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技师学院
乙方:厦门奇达电子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GT[GK]2019002-1的智能制造专业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教学专用仪器 | 四轴加工中心设备 | 2 | 台 | 国内 | 634000 | 1268000 | 永进机械 | NCV102A | ||||||
1 | 1-2 | 教学专用仪器 | 普通铣床设备 | 1 | 批 | 国内 | 1140000 | 1140000 | 详见供货范围清单 | 详见供货范围清单 | ||||||
合计: | 2408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万零捌仟元整(¥2408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45 天内设备到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项目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包 品目号 投标标的 型号规格 数量 产地 制造商名称 1 1-1 立式升降台铣床 XA5032 8台 北京 北京北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1-2 万能升降台铣床 XA6132 1套 北京 北京北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1-3 立式加工中心(含第四轴) NCV102A 2台 上海 永进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6.1.2货物验收:货物运抵招标人处后由双方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进口货物,其原产国家须明确地标明在投标文件中;在交货时应附上原产地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及进口报关单。 6.1.3系统验收:乙方根据招标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测试后,由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使用性能方面的验收,以确保设备能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验收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1.4甲方有权委托我国相关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单位、机构针对中标货物的精度、性能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将做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 6.1.5验收时乙方必须派代表参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合同签订后支付30%预付款 |
2 | 65 | 全部货物到达采购人指 定地点后并通过验收后支付65% |
3 | 5 | 质保期后支付5%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1%。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3 %。 10.1.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1%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 1 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0 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质保期:贰年,自所有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设备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免费修复,失效零件予以免费更换,更换时所发生的商检、运输、清关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4.2.在质保期间出现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以内响应,12小时内维修人员到场,24小时内排除故障。2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的,在3个日历日内提供代用设备或提出经甲方同意的解决方案。 14.3.质保期满前1个月内乙方就所有货物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并写出正式报告,如发现潜在问题,应负责排除。如出现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对设备进行免费维修和零配件的更换。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厦门技师学院 | 乙方: | 厦门奇达电子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文勤路8号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莲岳里134号307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黄莲花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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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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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2-7760152 |
联系方法: | 1380609513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毅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80110400000017 |
签订地点:厦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