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广西建福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阳光家园计划服务采购的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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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55.2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05/1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lzzc2022-c3-220024-gxjf
预算金额55.2万元
招标公司柳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招标联系人黄国鹏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建福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何龙0772-2997396
中标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向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55.2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广西建福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阳光家园计划服务采购的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 LZZC2022-C3-220024-GXJF
二、项目名称: 阳光家园计划服务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中标(成交)金额(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
1 | 报价:552000(元)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向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东西街80号 |
2.废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 | / |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阳光家园计划服务采购 | 阳光家园计划服务采购 | 柳城县 |
通过服务平台为居家残疾人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和护理、提供康复与医疗指导、社会适应能力辅导服务,以及劳动技能辅导、运动功能训练等服务。服务368人,其中242人为持有效残疾人证柳城籍16周岁以上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126人为持有效残疾人证柳城籍就业年龄段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 | 详见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黄国鹏(采购人代表),刘一,江雪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的代理服务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文规定向成交人收取 。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828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柳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 址:柳城县大埔镇胜利东路7号
项目联系人:黄国鹏
项目联系方式:0772-76100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建福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19号天元金都2单元3楼
项目联系人:何龙
项目联系方式:0772-2997396
附件信息:
阳光家园计划居家托养服务4.28终稿.doc阳光家园计划居家托养服务4.28终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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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pdf小微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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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福鑫
\nJianfuxin
\n广西建福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n项目编号:LZZC2022-C3-220024-GXJF
\n项目名称:阳光家园计划服务采购
\n采购人:柳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n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建福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2022年4月
\n目 录
\n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1
\n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5
\n第三章 采购需求23
\n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6
\n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34
\n第六章 合同47
\n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n项目概况
\n阳光家园计划服务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5月13日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n一、项目基本情况
\n项目编号:LZZC2022-C3-220024-GXJF
\n项目名称:阳光家园计划服务采购
\n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n预算总金额(元):552000.00
\n采购需求:
\n标项名称:阳光家园计划服务采购
\n数量:1
\n预算金额(元):552000.00
\n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阳光家园计划服务采购1项,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n最高限价(如有):/
\n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
\n本标项(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n备注:/
\n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n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n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n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n三、获取采购文件
\n时间:2022年04月28日至2022年05月10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n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n方式:在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在线办理报名:“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注意事项:1.潜在供应商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注册登记后再获取采购文件,未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登记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其响应文件。2.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等于符合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3.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需要技术支持,请致电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服热线:400-881-7190。)
\n售价(元):0
\n四、响应文件提交
\n截止时间:2022年05月13日09:30(北京时间)
\n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n五、响应文件开启
\n开启时间:2022年05月13日09:30 (北京时间)
\n地点: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在线解密开启响应文件。
\n六、公告期限
\n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n七、其他补充事宜
\n1.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竞标响应(电子竞标),供应商需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下载网址:https://customer.zcygov.cn/CA-driver-download),并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投标客户端”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编制并加密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
\n2.电子交易具体操作流程参考政府采购云平台中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网址:https://service.zcygov.cn/#/knowledges/CW1EtGwBFdiHxlNd6I3m/6IMVAG0BFdiHxlNdQ8Na)和《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视频-供应商》(网址:https://service.zcygov.cn/#/knowledges/CW1EtGwBFdiHxlNd6I3m/7GyLXW0BXgMSmLUuYuPM),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参与在线投标时遇到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府采购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400-881-7190。
\n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供应商应在电子投标前完成CA证书办理。CA证书申请流程及登录指南详见以下链接:https://edu.zcygov.cn/luban/ca。
\n4.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前完成竞标准备事宜(应具备上网的技术条件并保持网络及联系方式畅通)并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提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再重新上传提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提交的,视为撤回电子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及未按规定编制并加密的响应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
\n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政府采购云平台自动提取所有响应文件,各供应商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后30分钟内对上传政府采购云平台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所有供应商在规定的解密时限内解密完成或解密时限到后,采购代理机构开启响应文件;供应商超过解密时限的,系统默认自动放弃。
\n6.磋商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含电子保函,下同)、保险,禁止采用现钞交纳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且到账【开户名称:广西建福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跃进路支行,银行账号:7020 1500 0000 0000 6821】;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等形式的,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当提交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原件。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n7.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2)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n8.网上查询地址: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zfcg.gxzf.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zfcg.lzscz.liuzhou.gov.cn(广西柳州政府采购网)。
\n9.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6)政府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n10.监督部门:柳城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772-7616836。
\n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n1.采购人信息
\n名称:柳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n地址:柳城县胜利东路7号
\n项目联系人:黄国鹏
\n项目联系方式:0772-7612137
\n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n名称:广西建福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地址: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19号天元金都2单元3楼
\n项目联系人:何龙
\n项目联系方式:0772-2997396
\n广西建福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2022年04月28日
\n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n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条款号\n | \n内 容\n |
\n1\n | \n3\n | \n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n |
\n2\n | \n5.1\n | \n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n |
\n3\n | \n6.2\n | \n☑不允许分包\n□允许分包\n分包内容: / 。\n分包金额或者比例: / 。\n |
\n4\n | \n12.1.1\n | \n资格证明文件【以下第1至4项必须提供(注明不须提供的情形除外),否则响应文件按竞标无效处理,其他如有请提供】:\n供应商合法的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等)复印件;\n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必须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n政府采购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n4.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否则竞标无效,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n5.除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n注:\n1.以上文件均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被授权人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加盖手指指印),否则作竞标无效处理。\n2.以上文件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自然人加盖手指指印),否则作竞标无效处理。\n3.分支机构竞标说明:\n供应商如为分支机构竞标的须提供其总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等)、竞标授权书及相关资质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并认可以总公司名义获得的资质证书或证明材料作为评审要素得分项。\n |
\n5\n | \n12.1.2\n | \n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以下第1至5项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竞标无效处理;其他如有请提供】:\n1.报价表(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n2.磋商保证金交纳证明(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 \n3.服务需求偏离表(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n4.项目服务人员一览表(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n5.服务方案及承诺(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n6.对应采购需求的服务需求、商务条款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如有,格式自拟);\n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如有,格式自拟)。\n注:\n1.以上文件均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被授权人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加盖手指指印),否则作竞标无效处理。\n2.以上文件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自然人加盖手指指印),否则作竞标无效处理。\n |
\n6\n | \n15.2\n | \n竞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括但不限于公众责任险保费、投入本项目人员工资、实地现场勘查、调研、资料收集、安全警戒、评审、咨询、会务、差旅、勘察器材和车辆、交通费、通讯费、管理费、利润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一切税金和费用。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n |
\n7\n | \n16.2\n | \n竞标有效期: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日。\n |
\n8\n | \n17.1\n | \n磋商保证金金额:应按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交纳,否则竞标无效。\n磋商保证金应在竞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n磋商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含电子保函,下同)、保险,禁止采用现钞交纳方式。\n磋商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n相关要求:\n1.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交纳方式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且到账,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底单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交纳证明,放置于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2.磋商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交纳方式的,供应商应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交纳证明,放置于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竞标无效。供应商必须于递交响应文件时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原件提交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出具回执,并妥善保管。\n3.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n备注:\n1.磋商保证金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或者不按规定交纳方式交纳的,或者未足额交纳的(包含保函、保险额度不足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n2.供应商采用现钞方式或者从个人账户(自然人竞标除外)转出的磋商保证金,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n3.支票、汇票或者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n4.保函、保险有效期低于竞标有效期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n5.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保函、保险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保险,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n6.采用磋商保证保险的,保单确定的受益人(本项目采购人)的权益应与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同等,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n |
\n9\n | \n18.2\n | \n响应文件份数:按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编制要求。\n |
\n10\n | \n20.1\n | \n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n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n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加密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并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对上传政府采购云平台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供应商超过解密时限的,系统默认自动放弃,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 |
\n11\n | \n24.1\n | \n磋商小组的人数: 3 人。\n |
\n12\n | \n25\n | \n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响应文件点击“开始解密”,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在解密的响应文件,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 |
\n13\n | \n26.2\n | \n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n服务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n |
\n13\n | \n26.2\n | \n磋商的顺序:由磋商小组随机确定磋商的顺序,并对供应商进行磋商。符合磋商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接到磋商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并在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上点击开始最后报价环节。\n |
\n14\n | \n28.1\n | \nR无履约保证金 \n□有履约保证金\n履约保证金金额:按成交金额的 / %(注:履约保证金不超过成交金额的 / %,小微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n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n履约保证金退付方式、时间及条件:\n由成交供应商向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详见附件1)及《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付意见书》(详见附件2),保证金收取单位在收到合格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利息)。\n履约保证金指定账户:\n开户名称:广西建福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n开户银行: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跃进路支行\n银行账号:7020 1500 0000 0000 6821\n备注:\n1.履约保证金不足额缴纳的(包含保函、保险额度不足的),或者不按规定提交方式提交的,或者保函、保险有效期低于合同履行期限的(即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的,视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n2.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保函、保险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保险,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n3.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或者联合体各方共同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视为有效履约保证金。\n |
\n15\n | \n29.1\n | \n签订合同携带的证明材料: \n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n法定代表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原件。\n |
\n16\n | \n31.2\n | \n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n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广西建福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部,联系电话:0772-2997396,通讯地址: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19号天元金都2单元3楼。\n业务时间:上午8时30分到12时00分,下午15时00分到17时30分,业务时间以外、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n |
\n17\n | \n32.1\n | \n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按本须知第32.2款规定的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取整到元),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n |
\n18\n | \n33.1\n | \n解释: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竞标阶段的规定,按更正公告(澄清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格式、合同文本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者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与同步更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n |
\n19\n | \n33.2\n | \n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CA印章),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n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且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应当为年满18岁以上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n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他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n4.自然人竞标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盖公章处由自然人摁手指指印。\n5.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n |
供应商须知正文
\n一、总则
\n1.适用范围
\n1.1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n1.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n2.定义
\n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n2.2“采购代理机构”是广西建福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n2.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n2.5“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n2.6“竞标”是指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磋商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
\n2.7“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n2.8“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包含资格证明、报价商务技术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n2.9“实质性要求”是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n2.10“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优于条款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情形。
\n2.11“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
\n2.12“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n2.13“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
\n2.14“评审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并经修正和政策功能价格扣除后的价格。
\n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n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4.竞标费用
\n供应商应承担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勘查现场、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与应答、签订合同等,不论竞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
\n5.联合体竞标
\n5.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5.2如接受联合体竞标,联合体竞标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5.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n6.转包与分包
\n6.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n 6.2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允许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该工作需要行政许可的,如该工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如供应商不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必须采用分包的方式,但分包供应商应具备相应行政许可。
\n 6.3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n7.特别说明
\n7.1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竞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n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n7.2服务类项目不设置核心产品,不执行本须知正文第7.1条的规定。
\n7.3如果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供应商或制造商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材料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必须为供应商或者制造商所拥有或自身获得。
\n7.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n7.5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提供任何疑似虚假材料,将报监管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n7.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n(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n(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n(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n(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n(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n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n7.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n(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n(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n(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n(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n(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n(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n7.8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将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
\n(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n(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n(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n(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n(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n(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n(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n7.9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n(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n(2)生产厂商授权给供应商后自己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生产厂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竞标。
\n二、磋商文件
\n8.磋商文件的构成
\n(1)竞争性磋商公告;
\n(2)供应商须知;
\n(3)采购需求;
\n(4)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n(5)响应文件格式;
\n(6)合同文本。
\n9.供应商的询问
\n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如要求采购人作出澄清或者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n10.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n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n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n11.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
\n供应商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必须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n12.响应文件的组成
\n12.1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n12.1.1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n12.1.2报价商务技术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n13.计量单位
\n竞争性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n14.竞标的风险
\n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
\n15.竞标报价
\n15.1竞标报价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报价表”格式填写。
\n15.2竞标报价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5.3竞标报价要求
\n15.3.1供应商的竞标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1)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需求”中所竞标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不得存在漏项报价;
\n(2)供应商必须就所竞标的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n15.3.2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n15.3.3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n16.竞标有效期
\n16.1竞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完成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n16.2 竞标有效期应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作出响应。
\n16.3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竞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n17.磋商保证金
\n17.1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n17.2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n未成交供应商的竞标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n(1)采用银行转账支付方式的,均以转账方式退回到供应商银行账户。
\n(2)采用支票、汇票或本票方式的,以转账方式退回到供应商银行账户或由供应商代表持相关授权证明材料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支票、汇票或本票原件退还手续。
\n(3)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方式的,由供应商代表持相关授权证明材料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保函、保险原件退还手续。
\n17.3磋商保证金不计息。
\n17.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n(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n(2)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n(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n(4)除因不可抗力或者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n(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n(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n18.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
\n18.1供应商应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n18.2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分别编制,并按“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上传客户端并加密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n18.3响应文件应使用电子交易平台 CA 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18.4供应商应准确设置评审关联点。未设置或设置错误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供应商的责任。
\n18.5响应文件所提供相关材料的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
\n18.6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及公章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18.7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响应文件因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导致字迹潦草或者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n19.响应文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加密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n20.响应文件的提交
\n20.1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n21.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n供应商应当在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提交,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提交。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提交的,视为撤回电子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及未按规定编制并加密的响应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
\n22.磋商开始时,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响应文件,供应商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后30分钟内对上传政府采购云平台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非政府采购云平台技术原因或非采购代理机构操作原因造成的供应商超过解密时限未完成解密的,或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视为供应商放弃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23.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响应文件的,将根据本须知正文17.4的规定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n四、评审及磋商
\n24.磋商小组成立及响应文件的开启
\n24.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n24.2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n25.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26.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n26.1本项目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n26.2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n27.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告
\n2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n27.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成交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n27.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27.4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n28.履约保证金
\n28.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方式、退付的时间和条件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n28.2签订合同后,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n28.3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有变动的,请以书面形式通知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n29.签订合同
\n29.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内容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经采购人核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n29.2 签订合同时间: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n29.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和或者放弃成交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合同项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n30.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n31. 询问、质疑和投诉
\n3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n31.2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如下:
\n(1)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n(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n(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n31.3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n31.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n(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n(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n(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n(4)事实依据;
\n(5)必要的法律依据;
\n(6)提出质疑的日期。
\n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n3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n(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2)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n31.6投诉的权利。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n32.其他内容
\n32.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代理服务费。
\n32.2代理服务费收费计算标准: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 费率\n金额\n | \n货物类\n | \n服务类\n | \n工程类\n |
\n100万元以下\n | \n1.5% \n | \n1.5%\n | \n1.0% \n |
\n100~500万元\n | \n1.1%\n | \n0.8%\n | \n0.7% \n |
\n500~1000万元\n | \n0.8% \n | \n0.45%\n | \n0.55%\n |
\n1000~5000万元\n | \n0.5%\n | \n0.25%\n | \n0.35% \n |
\n5000万元~1亿元\n | \n0.25%\n | \n0.1%\n | \n0.2%\n |
\n1~5亿元\n | \n0.05%\n | \n0.05%\n | \n0.05%\n |
\n5~10亿元\n | \n0.035%\n | \n0.035%\n | \n0.035%\n |
\n10~50亿元\n | \n0.008%\n | \n0.008%\n | \n0.008%\n |
\n50~100亿元\n | \n0.006%\n | \n0.006%\n | \n0.006%\n |
\n100亿以上\n | \n0.004%\n | \n0.004%\n | \n0.004%\n |
注:
\n(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采购代理的收费基准价格;
\n(2)采购代理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n例如:某服务采购代理业务成交金额或者暂定价为200万元,计算采购代理收费额如下:
\n100万元×l.5 %=1.5万元
\n(200-100)万元×0.8%=0.8万元
\n合计收费=1.5+0.8=2.3万元
\n3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n33.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规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33.2 其他事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33.3本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n(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不对其中涉及的工程承建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n(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n(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工程承建商作出要求。
\n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n依据本文件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n附件1
\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格式)
\n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编号:)的约定,我单位对( 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公司名称 ) 提供的货物(或工程、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验收方式:\n | \n□自行验收 □委托验收\n | ||||||
\n序号\n | \n名称\n | \n货物型号规格、标准及配置等(或服务内容、标准)\n | \n数量\n | \n金额\n | |||
\n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n | |||
\n合计\n | \n | \n | |||||
\n合计大写金额: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n | |||||||
\n实际供货日期\n | \n | \n合同交货验收日期\n | \n | ||||
\n | \n | \n | \n | ||||
\n验收具体内容\n | \n(应按采购合同、采购文件、竞标响应文件及验收方案等进行验收;并核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应有的配件及附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等。可附件)\n | ||||||
\n验收小组意见\n | \n验收结论性意见:\n | ||||||
\n验收小组意见\n | \n有异议的意见和说明理由:\n签字:\n | ||||||
\n验收小组成员签字:\n | |||||||
\n监督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签字:\n或受邀机构的意见(盖章):\n | |||||||
\n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负责人签字或盖章:\n联系电话: 年 月 日\n | \n采购人或受托机构的意见(盖章):\n联系电话: 年 月 日\n |
附件2:
\n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付意见书(参考)
\n\n\n\n\n\n\n\n\n\n\n\n\n\n\n\n\n\n\n供\n应\n商\n申\n请\n | \n项目编号:\n |
\n供\n应\n商\n申\n请\n | \n项目名称:\n |
\n供\n应\n商\n申\n请\n | \n \n该项目已于 年 月 日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合同规定,该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期限于 年 月 日已满,请将履约保证金\n (大写)¥ (小写)退付到达以下帐户。\n单位名称:\n开户银行:\n帐 号:\n联系人及电话:\n 供应商签章:\n 年 月 日\n |
\n采\n购\n人\n意\n见\n | \n退付意见:(是否同意退付履约保证金及退付金额)\n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人签章\n 年 月 日\n |
注:供应商凭经采购人审批的退付意见书到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履约保证金退付事宜。
\n第三章 采购需求
\n一、机构基本要求
\n(一)人员要求
\n1、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的管理人员。具有康复专业、心理咨询、社工师相关大专学历或有专业资格证书。掌握残疾人托养的相关服务技能。
\n2、配备各类专业人员。具体包括;专业医务人员或精神病医生、康复理疗师、社工师、心理咨询师、心理拓展技术人员、专业财务人员至少1名。专业人员应具有从事职业须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
\n3、配备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服务人员。具体包括医务人员、护工人员。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
\n(二)场地及设施
\n1、中标后,成交供应商在10天内必须设立有固定办公场所,地点设置在采购方所在地交通便利的位置。
\n2、办公场所电话、网络设备齐全,通讯畅通。
\n(三)服务能力
\n1、机构必须具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能力。有专人负责、有一定数量工作人员、有固定车辆的居家托养服务工作队伍。
\n2、通过服务平台为居家残疾人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和护理、提供康复与医疗指导、社会适应能力辅导服务,以及劳动技能辅导、运动功能训练等服务。
\n(四)管理规范
\n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残疾人托养服务相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n2、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志愿者管理、突发事件处理预案、信息上报制度、监护人联系制度等。
\n3、机构应与服务对象签订居家托养服务协议,按照协议提供相应服务;妥善保存和管理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尊重各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n4、机构应与工作人员签订用工协议或劳动合同;机构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和善待残疾人,对待服务对象应文明友善、耐心细致。
\n二、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
\n(一)服务人数和对象:服务368人,其中242人为持有效残疾人证柳城籍16周岁以上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126人为持有效残疾人证柳城籍就业年龄段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
\n(二)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
\n(三)居家托养服务项目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服务类别\n | \n服务项目\n | \n服务内容\n | \n单价\n | \n备注\n |
\n一、生活照料和护理\n | \n环境服务\n | \n家庭环境卫生、打扫房间卫生,清除卫生死角、整理或换床铺及个人衣物\n | \n50元/人/次\n | \n |
\n一、生活照料和护理\n | \n清洁照料\n | \n清洗、梳理头发\n | \n30元/人/次\n | \n |
\n一、生活照料和护理\n | \n清洁照料\n | \n剪头发、剪指甲、剃胡须\n | \n30元/人/次\n | \n |
\n一、生活照料和护理\n | \n清洁照料\n | \n洗涤衣物或床上用品\n | \n50元/次\n | \n |
\n一、生活照料和护理\n | \n康复护理\n | \n保健按摩\n | \n50元/次\n | \n |
\n一、生活照料和护理\n | \n康复护理\n | \n肢体康复训练,辅助户外活动\n | \n30元/次\n | \n |
\n一、生活照料和护理\n | \n康复护理\n | \n理疗:针灸或艾灸等\n | \n80元/次\n | \n |
\n一、生活照料和护理\n | \n康复护理\n | \n测量血压\n | \n10元/人/次\n | \n |
\n一、生活照料和护理\n | \n康复护理\n | \n提供膳食服务(6次)\n | \n100元/人/次\n | \n |
\n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n | \n精神慰藉\n | \n心理疏导(每次不低于30分钟)\n | \n40元/次\n | \n |
\n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n | \n | \n简单训练家务劳动\n | \n30元/次\n | \n |
\n三、运动功能训练\n | \n运动功能训练\n | \n训练行走功能和协助外出活动\n | \n50元/次\n | \n |
\n三、运动功能训练\n | \n运动功能训练\n | \n训练使用康复、保健仪器和辅助器具\n | \n50元/次\n | \n |
三、服务流程
\n1、需求评估。根据每个残疾人的类别、功能障碍、生活环境等不同服务需求,进行日常基本生活照料服务、护理服务、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精神慰藉服务等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需求评估,协助服务对象选择个性化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项目。
\n2、制订服务方案。根据第一次入户评估及服务,并根据残疾人类别、需求、家庭状况并充分征求残疾人或监护人意见,按“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上门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出每人每年1500元的个性化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方案(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少于三项)报采购方审核,并严格按采购方审核通过的方案执行。
\n3、签订协议。与服务对象或亲属、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力清晰的居家托养协议;协议应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及双方义务等事项。
\n4、提供居家托养服务。每月按计划组织专业人员上门提供个性化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确保每个服务方案都符合安全、有效、易于操作及接受、零伤害、服务原则;服务结束,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服务完成情况单并签字为据,以示服务完成。
\n5、服务机构定期安排人员回访,及时掌握派出人员的服务质量。并做好回访记录;
\n6、项目总结、资料收集归档。要做好服务项目相关资料(包括:申请审批表、评估表、残疾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居家托养服务记录表、每次入户服务彩色照片、满意度调查表。)和服务项目年度报告的整理收集、存档工作。
\n8、接受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残疾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达85%以上
\n四、中标单位的职责
\n中标单位在十日之内与县残联签订合同,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十日之内开展服务。中标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资料台账,要确保各项服务标准落实到位,服务过程中应进行实时监督,按居家托养项目表做好台账,服务项目和标准应与投标书一致。在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可以提供其他合法、安全、力所能及并经所在服务机构批准同意提供的服务。
\n五、资金的拨付
\n本项目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首付合同金额的70%;剩余的30%合同金额在项目服务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乙方需提供正式税务发票后支付,本项目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责)
\n六、服务期:2022年11月底前完成。
\n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n一、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n1.资格审查
\n1.1响应文件开启后,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n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n(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n(2)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n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n(3)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n1.2资格审查标准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审查。
\n1.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1)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n(2)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n(3)响应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n1.4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2.符合性审查
\n2.1由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n2.2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n2.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磋商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若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必须同时出示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n2.4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n(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n(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n(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n(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n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2.5商务技术报价评审
\n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n(1)商务技术评审
\n1)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n2)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出具的身份证明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
\n3)提交的磋商保证金无效的或者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n4)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 “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响应文件提供的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 “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文件资料要求的规定或者提供的报价商务技术文件无效。
\n5)商务条款中标“▲”的条款发生负偏离的或者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或者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
\n6)未对竞标有效期作出响应或者响应文件承诺的竞标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n7)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n8)响应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
\n9)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n10)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第7.5条情形;
\n11)技术需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
\n12)虚假竞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
\n13)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载明允许提供备选(替代)竞标方案或明确不允许提供备选(替代)竞标方案时,供应商提供了备选(替代)竞标方案的;
\n14)响应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不一致的;
\n15)未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
\n16)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n(2)报价评审
\n1) 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报价表”;
\n2)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
\n3)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进行报价或者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唯一总价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存在有选择、有条件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者其他约定的除外);
\n4)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n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n6)响应文件响应的标的数量及单位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实质性不一致的。
\n2.6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将资格和符合性不通过的情况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从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n2.7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3.磋商程序
\n3.1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符合磋商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在接到磋商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的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n3.3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n3.4供应商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若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必须同时出示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
\n3.5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n3.6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n3.7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
\n3.8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4. 最后报价
\n4.1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除本章第4.3条外,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必须重新采购。
\n4.2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n4.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n4.4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n4.5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
\n4.6磋商小组收齐某一分标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磋商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
\n4.7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第2.4条的规定修正。
\n4.8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n(1)供应商不确认的;
\n(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n(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n4.9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n4.10供应商出现最后报价按无效响应处理或者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时,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n4.11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n5.比较与评价
\n5.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n5.2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n5.3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n(1)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n(2)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n5.4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n5.5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章第4.3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n5.6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n二、评审标准
\n6.评审依据:磋商小组将以竞争性竞争性磋商文件为评审依据,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百分制打分。(计分方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评审因素\n | \n评审因素具体内容\n |
\n一、客观分\n | ||
\n1\n | \n价格分\n(满分20分)\n | \n(1)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n(2)以进入综合评分环节的最低的评审价为基准价,基准价报价得分为20分。\n(3)价格分计算公式:\n某供应商价格分=基准价/某供应商评审价×20分\n |
\n2\n | \n人员综合实力(满分7分)\n | \n拟投入本项目服务人员为社会工作师、营养师、康复理疗师、心理咨询师、心理拓展技术人员、推拿按摩师、专业医务人员等每提供1名,得1分。(提供国家认可的岗位证书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计分。)\n |
\n3\n | \n业绩分\n(满分10分)\n | \n2020年以来承担过同类项目业绩【以加盖公章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原件扫描件为准;同一个编号项目或同一个编号的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标中标的只计1项】。每提供1项,得1分。\n |
\n客观分总分:37分\n | ||
\n二、主观分\n | ||
\n1\n | \n项目实施方案(满分25分)\n | \n一档(5分):提供了服务实施方案的;\n二档(10分):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或提供方案基本满足本项目需求,方案偏理论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一般;\n三档(15分):项目实施方案有实施计划和项目服务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服务指标及内容设计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服务程序完整、规范,能够覆盖目标群体;\n四档(20分):项目实施方案形成系统问题与需求导向报告并据此制定实施计划和项目服务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凸显工作专业服务理念和方法,服务指标及内容设计符合项目实际需求,目标明确,服务程序完整、规范,能够覆盖项目目标群体及需求类别;\n五档(25分):项目实施方案形成系统的准对服务对象问题与需求导向报告,并据此制定实施计划和项目服务方案,数据详尽,分析得当,目标明确,结论科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凸显工作专业服务理念和方法,服务指标及内容设计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服务程序完整、规范、专业,能够覆盖项目目标群体及需求类别服务设计具有创新型和推广性。\n |
\n2\n | \n规章管理制度(满分15分)\n | \n一档(1分):未建立有规章管理制度或规章管理制度无可行性;\n二档(4分):建立相运营管理制度性文件,规章制度基本健全;\n三档(8分):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性文件,规章制度比较完善,项目运作机制比较成熟,可操作性较强,人员稳定性较强;\n四档(15分):建立服务项目遴选、项目服务质量内控、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文件及档案管理等运营管理制度性文件,规章制度完善,项目运作机制成熟,可操作性强,能够保证人员稳定性。\n |
\n3\n | \n组织架构\n(满分8分)\n | \n一档(4分):机构内组织架构明确,基本满足项目要求;\n二档(8分):组织架构满足项目要求,提供的组织架构较为健全,项目人员配置完整,结构合理,措施得当并符合实际。\n |
\n4\n | \n服务承诺\n(满分15分)\n | \n一档(3分):服务承诺不完整,可行性不强;\n二档(6分):对本项目的服务没有正确理解与认识,服务方案表述不清晰或部分不具体,保障措施不具体,服务承诺及质量保证表述基本清晰,基本满足项目要求;\n三档(9分):对本项目的服务有正确理解与认识,服务方案表述清晰、完整,有定期回访计划且方案良好;服务承诺及质量保证表述清晰,较好满足项目要求;\n四档(15分):对项目的服务有正确深刻理解与充分认识,服务方案表述清晰、完整、严谨、合理、有效、成熟,有定期回访计划且方案详细合理;服务承诺及质量保证完全满足且部分条款优于项目要求。\n |
\n主观分总分:63分\n | ||
\n总得分=客观分+主观分\n |
7.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章第4.3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技术得分相同的按照服务需求偏离分由高到低排序)。评审得分、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技术得分、服务需求偏离分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随机抽取推荐。
\n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n正本/副本
\n响 应 文 件
\n项目编号:
\n项目名称:
\n (供应商名称)
\n年 月 日
\n附件:
\n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n致:(采购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
\n我方自愿参加 项目(项目编号: )的政府采购活动,并郑重承诺我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n(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n(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n(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n(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n(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n(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n我方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n特此声明!
\n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n 供应商名称(公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附件
\n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
\n供应商直接控股股东信息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直接控股股东名称\n | \n出资比例\n | \n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 | \n备注\n |
\n1\n | \n | \n | \n | \n |
\n2\n | \n | \n | \n | \n |
\n3\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n |
注:
\n1.直接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n2.本表所指的控股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表所指的直接控股关系。
\n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股东的,则填“无”。
\n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加盖手指指印:
\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n 年 月 日
\n供应商直接管理关系信息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n | \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 | \n备注\n |
\n1\n | \n | \n | \n |
\n2\n | \n | \n | \n |
\n3\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注:
\n1.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n2.本表所指的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管理关系。
\n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的,则填“无”。
\n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加盖手指指印:
\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n 年 月 日
\n附件
\n报 价 表(格式)
\n单位:元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服务名称\n | \n数量\n | \n报价(元)\n | \n备注\n |
\n1\n | \n阳光家园计划服务采购 \n | \n1项\n | \n | \n |
\n报价合计金额(包含税费等所有费用):(大写)人民币 (¥ 元)\n | ||||
\n完成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n | ||||
\n提交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n |
注:
\n1.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加盖手指指印)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n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加盖手指指印:
\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n 年 月 日
\n附件
\n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n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n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n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n……
\n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n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企业名称(章):
\n日 期:
\n注:
\n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n2.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n附件
\n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n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n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单位名称(盖章):
\n日 期:
\n注: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n附件
\n保证金证明(格式)
\n供应商应在此按“供应商须知”的相应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加盖手指指印)。(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等形式的,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当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同时递交单独密封的保函、保险原件。)
\n附件
\n服务需求偏离表(格式)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名称\n | \n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需求\n | \n响应文件具体响应\n | \n偏离说明\n |
\n1\n | \n一、机构基本要求\n | \n | \n | \n |
\n2\n | \n(一)人员要求\n | \n | \n | \n |
\n3\n | \n(二)场地及设施\n | \n | \n | \n |
\n4\n | \n(三)服务能力\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n |
注:
\n1.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的服务需求逐条作出明确响应,并作出偏离说明。
\n2.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的承诺,对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偏离说明”中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者“无偏离”。既不属于“正偏离”也不属于“负偏离”即为“无偏离”。
\n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加盖手指指印:
\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n 年 月 日
\n附件
\n项目服务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格式)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姓名\n | \n职务\n | \n专业技术资格\n | \n证书编号\n | \n参加本单位\n工作时间\n | \n劳动合同编号\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注: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竞标单位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制表填写。
\n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加盖手指指印:
\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n 年 月 日
\n附件
\n服务方案及承诺(格式)
\n第1条 对合同条款、付款方式全部予以响应。
\n第2条 (由供应商按第三章《采购需求》及第四章《评审方法及定标标准》中的评分点自行编制,所作的承诺作为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必须真实、诚信,如提供虚假承诺或在中标、成交后不按其承诺履行的,将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予以处罚。)
\n备注:以上为服务方案及承诺格式,第1条为供应商必须列明,其余条款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一列明。
\n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加盖手指指印:
\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n 年 月 日
\n附件
\n供应商的类似承接案例的业绩证明文件:
\n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格式:【供应商同类项目合同原件扫描件】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采购单位名称\n | \n采购名称\n | \n合同金额\n(万元)\n | \n附件页码\n | \n采购单位联系人及\n联系电话\n |
\n采购单位名称\n | \n采购名称\n | \n合同金额\n(万元)\n | \n合同\n | \n采购单位联系人及\n联系电话\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加盖手指指印:
\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n 年 月 日
\n第六章 合同
\n说明:
\n1.以下合同仅供签订正式合同时参考用,正式合同书应包括此参考格式的内容。
\n2.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但合同条款不得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有实质性偏离。
\n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n 合同编号:
\n采购人(甲方): 采购计划文号:
\n供应商(乙方): 项目名称及编号 :
\n签 订 地 点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条款和乙方响应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n第一条 合同标的
\n1.项目一览表
\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服务名称\n | \n数量\n | \n总价(元)\n |
\n详见报价表\n | |||
\n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 元整(¥ ) \n |
2.项目服务内容:详见采购需求(乙方响应文件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按乙方响应文件执行)。
\n3.合同合计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本次竞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如有)的价格;应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的价格、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保费、员工福利、加班费、交通、技术支持、售后服务、工具和用品材料费、专家咨询、评审、税金、保险及合同包含的应有风险、责任等一费用。如竞争性磋商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n第二条 质量保证
\n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及服务内容必须与响应文件承诺相一致,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还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有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必须符合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n第三条 权利保证
\n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利,且所有权、处分权等没有受到任何限制。
\n2.除用于本项目外,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本项目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n第四条 交付和验收
\n1.完成服务时间: 。
\n2.乙方应按响应文件的承诺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提供所服务内容的相关技术资料。
\n3.乙方提供不符合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
\n4.甲乙双方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双方合同、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验收。
\n5.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提供的服务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可暂缓向乙方付款,直到乙方及时完善并提交相应的服务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付款。
\n6.甲方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解决,否则甲方有权暂缓向乙方付款。
\n第五条 服务费及支付
\n1.资金性质: 财政性资金 。
\n2.合同总金额:(大写) (小写)¥ 。
\n3.付款条件:本项目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首付合同金额的70%;剩余的30%合同金额在项目服务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乙方需提供正式税务发票后支付,本项目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责) 。
\n4.支付方式:转账或电汇形式
\n5.甲方将服务费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号:
\n开户名:
\n开户银行:
\n帐号:
\n第六条 税费
\n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n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n(一)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n(二)乙方应按响应文件的承诺履行其义务。
\n(三)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约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n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n(一)
\n(二)
\n(三)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约定的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n第九条 违约责任
\n1.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如存在逾期提供服务或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提供服务所对应的款项或逾期应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按合同总价款的 10% 支付赔偿金。
\n2.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若甲方依约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履约剩余时间与服务费总价的比例退换服务费给甲方。
\n2.乙方提供的服务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者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n3.甲方延期付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款额1‰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款额30%。
\n4.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费用(该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n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n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n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n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n第十一条 送达条款
\n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注明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为双方往来信函等文件送达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若一方变更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没有变更,该方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n2.一方可以当面送交、电子邮件、快递等方式向对方送达文件,对方应当予以签收当面送交、快递送达的文件。若对方不予以签收,以快递方式送达的,自信件交邮局、快递公司之日起三日届满视为已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电子邮件到达对方邮箱之日视为已送达。
\n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
\n1.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n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n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n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后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
\n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者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n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n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n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n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n第十五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n1.成交通知书;
\n2.采购文件;
\n3.报价表;
\n4.服务响应表;
\n5.服务承诺书;
\n6.响应文件中的其他相关文件。
\n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甲方(章) \n年 月 日\n | \n乙方(章) \n 年 月 日\n |
\n通讯地址:\n | \n通讯地址:\n |
\n法定代表人:\n | \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n |
\n或委托代理人:\n | \n或委托代理人:\n |
\n联系电话:\n | \n联系电话:\n |
\n电子邮箱:\n | \n电子邮箱:\n |
\n开户银行:\n | \n开户银行:\n |
\n账 号:\n | \n账 号:\n |
\n邮政编码:\n | \n邮政编码:\n |
合 同 附 件
\n一般服务类
\n\n\n\n\n\n\n\n\n\n\n\n\n\n\n\n\n\n\n1.乙方承诺具体事项:\n \n | |
\n2.售后服务具体事项:\n \n | |
\n3.服务期责任:\n \n | |
\n4.其他具体事项:\n \n | |
\n甲方(章)\n 年 月 日 \n | \n乙方(章)\n 年 月 日\n |
注:售后服务事项填不下时可另加附页
\n
4.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柳城县残疾人联合会的阳光
家园计划服务采购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
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阳光家园计划服务采购,属于服务行业;承接企业为_罗城么佬族自
治县向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从业人员32人,营业收入为436万元,资产总
额为35.3万元,属于微型企业_;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章):罗城么佬族自治县向国港
日日期:2022月13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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