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运河湾半岛人行桥工程(合同登记)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2/06/2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运河湾半岛人行桥工程(合同登记)
附件:
- 人行桥-备案合同.pdf人行桥-备案合同.pdf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宿迁市建达市政养护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运河湾半岛人行桥工程施工及有
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运河湾半岛人行桥工程
2.工程地点:运河湾半岛人行桥位于运河路与运河湾路交叉口东北侧,人行桥南
连运河湾公园,北接运河湾半岛公园,跨越运河。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宿政发202212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运河湾半岛人行桥大型土石方、桥梁、附属道路、电气等施工。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6月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9月28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2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
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_合格_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贰仟柒佰捌拾柒万捌仟伍佰陆拾捌元捌角肆分(¥27878568.84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伍拾叁万捌仟捌佰捌拾柒元玖角叁分(¥538887.93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元);
人民币(大写)7
11一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_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朱辉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
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药
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
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121
本合同于2022年6月7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建设大厦901会议室_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
市政界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_份,承包人执肆份。
喜达
工程局
峰解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法定代印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明李
印永
91321391754606308W9131000063126503
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路793号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建设大厦九楼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邮政编码:223800200120邮政编码:
电电话:0527-84387001021-61691997话:
开户银行:江苏民丰农商银行营业部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东方路支行
账号:3213020681010000199142账号:31001520331059090304
2022年6月7日2022年6月7日
13-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施工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通知)及答疑、
投标文件及附件;(2)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3)双方有关工程的合同
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江苏华盛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通信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副淮路73号2幢办公楼。
1.1.2.5设计人:
名称: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通信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41号。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永久占地包括: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1.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标准和规范
-41
1.3.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3.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3.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
及投标函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全套施工图贰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与本合同工程内容相关的图纸,承包人收到图
纸后应认真核对,如发现有明显错误或遗漏,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包人,否则应
承担全部责任。
1.5.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工程进度计划、材料进场总计划、设备进场计
划。进场施工前提供材料计划,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
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发包人供材料清单、承包人购材料清单、材
料进场计划等资料)。分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15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贰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加盖承包人公章;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资料后七天。
1.5.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6联络
1.6.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_五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
151
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项目部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秦佳佳
工地项目部办公室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朱辉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王亚超
1.7.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只有项目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才能进入施工现场,
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能进入施工现场,如果擅自进入现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
自行负责。
1.7.2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备。
1.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1.8知识产权
1.8.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
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
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履行图纸的保密义务,不
得将图纸内容泄露给无关的第三方或将图纸用于非发包方同意的本工程以外的其他
工程。
1.8.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承包人所有。
1.8.3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一
切事宜。
1.8.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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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如有,将由承包人承担。
1.9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
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
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秦佳佳
身份证号:320324199011286538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批权;工
程变更的确认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款的审查权和支付权;特殊
及重要施工工艺和材料发包;合同的解释等等。
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2.2.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
要求及完成的时间:计划工期前将施工现场各种障碍物清除。如发包人认为需承包人
积极配合或需要清除的障碍物,承包人应服从安排,配合工作,费用按责任划分,参
照通用条款。(2)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
求:承包人根据现场考察后,自行完成用水用电,关系由发包人负责协调,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在投标报价时一并考虑在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3)关于材料
场地及办公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3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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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根据
合同工作内容要求,分别整理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竣工图纸和资料必须符合
城建档案馆要求,汇总为完整的建设项目竣工资料一式伍套报发包人。否则每迟一天,
按照专用条款16.2.2.19执行。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二式五套。
5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30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及电子形式(均有)。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通用条款执行。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朱辉
身份证号:321181199004188216;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注册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沪1312017201901072;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沪建安B(2020)3306454;
联系电话:17768648910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权利和义
务,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常
驻施工现场,要求其本人每周不少于6日、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工作。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详
见专用条款16.2.2.21条。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条款16.2.2.18条。
3.2.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条款16.2.2.22条。
3.2.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条款16.2.2.23
条。
181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中标通知
书发出后3日内,向监理人提供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
应当包含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
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证书等资料;以及各种技术人员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①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等)与承包人签订的劳动合
同和承包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资料;②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及相应的上岗证及资格证
明。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条款
16.2.2.24条。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发包人代表和总监
理工程师书面批准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条款16.2.2.25条。
3.3.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条款
16.2.2.18条。
3.4分包
3.4.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严禁分包、转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4.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5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6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_
191
后,不得对这些费用向发包人提出另行支付要求,发包人也将对这些费用不予另行支付。
(1)投标报价中的“甲供材料、暂列工程、暂定价材料”(包含而不限于)等承
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得不到施工的分项工程,承包人在投标时要充分考虑这部分项
目在中标后需缴纳的相关市场交易服务费等办理相关证书、通知书及其他许可证需缴
纳的费用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保管费、其他措施费等费用。
(2)在施工过程中材料的水平及垂直运输费用。
(3)项目区中因施工所产生的垃圾和扬尘的清理由承包单位负责,并承担其清
理费用。
20.5在施工中,承包人必须提前1周上报甲供材料使用计划(包括需要数量、
面积、规格等),在最终结算时,发包人将按“实际应该使用工程量外加定额规定的损
耗量”与承包人进行结算,超出部分将按甲供材料实际采购价和超出数量从支付的合
同价款中扣除。
20.6在施工中可能产生的变更:
(1)在原招标、投标及合同中包含有的内容,由承包人实施。其单价执行本专
用合同条款(八)工程变更规定。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执行;
(2)在原招标、投标及合同中未包含有的内容,发包人有权直接安排该部分项
目的实施人。如仍由承包人实施,其单价执行本专用合同条款(八)工程变更规定。
(3)在施工中产生的变更工程如增加的变更价款累计在合同价10%以内(含
10%),在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将不支付该增加价款,该部分价款将在工程审计后按合
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予以支付。
如增加的变更价款累计在合同价10%以上,超出部分,发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将
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予以支付。在合同价10%以内(含10%)部分,发包人仍将在
工程审计后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予以支付。
20.7承包人必须缴纳的费用:
(1)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中标公告发出之日起21日历天内);
(2)按《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
(2016)707号文件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对上述费用每延迟一天缴纳,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1万元/天的处罚。并从合同
价款中扣除。
1281
20.8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非主体和关键部位的分包,在分包前承包人必须书
面报发包人同意。且承包人必须就分包工程中“人工部分和分包的其他部分内容”与分
包人签订两份合同,并报发包人处备案,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分包和实施。同时分包
人必须具有管理部门核发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中规定的资质等级。如有违反,发包
人将对承包人处以1万元/次的处罚。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20.9施工用电由发包人在施工中协调解决,但电费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一)承包人被举报或经核查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所列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
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
(二)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告知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举证材料。
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其举证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串通投标和弄虚作
假行为的,均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1%
的违约金。
(三)承包人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
政处罚的,不影响本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四)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备案合同约定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
确保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常驻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经发包
人同意。发包人应在进场施工前严格核对进场施工队伍,承包人擅自改变项目负责人
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一律不得进场施工。
(五)实行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现场签到考勤制度。项目管理机构主要
成员每月出勤率不低于80%,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
(六)承包人存在合同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
应通过工程款结算方式,将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扣除,不得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
证金中扣除。
发包人应同时将承包人违约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
21.10串通投标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包人被举报或经核查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所列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
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
(二)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告知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举证材料。
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其举证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串通投标和弄虚作
1291
假行为的,均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3%
的违约金。
(三)承包人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
政处罚的,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四)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备案合同约定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
确保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常驻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经发包
人同意。发包人应在进场施工前严格核对进场施工队伍,承包人擅自改变项目负责人
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一律不得进场施工。
(五)承包人存在合同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
应通过工程款结算方式,将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扣除,不得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
证金中扣除。
发包人应同时将承包人违约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20.11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按照《江苏省工程建
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
付农民工工资。
(三)施工企业保证不克扣和拖欠工资,不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
工资。
(四)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
等相分离,发包人须按时足额按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款项,用于
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承包人应主动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表报发包人审定。发包人应对承包人
实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审查。
(六)承包人未按上述(一)(二)(三)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
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2倍的违约金。
20.12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一)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
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
130—
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
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二)转包、违法分包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经核查,发现承包人存在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
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转包、违法分包
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问内举证或其证明材料不足以排除承包人存在
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
同金额2%的违约金,并视情况制正分包行为。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被
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
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20.13环境污染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开工前,施工方(承包人)主动履行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积极完善
各项申报手续。
(二)禁止违法夜间施工,杜绝噪声扰民现象发生。
(三)施工、作业现场采取隔离洒水、围挡、场地硬化、料场遮盖等措施,防止
扬尘污染。
(四)商品混凝王、建筑物料、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进出施工现场进行冲
洗,严防沿途抛洒、扬散。
(五)项目建设方(发包人)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应督促施工方(承包
人)采取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积极配合建设方(发包人)依
法完善各项环保手续并规范施工,杜绝环境污染及扰民现象发生。施工方(承包人)
违反本条规定情形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1万元至5万元违约金。
项目建筑物料供应、渣土运输等服务方在物料供应、运输服务过程中,违反本条
规定情形,导致建筑物料、渣土等沿途抛洒、扬散的,每发生一次,应由施工方(承
包人)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1万元至5万元违约金。
-31—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宿迁市建达市政养护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协商一致就运河湾半岛人行桥工程施工(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运河湾半岛人行桥大型土石方、桥梁、附属道路、电气等施工,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市政工程为2年;
3.管线、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4.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
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
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
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1321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
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市政养美
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
件,满。
志工程局部
+
承包人:
峰解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法定代
印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321391754606308W9131000063126503X
印永
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路793号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建设大厦九楼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邮政编码:223800200120邮政编码:
电话:021-61691997电话:0527-84387001
1
开户银行:江苏民丰农商银行营业部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路支行
账
号:3213020681010000199142账号:31001520331059090304
2022年6月7日2022年6月7日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3—
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发包人:宿迁市建达市政养护有限公司
承包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加
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运河湾半岛人行桥工程施工建设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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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有序地进行,宿迁市建达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担运
河湾半岛人行桥工程施工建设的承包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承包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廉政合同。
第一条: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运河湾半岛人行桥工程施工施工合同中各项规定,自觉按照合同
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
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
度。
(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
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
正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教育与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发
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应向执纪执法机关举报。
第二条:发包人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
(一)发包人及工作人员不准违反规定干预承包人的工程建设项目分包;不得挤
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款;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发包人及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或以赌博等形式非法收受承包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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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包人及工作人员不准让承包人报销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
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包人谋取不当利益。
(四)发包人及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
请;不准要求承包人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发包人及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
定关系人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
(六)发包人及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承包人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约定
在其离职后收受承包人财物。
(七)发包人及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收受承包人的贵重物品,不准收受承包人为
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住房或以借为名占用承包人的住房。
(八)发包人及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接受承包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
使其特定关系人获取薪酬;
(九)发包人及工作人员不准在与承包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取
酬、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三条:承包人在廉政建设方面义务
(一)承包人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发包人及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
证,或以赌博等形式非法赠送发包人财物。
(二)承包人不准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
费用。
(三)承包人不准以任何理由邀请发包人及工作人员参加对承包项目有影响公务
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准为其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承包人不准为发包人及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定关系人出国
(境)旅游提供方便
(五)承包人不准为发包人及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以安排工作为名,使其特定
关系人获取薪酬。
(六)承包人不准赠送发包人及工作人员贵重物品,不准为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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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住房或以借为名赠送住房。
(七)承包人不准违反规定将承包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分包或非法转包。
(八)承包人及工作人员不准与该工程的监理人员串通,违反工程计量、资金支
付、质量验评、绿化管养、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损害发包人利益,影响工程
质量、进度和安全。
(九)按照发包人和监督部门的要求,对农民工工资实行银行卡支付,不得克扣、
截留、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违规人员,由发包人主
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按
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违规人员,由承包人主
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按
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三)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除上缴有关财、
物处,监督监察部门还要对发、承包双方进行双倍的处罚。
第五条:监督检查
双方约定:自愿接受宿迁市纪委监委派驻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对
本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积极配合,包括提供有关资料和
财务账册凭证等,并接受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检查方式
本合同的履约情况由监督部门主持,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参加,检查方式为
不定期抽查、问卷调查、查看资料及财务账册等。检查时间、次数、检查结果和执行
违约责任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监督部门依据事实裁定。
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订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或
管养期满后止。
1361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一份,本工程监督监察部
门一份。
发包
峰解
法定代表人(或授理人)签字:
印建
不程局
章)
明李
法赛代我授权代理人
印蒙
三
签订日期: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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