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byzc2022-c3-00002-byjy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质 疑 人:  广西锐鑫达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 广西玉林市双拥路39号东盛华府商住小区2#楼1单元2403号房  
法定代表人: 庞培杰 
委托代理人:  黄洪飞        电话:  13457342101           
 
    质疑人于2023年10月18日递交的对宾阳县电子政务外网一期、三期项目线路租赁服务采购(项目编号BYZC2023-C3-00002-BYJY)《质疑函》,我单位已收悉,经调查核实并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评分标准中分标1、分标2、分标3综合评分法—技术分:“2.2项目实施方案分:
由评委根据竞标人的项目施工进度与实施方案的优劣独立打分,以下各项以得分最高的计分,不重复得分,不能达到一档要求的得0分。)一档(12分):有基本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工期保证措施;有基本的安全控制措施及安装质量控制保证方案;提供不少于10个本地工程实施人员,能在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日内完成线路及设备安装调试;二档(16分):在一档基础上,有较好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工期保证措施;有较好的安全控制措施及安装质量控制保证方案及实施质量保证措施及质量管理程序;提供不少于15个本地工程实施人员,提供赶工计划及提前完工承诺,能在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日内完成线路及设备安装调试;三档(20分):在二档基础上,有完善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工期保证措施;有完善的安全控制措施及安装质量控制保证方案,具有完善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施质量保证措施及质量管理程序;提供不少于20个本地工程实施人员,提供赶工计划及提前完工承诺,能在合同签订后4个日历日内完成线路及设备安装调试。本地工程实施人员需提供最近一个季度或近期3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及3.2履约能力,3.2.3竞标人承诺按采购文件提交服务成果时间要求提前交付使用的,每承诺提前5日交付得1.5分,满分3分。
这两点,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不合理,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有违公平竞争原则。
事实依据:1、该项目商务条款写明提交服务成果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5日内。采购需求本项目1分标涉及100M的点对点光纤专线52条,200M的点对点光纤专线2条,300M的点对点光纤专线3条,提供1条带宽为800Mbps互联网出口带宽的专线电路。2分标涉及提供500Mbps互联网光纤专线1条。3分标涉及提供电子政务外网各接入单位到中心机房的100M的点对点光纤专线63条。2、本项目要求提供多达122条光纤专线,工程量大、且没有提供具体的点位清单情况。经查询广西政府采购网,我公司发现该项目由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标。本项目今年招标,则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在没有任何建设环节的情况下可以在0个工作日内顺理成章完成。因此,本项有意通过工期限制来排除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质疑事项1答复:经研究,质疑人质疑事项成立,我单位将对质疑事项的技术分:2.2项目实施方案分内容进行修改。 “3.2.3竞标人承诺按采购文件提交服务成果时间要求提前交付使用的,每承诺提前5日交付得1.5分,满分3分。”与“2.2项目实施方案分”内容为同一评审因素,故删除该评分条款。
    质疑事项2:第二章 采购需求—(3)服务项目中包含货物的,根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范围包含信息安全产品的(信息安全产品包括:防火墙、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器、智能卡COS、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系统、反垃圾邮件产品、入侵检测系统(IDS)、网络脆弱扫描产品、安全审计产品、网站恢复产品),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授予的有效的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自202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33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
    事实依据: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4/18/content_5751982.htm
    质疑事项2答复:经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于2023年4月12日发布了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 第1号],公告内容中有 “三、自202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33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质疑人质疑事项成立,采购文件针对该条款进行删除。
    综上所述,质疑人的质疑事项1、2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一)规定,本项目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宾阳县财政局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宾阳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283.2 KB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