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酒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增资扩股 |
标的名称: | 四川省川酒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增资扩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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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62021SC1000006 | 拟融资金额(挂牌价格)(万元): | 9238.984 | |||
价格说明: | —— | |||||
首次挂牌公告期: | 40个工作日 |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 2021-06-16 | |||
拟新增注册资本(万元): | 794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1-08-10 | |||
增资新股东股权占比(%): | 61.36 | 增资新股东占有股份数: | —— |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资: | 否 |
增资企业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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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 增资企业名称 | 四川省川酒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
所属地区 | 四川 泸州市 龙马潭区 | ||||||||||||||||||||||||||||||||||||||||||||||||||||||||||
增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504MA68TJW33G | ||||||||||||||||||||||||||||||||||||||||||||||||||||||||||
注册资本 | 5000万人民币 | ||||||||||||||||||||||||||||||||||||||||||||||||||||||||||
股本总额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李大勇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职工人数 | |||||||||||||||||||||||||||||||||||||||||||||||||||||||||||
经营范围 | 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与本公司商业保理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非融资性担保);资信调查与评估(不含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以上范围不含国家限制和禁止经营项目,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经营);票据贴现;应收账款还款保证;供应链管理;再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资产转让、承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企业简介 | 四川省川酒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13日,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大勇,注册地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西南商贸城17区二层C栋142号,公司经营范围: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与本公司商业保理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非融资性担保);资信调查与评估(不含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以上范围不含国家限制和禁止经营项目,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经营);票据贴现;应收账款还款保证;供应链管理;再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资产转让、承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前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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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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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1128.95 | 362.85 | 270.91 | |||||||||||||||||||||||||||||||||||||||||||||||||||||||||
资产总额(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 |||||||||||||||||||||||||||||||||||||||||||||||||||||||||
11870.27 | 6569.01 | 5301.26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 | ||||||||||||||||||||||||||||||||||||||||||||||||||||||||||
备注 | —— | ||||||||||||||||||||||||||||||||||||||||||||||||||||||||||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单位:万元)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2021-04-30 | 367.9 | 84.07 | 70.64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 ||||||||||||||||||||||||||||||||||||||||||||||||||||||||
月报 | 13512.81 | 8140.91 | 5371.9 | ||||||||||||||||||||||||||||||||||||||||||||||||||||||||
备注 | —— | ||||||||||||||||||||||||||||||||||||||||||||||||||||||||||
评估信息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四川天平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
评估基准日 | 2021-04-30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四川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1-05-27 | ||||||||||||||||||||||||||||||||||||||||||||||||||||||||||
标的对应评估价值(万元) | 5817.71 | ||||||||||||||||||||||||||||||||||||||||||||||||||||||||||
账面净值(万元) | 5371.9 | ||||||||||||||||||||||||||||||||||||||||||||||||||||||||||
备注 | 川天平评报字[2021]B0042号评估报告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基本原则
(三)增资挂牌价的确定 依据保理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4月30日的所有者权益价值5,817.71万元人民币为基准,结合保理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并参考行业估值定价水平,按照同一轮增资扩股每元出资对应的增资价格同股同价原则,保理公司拟定的本次增资每元出资对应的挂牌价确定为1.1636元,价格固定不浮动。注册资本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四)债权债务及员工安置事项 1.债权债务处理 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原有债权债务仍由保理公司享有或承担。 2.员工安置 本次增资扩股不涉及员工安置问题。 (五)增资后的公司治理结构 1.股东会 保理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保理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保理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股东在股东会上就该事项决议投反对票的,有权要求通过公司回购、股东之间转让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对价不低于其占公司上一年度的净资产份额: (1)公司年度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发生重大变动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股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经股东会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的,该股东应无条件同意通过股东之间转让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等方式退出公司,且退出对价不高于其占公司上一年度的净资产份额: (1)股东超越法定股东权利,干预公司经营,影响公司发展; (2)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 (3)股东因涉黑、诈骗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股东未经股东会批准,擅自转让、质押、信托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持有股权的; (5)股东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名誉的行为且经股东会确认的。 股东之间就需股东会进行审议的特定事项进行单独约定,对于特定事项,在增资扩股协议应具体明确,且需原股东认可。所有股东就特殊事项的表决拥有一票否决权。 2.董事会 保理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5-9名(单数)董事组成,其中产发公司(或川酒集团)委派2名,持股5%以上股东可委派1名,根据情况设1-2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董事。 保理公司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在产发公司(或川酒集团)委派董事中选举产生。 3.监事会 保理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产发公司(或川酒集团)委派。 4.高级管理人员 保理公司经营管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总监(或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组成,董事会聘任。 (六)结算事宜 增资价款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结算账户进行结算。《增资扩股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投资方应足额将认购增资款全额支付到西南联交所账户。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全部增资价款、双方服务费及签订完成的《增资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增资价款一次性转入保理公司账户。 (七)工商变更 在保理公司收到本次增资的全部增资款后30个工作日内,保理公司向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本次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保理公司在2022年4月30日之前未收到本次增资的全部增资款,保理公司应在2022年5月30日之前向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本次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增资扩股协议》生效且保理公司收到投资方全部增资款之日即为增资交割日。增资交割后,投资方即成为保理公司的股东,按《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所认购的新增注册资本占增资后保理公司总注册资本金的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八)增资的税费承担 除非增资方与投资方另行约定,因执行增资扩股协议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由国家和地方各级税收征管机关或国家和地方政府征收的税项及费用或与之有关的款项,将由各方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各自承担并缴纳。 (九)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不备查。 (十)报名相关事宜 1. 意向投资方在报名前自行前往增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不限于就增资扩股协议进行谈判)。 2.意向投资方报名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意向投资方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原件; (2)意向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意向投资方近期(距报名日不超过三个月)人民银行征信记录; (4)在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近三年(2020、2019、2018年)未被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证明或报告或网站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成立时间未满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意向投资方的公司章程; (7)参与本次增资项目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或股东决定或董事会决议或投决会决议等内部最高权力机构的决策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参加本次增资的意向申购书(详见公告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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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不参与 | ||||||||||||||||||||||||||||||||||||||||||||||||||||||||||
管理层是否参与增资 | 不参与 | ||||||||||||||||||||||||||||||||||||||||||||||||||||||||||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 | 不参与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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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拟融资金额(万元) | 9238.984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经公开程序征集产生的最终投资方候选人取得保理公司书面同意,且增资价格不低于评估结果,累计增资额度达到本次增资扩股目标,并就《增资扩股协议》达成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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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资格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2.本次引进的战略投资方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单个意向投资者认购公司资本金对应金额不得低于647万元(含),且不高于4400万元(不含); 4.意向投资方报名时需缴纳保证金400万元;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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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万元) | 400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1-08-10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741101018260021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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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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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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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4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方 | 协议增资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征集到2家合格意向投资方以上 | 竞争性谈判 | ||||||||||||||||||||||||||||||||||||||||||||||||||||||||||
其他披露信息 | |||||||||||||||||||||||||||||||||||||||||||||||||||||||||||
募集资金用途 | 用于保理公司保理业务拓展,满足后续业务资金发展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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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 | 一、基本原则: 在西南联交所公告期内未征集到足额的意向投资方的投资份额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7940万元注册资本金对应份额的意向投资人为止。 二、具体安排 首次公告期为40个工作日,增资扩股信息公告期满,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负责意向投资方的报名登记,并将报名资料报送给保理公司审查,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保理公司对报名的意向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查。 (一)意向投资方资格认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A.意向投资方是否具备本次增资扩股的基本条件; B.意向投资方对缴纳本次增资款的能力; C.意向投资方对承诺事项的履约能力。 1.公告期满,产生意向投资方合计认购资本金对应金额未超过本次增资额度时,保理公司确认具备增资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者方的,则合格意向投资方不需进行竞争性谈判直接成为最终投资方之一,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主持下进行增资扩股交易,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履行出资义务,按照出资金额享受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剩余增资额度,通过延长挂牌的方式产生意向投资方,保理公司以足额募集本次增资金额日或2022年4月30日孰早作为保理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变更的发起时间节点。 2.公告期满,合计(两家及两家以上)认购资本金对应金额超过本次增资额度的,则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意向投资者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并依据评分表(附件2)按评分高低依次确认最终投资方,分数相同的依照“份额优先,保证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投资方,在确定意向投资方的申购顺序后,排名靠后的意向投资方申购份额为扣除已申购份额后凑足本次增资扩股募集资金的剩余份额。并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主持下进行增资扩股交易,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保理公司完成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变更。 3.本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12个月内未征集到合格投资方的,保理公司将终止本次增资扩股,并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程序。 (二)竞争性谈判的要点及择优标准 竞争性谈判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因素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合格意向投资方及其股东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净资产、资金实力、信用评级等; 2.合格意向投资者拥有的相关资源在金融科技、商业保理和区位方面与保理公司的契合度; 3. 合格意向投资方的认购注册资本金对应份额(须在谈判时提供申购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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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方案 | / | ||||||||||||||||||||||||||||||||||||||||||||||||||||||||||
增资条件 | / | ||||||||||||||||||||||||||||||||||||||||||||||||||||||||||
与增资相关其他条件 | ——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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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唐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85335708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晏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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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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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