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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 19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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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2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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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 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监理标、检测标、咨询标和施工准备工程(补充)施工标
招标文件 建设监理2标
招标人: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正大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九月 目 录 第一卷··············································································································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1 总则······································································································· 14 2 招标文件·································································································· 17 3 投标文件·································································································· 18 4 投标······································································································· 24 5 开标······································································································· 25 6 评标······································································································· 25 7 合同授予·································································································· 26 8 纪律和监督······························································································· 27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28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8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4 评标办法前附表···························································································· 34 1 评标方法·································································································· 38 2 评审标准·································································································· 38 3 评标程序·································································································· 3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1 第一部分 协议书··························································································· 41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43 1. 一般约定································································································· 43 2. 委托人义务······························································································ 47 3. 委托人管理······························································································ 48 4. 监理人义务······························································································ 49 5. 监理要求································································································· 51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53 7. 监理责任与保险························································································· 54 8. 合同变更································································································· 54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55 10. 不可抗力································································································ 56 11. 违约····································································································· 57 12. 争议的解决····························································································· 58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59 第二卷············································································································· 65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66 1.项目概况·································································································· 66 2.监理范围及内容·························································································· 66 3.监理控制要求····························································································· 69 4.监理依据·································································································· 70 5.监理目标要求····························································································· 70 6.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71 第三卷············································································································· 72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3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7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1 二、授权委托书···························································································· 82 三、投标保证金···························································································· 83 四、资格审查资料························································································· 84 五、监理报酬清单························································································· 85 六、投标人基本情况······················································································· 87 七、监理大纲······························································································· 99 八、其他资料······························································································ 100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招标条件 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监理标、检测标、咨询标和施工准备工程(补充)施工标(项目代码:2211-000000-04-01-509131)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pds.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9月2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平采招标-2024-119 2、项目名称: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监理标、检测标、咨询标和施工准备工程(补充)施工标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61645725.00元 最高限价:61645725.00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2)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内容划分为5个标段; 1)建设监理1标(合同编号:ZPTSKKRGC-2024-JL1)服务内容为: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中拦河坝及部分交通道路;白土沟副坝、1#副坝、3#副坝;取土坑土方回填;及对应的安全监测设备及安装工程(含施工期监测和数据处理);白蚁治理等工程的全过程监理工作。 2)建设监理2标(合同编号:ZPTSKKRGC-2024-JL2)服务内容为: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中尧沟溢洪道、泄洪通道整治;杨家岭混凝土坝、2#副坝及坝顶连接路;输水洞、电站;及对应的安全监测设备及安装工程(含施工期监测和数据处理);自动化和信息化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附属工程和施工准备工程(补充)的全过程监理工作。 3)质量检测标(合同编号:ZPTSKKRGC-2024-ZLJC)服务内容为: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整个项目的质量检测。 4)咨询标(合同编号:ZPTSKKRGC-2024-ZX)服务内容为:为招标人提供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关键技术和重大问题咨询,质量管理、建设程序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咨询服务,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技术咨询,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建设期造价咨询服务,招标人要求完成的其它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5)施工准备工程(补充)施工标(合同编号:ZPTSKKRGC-2024-SGZB)主要建设内容为:包括尧沟溢洪道拆除工程、施工围堰,施工营区场地平整及混凝土拌合系统建设等。 (3)资金来源及资金:国债资金 (4)计划工期: 1)建设监理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止。 2)质量检测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止。 3)咨询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止。 4)施工准备工程(补充)施工标:30日历天(其中:围堰拆除除外)。 (5)质量要求:合格。 6、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实际签订为准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22]5号)的规定,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须提供相关有效声明材料,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请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之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需具备以下要求 3.1.1建设监理标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 (2)拟任总监理工程师持有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且具有水利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并出具无在建工程承诺书(拟投入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任职,合同工程已完工或变更手续齐全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视为无在建工程); (3)投标人及其拟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委托代理人(投标人如授权委托代理人)均须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公开。 3.1.2质量检测标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岩土工程甲级、混凝土工程甲级、量测类甲级、金属机构甲级、机械电气工程甲级)和有效的CMA证书;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书且具有水利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2)投标人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参建人员的信用信息(基本信息、资质资格信息、工程业绩、信用评价、良好记录)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委托代理人应是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的人员,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投标资料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的相应信息应保持一致。 3.1.3咨询标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咨询工程协会颁发的以下资质,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满足承担本工程服务的能力。 1)水利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3)工程咨询甲级资信证书(业务包括水利水电)。 (2)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水利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3)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执业资格并具备水利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4)投标人及其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投标人如授权委托代理人)均须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公开。 3.1.4施工准备工程(补充)施工标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拟任项目经理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不得有在建工程,并应出具无在建工程承诺书。若在建项目合同工程已完工或已变更的,须提供项目法人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3)拟任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且不得有在建工程,并应出具无在建工程承诺书。若在建项目合同工程已完工或已变更的,须提供项目法人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4)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5)投标人及其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委托代理人(投标人如授权委托代理人)均须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公开。 3.2提供企业2021年、2022年、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投标单位为新成立企业,提供自注册年度后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3市场主体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公布和查询平台”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河南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黑名单”的,禁止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投标人提供相关查询截图。 3.4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自2021年9月1日至今)是否有行贿犯罪情况说明(格式自拟)。如提供虚假情况说明的,招标人将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如存在行贿犯罪情况的,按不良行为处理。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同时出具承诺函(格式自拟)。); 3.6投标人须保证投标期间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被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和法律后果(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7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注:1.如投标单位为新成立企业,可提供注册后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4年09月05日至2024年09月24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3.方式:本项目只接受网上获取,不接受其它形式获取。潜在供应商获取需凭CA数字证书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ggzy.pds.gov.cn)“供应商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获取。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链接地址:http://ggzy.pds.gov.cn/11020.jhtml 办理CA证书:http://ggzy.pds.gov.cn/tzgg/10814.jhtml 4.售价:0元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4年9月25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4年9月2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供应商远程在线解密响应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供应商开标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2、供应商可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在线质疑(异议)、投诉。 3、本公告已同步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4、监督单位: 4.1平顶山市水利局 联 系 人:吕先生 联系电话:0375-25960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005452428F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 名称: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270号院 联系人:信先生 联系方式:0375-2669397 2、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河南正大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路226号楷林国际B座20楼2012号 联系人:王墨 吕傲杰 电话:0371-55376830 0371-55377122 邮箱:zdzboffice@126.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墨 吕傲杰 联系方式:0371-55376830 0371-55377122 2024年09月04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为选中项。 1 总则1.1 招标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工程投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不适用)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出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8)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当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中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发布在招标公告的媒体上,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3.2 因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开标前具有保密性,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自行查看项目进展、变更通知、修改通知,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自负。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资格证明资料; 6)监理报酬清单; 7)投标人基本情况; 8)监理大纲;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3.1.1第(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投标报价并填写监理报酬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信息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 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监理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 3.5.7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其他内容”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签章)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7.5 特别注意事项 本项目为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文件是投标人、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并经过电子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时,需要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 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网在“组件下载”中查看。 温馨提示:本项目为电子化交易项目,开标时需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为保证您能投标成功,请需仔细阅读以下条款。 一、电子化投标 (一)电子化投标文件的签章 1、投标人在生成电子化投标文件后,应对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签章,未进行签章的视为无效投标。 2、招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在进行电子化投标文件签章时,以签盖法定代表人签章为准。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网在右上角“组建下载”中查看。 (二)电子化投标文件的格式及上传投标 1、投标人所上传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应是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的,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包含用于投标文件上传的主文件(文件格式为:xxx公司+项目编号.file)和用于应急补救的投标文件备份文件(文件格式为:xxx公司+项目编号.bin),备份文件主要用于电子化开标出现技术问题后的补救,请投标人随身携带。 注:(1)投标人投报多个标段的,所生成的电子化投标文件仍为一个电子文件,投标人制作电子化投标文件时应将所报标段全部勾选后制作生成。 2、电子化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仍未上传成功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注:如按照电子化投标操作教材制作完成的电子化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的联系中心技术人员,以便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处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处理技术问题和上传数据等工作所需的时间问题,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三)电子化项目开标、解密、唱标、评标 1、本项目采用电子化进行招标,投标人可以通过网络登录交易平台进入项目开标大厅远程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在招标文件中另行规定)。也可以携带CA证书至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 2、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方式。开标时,如投标人未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的,请投标人使用CA证书登录交易平台,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为开标时间起10分钟内完成。待所有投标人全部解密完成后,再由中介服务机构使用CA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解密。 如投标人携带CA证书至现场参加开标的,首先应按照中介服务机构指引,使用投标人CA证书对其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首次解密。投标人解密完成后,再由中介服务机构使用CA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解密。 3、电子化投标文件解密异常的处理 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致电中介服务机构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首先由技术人员进行问题排查。 (2)经技术人员排查后,是投标人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和唱标。开标会议继续进行。 (3)经技术人员排查后,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中介服务机构向监督部门申请,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开标会议,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4、待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中介服务机构操作,对所有已解密投标文件进行唱标。 投标人应保证在开标期间电话、电脑、网络能够正常工作,投标人因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唱标。 5、开标时投标人可登录到交易系统中在开标大厅中点击开标一览表查看自己的投标报价。如对自己的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唱标内容显示后20分钟内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化交易系统提出质疑。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唱标内容。 6、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电子化投标文件有质疑的,将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对投标人发起质疑。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加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实行“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流程详见招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 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7.1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异议、投诉应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议和投诉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水建【2015】10号)的要求进行,先异议后投诉。异议和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 2. ……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监理标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 监理服务期限: 日历天。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监理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6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监理标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关于 (项目名称)监理标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相等,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2.1.1项、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l)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 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时应审慎。因招标文件表述歧义或逻辑错误等原因,造成投标文件表述不一致的,不作为否决投标的因素,投标人明显打字或排版错误且不影响实质内容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不予以否决投标。 3.1.5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但剩余合格投标人能形成有效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继续下步评审工作。 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罚分。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施工监理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委托人要求; (6)监理报酬清单; (7)监理大纲;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 元。 4.总监理工程师: 。 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6.工程规模: 7.建设内容: 8.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 9.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10.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 。 11.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 的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 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和第 6.3.2 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 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委托人义务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6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委托人管理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 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 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8 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 监理人义务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 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 监理要求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 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 开始监理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3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7. 监理责任与保险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 合同变更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8.1 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 合同价格与支付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 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 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 10. 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 违约11.1 监理人违约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 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 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 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 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相同的条款或是增加的新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或修改的部分仍然有效。 1. 一般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见下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2.4 支付合同价款 监理进场或正式开工后一个月内支付监理合同额的10%;之后按工程进度支付监理费,至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支付至监理合同额的97%(期间可参照工程进度情况适当调整);保修期满且无遗留问题支付剩余监理合同额。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工作生活场所受托人自建,生活办公用水、电等费用及其它运转费用,均包括在投标报价中,费用自理。 3.3 决定或答复 3.3.2 委托人审批监理人文件的期限: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14天内。 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 监理人义务 4.4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设计交底、组织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等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 。 5.1.3 阶段范围: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保修期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 5.1.4 工作范围: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安全控制、安全监理、水保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环保监理、移民监督评估等,对监理机构在施工承包商报批件的审核签批结论负责。 5.3 监理内容 监理工作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3监理人有义务按期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规划,月、季、年度的监理报告,包括监理月报、日常监理文件等,重大事项应提交专题报告。监理规划在委托方提供有关资料齐全后10天内、监理细则在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组织后10天内,各2份。监理月报每月25日提交,专项报告按工程需要及时提交。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开始监理条件:合同已签订,发包人已提供工程设计及批复文件、合同文件、首批开工项目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测量基准点已移交,施工用地已提供,发包人负责的道路、供电、供水等条件已提供。 6.2 监理周期延误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费用计算标准: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按投标时人员平均工资加税金计算,现场监理人员数量以实际投入为准,增加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初设批复。 6.3 完成监理 6.3.5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符合文档装订规范要求及委托人要求。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 盘分别贮存。 8.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为:经协商适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报酬按公式计算: /。 8.2 合理化建议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 / 给予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不作调整,风险各自承担。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含在合同价格之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为:无预付款。 9.3 中期支付 9.3.1 中期支付申请格式:书面申请,份数:4份。 9.3.2 逾期支付违约金: / 。 9.4 费用结算 9.4.1 监理费用结算申请期限:合同工作完成后28天内。份数: 6 。 10.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50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风力八级以上、最高气温大于40℃、最低气温小于-10℃等。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下相应延长周期,费用不增加。 不利物质条件: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不利物质条件下相应延长周期,费用不增加。 11.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补充条款: 11.1.3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1)违约金:总数不超过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违约事件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委托人同意,在本合同期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更换,不可抗力造成更换除外。经委托人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须试用2个月,且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提交风险保证金2万元/人次,违约金2万元/人次。该总监理工程师在试用期内使委托人满意,委托人将无息退还风险保证金;否则风险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监理人须重新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直至委托人满意。由此造成委托人损失,委托人有权索赔。 2)未经委托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脱离工作岗位或每季度平均在工地时间少于21天/月,按每天500元/人计算违约金;主要监理人员离开工地或每季度平均在工地时间少于21天/月,按每天200元/人计算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24小时须向招标人报备去向且保持通讯联系。 当监理人违约时,委托人将在7日内书面通知监理人,并有权按计算的违约金额度在应支付的监理费用中进行扣除,或从监理人履约保函中得到违约金。 (2)经济损失:按以下公式计算: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工程总建安费用×监理费合同额(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扣除后)。但累计赔偿金额不应超过监理费合同额(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扣除后)的90%。 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金,委托人可从监理费用中扣除。 11.2 委托人违约 补充条款: 11.2.3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违约金:与监理人实际损失数额相同,但总数不超过监理合同额的10%。 经济损失:按实际发生额支付,总数不超过合同价的90%。 12. 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 不成的,可按下列(2)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补充条款 13.1监理人根据工程需要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检测,检测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监理人的办公设施、设备、通讯设施和交通工具,由监理人自理。 13.2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但不限于):基础工程;混凝土工程(含钢筋、模板等);保温、防渗工程;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但不限于):交叉建筑物与渠道结合部位的土方填筑、混凝土浇筑、搅拌桩以及其他需要监理进行旁站的所有工序。 在监理人进场后,应结合对本工程的进一步理解,在提交或修订的监理规划中进一步明确提出本工程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经委托人批准后实施,以便工程质量管理持续改进。 13.3施工过程中,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的下列行为之一进行处罚:应该旁站监理的项目没有进行旁站监理;没有配备应有的工作、检测设备;没有适应于本工程的技术书籍(规范、标准图等);迟到早退;不及时签署施工资料;出现不可原谅的质量、安全隐患及事故;对各施工方协调不力;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处罚形式有:口头批评,书面批评,罚款;如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不到位,给甲方造成了较严重的经济损失,监理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委托人赔偿外,委托人可以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监理人。 13.4监理人应建立健全监理人员到位管理制度,监理机构必须对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的出勤率进行专项管理,监理机构的所有人员配备应满足工程需要,不足人员由监理人及时补充,并确保监理工作到位,委托人在施工期间采用专人负责监理人员每天签到制,签到的结果作为出勤率考核依据。总监理工程师每月现场办公时间不少于21天,每无故缺勤一个工作日应支付违约金200元。在相应专业工程施工期间,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在现场办公,每缺席一天每人次应支付违约金100元。当监理机构的人员平均出勤率低于80%时,委托人有权不再支付监理费用,监理人必须完成全部监理工作,同时另行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违约金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由于监理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工期每拖后一天,委托人对监理人罚款500元。 13.5监理过程中监理人人员的安全自行负责。
第二卷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1.项目概况 昭平台水库位于淮河流域沙颍河水系沙河本干上,坝址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城以西12km,水库控制流域面积 1430km2,昭平台水库扩容后是一座以防洪、灌溉为主,结合供水,兼顾发电的大(1)型水库,水库总库容13.56亿m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加高拦河坝、白土沟副坝,新建1#、2#、3#副坝,改造杨家岭泄洪闸为混凝土坝,拆除重建尧沟溢洪道,改造加固输水洞,新建生态基流电站,整治总干渠、生态基流尾水渠和泄洪通道,管理和交通设施及信息化等内容。 2.监理范围及内容 2.1 监理范围 建设监理2标(合同编号:ZPTSKKRGC-2024-JL2)服务内容为: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中尧沟溢洪道、泄洪通道整治;杨家岭混凝土坝、2#副坝及坝顶连接路;输水洞、电站;及对应的安全监测设备及安装工程(含施工期监测和数据处理);自动化和信息化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附属工程和施工准备工程(补充)的全过程监理工作。 2.2 监理工作内容 2.2.1 按照监理合同对监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设计跟踪与核查 (2)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3)工程施工进度控制 (4)工程施工投资控制 (5)安全、文明施工控制 (6)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7)工程施工信息管理 (8)协调工程施工各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9)工程竣工后,依据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向业主提供监理合同规定套数的完整的监理资料。 2.2.2 设计、施工监理 (1)对设计院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 (2)参与质量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3)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试验单位的资质并认可。 (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 (5)编制一级网络计划。核查二级网络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文明施工措施。 (6)审查施工单位开工申请报告。 (7)审查施工单位质保体系和质保手册及安全体系并监督实施。 (8)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9)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件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成品保护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10)参加主要设备的现场开箱检查。对设备保管提出监理意见。 (11)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下达“暂停施工”的通知,并通报业主。 (12)审查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书。工程付款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13)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维护业主和施工单位的正当权益。 (14)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时,应书面报告业主并提出建议。 (15)向业主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其他工程和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2.2.3 监理资料的整理 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资料、图纸等监理资料;合同完成或终止时装订成册和刻录光盘后移交给业主。 2.3 监理工作大纲 2.3.1 工程设计审查 组织专业人员对设计院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2.3.2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1)为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目标的全面实现,提高工程项目达到预期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质量目标,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建立本项目的质量控制体系; (3)督促承包商健全与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4)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严格控制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 (6)施工工艺过程质量控制:现场检查、旁站、量测、试验; (7)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8)审核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并经业主同意; (9)进行质量、技术鉴定; (10)组织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单项工程的质量评定; (11)定期向业主报告有关工程质量的动态情况; (12)组织工程阶段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3)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14)监督施工单位按合同质量标准施工,达到合格工程标准,符合验收条件; (15)按合格质量目标对工程全过程实施控制。 2.3.2 工程施工进度控制 (1)编制工程施工进度控制工作细则; (2)审核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进度网络计划或横道图计划; (3)审核承包商提交的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4)对施工进度实施动态控制,定期检查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对施工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进行比较,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以保证工程项目按期竣工交付使用; (5)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施工进度的动态情况。 2.3.3 工程施工投资控制 (1)编制工程施工年、季、月资金使用计划; (2)严格控制工程施工各项变更,及时将变更情况登记并报送业主; (3)对主要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报送业主; (4)核实确认承包商已完工程量,及时签认工程进度款付款凭证并报送业主; (5)对工程建设投资实施动态控制,对实际投资与合同价进行比较,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以保证工程建设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6)以施工合同为依据,及时、合理地处理工程索赔事项。加强主动监理,减少工程索赔的发生; (7)定期与不定期向业主报告有关工程建设投资的动态情况。 2.3.3 安全、文明施工控制 (1)审核承包商提交的安全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2)督促承包商落实安全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3)定期与不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3.4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1)协助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审核分包商资格; (3)督促总承包和分包商合同双方全面履行工程施工合同; (4)公正、科学、合理地处理施工合同纠纷; (5)定期向业主报告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 2.3.5 工程施工信息管理 (1)及时收集、整理工程施工质量信息、进度信息、投资信息、合同管理信息,为业主各项决策提供服务; (2)利用计算机管理技术,建立工程施工信息档案。 2.3.6 协调工程施工各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1)协助业主协调工程施工外部关系; (2)协调工程施工中业主、设计单位、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2.3.7 工程竣工后,依据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向业主提供监理合同规定套数的完整的监理资料。 3.监理控制要求 3.1 工程质量控制: 监理单位必须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要求从原材料进场到成品完成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控制。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施工用于本工程、杜绝不合格产品出现。 3.2 工程工期控制: 严格按合同工期控制工程施工工期,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网络计划,定期检查网络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审查施工单位调整网络计划,使其能够按期完工。 3.3 工程投资控制: 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控制各项工程变更,审查工程变更的合理性。一般不得突破工程合同价,负责合格项目的验收签证,以此作为业主审查承包商工程量支付其工程款的基本依据。 3.4 工程安全控制: 工程安全控制措施得力,不留隐患。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安全方法措施。 3.5 工程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工程现场的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要求监理单位协调好现场各有关单位的关系,处理解决各单位之间因工程施工而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协助业主办理与工程相关的所有手续。 4.监理依据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监理目标要求 工程投资控制在合同价格以内,工程质量控制达到合格标准,工程进度控制在合同工期之内。 6.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6.1 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6.2 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6.3 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出行车辆等。 6.4 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6.5 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6 监理人自行考虑并自备本项目所需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等。 6.7 监理人自行考虑并自备试验用房、样品用房等。 6.8 监理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提供必要的监理仪器。 6.9 其他需要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条件由监理人自行考虑。 投标人如需查看本工程可研相关资料,可自行联系招标人查阅。
第三卷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 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监理标、检测标、咨询标和施工准备工程(补充)施工标
投 标 文 件 建设监理2标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格式自拟)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监理标、检测标、咨询标和施工准备工程(补充)施工标建设监理2标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监理服务期限: ,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资格审查声明; (5)监理报酬清单; (6)投标人基本情况; (7)监理大纲; (8)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日历天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三)总监理工程师无在建承诺书 无在建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监理标、检测标、咨询标和施工准备工程(补充)施工标建设监理2标的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职务。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四)投标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投标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郑重承诺: 在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监理标、检测标、咨询标和施工准备工程(补充)施工标建设监理2标招标项目投标活动中,我公司提交投标文件所有的投标资料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意接受招标人做出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资格及没收投标保证金等的决定,同时愿意接受有关部门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做出的其他处罚。
投标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五)项目部人员到位承诺 项目部人员到位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若我单位在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监理标、检测标、咨询标和施工准备工程(补充)施工标建设监理2标招标中有幸中标,我公司郑重承诺: 一旦我公司有幸中标,保证按投标文件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及时到岗到位。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我公司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现场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工作,有权要求我公司予以更换。我公司无条件接受,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我公司保证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常驻工地负责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发包人可随时检查我公司上述人员是否到位,如发现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发包人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则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对我公司进行处罚。 特此承诺 投标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投标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监理标、检测标、咨询标和施工准备工程(补充)施工标建设监理2标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或签章后生效,本授权书至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效。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或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章或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手机号码: 联系邮箱: 办公电话: 年 月 日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注:投标人如未授权代理人,则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授权委托书及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投标保证金
注:后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四、资格审查资料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资质要求: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 总监理工程:拟任总监理工程师持有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且具有水利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并出具无在建工程承诺书(拟投入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任职,合同工程已完工或变更手续齐全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视为无在建工程); 财务要求:提供企业2021年、2022年、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投标单位为新成立企业,提供自注册年度后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信誉要求: 1、对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公布和查询平台”失信被执行人的、“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禁止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被列入“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禁止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2、市场主体被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河南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黑名单”的,禁止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3、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自2021年9月1日至今)是否有行贿犯罪情况说明(格式自拟)。如提供虚假情况说明的,招标人将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如存在行贿犯罪情况的,按不良行为处理。 其他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附:纳税及社会保障金缴纳证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自行承诺,格式自拟)、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2、投标人及其拟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委托代理人(投标人如授权委托代理人)均须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公开;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同时出具承诺函(格式自拟)。)。 五、监理报酬清单1.监理报酬清单说明 2.监理报酬清单
六、投标人基本情况(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
注:如投标人不提供财务状况相关证明材料,则在表格中填写“/”;如投标人提供财务状况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填写表格中内容,在本表后附符合评分标准评审要求的财务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可自行考虑是否提供。不提供不予评审计分。 (三)近年类似项目情况 (1)项目情况汇总表
注:1.本汇总表必须与近年完成的项目情况表中的内容相对应。 2.表格中填写的合同签订时间应具体到日,合同价格以“元”进行填写。 3.当本表内容与所附证据材料不一致时,应以所附证据材料为准。
(2)项目情况表
注:(1)如投标人不提供相关业绩,则在表格中填写“/”; (2)如投标人提供相关业绩,如实填写表格中内容,在本表后附有符合评分标准评审要求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评审要求,不予计分。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四)项目人员管理信息 (1)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2)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 (姓名) 简历表
注:1.投标人应如实填写表格中内容。本表后可附有符合评分标准评审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可自行考虑是否提供。不提供不予评审计分。 2附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劳动合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职称证(高级或正高级)、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或照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网页公示证明材料。 (3)其他主要人员简历表 监理工程师 (姓名) 简历表
注:1.本表后应附监理工程师身份证、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任一保险种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3.本表后可附有符合评分标准评审要求的监理工程师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可自行考虑是否提供。不提供不予评审计分。
(五)主要参加人员签字备案表
注:1.主要人员指拟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2.投标文件中应附本人签字原件的扫描件。 (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七)企业良好行为信息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汇总表
注:(1)如投标人不提供相关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相关证明,则在表格中填写“/”; (2)如投标人提供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相关证明,如实填写表格中内容,在本表后附有符合评分标准评审要求的企业奖励、荣誉、信用等级、奖项、体系认证等信息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可自行考虑是否提供。不提供不予评审计分。 (八)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不良记录信用信息公开材料
(九)说明
注:针对近三年承建的水利工程是否发生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一般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等情况作出说明,格式自拟。
七、监理大纲八、其他资料投标信息采集(附至最后一页) 1、投标人名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地址(同营业执照地址): 4、投标报价: 5、工期: 6、项目管理机构组成: 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及注册证书编号: 技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职称级别及职称证书号: 项目其他组成人员岗位及姓名: 7、类似业绩汇总表
附件一: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人,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人,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二: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年 月 日
说明: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可不提供此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附件三: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凡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但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符合条件的需在投标文件中附扫描件。
附件四: 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 各供应商: 欢迎贵公司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河南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10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查询联系。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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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