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珠金财采投【2024】83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11/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440404-2024-02260
预算金额150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珠金财采投【2024】83号)

一、项目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440404-2024-02260二、项目名称:珠海市金湾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协审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地址:珠海市香洲凤凰北路1015号第八层写字楼806房
被投诉人1:珠海市金湾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金湾市民服务中心A3栋4楼
被投诉人2: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林海大厦二层2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项目为“珠海市金湾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协审服务采购”(政府采购计划编号:440404-2024-02260,项目编号:ZHWZ2024-272FW,采购人:珠海市金湾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被投诉人1),采购代理机构: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被投诉人2)。2024年10月18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因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珠海市金湾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协审服务采购”的质疑作出的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受理该投诉。经审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中赋(珠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的所属行业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所属行业不一致,为无效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应通过资格审查,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被投诉人答复(具体以投诉答复回函为准)
1、根据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采购标的对应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本项目无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此条款提出质疑投诉,故本项目按照“其他未列明行业”划分供应商是否为中小微企业。
2、由于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了采购标的行业,相当于采购标的行业对所有投标人都是公开的,且都是同一个行业,即便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错了,也不会改变采购标的行业已经确定的客观事实,若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数据是真实的,按照这些数据和采购标的行业对投标人划型应予以认可,不属于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资格审查人员按照“中赋(珠海)”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数据及招标文件已规定的采购标的行业,认为“中赋(珠海)”符合对应包组的资格要求,未发现此举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
4、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案例,与本项目并不直接相关,不应作为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项目由珠海市金湾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组织采购,预算金额1,500,000.00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4年9月14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10月10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人为中赋(珠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3.10分),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推荐排名第二(66.50分)。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中“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明确“采购包4(财务决算协审服务):本采购包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人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单位。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且符合《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本采购包对应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或监狱企业证明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中标人(中赋(珠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的所属行业为“商业服务业”。对于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不一致的情况,中标人(中赋(珠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称,“参加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于行业理解描述信息有误,根据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我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并提供香洲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文件加以证明。中标人(中赋(珠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地为珠海市香洲区,我局向该企业主管部门珠海市香洲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函调查,珠海市香洲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回复称,“根据中赋(珠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交的《社保缴费情况表》及《财务报表》等资料,该公司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企业的划型标准。”
据此,我局认为,中标人(中赋(珠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行业填写为“商业服务业”,属于文字填写错误,应对其所属行业认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中标人(中赋(珠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实质上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企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招标文件“本采购包对应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的要求,其属于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涉及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珠海市金湾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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