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购买光明街道办事处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租车服务的公告
(实施购买前)
根据《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2018-2019年度光明新区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光发财〔2018〕559号)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项目名称:光明街道办事处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租车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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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购买前公开的信息 |
服务标准和要求: 提供光明街道办事处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交通接送服务。 1.大巴车需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标准,车辆状况良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无安全隐患。车内设施应完善,包括座椅、安全带、空调等,为乘客提供舒适安全的乘车环境; 2.驾驶员需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身体健康,无不良驾驶记录。驾驶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交通法规,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3.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同时,应关注乘客安全,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保持车内秩序; 4.驾驶员应提前到达指定地点,确保准时接送乘客。在接送过程中,驾驶员需保持通讯畅通,以便随时与客户联系。 预期2024年11月18日租用大巴车3辆。 |
项目预算金额:3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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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无 |
经本单位确认,上述公告信息真实、合规。
单位名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党建和组织人事办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翠路北6号
联系人:刘工
联系电话:0755-29099308
传真: 电子邮箱:
公告日期:2024年11月8日
备注:
一、未纳入集中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购买服务实施前,采购人应当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公告项目名称、服务标准和要求、购买预算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购买服务结果产生后3个自然日内,采购人应当将项目征集筛选情况、竞争及评比遴选情况、承接主体、成交金额、服务内容和承诺等信息对外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对公告内容如有疑问或异议,由购买主体(采购单位)负责受理并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