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关于《河池市2023年“八一”建军节慰问物资采购》(项目编号:HCZC2023-J1-990196-KLZB)质疑答复函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10/2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深圳市汉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洲腾工业区一栋三楼
邮编:518112
联系人:廖俊 联系电话:13510951963
法定代表人:廖俊 联系电话:13510951963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洲腾工业区一栋三楼
邮编:518112
深圳市汉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河池市2023 年“八一”建军节慰问物资采购(项目编号:HCZC2023-J1-990196-KLZB)项目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上午10::30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中,在要求提供“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资格声明”后,再次要求提供“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和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答复事项一:
1、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选择部分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
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的内容包含: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的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
但广西河池市不在此试点范围内。
详见网址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11/25/content_5653257.htm
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发〔2022〕35号),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清单中,已经没有《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第59条的内容。说明此内容目前没有得到推广使用。
详见网址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10/31/content_5722748.htm?eqid=a8ccfae8000c7da6000000026466cf09
2、贵公司提交的资格声明函中(第4点: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并按本项目响应文件“第三章”“第一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资格证明文件组成”完整提供证明材料。)。
但贵公司并未按照响应文件“第三章”“第一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资格证明文件组成”2.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2023 年 4月至 2023 年 9月内任意 1 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提供完整材料。
本次谈判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供应商提供“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和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是做为具备能力的基本要求,也是专家审核的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贵公司的质疑无法律依据,质疑无效。
质疑事项2: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认定我司提供的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答复事项二:
我公司依据谈判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第一节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1.1 资格证明文件组成,第2点:2.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 内任意 1 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 响应处理) ”。贵公司所提供的是1-3月份的税收证明材料,与谈判文件的规定要求不符,谈判小组按不响应谈判文件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贵公司的质疑无法律依据,质疑无效。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1.3 M
质疑供应商:深圳市汉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洲腾工业区一栋三楼
邮编:518112
联系人:廖俊 联系电话:13510951963
法定代表人:廖俊 联系电话:13510951963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洲腾工业区一栋三楼
邮编:518112
深圳市汉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河池市2023 年“八一”建军节慰问物资采购(项目编号:HCZC2023-J1-990196-KLZB)项目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上午10::30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中,在要求提供“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资格声明”后,再次要求提供“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和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答复事项一:
1、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选择部分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
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的内容包含: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的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
但广西河池市不在此试点范围内。
详见网址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11/25/content_5653257.htm
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发〔2022〕35号),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清单中,已经没有《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第59条的内容。说明此内容目前没有得到推广使用。
详见网址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10/31/content_5722748.htm?eqid=a8ccfae8000c7da6000000026466cf09
2、贵公司提交的资格声明函中(第4点: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并按本项目响应文件“第三章”“第一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资格证明文件组成”完整提供证明材料。)。
但贵公司并未按照响应文件“第三章”“第一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资格证明文件组成”2.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2023 年 4月至 2023 年 9月内任意 1 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提供完整材料。
本次谈判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供应商提供“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和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是做为具备能力的基本要求,也是专家审核的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贵公司的质疑无法律依据,质疑无效。
质疑事项2: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认定我司提供的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答复事项二:
我公司依据谈判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第一节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1.1 资格证明文件组成,第2点:2.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 内任意 1 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 响应处理) ”。贵公司所提供的是1-3月份的税收证明材料,与谈判文件的规定要求不符,谈判小组按不响应谈判文件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贵公司的质疑无法律依据,质疑无效。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1.3 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