急服务预案,并负责培训员工防火技能和紧急救生知识;采取有效的火灾预防措施,保持紧急出口的通畅;在商铺内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并不被任何物品遮挡。
8.8.9 乙方在商铺、商铺的其他区域、候车室附近区域,不得进行影响铁路运输管理、其他承租商经营、旅客休息等干扰铁路正常运营的活动。
8.8.10 商铺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包括且不限于:非法和不道德活动;住宿用房;未授权的经营业务。
8.9 保险
8.9.1 第三者责任保险:乙方须对商铺的资产和参与商铺经营的工作人员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保证在租赁期间人员和财产意外遭受损失时得到补偿。
8.9.2 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在租赁期内,乙方须对其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以保证南宁东站管理机构在乙方工作人员索赔时不承担任何责任。
8.9.3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署后30日内向南宁东站管理机构提交保险单及已付清保费收据的复印件,逾期未提交,或未办理上述各项保险的应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8.9.4在商铺或经营范围内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或人身有损失,相关费用和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9. 违约责任
9.1 一般性违约责任,如乙方发生下列9.1.1 至9.1.2.6条款所包含的违约行为,南宁东站管理机构应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书,乙方需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24小时内根据南宁东站管理机构要求予以纠正,未在南宁东站管理机构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的,南宁东站管理机构有权对乙方作10000元以下的违约处理;乙方在收到南宁东站管理机构的违约通知书后3日内交纳违约金,如逾期或未交纳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账户中扣除违约金交给南宁东站管理机构;乙方在收到南宁东站管理机构扣款通知后需于7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账户补齐。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9.1.1 场地安全及维护
9.1.1.1 未经核准,擅自在商铺播放促销或背景音乐的。
9.1.1.2 未经核准,擅自对商铺及附属设施进行改造或移动,并擅自增加电器及照明设备的。
9.1.1.3 未经核准,擅自改动商铺布局,对消防、电力等设备或消防通道形成遮挡的。
9.1.2 违规经营
9.1.2.1 未按南宁东站管理机构规定将有关资料备案的。
9.1.2.2 未经核准,擅自在商铺内调整、增加吸烟区或允许旅客在非吸烟区吸烟以及未制止的。
9.1.2.3 违反《商铺租赁安全管理协议书》的约定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9.1.2.4 经南宁东站管理机构检查,商铺内未明码标价或未按物价部门要求做到一货一签的。
9.1.2.5 未经核准,擅自在商铺内、公共隔断上方增加广告宣传、灯箱或举办广告促销活动;承接、承办公众活动的,或擅自与广告代理公司签订店内广告代理协议的。
9.1.2.6 对因装修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开业延迟的,乙方应承担延迟开业违约责任。乙方从合同生效之日起承担租金(不含装修免租期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2 严重违约行为,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乙方发生下列严重违约行为,且乙方在收到甲方严重违约通知10日内未予纠正的,甲方或南宁东站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并处以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直至整改完毕并补齐履约保证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9.2.1 由于乙方原因未按甲方书面开业时间要求按期开业,延迟10日以上的。
9.2.2 乙方未按本合同项下条款进行装修,造成事故的。
9.2.3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商铺转租、转让、分租、转借、转包他人,或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负担的,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交换使用的,或改变商铺用途的。
9.2.4 在商铺内出售过期、变质以及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9.2.5 发生顾客投诉并造成投诉升级或有不良影响的。
9.2.6 乙方因零售商品品质问题受到卫检等国家政府部门查处、严重损害甲方形象、声誉及造成损失的。
9.2.7 乙方利用商铺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公众利益的。
9.3 因甲方违约,且甲方未能在违约行为发生后10日内予以纠正的,影响乙方经营时间的,甲方须按实际影响乙方经营天数给予延长租赁期,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0.不可抗力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10.1 租赁期内,商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如地震、火灾、水灾、台风、流行疾病、法律法规调整或国家、政府、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南宁铁路局要求进行的车站布局变更对商铺功能进行调整,导致商铺无法经营,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在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后,可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交付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并按乙方实际占用商铺天数、面积结算租金和其他费用。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72小时内及时书面通报对方有关情况。
10.2 乙方应承担来自乙方内部(战略、财务、经营)等风险,也应承担外部(市政、市场、法律)风险。除不可抗力外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如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交纳的合同价款和履约金不予返还。
11 本合同的解除
11.1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2. 自然终止
12.1合同规定的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13 通知与送达
13.1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它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双方约定地址。任何一方变更通信地址后未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的,对方按照如下联络方式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怠于通知一方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不利后果。
13.2 任何文件、通知或其它通讯往来,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寄出后第3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邮政局出具的挂号投送收据,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手递的方式,则于对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收条将作为有效证明。
13.3 甲方在乙方租赁商铺门口或其它醒目位置张贴的与日常南宁东站管理有关的通知或文件,即视为已合理通知乙方。
14. 租赁终止后果
14.1 租赁合同终止后,不影响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赔偿、补偿,也不影响履约保证金的效力。
14.2 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5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4.3 租赁期满或终止后,商铺及其附属设施遵循谁投资归谁所有原则,但合同解除后5日内乙方必须自行拆除自建商铺及其附属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14.4 租赁期限内,无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情形时,若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乙方投资建设的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等归甲方所有。
15 争议的解决方式
15.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16 对转租的特别约定
16.1 乙方转租商铺,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商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且不退还剩余租金及管理费。
16.2 商铺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本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16.3 乙方承诺,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16.4 接受转租的单位,在签订转租合同之前,乙方必须报甲方审批。
16.5 乙方与接受转租方自签订转租合同之日起12日内,由乙方负责将转租合同报甲方转报南宁东站管理机构备案。
17 其他
17.1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在商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控股公司的,乙方应自该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在本合同承租方处盖章确认,与乙方成为本合同的共同承租方,并与乙方承担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连带责任。
17.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7.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17.4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成立,乙方全额支付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附件1 东站商铺位置图
附件2 南宁东站商铺租赁安全管理协议书
附件3 南宁东站商铺服务管理标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户名: 户名:
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年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