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集中][单一来源]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检察工作网络租线费合同备案
金额
50万元
项目地址
吉林省
发布时间
2024/10/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01347号
预算金额50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张天阳
公告正文
吉林省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SJL-JZ2024100900001DYXMHT1 签订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签订日期: 2024年10月09日 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采购计划-<2024>-01347号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需求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检察工作网络租线费,经需方与需方指定的单一来源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进行协商,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合同标的
序号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服务商数量数量单位
1检察工作网租线费KSTP专线技术: 接口类型:以太网10/100/1000Mbps自适应电口或光口。 速率:2M-1000Mbps 时延:本地小于25ms;长途小于:100ms 误码率:小于1x10E-8 可用率:不小于99.95% 执行的强制标准规范:系统误码性能度量参数和误码性能的规范分别符合《光同步传送网技术体制》YDN 099-1998要求。中国电信5
合计 小写:500000元 大写:伍拾万元整
2.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元,(小写)500000元。 3.提供时间、地点、方式 3.1服务期限:合同订立后7个日历日(月、年)。采购单位指定地点、由供应商负责完成全部服务、验收合格并交付的日期为服务日期。 3.2服务地点:吉林长春市自由大路6969号。 3.3 服务方式:供方负责按需方要求提供全部服务并保证验收合格。 4.付款条件和方式 4.1供方提供全部服务后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付款文件、验收报告等。 4.2财政付款: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5.验收:供方提交的服务由需方负责验收。需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接收服务并验收。验收通过后,需方与供方共同在《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6.质量保证 见供方《服务承诺书》。 7.履约保证金 无。 8.不可抗力 8.1 如果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8.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供需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供需双方商定的事件。 8.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供需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9.税费:(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0.争议解决方式 10.1 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10.2 如果调解不成,供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仲裁(诉讼)的,在仲裁(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1.违约终止合同 11.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1.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1.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服务类似的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2. 合同补充条款:无。 13.适用法律: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4.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本合同书;(2)需方的“服务需求及要求”;(3)供方的报价一览表和服务承诺书;(4)规划书、意向书(如果有的话);(5)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6)合同的其他附件。 上述合同文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15.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16. 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采购中心加盖合同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7.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需方: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 供方: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加盖合同专用章)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6969号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3281号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130051 邮政编码:130000 邮政编码:130000 联系人:张天阳 电话:18946792199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人民广场支行 帐户名称: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帐号:4200 2203 2920 0075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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