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浦县应急管理局
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3]ZZGS[GK]2021004的2021年漳浦县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150499 其他保险服务 | 其他保险服务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1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970257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柒万零贰佰伍拾柒元整(¥970257.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7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漳浦县应急管理局;
4.3交付条件: 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及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准时,保质保量向采购人提供服务.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保险责任及保额 第一部分 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全县居民(含流动人口)以及由市、县、(镇、乡)三级政府及村委会统一组织的抢险救灾人员,在漳浦县辖区范围内,由于发生下列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伤残、住院津贴及抢救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的赔偿限额进行赔付。 1、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特指:暴风、暴雨、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崖崩。 2、在自然灾害及突发性公共事件灾难现场施救人员和见义勇为人员。 3、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二)赔偿标准: 1.死亡: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20000元。 2.失踪:期满30天,经公安部门确认,保险人负责赔偿。每人最高赔偿限额120000元。若失踪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没有死亡,全额退还赔付金额。 3.残疾:按人身残疾程度分十个等级予以赔付。 第一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20000元; 第二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8000元; 第三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96000元; 第四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4000元; 第五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72000元; 第六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60000元 第七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8000元 第八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6000元 第九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4000元 第十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2000元。 残疾评定标准详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协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4.住院津贴:每人每日津贴100元,全年最多给付180天。 5.医疗抢救费用:保额最高20000元/人。 第二部份 溺水救助责任 (一)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全县居民(含流动人口)因游泳溺亡、不慎跌落溺亡的,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由保险人按照约定赔偿标准给付一次性身故补偿金及医疗抢救费用。 (二)赔偿标准: 1.死亡: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 2.医疗抢救费用:保额最高20000元/人。 第三部份 高空坠物伤人救助责任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全县居民(含流动人口)在承保区域内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抢救费用。 (一)赔偿标准: 1.死亡: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60000元。 2.残疾:按人身残疾程度分个等级予以赔付。 第一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60000元; 第二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4000元; 第三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8000元; 第四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2000元; 第五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6000元; 第六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00元; 第七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4000元; 第八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8000元; 第九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2000元; 第十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6000元。 残疾评定标准详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协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3、医疗抢救费用:保额最高20000元/人 5.2、理赔服务 (一)、乙方应商履行上门代办理赔手续,代理人伤医疗跟踪,安抚伤者及其家属并进行伤者医院探视,代理客户陪同伤者进行伤残鉴定跟踪责任。 (二)、对万元以下赔款,在理赔材料提供完毕后的3日内(工作日),乙方须将赔款支付到位,如遇特殊原因未能如期支付,乙方应将原因书面向保险经纪公司说明。 (三)、出险报案及理赔证据:遇有出险时,乙方无论从何种渠道获得信息,必须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进行现场施救及勘察;遇出险未及时报案时,乙方应以有关管理、执法、救援等单位事故处理记录、市民见证及监控(含手机视频录像)等作为理赔参考依据。 5.3、保险经纪服务 本项目采购人将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全程进行服务,履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保险方案制定、保险供应商选择标准建议、保险合同签订审查、保险供应商履约及服务运行情况监督、与本项目关联的涉法(诉)咨询,其经纪运行费按招标保费的10%,依法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4、宣传服务 乙方须在中标后加大力度宣传自然灾害的知识,拟投入宣传费用及方案需报甲方确认后方可实施,并邀请甲方参与活动验收。要求一年内组织不得少于两次宣传自然灾害活动。并收集整理活动相关材料待项目结束后一并抄送采购人存档。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及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准时,保质保量向采购人提供服务。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中标人交付保险声明书及发票后, 由采购人按实际参保人数结算,中标单价×实际需求数量。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97025.7元。
9、合同有效期
一年。
10、违约责任
无。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保险责任及保额 第一部分 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全县居民(含流动人口)以及由市、县、(镇、乡)三级政府及村委会统一组织的抢险救灾人员,在漳浦县辖区范围内,由于发生下列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伤残、住院津贴及抢救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的赔偿限额进行赔付。 1、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特指:暴风、暴雨、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崖崩。 2、在自然灾害及突发性公共事件灾难现场施救人员和见义勇为人员。 3、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二)赔偿标准: 1.死亡: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20000元。 2.失踪:期满30天,经公安部门确认,保险人负责赔偿。每人最高赔偿限额120000元。若失踪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没有死亡,全额退还赔付金额。 3.残疾:按人身残疾程度分十个等级予以赔付。 第一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20000元; 第二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8000元; 第三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96000元; 第四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4000元; 第五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72000元; 第六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60000元 第七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8000元 第八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6000元 第九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4000元 第十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2000元。 残疾评定标准详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协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4.住院津贴:每人每日津贴100元,全年最多给付180天。 5.医疗抢救费用:保额最高20000元/人。 第二部份 溺水救助责任 (一)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全县居民(含流动人口)因游泳溺亡、不慎跌落溺亡的,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由保险人按照约定赔偿标准给付一次性身故补偿金及医疗抢救费用。 (二)赔偿标准: 1.死亡: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 2.医疗抢救费用:保额最高20000元/人。 第三部份 高空坠物伤人救助责任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全县居民(含流动人口)在承保区域内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抢救费用。 (一)赔偿标准: 1.死亡: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60000元。 2.残疾:按人身残疾程度分个等级予以赔付。 第一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60000元; 第二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4000元; 第三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8000元; 第四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2000元; 第五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6000元; 第六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00元; 第七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4000元; 第八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8000元; 第九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2000元; 第十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6000元。 残疾评定标准详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协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3、医疗抢救费用:保额最高20000元/人 理赔服务 (一)、乙方应商履行上门代办理赔手续,代理人伤医疗跟踪,安抚伤者及其家属并进行伤者医院探视,代理客户陪同伤者进行伤残鉴定跟踪责任。 (二)、对万元以下赔款,在理赔材料提供完毕后的3日内(工作日),乙方须将赔款支付到位,如遇特殊原因未能如期支付,乙方应将原因书面向保险经纪公司说明。 (三)、出险报案及理赔证据:遇有出险时,乙方无论从何种渠道获得信息,必须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进行现场施救及勘察;遇出险未及时报案时,乙方应以有关管理、执法、救援等单位事故处理记录、市民见证及监控(含手机视频录像)等作为理赔参考依据。 保险经纪服务 本项目采购人将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全程进行服务,履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保险方案制定、保险供应商选择标准建议、保险合同签订审查、保险供应商履约及服务运行情况监督、与本项目关联的涉法(诉)咨询,其经纪运行费按招标保费的10%,依法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宣传服务 乙方须在中标后加大力度宣传自然灾害的知识,拟投入宣传费用及方案需报甲方确认后方可实施,并邀请甲方参与活动验收。要求一年内组织不得少于两次宣传自然灾害活动。并收集整理活动相关材料待项目结束后一并抄送采购人存档。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此项目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标,现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对此项目开展承保,理赔等相关服务。 。
甲方: | 漳浦县应急管理局 | 乙方: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
住所: | 漳浦县应急管理局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88号平安大厦 |
单位负责人: | 柯文伟 | 单位负责人: | 叶青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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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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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6-3200753 |
联系方法: | 18959632916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鼓楼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3110101040007489 |
签订地点: 福建省漳州市
签订日期:2021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