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回复函
质疑人:四川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元经济开发区王家营工业园剑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任伟
授权代表:曹丽娟 联系电话:13541979600
邮编:628000
质疑项目:“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卫生健康局旺苍县部分卫生院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改造维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5108212021000190”,以下简称本项目。
四川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成都紫苹果广告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明确声明供应商属于中小微企业中的任一类型,未加盖产品制造商(潍坊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印章。采购人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书面质疑。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过认真查询,回复如下:[if !supportLists]一、 [endif]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对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旺苍县部分卫生院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改造维修采购项目成交公告”的“中小业声明函”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旺苍县部分卫生院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改造维修采购项目成交公告”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并未明确声明供应商属于中小微企业中的任一类型。而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第四、五章对供应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有明确的资格要求。因此我公司对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旺苍县部分卫生院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改造维修采购项目成交公告”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提出质疑。
结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所述内容,我公司对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旺苍县部分卫生院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改造维修采购项目成交公告”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质疑,供应商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资格性要求。
法律依据:《2018年四川省政府采购制度汇编》第八节采购方式和程序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质疑事项2:对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旺苍县部分卫生院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改造维修采购项目成交公告”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旺苍县部分卫生院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改造维修采购项目成交公告”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写明“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污水提升泵、液位控制器,组合填料、厌氧池填料支架、生物接触氧化池填料支架、微孔曝气器、中心导流系统、锯齿形出水堰、次氯酸钠投加器、脱氯设备、回转式鼓风机、自动控制系统、计量泵、管材(管件)、阀门、控制电线、菌种、污水提升泵、液位控制器、MBBR填料、硝化液回流泵、斜管填料、出水堰、污泥回流泵、排泥泵、搅拌电机、潜水曝气机、自动控制系统”的制造商为潍坊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然而公布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没有加盖该企业的公司印章,缺乏有效性。因此我公司对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旺苍县部分卫生院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改造维修采购项目成交公告”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提出质疑。
结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所述内容,我公司对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旺苍县部分卫生院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改造维修采购项目成交公告”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质疑。
法律依据:《2018年四川省政府采购制度汇编》第八节采购方式和程序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采购代理机构就以上2个质疑事项予以查实并回应。
二、质疑事项回复
1.关于质疑事项1的回复:不成立。
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内容包括:成交供应商声明了标的名称(“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污水提升泵、液位控制器,组合填料、厌氧池填料支架、生物接触氧化池填料支架、微孔曝气器、中心导流系统、锯齿形出水堰、次氯酸钠投加器、脱氯设备、回转式鼓风机、自动控制系统、计量泵、管材(管件)、阀门、控制电线、菌种、污水提升泵、液位控制器、MBBR填料、硝化液回流泵、斜管填料、出水堰、污泥回流泵、排泥泵、搅拌电机、潜水曝气机、自动控制系统”)、项目属于工业企业,制造商为潍坊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9人,营业收入290万元,资产总额380万等内容。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供产品制造商属于小型企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非产品制造商)是否是中小企业无关,即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非产品制造商)不需声明自已为中小企业。
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关于质疑事项2的回复:不成立。
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加盖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印章),内容包括:成交供应商声明了标的名称(“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污水提升泵、液位控制器,组合填料、厌氧池填料支架、生物接触氧化池填料支架、微孔曝气器、中心导流系统、锯齿形出水堰、次氯酸钠投加器、脱氯设备、回转式鼓风机、自动控制系统、计量泵、管材(管件)、阀门、控制电线、菌种、污水提升泵、液位控制器、MBBR填料、硝化液回流泵、斜管填料、出水堰、污泥回流泵、排泥泵、搅拌电机、潜水曝气机、自动控制系统”)、项目属于工业企业,制造商为潍坊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9人,营业收入290万元,资产总额380万等内容。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供产品制造商属于小型企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参与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或供应商)应该从所投(供)产品制造商处获取(是/否)为中小企业)准确信息,参与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或供应商)应当对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负责。因此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 ,格式1-5《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企业名称(盖章)”只需参与本项目竞争谈判的供应商盖章。
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不支持相关质疑请求。
特此回复。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四川卓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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