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22年度凤城市闭坑矿山恢复治理工程(非煤矿2城区、青城子镇、四门子镇、通远堡镇)竞争性磋商公告
闭坑矿山恢复治理平整工程客土工程栽植乔木拆除工程节能产品施工组织设计绿植管护矿山恢复治理工程养老保险序号审查技术措施工艺的分析解决方案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资源配备计划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修建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计日工加工图转让专利技术文物古迹地质研究遗迹化石钱币其他物品图纸地下管线地下设施设计交底竣工验收设备的检查和检验施工安全措施工程及其人员易爆材料地下工程施工施工措施计划施工作业施工方法实施劳务建造试运行日常维护公用道路饮用水源进行监测市政管网施工场地照管工程分包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劳动保护措施伤病防治急救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地质勘探气象现场查勘水文条件交通条件交通运输抽样检验检验测试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随机资料临时道路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场外公共道路养路费场外交通交通设施修建维修养护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车辆船舶飞机桥梁超大件超重件临时加固施工测量测量放线仪器施工控制网点修复工程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工程测量技术治安保卫抽样复测安全检查安全施工救助物资和器材劳动保护用具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危险品爆破作业危险作业治安管理计划支护排水设施水土保护地质灾害施工废弃物施工环保措施计划紧急抢救抢修事故处理治理和排放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制造查阅施工原始记录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性能检测试验报告技术培训隐蔽部位覆盖覆盖工程隐蔽部位钻孔探测复核性材料试验工艺试验现场材料试验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尾工缺陷修补施工队伍的撤离场地清理查验工伤事故的保险工伤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永久工程临时工程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2/10/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h22-210682-00024
预算金额199.1万元
招标公司凤城市自然资源局
招标联系人宋铁军
招标代理机构丹东博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孔令伟0415-4151199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2022年度凤城市闭坑矿山恢复治理工程(非煤矿2城区、青城子镇 、四门子镇、通远堡镇)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2022年度凤城市闭坑矿山恢复治理工程(非煤矿2城区、青城子镇 、四门子镇、通远堡镇)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凤城市自然资源局 | ||
行政区域 | 凤城市 | 公告时间 | 2022年10月01日 03:33 |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 2022年09月15日至2022年09月22日 每日上午:08:3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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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凤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22年09月26日 14:00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线上获取 | ||
预算金额 | ¥199.10417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孔令伟 | ||
项目联系电话 | 0415-4151199 | ||
采购单位 | 凤城市自然资源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辽宁省凤城市凤山路71-21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415-6801669 | ||
代理机构名称 | 丹东博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丹东市振兴区春三路20号22-2-104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415-4151199 | ||
附件: | |||
附件1 | JH22-210682-00024 2022年度凤城市闭坑矿山恢复治理工程(非煤矿2城区、青城子镇 、四门子镇、通远堡镇).docJH22-210682-00024 2022年度凤城市闭坑矿山恢复治理工程(非煤矿2城区、青城子镇 、四门子镇、通远堡镇).doc |
目录编制单位:丹东博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编号:JH22-210682-00024项目名称:2022年度凤城市闭坑矿山恢复治理工程(非煤矿2城区、青城子镇、四门子镇、通远堡镇)采购文件工程类竞争性磋商
第五章评审办法58第四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57第三章工程需求及工程量清单44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22第一章供应商须知3采购公告3
项目编号:JH22-210682-00024一、项目基本情况2022年度凤城市闭坑矿山恢复治理工程(非煤矿2城区、青城子镇、四门子镇、通远堡镇)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9月26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项目概况2022年度凤城市闭坑矿山恢复治理工程(非煤矿2城区、青城子镇、四门子镇、通远堡镇)工程项目的采购公告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67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前完工。采购需求:项目区位于凤城市城区、青城子镇、四门子镇、通远堡镇,划分为17个治理斑块,总治理面积268.38亩。主要工程内容为:平整工程、客土工程、栽植乔木、拆除工程。最高限价(元):1,991,041.70元预算金额(元):1,991,041.70元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2022年度凤城市闭坑矿山恢复治理工程(非煤矿2城区、青城子镇、四门子镇、通远堡镇)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治理施工乙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具有相关专业二级及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不良记录,无在建项目。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规定等。
方式:线上地点:线上获取时间:2022年09月15日至2022年09月22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8点30分至11点30分,下午13点00分至16点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四、获取采购文件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时间:2022年09月26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六、开启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截止时间:2022年09月26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五、响应文件提交售价:免费
1、接收质疑函方式:在线或书面纸质质疑函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八、质疑与投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公告期限地点:凤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
3、本项目不需要提供纸质版响应文件。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外,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加密U盘存储形式的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不能到达现场参加会议的,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后与备份文件(使用压缩打包工具加密后)分别发送至采购人指定的邮箱(3085583277@qq.com),压缩包里有且仅有一个PDF文档。压缩包文件名为本磋商项目名称,邮箱发送主题上标明“2022年度凤城市闭坑矿山恢复治理工程(非煤矿2城区、青城子镇、四门子镇、通远堡镇)”字样,并在电子响应文件和备份文件中均提供电子响应文件与备份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性承诺函。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一致性承诺函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供应商仅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或备份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2、供应商需自主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如未按照要求制作,影响文件上传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903-9632),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21〕363号文件,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CA锁及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九、其他补充事宜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6、供应商须在获取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以下材料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送至邮箱3085583277@qq.com,邮件标题统一格式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邮件内容中须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5、供应商出现以下(1)(2)情形的,视为放弃响应;出现(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4、开标时,供应商须自带电脑及CA锁至开标现场进行电子文件解密,疫情期间也可以由供应商自家工作人员远程进行解密,解密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8、疫情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遵照辽宁省财政厅文件辽财采〔2020〕66号《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一阶段和终止应急响应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7、供应商须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及解密设备也可自行远程解密,代理机构不提供解密设备及解密环节的相关服务。3)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领取磋商文件的无需提供)。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不需提供);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使用);具体材料如下:
地址:辽宁省凤城市凤山路71-21采购人:凤城市自然资源局1.采购人信息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信息注:如果疫情发生变化出现特殊情况,一切按照疫情管控防控措施执行。9、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未注册过的供应商请点击http://218.61.232.162:8605/TPBidder/huiyuaninfomis2/pages/huiyuanregister/Agree网址在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登记注册,已注册过的供应商无需进行二次注册。
邮箱地址:3085583277@qq.com联系方式:0415-4151199地址:丹东市振兴区春三路20号22-2-104名称:丹东博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13604955808
电话:0415-4151199项目联系人:孔令伟3.项目联系方式账号:01131100000897账户名称:丹东博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丹东银行新桥支行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二总则注:表格中“R”项或“■”项为被选中项。一供应商须知表第一章供应商须知
条款号 | 项 目 | 内 容 |
1.1 | 采购人 | 名 称:凤城市自然资源局 地 址:辽宁省凤城市凤山路71-21联系人:宋铁军 电 话:13604955808 |
1.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丹东博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春三路20号知春园104室联系人:孔令伟电 话:0415-4151199 |
1.3.4 | 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治理施工乙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具有相关专业二级及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无不良记录,无在建项目。 |
1.3.5 |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R是£否 |
1.3.6 | 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 £有,具体产品为 没有 |
1.3.7 | 是否有《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 | £有,具体为 没有 |
1.3.8 | 采购包所属行业 | 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本项目采购包所属行业为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1.4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是否 |
1.4.8 |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 | 不适用 |
2.2 | 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 预算金额:1,991,041.70元最高限价:1,991,041.70元 |
4 | 计量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其他: |
6.1 |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 不组织£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组织,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 |
12.1 | 响应报价货币要求 | 所有响应文件中均按 人民币 货币进行报价。£其它: |
13.1 | 磋商保证金 | 根据丹财采<2022>89号文相关政策规定。200万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15.1 | 响应有效期 | 90 日历日 |
16.1 | 响应文件份数 | 1、供应商应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加密U盘存储形式的备份文件;2、供应商不能到达现场参加会议的,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电子邮箱形式提交加密备份文件至代理机构邮箱3085583277@qq.com 。 |
18.1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20.1 | 磋商会议时间、地点: |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21.2 | 磋商小组组成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2人组成,共3人。 |
29.2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31.2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 3名 |
33 |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 成交供应商数量: 1名 R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
37.1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账户信息: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
38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 成交供应商 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支付标准: 参照辽宁省物价局辽价函[2018]92号文代理服务费执行市场调节价收取人民币17000.00元。支付形式: 现金、电汇、支票 支付时间: 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同时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
41 | 质疑 | 一、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线上或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质疑函联系单位:丹东博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 系 人:孔令伟联系电话:0415-4151199通讯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春三路20号22号楼2单元104室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二、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 |
43 | 其他 | 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凤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依据及标准:1、根据辽发改收费【2020】102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收费标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按中标价分段计费: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费率为1‰;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含)部分,费率为0.8‰;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0.5‰。每项收费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3、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凤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一次性支付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二、疫情防控要求1、每家供应商参加磋商活动为1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参加现场磋商活动的供应商须做好个人疫情防控措施,佩戴口罩,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并配合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提供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具体规定根据响应文件提交当时丹东疫情防控规定为准 |
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响应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表1.2条。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表1.1条。
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1.4如供应商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3.7若供应商须知表1.3.7款中写明要求采购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服务及伴随货物,且该要求在第五章评审方法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中列为符合性审查内容的,如供应商所响应服务及伴随货物为非《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产品、服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3.6若供应商须知表1.3.6款中写明采购服务所伴随的货物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供应商所响应伴随的货物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3.5若供应商须知表1.3.5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所响应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响应总金额的比例。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7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4.8对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表1.4.8条。(2)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3.语言文字★2.3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表2.2条。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资金来源
6.1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采购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6.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5.磋商费用除供应商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4.计量单位
8.采购文件构成三采购文件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7.适用法律6.3现场考察及磋商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响应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第三章服务需求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第一章供应商须知采购公告8.1采购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9.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8.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评审办法
11.响应文件构成10.3无论采购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响应的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10.2供应商应当对所响应分包采购文件中“服务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0.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响应。10.响应范围四响应文件的编制
12.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响应服务及伴随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12.1所有响应均按供应商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2.响应报价11.3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11.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11.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采购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详见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13.2磋商保证金缴纳人、采购文件领取人、提交响应文件登记人和供应商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13.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3.磋商保证金12.5除非采购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12.4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响应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12.3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5)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8条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4)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7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成交后除因不可抗力或者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不按本须知第36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3.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3.5.3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13.5.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磋商保证金手续。13.5.1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13.5磋商保证金的退还13.4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6)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5.响应有效期14.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14.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4.证明响应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13.6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13.5.4政府采购担保函不予退回。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16.2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采购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16.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和备份文档。1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5.1响应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18.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地点。★18.递交响应文件截止17.2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响应无效。17.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的备份文件进行加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电子邮箱形式提交加密备份文件至代理机构邮箱3085583277@qq.com,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17.响应文件的备份文件
六磋商及评审19.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进行磋商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19.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除需提交最后报价外,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19.2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响应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19.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9.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21.组建磋商小组20.3供应商代表对磋商会议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20.2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进行记录。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继续磋商。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20.磋商会议
22.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审查结束前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2.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2.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但本须知22.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2.资格审查21.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磋商小组应该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本项目磋商小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表21.2条。21.1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
★23.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在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22.3.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2.3.1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25.响应文件的澄清24.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24.1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4.1条中样品或演示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24.样品及演示23.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3.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本须知第23.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25.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25.1.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25.1.1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5.1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6.1磋商小组将集中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6.磋商25.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五章评审办法规定执行。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7.2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符合23.2规定的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7.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且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本须知第27.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7.最后报价26.4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6.3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6.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例等实质性内容。
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28.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28.响应无效27.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不视为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不影响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7.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1)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28.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决定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
29.比较与评价(8)属于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7)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4)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9.5依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的规定,对于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的供应商,对其最后报价扣除后参与评审。具体办法详见第五章评审办法。29.4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五章评审办法。29.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相关材料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扣除3-5%后参与评审。具体详见第五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9.2评审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9.2条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详细评审标准见采购文件第五章评审方法。29.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采购文件第五章确定的评审办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3)除本须知27.2条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30.终止本次磋商29.6根据财政部、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五章评审办法。
★32.保密原则31.3因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磋商小组集体研究处理。31.2磋商小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31.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1.1除第34条规定外,磋商结束后,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供应商的响应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审结果按照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具体处理办法详见第五章评审方法。31.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原则及标准(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4.采购任务取消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表33条。33.确定成交供应商七确定成交32.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2.1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6.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6.签订合同35.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5.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35.成交通知书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7.2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7.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7.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37.履约保证金36.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36.3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6.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0.人员回避39.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39.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39.廉洁自律规定成交供应商须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8条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38.采购代理服务费
41.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表41.3条。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41.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4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41.质疑与接收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一、响应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42.履约验收
序号 | 内容 | 格式 |
1 | 响应文件的外封面及封口 | 1 |
2 | 响应文件的封皮 | 2 |
3 | 响应文件的目录 | 3 |
序号 | 资格证明材料 | 格式 |
1 | 供应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2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4 |
3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和授权委托人与供应商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 | 5 |
4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 6 |
5 | 磋商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 7 |
6 | 磋商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 8 |
7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 9 |
8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10 |
9 | 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 11 |
10 |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 12 |
11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 13 |
12 | 供应商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治理施工乙级及以上资质 | 14-1 |
13 |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年检有效的复印件) | 14-2 |
14 |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具有相关专业二级及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无不良记录及无在建项目声明(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年检有效的复印件) | 14-3 |
1、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供应商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重要提示: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响应文件不作无效处理)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 符合性证明材料 | 格式 |
1 | 响应函 | 15 |
2 | 递交磋商保证金证明材料复印件(以保函形式递交的保证金,保函原件应放入正本中)(如适用) | 16 |
3 | 报价一览表 | 17 |
4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7-1 |
5 | 商务条款偏离表 | 18 |
6 | 供应商关联单位说明 | 19 |
7 | 电子响应文件与备份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性承诺函 |
序号 | 其他材料 | 格式 |
1 | 施工组织设计(格式自拟) | 20 |
2 | 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 | 21 |
3 | 供应商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 22 |
4 |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23 |
5 | 主要人员简历表 | 24 |
6 |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 25 |
格式16、“其他材料”为供应商就采购文件要求的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应材料。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3、响应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响应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签字)。2、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供应商自行设计。
格式2封口格式:封面格式: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外封面、封口格式
响应文件/电子文档所响应包号:第 包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
——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 |
项目名称:所响应包号:第包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封皮正本/副本正本/副本
……一、资格证明材料目录格式3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我单位的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保证响应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三、其它材料……二、符合性证明材料
特此证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任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4日期: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委托人(单位名称):(授权委托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5日期: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现委托就(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政府采购活动,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住址:电话:工作单位:受托人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受托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
(※受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格式6日期:传真: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磋商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格式7日期: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磋商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格式8日期: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自拟)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格式9日期:
如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我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在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10日期:
格式11日期: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特此声明。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¹,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格式12“信用中国”与“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记录查询截图
日期: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贵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13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序号 | 品 名 | 数量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备注 |
1 | |||||
2 | |||||
…… | |||||
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以上产品为我公司生产的产品,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
日期: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4、如为本项目提供的伴随产品是其他单位生产的,无需填写此表格,但需生产单位按此格式出具此声明。3、如为本项目提供本单位伴随产品的,请填写此表格。2、仅为本项目提供服务,未提供服务所伴随产品的,此表格可不填写。注:1、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特定资格文件2格式14-2特定资格文件1格式14-1(如适用)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响应函格式15特定资格文件3格式14-3
二、我方保证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如果本公司违反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我方的磋商保证金可以被你单位没收。如果开标后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我方的磋商保证金可以被你单位没收。一、我方同意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90天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为此,我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报价、工期、质量标准:供应商名称授权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我方代表,参加你单位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采购项目进行响应。采购代理机构:
磋商报价(人民币 元) | 工期 | 质量标准 | 磋商保证金 | |
小写 | 大写 | |||
八、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你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我方施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违约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提请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我方承诺采购单位若需追加采购本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列工程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政府采购合同其它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价格保证施工和提供服务。六、我方承诺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如果我方成交,我们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保证忠实地履行双方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五、如果我方成交,将保证在成交公示后领取成交通知书并在相关规定时间内同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否则我方的磋商保证金可以被你单位没收。四、我方保证尊重磋商小组的评标结果,完全理解本采购项目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响应。三、我方承诺已经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我方愿意向你单位提供任何与本采购项目响应有关的数据、情况和资料,并根据需要提供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九、我方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附件二“供应商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的全部内容,承诺遵守全部内容。(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4)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3)与采购单位、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的;(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传真:电话:联系人:邮编:地址:与本响应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签署日期:年月日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全称)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名章):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根据(采购项目名称、编号)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供应商名称)参加(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我方已经按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付款形式:保函、支票、电汇),其金额为(大写):元人民币。如果本公司违反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同意该保证金不予返还。注:附缴纳凭证(如适用)(采购人名称):磋商保证金格式16
注:1、此表中,报价一览表中的磋商报价应和工程量清单报价相一致。报价一览表格式17日期:
采购项目编号 | |
采购项目名称 | |
磋商报价(元) | 大写(人民币): 小写(人民币): |
工 期 | |
质量标准 | |
项目负责人 | |
最终报价(元) | 现场填报 |
格式17-1日期: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2、后附详细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量清单格式需遵循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大写):磋商总价(小写):项目名称:采购人:磋商总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后附详细工程量清单报价)(盖章)或其授权人:法定代表人(单位盖章)供应商:
1.“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供应商填写。填表说明:包号: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18
序号 | 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响应文件无效。) | 响应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程度 | 偏离说明 |
★1 | 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前完工。 | |||
★2 | 工程地点:凤城市城区、青城子镇 、四门子镇、通远堡镇 | |||
★3 | 付款方式: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 | |||
★4 | 验收:专家评审验收,标准为通过评审。 | |||
★5 | 合同方式:固定总价合同。 | |||
★6 | 绿植管护期:两年 | |||
★7 | 质量标准:达到设计要求。 | |||
其它 |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供应商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
格式19日期: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3.“偏离说明”一栏由供应商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与采购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注:若无此情形,写“无”即可(2)与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1)与供应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说明:供应商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供应商关联单位的说明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致性承诺函电子响应文件与备份响应文件内容格式日期: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施工组织设计格式20日期: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我方自愿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采购项目,并郑重承诺我方所提供的电子响应文件和备份响应文件内容格式完全一致,如若出现不同之处,我方承担一切因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而产生的责任和后果。
2、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备注:1、类似项目指矿山恢复治理工程。近三年(2019年9月--至今)类似项目业绩格式21(格式自拟)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二、不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一、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中央确定的治理商业贿赂六个重点领域之一,它既是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的有力措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及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参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我方庄重承诺:采购人:供应商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格式22
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七、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不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降低质量或标准、减少数量、拖延交付时间等方式损害采购单位的利益,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六、不与其它供应商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中标,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五、不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恶意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与其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保持良性的竞争关系。三、不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等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格式23日期: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备注 |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25“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身份证、注册证、安全考核证、职称证等相关材料,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等相关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等相关复印件。主要人员简历表格式24
姓名 | 年龄 | 学 历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联系方式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其中 | 技工 | |||||||
经营范围备注 |
本项目将按照采购文件第一章供应商须知中“五磋商及评审”、“六确定成交”及本章的规定评审。第五章评审办法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无第四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附件)第三章工程需求及工程量清单
(二)评审程序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一)评审原则二、评审原则及程序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一、评审方法
3.1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4.1条中确定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样品或演示属于符合性审查的,按照供应商须知23条规定执行)3、样品及演示2.1详见供应商须知23条。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2。符合性审查详见供应商须知22条。资格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1。1、资格审查
6.1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6、比较及评价详见供应商须知27条。5、最后报价详见供应商须知26条。4、磋商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况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服务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最后报价不会影响服务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0.5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6.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接到通知后6.2在磋商期间,对响应文件的澄清按供应商须知25条内容执行。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对最后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最后报价扣除比例如下:7.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7、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3)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2)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1)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最后报价扣除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小型和微型企业工程最后报价的5%(1)非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详见供应商须知28条。8、响应无效(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否则不予享受该政策性优惠,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服务最后报价给予/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7.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按前款不能区分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最后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序;得分相同的,按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详见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31条,具体处理办法如下:★9、推荐成标候选供应商的原则
附件1资格审查表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由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第一章供应商须知表33条中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根据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三、确定成交供应商其他情况,由磋商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
1 | 供应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 |||
2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提供)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 |||
3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和授权委托人与供应商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要求提供3.按规定签章 | |||
4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 1.信息完整2.按规定签章 | |||
5 | 磋商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 |||
6 | 磋商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 |||
7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 1.信息完整2.按规定签章 | |||
8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 |||
9 | 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 供应商须知22.2.1所述的不良记录 | |||
10 | 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要求提供3.按规定签章 | |||
11 | 供应商须具备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治理施工乙级及以上资质 |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 |||
13 |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年检有效的复印件) |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 |||
14 |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具有相关专业二级及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无不良记录及无在建项目声明(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年检有效的复印件) |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3.按规定签章 | |||
结论 |
符合性审查表附件2日期:审查人签字: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填表说明:1、每项审查内容中填写“√”或“×”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
1 | 响应函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
2 | 报价一览表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
3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
4 | 商务条款偏离表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
5 | 供应商关联单位说明 | 无供应商须知1.5所述情形 | |||
6 | 响应报价 | 1.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2.无供应商须知28.2条所述情形 | |||
7 | 电子响应文件与备份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性承诺函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 |||
结论 |
评分细则附件3日期:审查人签字: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填表说明:1、每项审查内容中填写“有”或“无”
1.1词语定义第一节:合同条款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基本评分标准
包号 | 01 | ||
项目 | 分项名称 | 评分标准 | 满分 |
价格部分(40分) | 报价 |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响应报价最低的响应报价为响应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响应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响应报价得分=(响应基准价/评标报价)×40(得分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 40 |
技术分部(49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1、施工方案针对性、可行性强,施工技术方案及关键技术、工艺把握准确,应用到位、阐释清晰,解决方案科学、系统、安全、经济,可操作性强;技术保障措施得力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得7分;2、施工方案针对性、可行性较强,施工技术方案及关键技术、工艺把握较准确、阐释较清晰,解决方案比较科学、系统、安全、经济,可操作性相对较强,得5分;3、施工方案针对性、可行性基本可行,施工技术方案及关键技术、工艺把握基本准确,得3分;4、施工技术方案及关键技术、工艺把握一般,应用不到位、阐释不清晰,解决方案不科学,操作性不可行,得0分。 | 7 |
技术分部(49分) | 对工程施工重点、难点关键技术、工艺的分析及解决方案 | 1、对工程重点、难点认识深刻、表述全面准确,解决方案科学、系统、安全、经济,可操作性强,保障措施得力,对施工关键技术、工艺把握准确,应用到位,阐释清晰,得7分;2、对工程重点、难点认识比较深刻、表述比较全面准确,解决方案比较科学、系统、安全、经济,可操作性比较强,保障措施比较得力,对施工关键技术、工艺把握比较准确,阐释相对清晰,得5 分;3、对工程重点、难点认识基本深刻、表述基本准确,解决方案和保障措施基本可行,对施工关键技术、工艺把握基本准确,得3分;4、对工程重点、难点认识不深刻、表述不全面不准确,或解决方案不科学、不系统、不安全、不经济,或可操作性不强,或保障措施不具体,或对施工关键技术、工艺把握不准确、阐释不清晰,得0分。 | 7 |
技术分部(49分) | 工程进度计划与工期保证措施 | 1、施工进度计划满足工期要求,工序衔接关系、工期保证措施科学合理,计划图表(网络计划图或施工进度横道图)编制准确到位,完全满足工期要求的,得7分;2、进度计划能满足工期要求,计划图表(网络计划图或施工进度横道图)编制正确、各工序衔接关系较合理,工期保证措施较合理,得5分;3、进度计划基本满足工期要求,计划图表(网络计划图或施工进度横道图)编制基本正确、各工序衔接关系基本合理的,工期保证措施基本可行,得3分;4、进度计划描述粗略,未编制计划图表(网络计划图或施工进度横道图)、不能够满足工期要求,各工序进度安排及衔接性不够合理的,得0分。 | 7 |
技术分部(49分) | 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 1、工程质量保证计划全面细致、结合实际、措施具体,责任到人,承诺工程质量标准高,承诺违约责任最大、经济赔偿最大,得5分;2、工程质量保证计划比较全面细致、比较结合实际,措施比较具体,责任到人,承诺工程质量标准较高,明确了违约责任与经济赔偿数量,得3分;3、工程质量保证计划基本全面细致、措施基本可行,工程质量标准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明确了违约责任与经济赔偿数量较小,得1分;4、工程质量保证计划不全面不细致、未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或措施不具体、责任不到人,虽然工程质量标准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但承诺违约责任最小、经济赔偿最少得 0分。 | 5 |
技术分部(49分) | 安全文明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 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文明施工保证计划全面周到、完整,关键部位、工序、环节控制保障措施得力,责任人具体,承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最高,承诺违约责任最大、经济赔偿责任最大,得5分;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文明施工保证计划比较全面周到、完整,关键部位、工序、环节控制保障措施比较得力,明确责任人,承诺违约责任与经济赔偿数量较大,得3分;3、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文明施工保证计划计基本可行,对关键部位、工序、环节控制保障措施基本到位,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承诺,但承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较低,得1分;4、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文明施工保证计划计不全面不周到、或关键部位、工序、环节控制保障措施未制订,或责任人基本未明确,或无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承诺,或无违约责任承诺得0分。 | 5 |
技术分部(49分)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 1、制定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计划细致全面,生产作业环境、生活环境、卫生标准、场容场貌、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控制等方案措施科学,得5分;2、制定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计划较细致全面,生产作业环境、生活环境、卫生标准、场容场貌、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控制等方案措施比较科学,得3分;3、制定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计划基本全面,生产作业环境、生活环境、卫生标准、场容场貌、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控制等方案措施基本可行,得1分;4、制定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计划没有针对性,对生产作业环境、生活环境、卫生标准、场容场貌、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控制等方案措施未进行阐述,得0分; | 5 |
技术分部(49分) | 资源配备计划 | 1、机械设备投入(主要包括设备配备)、劳动力安排及保证措施(主要包括劳动力配备计划、资金使用计划)能够满足项目施工要求、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得5分;2、机械设备投入(主要包括设备配备)、劳动力安排及保证措施(主要包括劳动力配备计划、资金使用计划)能够满足项目施工要求、调配计划比较合理,保证措施比较具体,得3分;3、机械设备投入(主要包括设备配备)、劳动力安排及保证措施(主要包括劳动力配备计划、资金使用计划)、调配计划基本合理,保证措施基本合理,得1分;。4、未有编制机械设备投入计划表及劳动力配备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或编制的资源配备计划不能满足项目施工要求,得0分。 | 5 |
技术分部(49分) | 售后服务承诺及保修措施 | 1、售后服务承诺及保修措施清晰、完善,提供完整的施工人员及售后服务体系,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最短和现场人员支持搭配合理,操作性强,得5分;2、售后服务方式比较清晰、完善,提供完整的施工人员及售后服务体系,售后服务响应时间较短和现场人员支持搭配比较合理,得3分;3、售后服务方式基本满足本项目,提供基本的工作人员及售后服务方案,方案阐释基本合理,得1分;4、售后服务方式不清晰、不完善,不能提供完整的工作人员及售后服务体系,售后服务响应时间过长和现场人员支持搭配不合理,未提供售后服务保修措施或不详细,得0分; | 5 |
技术分部(49分) | 疫情期间施工人员健康安全措施 | 1、在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加强施工人员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施工,制定防疫方案和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强,得3分。2、制定防疫方案和保障措施针对性较强得2分;3、制定防疫方案和保障措施基本满足防疫要求得1分;4、防疫方案和保障措施不科学合理的,不能满足防疫需求的得0分。 | 3 |
商务部分(11分) | 类似业绩 | 提供近三年(2019年9月-至今)内完成的类似业绩,每通过一项得1分,最多得4分。注: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提供不得分。 | 4 |
商务部分(11分) | 项目经理资格与经验 |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得2分;项目经理本人从事过类似工程业绩(业绩证明能体现项目经理本人的)得1分。注:提供职称证及业绩证明《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提供不得分。 | 3 |
商务部分(11分) |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 | 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得2分。注: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 2 |
商务部分(11分) | 施工各专业人员配备 | 根据项目特点自行配备各专业人员,但最低要求应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检(量)员、材料员等,对配备齐全的,得2分;配备不齐全的,每缺少一名扣0.5分,扣完为止。(根据人员专业特点,对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 2 |
合 计 | - | 100分 |
1.1.1.4响应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供方填写并签署的响应函。1.1.1.3成交通知书:指需方通知供方成交的函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供方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需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响应函附录:指附在响应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响应函附录。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需方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分包人:指从供方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4供方项目负责人:指供方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3供方:指与需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2需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供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需方和(或)供方。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需方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供方设备:指供方自带的施工设备。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3工期:指供方在响应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供方开工的函件。1.1.4日期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5.2合同价格:指供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需方应付给供方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6其他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5暂估价:指需方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3法律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2)成交通知书;(l)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供方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需方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需方和供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5合同协议书(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
1.6.3图纸的修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供方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供方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2供方提供的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供方。由于需方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供方文件
1.7联络监理人和供方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供方文件。1.6.5图纸和供方文件的保管供方发现需方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4图纸的错误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需方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供方,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供方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转让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11.2供方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1供方在使用任何材料、供方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供方承担,但由于遵照需方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专利技术1.10.2供方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供方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需方、监理人和供方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需方承担。1.10化石、文物
2.1遵守法律2.需方义务1.12.2供方提供的文件,未经供方同意,需方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1需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需方同意,供方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3供方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需方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2.4协助供方办理证件和批件需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供方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3提供施工场地需方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供方发出开工通知。2.2发出开工通知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供方免于承担因需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7组织竣工验收需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供方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需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供方进行设计交底。2.5组织设计交底需方应协助供方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3.1.1监理人受需方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需方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需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8其他义务需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供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供方。3.3监理人员需方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供方。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供方。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供方。3.2总监理工程师3.1.3合同约定应由供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供方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做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需方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需方和供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4.2供方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做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供方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监理人的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做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3供方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2监理人员对供方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做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商定或确定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供方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需方承担赔偿责任。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供方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供方应遵照执行。供方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供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2依法纳税供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需方免于承担因供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1遵守法律4.1供方的一般义务4、供方
供方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供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供方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做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方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供方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8为他人提供方便供方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需方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供方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供方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供方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需方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需方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供方。4.2履约担保供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1.10其他义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供方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供方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需方为止。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4.3.5供方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需方承担连带责任。4.3.4按响应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供方应向需方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2供方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需方同意,供方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供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分包
4.5.1供方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供方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需方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需方和监理人。供方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供方项目负责人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需方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2联合体协议经需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需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需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供方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4.6.1供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供方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供方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供方人员的管理4.5.4供方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3供方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供方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供方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2供方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做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7撤换供方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3供方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供方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4.8.4供方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供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3供方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2供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1供方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保障供方人员的合法权益供方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供方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供方应予以撤换。
4.10.1需方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供方,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供方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供方现场查勘需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供方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8.6供方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5供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5.1供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2供方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供方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需方承担。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供方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不利物质条件4.10.2供方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供方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5.2.2供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需方交货的日期计划。需方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供方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需方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供方,供方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需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供方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1需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需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3对供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方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供方承担。5.1.2供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供方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供方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供方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供方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供方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供方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2.6需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需方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需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供方支付合理利润。5.2.5供方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供方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供方承担。5.2.4需方要求向供方提前交货的,供方不得拒绝,但需方应承担供方由此增加的费用。
6.1供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4.3需方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供方有权拒绝,并可要求需方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需方承担。5.4.2监理人发现供方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供方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供方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供方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供方承担。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供方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供方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供方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供方承担。6.3要求供方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需方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2需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方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需方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1.1供方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供方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供方更换合同约定的供方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需方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供方应协助需方办理上述手续。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6.4.2经监理人同意,供方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3.2供方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3.1供方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供方承担。7.3场外交通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方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需方和监理人使用。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需方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场内施工道路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供方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供方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供方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供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需方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供方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8.2.1供方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施工测量8.1.2供方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供方应及时修复。供方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需方。8.1.1需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供方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方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供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需方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需方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需方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供方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供方支付合理利润。供方发现需方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8.2.2监理人可以指示供方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供方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2)由于需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9.1.3需方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2需方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供方原因造成需方人员工伤的,应由供方承担责任。9.1.1需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供方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供方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需方的施工安全责任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4供方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供方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3供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供方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2供方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1供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供方的施工安全责任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需方和供方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需方和供方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需方和供方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3.2需方和供方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需方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治安保卫9.2.7由于供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9.2.6供方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需方原因造成供方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需方承担责任。
9.4.5供方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4供方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3供方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供方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供方施工等后果的,供方应承担责任。9.4.2供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1供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环境保护
供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供方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供方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需方。需方和供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需方和供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9.5事故处理9.4.6供方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11.1.2供方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供方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需方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供方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开工11、开工和竣工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供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供方做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供方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需方同意。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需方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供方有权要求需方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1.3需方的工期延误供方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2竣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需方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提供图纸延误;(4)因需方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3)需方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12.暂停施工需方要求供方提前竣工,或供方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需方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供方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需方应承担供方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供方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6工期提前由于供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供方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供方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供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供方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供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供方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5供方的工期延误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供方有权要求需方延长工期。
(4)供方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3)供方擅自暂停施工;(2)由于供方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1)供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供方承担:12.1供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12.3.2由于需方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供方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供方的暂停施工请求。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供方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供方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供方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由于需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供方有权要求需方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2需方暂停施工的责任(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供方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5.2由于供方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供方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供方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供方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供方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供方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需方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4.2供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供方承担;因需方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供方有权要求需方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需方和供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供方发出复工通知。供方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3.2供方的质量管理13.1.3因需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需方应承担由于供方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供方合理利润。13.1.2因供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供方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供方承担。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供方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供方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供方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供方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供方的质量检查13.2.2供方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2.1供方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供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供方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经供方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供方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供方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供方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供方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6.2由于需方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供方采取措施补救的,需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供方合理利润。13.6.1供方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供方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供方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供方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供方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供方承担。13.5.4供方私自覆盖供方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供方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供方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需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供方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供方承担。
14.2现场材料试验14.1.3监理人对供方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供方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供方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供方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供方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需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供方合理利润。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供方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1供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供方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供方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供方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供方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供方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供方应予以协助。14.2.1供方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供方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需方或其他人实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供方发出变更指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供方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需方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供方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需方同意供方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需方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供方作出变更指示,供方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供方不得擅自变更。15.2变更权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供方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供方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供方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供方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15.3.2变更估价(4)若供方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供方和需方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3)供方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供方书面建议后,应与需方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供方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供方。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变更的估价原则(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供方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5.3.3变更指示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暂列金额15.5.2供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需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供方对需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需方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供方发出变更指示。15.5供方的合理化建议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供方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5.7.1需方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供方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计日工
15.8.2需方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供方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1需方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需方和供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需方和供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成交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暂估价15.7.3计日工由供方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需方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16.1.1.1价格调整公式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15.8.3需方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PO一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供方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式中:△P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F01F02F03F04P=PO[A+{B1×—+B2×—+B3×—+…+Bn×—}-1]Ft1Ft2Ft3Ftn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响应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响应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响应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由于供方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1.4供方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供方和需方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7.1.1计量单位17.1计量17.计量与支付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供方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3计量周期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2计量方法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6)监理人应在收到供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供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供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5)供方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供方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供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供方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供方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供方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供方应遵照执行。(3)监理人对供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供方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供方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供方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供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供方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供方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供方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里.。(3)监理人对供方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供方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2)供方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供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方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需方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2预付款保函预付款用于供方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
供方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1付款周期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供方的到期应付款。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供方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需方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供方。需方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监理人在收到供方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需方到期应支付给供方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需方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供方出具经需方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供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供方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需方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供方向需方申请到期应返还供方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需方应在14天内会同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供方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需方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供方。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需方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质量保证金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供方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l)监理人在收到供方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需方到期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款送需方审核并抄送供方。需方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供方出具经需方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供方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需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需方到期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款视为已经需方同意。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供方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供方协商后,由供方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供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需方已支付供方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供方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供方对需方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需方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供方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需方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供方。需方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供方。
(3)供方对需方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需方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供方。(2)需方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供方。(l)监理人收到供方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款送需方审核并抄送供方。需方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供方出具经需方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供方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需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款视为已经需方同意。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2)需方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供方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供方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需方和供方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需方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1竣工验收指供方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需方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竣工验收的含义18.竣工验收(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供方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中请报告: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8.3.3需方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供方出具经需方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需方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需方同意后,再向供方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需方进行工程验收。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中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供方,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供方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供方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供方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中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验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4.2需方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供方费用增加的,需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供方合理利润。18.4.1需方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供方提出经需方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供方出具经需方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需方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上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单位工程验收18.3.6需方在收到供方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4需方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需方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供方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供方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中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6.2由于供方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供方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需方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供方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需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供方合理利润。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试运行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供方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需方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施工期运行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供方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供方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供方承担。18.7竣工清场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供方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8施工队伍的撤离18.7.2供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需方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供方的款项中扣除。(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9.2.4供方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需方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2.3监理人和供方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供方原因造成的,应由供方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需方原因造成的,需方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供方合理利润。19.2.2缺陷责任期内,需方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需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供方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供方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需方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缺陷责任期内供方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需方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供方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供方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供方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20.1工程保险20、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需方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7保修责任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供方出具经需方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需方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需方员工伤事故的保险供方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1供方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方应以需方和供方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供方应以供方和需方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第三者责任险20.3.2供方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1需方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供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需方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方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其他保险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供方和(或)需方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供方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3持续保险供方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需方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供方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需方和监理人。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6.6报告义务(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需方和供方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1.1不可抗力是指供方和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4)供方的停工损失由供方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需方承担;(3)需方和供方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2)供方设备的损坏由供方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需方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需方和供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供方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需方要求赶工的,供方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需方承担。
(1)供方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供方违约:22.1.1供方违约的情形22.1供方违约22、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供方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需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7)供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6)供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供方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4)供方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3)供方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2)供方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供方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需方可向供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需方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供方施工。需方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供方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需方的这一行动不免除供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需方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供方违约解除合同(3)经检查证明供方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供方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供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供方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l)供方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需方可通知供方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2.1.2对供方违约的处理
(5)需方和供方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3)合同解除后,需方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供方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需方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需方应暂停对供方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供方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供方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供方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22.2.1需方违约的情形22.2需方违约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供方进行抢救,供方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需方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供方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供方承担。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供方违约解除合同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需方,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5)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4)需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供方无法复工的;(2)需方原因造成停工的;(l)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需方违约: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2)供方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需方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供方可向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供方的这一行动不免除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供方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供方可书面通知需方解除合同。22.2.3需方违约解除合同需方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供方可向需方发出通知,要求需方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需方收到供方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供方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需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供方合理利润。22.2.2供方有权暂停施工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供方损失;(4)供方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供方人员的金额;(3)供方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需方未支付的金额;(2)供方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需方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需方所有;(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需方违约解除合同的,需方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供方支付下列金额,供方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需方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后,供方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需方要求将供方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供方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需方应为供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2.5解除合同后的供方撤离需方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供方支付应偿还给需方的各项金额。(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供方的其他金额。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供方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供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l)供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供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供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需方提出索赔:23.1供方索赔的提出23、索赔
23.3供方提出索赔的期限(3)供方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需方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供方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供方。(1)监理人收到供方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供方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供方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供方索赔处理程序(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供方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4、争议的解决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方从供方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供方应付给需方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供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供方以其他方式支付给需方。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供方,详细说明需方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需方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需方的索赔23.3.2供方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3.1供方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需方和供方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2友好解决(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方和供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需方和供方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
(需方名称)(以下简称需方)和(供方名称)(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签订地点:政府采购合同编号:政府采购合同格式24.3.7需方或供方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需方和供方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三、工期⑵合同由采购人与磋商供应商签署,一式四份,采购人二份、磋商供应商二份。⑴合同按工程合同范本的要求和格式填写。二、合同签署合同协议条款将由用户单位(甲方)与成交单位(乙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一、合同内容
工程竣工时应由采购人携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验收,合格后由成交供应商出具验收单交与采购人。工程不合格不予验收,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方自负。六、验收本合同在双方签字后生效。五、合同生效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及以上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有关实施细则。四、质量保证
注:本合同条款仅供参考,最终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九、质保期八、合同方式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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