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全球环境基金“中国PFOS优先行业削减与淘汰项目”总PFAS及典型PFOS替代物监测分析方法研究咨询服务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3/06/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作为一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自2009年以来,PFOS及其衍生物已被被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受公约管控,随后PFOA和PFHxS相继被列入公约附录A。
为实现国家履约目标,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FECO)与世界银行(WB)共同开发的“全球环境基金中国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PFOS)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优先行业削减与淘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旨在通过政策法规监管机制完善、相关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示范、优先行业PFOS使用的淘汰和替代等方式,减少PFOS的生产和使用。
由于公约的管控,出现了越来越多PFOS、PFOA等传统PFAS的替代物,如GenX、F53B、6:2FTS、PFHxS、PFBS等典型替代品,目前对于PFOS的主要替代品我国缺少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导致环境监管缺少有效的分析手段。
此外,由于PFAS类物质数量庞大以及分析检测标准物质的缺乏,目前已经产生的PFAS将近5000种,难以对PFAS进行逐个分析。国际开始将总PFAS作为一个整体而不是单独的化学品来处理,如欧盟在最新发布的《饮用水指令((EU) 2020/2184)》中将饮用水中PFAS总浓度限值设定为0.5μg/L。
为衔接国际对总PFAS管控要求,以及实现我国对PFOS典型替代品进行有效的监管,有必要建立总PFAS(燃烧离子色谱法)和典型PFOS替代品(高效液相色谱法)的监测的分析方法标准,切实提高我国PFAS检测能力, 为环境监管和国际履约提供技术支持。
一、工作目标
(1)调研并梳理国内外有关总PFAS和典型PFOS替代品(传统全氟羧酸、传统全氟磺酸、PFOA替代物、PFOS替代物)监测的现行方法及相关标准;
(2)开展水和土壤/沉积物中总PFAS和典型PFOS替代品分析方法监测方法的研究与开发;
(3)形成水和土壤/沉积物中总PFAS和典型PFOS替代品分析方法监测方法的团体标准(报批稿)。
(具体工作内容见附件工作大纲)
二、成果产出及时间安排
本项目总时长约12个月,执行期为2023年6月-2024年6月(以实际合同签署时间为准)。项目承担单位为本项目投入的时间约21人月。
本咨询服务主要产出及时间安排为:
产出1:合同签署2个月内,提交《国内外总PFAS和典型PFOS替代品监测分析方法调研报告》;
产出2:合同签署9月内,提交《环境介质中总PFAS和典型PFOS替代品监测分析方法验证报告》;
产出3:合同签署12个月内,制定环境介质中总PFAS和典型PFOS替代品监测分析方法团体标准及编制说明。
三、单位相关资质要求
此项咨询服务的单位至少需具备如下资质
1.实施机构应是独立的合法机构;
2.具有分析方法开发所需的仪器设备如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LC-MS-MS)等;
3.具有全氟烷基化合物或有机卤素分析方法制修订等相关标准的制定经验。
四、其他
关于世界银行涉及利益冲突的政策,可参考《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借款人选择和聘请咨询顾问指南》(即《咨询顾问指南》2014年7月版)第1.9条的规定。
为提高投标人资质水平,有兴趣的单位可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上述资质要求)。
本项目承担单位将根据咨询顾问指南规定的“基于咨询顾问资历的选择”(CQS)方法评选确定。
如有其他疑问,详情请登录网站: http://www.fecomee.org.cn/或于每周一至周五09:00- 17:00与以下人员联系咨询:
联系人:陈文静、张扬
电话:010-82268989、010-82268258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大楼813室
邮编:100035
电子邮件: chen.wenjing@fecomee.org.cn
zhang.yang@fecomee.org.cn
凡符合以上条件并对该项目感兴趣的机构,请于2023年6月27日下午17:00点之前以书面形式将包含机构资质和业绩文件的意向书(正本1份、副本6份、邮寄至以下地址,并发送加盖公章的电子版(1份)至邮箱xiao.suizi@fecomee.org.cn 。
接收人: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财务处 肖穗子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大楼715室
联系电话:010-82268849
附件:工作大纲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2023年6月13日
为实现国家履约目标,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FECO)与世界银行(WB)共同开发的“全球环境基金中国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PFOS)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优先行业削减与淘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旨在通过政策法规监管机制完善、相关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示范、优先行业PFOS使用的淘汰和替代等方式,减少PFOS的生产和使用。
由于公约的管控,出现了越来越多PFOS、PFOA等传统PFAS的替代物,如GenX、F53B、6:2FTS、PFHxS、PFBS等典型替代品,目前对于PFOS的主要替代品我国缺少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导致环境监管缺少有效的分析手段。
此外,由于PFAS类物质数量庞大以及分析检测标准物质的缺乏,目前已经产生的PFAS将近5000种,难以对PFAS进行逐个分析。国际开始将总PFAS作为一个整体而不是单独的化学品来处理,如欧盟在最新发布的《饮用水指令((EU) 2020/2184)》中将饮用水中PFAS总浓度限值设定为0.5μg/L。
为衔接国际对总PFAS管控要求,以及实现我国对PFOS典型替代品进行有效的监管,有必要建立总PFAS(燃烧离子色谱法)和典型PFOS替代品(高效液相色谱法)的监测的分析方法标准,切实提高我国PFAS检测能力, 为环境监管和国际履约提供技术支持。
一、工作目标
(1)调研并梳理国内外有关总PFAS和典型PFOS替代品(传统全氟羧酸、传统全氟磺酸、PFOA替代物、PFOS替代物)监测的现行方法及相关标准;
(2)开展水和土壤/沉积物中总PFAS和典型PFOS替代品分析方法监测方法的研究与开发;
(3)形成水和土壤/沉积物中总PFAS和典型PFOS替代品分析方法监测方法的团体标准(报批稿)。
(具体工作内容见附件工作大纲)
二、成果产出及时间安排
本项目总时长约12个月,执行期为2023年6月-2024年6月(以实际合同签署时间为准)。项目承担单位为本项目投入的时间约21人月。
本咨询服务主要产出及时间安排为:
产出1:合同签署2个月内,提交《国内外总PFAS和典型PFOS替代品监测分析方法调研报告》;
产出2:合同签署9月内,提交《环境介质中总PFAS和典型PFOS替代品监测分析方法验证报告》;
产出3:合同签署12个月内,制定环境介质中总PFAS和典型PFOS替代品监测分析方法团体标准及编制说明。
三、单位相关资质要求
此项咨询服务的单位至少需具备如下资质
1.实施机构应是独立的合法机构;
2.具有分析方法开发所需的仪器设备如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LC-MS-MS)等;
3.具有全氟烷基化合物或有机卤素分析方法制修订等相关标准的制定经验。
四、其他
关于世界银行涉及利益冲突的政策,可参考《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借款人选择和聘请咨询顾问指南》(即《咨询顾问指南》2014年7月版)第1.9条的规定。
为提高投标人资质水平,有兴趣的单位可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上述资质要求)。
本项目承担单位将根据咨询顾问指南规定的“基于咨询顾问资历的选择”(CQS)方法评选确定。
如有其他疑问,详情请登录网站: http://www.fecomee.org.cn/或于每周一至周五09:00- 17:00与以下人员联系咨询:
联系人:陈文静、张扬
电话:010-82268989、010-82268258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大楼813室
邮编:100035
电子邮件: chen.wenjing@fecomee.org.cn
zhang.yang@fecomee.org.cn
凡符合以上条件并对该项目感兴趣的机构,请于2023年6月27日下午17:00点之前以书面形式将包含机构资质和业绩文件的意向书(正本1份、副本6份、邮寄至以下地址,并发送加盖公章的电子版(1份)至邮箱xiao.suizi@fecomee.org.cn 。
接收人: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财务处 肖穗子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大楼715室
联系电话:010-82268849
附件:工作大纲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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