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100]wz[gk]2021001
预算金额35.43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曾政梅18060692998
公告正文
福州结核病防治院血气分析仪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福州结核病防治院

乙方福州鼎皓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WZ[GK]2021001福州结核病防治院血气分析仪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合同标的

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032017 临床检验设备 血气分析仪 雷度 1(台) 354300 354300 进口 ABL800 FLEX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肆仟叁佰元整(¥3543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9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湾路湖边2号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调试完毕,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乙方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承诺自验收合格后免费保修2年,保修期自验收合格签名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须按合同条款提供免费服务,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 (2)在免费保修期内须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并在4个小时内派遣工程师到达故障现场进行免费维修,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的损失按合同规定赔偿及负责违约责任。如属硬件故障原因而且在到达故障现场2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的,则应先提供同档次备用设备供甲方使用,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免费保修期内出现设备质量问题(同一故障发生二次),甲方则有权要求免费更换整机,更换的质量保证期从更换之日起相应顺延。质量保修期内乙方为保证甲方设备的正常运行,乙方应根据设备运行状况提供每年4次以上的定期预防性维护保养和每年1次以上的定期较准,并提供详细检测清单的维修报告。设备发生故障维修及保养事件,必须到设备部门备案登记。维护保养的次数与内容、更换维修备件的数目需详细记录,相关文件交甲方存档。 (3)免费保修期满前1个月内乙方应负责对设备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应负责排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4)免费保修期结束后,乙方应在设备使用地区委托有维修能力的代理机构对设备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 (5)保修期满后,乙方负责仪器的终身维修并应继续提供优惠、优质的服务,报修响应时间4小时内,到场时间24小时,若48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提供同档次备用机,供甲方使用。储备足够多的零配件备库,并只能收取配件成本费,不收取维修费及差旅费。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标准:货物按生产厂家的产品验收标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所有设备必须是原装包装。若发现原包装破损或保修条款不满足要求,甲方有权不予接收,并要求乙方司无条件免费重新更换,并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2)出厂检验:乙方负责所提供货物的出厂检验,应按货物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保证货物原厂地和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并负责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的供货地点。 (3)到货验收:货物送至甲方安装现场后,甲乙双方一同拆箱,对其全部货物、零件、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进行到货验收。对用户许可 证书、资料、介质造册登记,并与装箱单对比,如有出入应立即书面记录,由乙方解决,如影响安装则按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试运行: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后,乙方应对货物的整体性能和功能进行自检,自检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自检合格后,货物转入为期一周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自检记录和试运行记录,并提出验收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共同进行设备的验收。 (5)最终验收:甲方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验收过程中,若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乙方应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无条件重新检测并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在此期间,乙方在甲方现场进行安装、调试、集成、试运行直至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已含在投标总价中。 (6)技术培训:乙方免费对设备进行安装和调试,并列好计划对设备的使用操作、设备维修、故障排除、日常保养等方面提供现场技术培训,直到受训的技术人员能独立操作为止,培训人数根据甲方实际需求,技术培训所需一切费用(包括乙方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技术培训没完成,不进行设备最终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90 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90%
2 10 一年后无质量及售后问题支付合同款10%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为止。

10、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2)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3)乙方若无故延期交货,须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4)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5)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甲方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7)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各项约定的,如:设备的质量、规格等与合同或招标文件不符;或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或经国家相关有权检验机构检验确认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半年内反复维修两次或造成连续停机10天以上的;或质保服务和售后服务不到位的等等;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天内按甲方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要求进行补救: ①乙方负责采用符合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的零件、部件或不低于招标参数的新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整套设备,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双倍延长全套设备质量保证期并处设备投标报价或合同成交价5%罚金,乙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②按照货物的疵劣程度、损坏的范围和买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并相应退还甲方设备款同时双倍延长保修期并处设备投标报价或合同成交价5%的罚金,乙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③调换有瑕疵的货物,换货必须全新的符合本合同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质量、性能和条款,乙方并负责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的一切相关损失同时按新货验收合格使用起双倍延长原定的保修期; ④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交货、安装、培训、维修、保养等服务,甲方可采取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及罚金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约定继续履行的补救办法,同时按延期天数双倍延长保修期。延期交货和延期服务的赔偿费均按每周迟交设备的投标报价或合同成交价百分之五(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设备的投标报价或合同成交价的百分之二十(20%)。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货、退款及交纳赔偿金、罚金,乙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依法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福建省福州结核病防治院 乙方: 福州鼎皓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仓山区湖湾路2号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祥路517号金山海悦园2号楼13层C-1301室
单位负责人: 陈力舟 单位负责人: 吴锋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曾政梅
联系方法: 83439795
联系方法: 1806069299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金山支行
账号: 账号: 35050188640000000373

签订地点: 福州市

签订日期:2021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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