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兰溪市城区路灯亮化提升工程及运维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18/05/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lxhjcg2018-a003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杨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何女士18258914547
标书截止时间2018/05/31
投标截止时间2018/06/20
公告正文
兰溪市城区路灯亮化提升工程及运维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受兰溪市明宇路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现就兰溪市城区路灯亮化提升工程及运维项目行公开招标采购该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EMC),由中标人投资并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项目路灯灯头及光源电器由中标人负责免费更换成LED灯头,效益来源于节约电费,其中节约电费按投标承诺(与业主分成比例)进行分配。共享效益期和质保期均为10年,共享效益期满后路灯资产无偿归政府所有。更换的灯头及光源电器不得低于第三章招标需求且满足招标人要求。

一. 招标项目编号: LXHJCG2018-A003

二. 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分散委托中介

三. 招标项目概况:

序号

项目名称

数量 单位 预算金额 简要规格描述

备注

序号

标项内容

数量

单位

简要改造内容、要求

备注

1

兰溪市城区路灯亮化提升工程及运维项目

1

约4500盏路灯LED节能改造(具体数量以实际改造为准),包括约1000余盏异型灯改造,具体详见第三章招标采购需求

合同期限:自协议签订次日起施工期(180日历天)加连续十年运营期(运营期自改造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 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二)特定条件: 1、本项目允许销售或生产上述招标产品的节能服务公司或制造商前来投标。 2、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并具有相应的生产和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 3、节能服务公司针对本项目选用合适的LED路灯产品参与本次投标,LED路灯产品的制造商须符合以下条件: 3.1、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在本项目中对投标人进行授权; 4、对参加本次投标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授权的制造商不允许参加本次投标。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五. 招标文件的报名/发售时间、地址、售价:

1. 报名/发售时间:2018-05-25至2018-05-31(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2. 报名/发售地址: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兰溪市丹溪大道18号信联大厦13楼1302室)报名处

3. 标书售价(元):每本500(售后不退)

六. 投标截止时间:2018-06-20 09:30:00

七. 投标地址: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兰溪市分中心(振兴路500号四楼开标室)

八. 开标时间:2018-06-20 09:30:00

. 开标地址: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兰溪市分中心(振兴路500号四楼开标室)

十.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元):40万

交付方式:银行电汇和转帐支票

收款单位(户名):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兰溪支行

银行账号:1530 1012 0104 9000 0031

十一.其他事项: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发售截止日之后收到采购文件的,以发售截止日为准)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招标公告为公告发布后至第6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之后潜在投标人仍然可以购买采购文件,但该投标人如对采购文件有疑问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询疑时间前提出,逾期提出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答复。

十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女士

联系电话:18258914547(694547)

地址:兰溪市丹溪大道信联大厦1302室

2、采购人名称:兰溪市明宇路灯建设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13757986229(776229)

地址:兰溪市下龙滩

十三.质疑及投诉:

投标方对招标文件有不解或不清楚的地方,应于有效答疑时间内向招标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如认为招标文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投标方如认为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使自 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招标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投标方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附件信息:

  • 公开采购公告.docx

    18.4K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