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26 17:46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招标公告
1、招标人:华润置地(武汉)开发有限公司
2、招标项目名称:武汉万象城综合体项目置地大厦B塔写字楼公区精装工程
3、招标项目概况:
3.1项目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岸区建设大道和台北路交汇处
3.2项目概况:武汉万象城综合体项目置地大厦B塔写字楼地下4层、地上37层,总建筑高度168.8米,公区精装修面积约7000m2。
3.3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具体包括B塔写字楼:(1)6-37层(8、17、27层为避难层)的公共区域含电梯厅(石材饰面)、卫生间(瓷砖)、走道(含架空地板)、茶水间、清洁间的精装修;(2)9-16、18-26、28-37层租户区的轻钢龙骨隔墙及租户与公区的轻钢龙骨隔墙施工;(3)地下B4-B1层电梯厅的精装修;(4)共计13部电梯轿厢精装修;(5)本标段甲供材的安装。具体范围详见招标文件及相应附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3.4 标段划分及投标保证金:
标段数:1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
标段号 | 合约分判 | 项目分期 | 标段范围 | 投标保证金(元) |
标段1 | 商业精装工程 | 武汉万象城综合体-1期 | 武汉万象城综合体项目置地大厦B塔写字楼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 | 100000.00 |
如本项目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则按如下要求交纳:资格审查合格单位,需在截标前向我司缴纳投标保证金费用,若在截标前未能向我司缴纳投标保证金费用,将予以废标处理。投标保证金没收条款:(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被发现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4、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计价方式:总价包干
6、评标原则:有效技术标价低者得
多标段中标方式:无
多标段中标类型:无
价差控制比例:无
不合理价判定标准:最低价与次低价差额比例大于15.00%, 最低价与合理价比例小于92.00%
7、资格审查标准
下述指标中有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均按未入围考虑。
资格审查项 | 资格审查项标准 |
注册资金 | 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
成立时间 | 一年及以上 |
经营规模 | 近三年年均营业额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
资质要求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
业绩要求 | 近三年同类型工程业绩不少于3例(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应显示合同签署日期、合同金额、双方公章) |
经营状况 | 报名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不良经营记录、无重大异常情况且未被华润置地及华中大区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册 |
其他要求1 | 公司及项目经我司考察合格,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其他要求2 |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
其他要求3 | 本次招标要求纳税人类别为一般纳税人(须提供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提供发票均为专票 |
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7
说明:当满足资格审查标准的供应商数量超过上限,则依据资格审查评分细则进行评分,按得分排名由高到低选择上限数量供应商入围(若排名并列,则均按入围考虑)。
8、供方奖惩措施
奖惩分类 | 等级 | 奖惩措施 |
无 |
奖惩措施仅在本专业分类下适用,奖罚措施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9、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 | 支付比例(%) | 备注 |
银行转账 | 30.00 | |
商业承兑汇票 | 70.00 |
10、弃标处理规则: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弃标,将暂停投标人在后续大区半年内的投标机会。关于弃标的定义:从潜在投标人在招标公告有效期内报名并提交资格审查资料当日起至合同签署完成之日内,放弃投标活动或撤回投标文件,视为弃标。11、报名要求在符合本公告要求条件下,报名单位须在报名截止日前登陆我司招采门户网站(http://scm.crland.com.cn)进行报名,并上传完整的报名资料,所有报名资料均需盖章扫描件,逾期报名将不被接受。报名人报名资料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有虚假信息,将取消报名资格。投标人应详细阅读《华润置地网上招标采购系统声明》(附件)并出具《华润置地网上招标采购系统投标承诺函》(附件),《华润置地网上招标采购系统投标承诺函》中载明的投标账号与系统报名账号须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则报名无效。12、联系方式联系人:周福忠电话:027-88862988-8043邮箱:zhoufuzhong@crland.com.cn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32层邮编:43000013、其它: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将作为废标处理,并列入供方《不合格分册》,从发现上述行为之日起算两年内不得进行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