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关于“滁宁城际铁路一期工程综合仿真实训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澄清答疑公告(二)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西省
发布时间
2021/11/2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关于“滁宁城际铁路一期工程综合仿真实训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澄清答疑公告(二)
czgc202111-055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滁宁城际铁路一期工程综合仿真实训系统设备采购项目中交易文件的部分内容作如下澄清答疑:
1、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1页“投标资格要求”第2条要求: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签约合同价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仿真培训系统业绩,该业绩指含调度员仿真培训系统、车站值班员仿真培训系统、列车司机仿真培训系统中的一项或多项(提供合同证明材料,如相关内容合同中不能直接体现,可提供业主证明)。 二、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24页“资信标评分细则”第1条“投标人业绩”要求:1、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具有单个签约合同价金额不低于1600万元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仿真培训实训系统的相关合同业绩的,每有1个得1分,最多得6分; 2、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具有单个签约合同价金额不低于1300万元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仿真培训实训系统的相关合同业绩的,每有1个得1分,最多得3分; 3、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具有单个签约合同价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仿真培训实训系统的相关合同业绩的,每有1个得1分,最多得1分。 注: 1、上述业绩内容不包含学校类、集成包类业绩; 2、时间以业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需同时提供合同及合同对应项目用户验收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计分; 3、一个业绩合同仅按照最高计分规则计分,不重复计分。 三、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24页“资信标评分细则”第2条“项目负责人”要求:1、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签约合同价金额不低于1600万元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仿真培训实训系统的相关合同业绩的,每有1个得1分,最多得3分; 2、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签约合同价金额不低于1300万元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仿真培训实训系统的相关合同业绩的,每有1个得1分,最多得2分。 注: 1、上述业绩内容不包含学校类、集成包类业绩; 2、时间以业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需同时提供合同及合同对应项目用户验收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计分; 3、合同中需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否则需提供甲方证明材料; 4、一个业绩合同仅按照最高计分规则计分,不重复计分。
上诉三点对业绩的要求,有明显的倾向性,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合同额等限制条件作为业绩评分的唯一依据,对我公司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四)项要求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四、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24页“资信标评分细则”第3条“相关证书认证”要求: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具有一个得2分,满分4分。 上述相关证书认证要求,也有明显的倾向性,招标文件要求的两个证书与本次招标项目没有任何的关联,很显然被加了限制条件。为某个公司特殊定制的评分标准。利用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我公司要求删掉以上不符合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部分,创造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
回复:
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评审业绩及相关资质的设定是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综合考虑了本项目对质量、工期、使用、服务等方面的实际需要,符合本招标项目要求。因此,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关于交货期 招标文件页码:第5页;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项交货期及技术性能指标:交货期: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90 日内到货,到货后, 60 天内交付使用。技术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验收标准,一次合格率达 100%。同时满足《用户需求书》中相关要求。 用户需求书:第5页 工期要求。投标方应确保交货期。交货日期: 2022 年 1 月 30 日前到货,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调试(暂定)。以上工期仅供投标人参考,以招标人最新工程筹划为准。 此处用户需求书的内容是否更改为:投标方应确保交货期。交货日期: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90 日内到货,到货后, 60 天内交付使用(暂定)。以上工期仅供投标人参考,以招标人最新工程筹划为准?
回复:
更改为:投标方应确保交货期。交货日期: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90 日内到货,到货后60 日内交付使用。
3、关于用户需求书13.5、13.6的内容说明 用户需求书:第63页。 13.5 技术文件和图纸清单 投标方应提供但不限于下列技术文件及图纸,投标方应参照 7.1 条和 7.2 条的原则要求,提供更充分的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 此处是否更改为:投标方应提供但不限于下列技术文件及图纸,投标方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提供更充分的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
回复:“投标方应参照 7.1 条和 7.2 条的原则要求”修改为“投标人应参照相关标准及最终用户实际需要”。
4、用户需求书:第65页。 13.6 竣工档案 3)竣工文件材料的整理、数量及质量要求按招标方档案管理要求执行。竣工文件应能长久保存,图纸为晒蓝图。竣工档案一式四套,其中正本不少于 1 份。技术文件归档数量包含在 8.5.2 中。 此处是否将“技术文件归档数量包含在 8.5.2 中”改为“技术文件归档数量在设计联络时确定”?
回复:技术文件归档数量在设计联络时确定。
5、关于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文件,第22页。 资格证明文件评审表第(7)条提到“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是否理解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虽任多个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此次参与投标的只有本公司,且养老保险仅只有本公司为其缴纳,是否只需要提供本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回复:
招标文件第22页“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现修改如下:
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本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6、关于技术标多处为暗标的描述。 招标文件,第12页。 注:该项目技术标为暗标评审,评审前系统自动对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编号;投标企业制作的技术标部分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技术标部分不得签章)等有关表述,否则技术标按零分处理。 在用户需求书中,多处要求提供鉴定报告、业绩证明材料等,与 “技术标为暗标评审,投标企业制作的技术标部分不直接出现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技术标部分不得签章)等有关表述”相矛盾。 此处是否理解为:将用户需求书中要求提供的鉴定报告、业绩证明等材料的扫描件(图片)中不得出现单位及个人信息等有关表述即可?
回复:是,暗标只针对技术标评审。投标单位须承诺用户需求书中要求提供的鉴定报告、业绩证明等材料为本单位真实存在的鉴定报告及相关业绩,未提供承诺函的技术标评审对应打分项为零分。(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7、投标单位交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滁宁城铁综合仿真设备”项目投标保证金。
回复:
招标文件第2页“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交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滁宁城铁电扶梯设备’项目投标保证金。”现修改如下: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交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滁宁城铁综合仿真设备”项目投标保证金。
8、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说明事项:7、投标人所提供的电扶梯设备是投标品牌原厂制造的成熟定型产品,不接受任何的委托贴牌的产品,否则取消中标资格。同时合同执行期间,招标人可对该项履约情况进行合理抽查,如若发现违反按严重违反合同处理。投标时须对此提供承诺函。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8、投标人所提供的电扶梯设备应是已经批量生产、技术成熟、投入运行的,且配件应为同系列匹配产品,承诺中标后按时提供合同或用户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取消中标资格。投标时须对此提供承诺函,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回复:
现修改为“7、投标人所提供的综合仿真实训系统设备是投标品牌原厂制造的成熟定型产品,不接受任何的委托贴牌的产品,否则取消中标资格。同时合同执行期间,招标人可对该项履约情况进行合理抽查,如若发现违反按严重违反合同处理。投标时须对此提供承诺函。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8、投标人所提供的综合仿真实训系统设备应是已经批量生产、技术成熟、投入运行的,且配件应为同系列匹配产品,承诺中标后按时提供合同或用户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取消中标资格。投标时须对此提供承诺函,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9、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变更为:2021年12月14日09时00分;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变更为:2021年12月14日09时00分至2021年12月14日10时00分。开标地点变更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六开标室(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二楼)
以上澄清内容与交易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内容为准,其他内容均执行原交易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投标人不及时关注网站,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招标人名称: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130号
联系人:朱经理
联系方式:1761088336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779号安徽国贸大厦509室
联系人:姚工
联系方式:0551-63736282
2021年11月26日
czgc202111-055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滁宁城际铁路一期工程综合仿真实训系统设备采购项目中交易文件的部分内容作如下澄清答疑:
1、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1页“投标资格要求”第2条要求: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签约合同价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仿真培训系统业绩,该业绩指含调度员仿真培训系统、车站值班员仿真培训系统、列车司机仿真培训系统中的一项或多项(提供合同证明材料,如相关内容合同中不能直接体现,可提供业主证明)。 二、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24页“资信标评分细则”第1条“投标人业绩”要求:1、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具有单个签约合同价金额不低于1600万元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仿真培训实训系统的相关合同业绩的,每有1个得1分,最多得6分; 2、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具有单个签约合同价金额不低于1300万元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仿真培训实训系统的相关合同业绩的,每有1个得1分,最多得3分; 3、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具有单个签约合同价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仿真培训实训系统的相关合同业绩的,每有1个得1分,最多得1分。 注: 1、上述业绩内容不包含学校类、集成包类业绩; 2、时间以业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需同时提供合同及合同对应项目用户验收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计分; 3、一个业绩合同仅按照最高计分规则计分,不重复计分。 三、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24页“资信标评分细则”第2条“项目负责人”要求:1、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签约合同价金额不低于1600万元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仿真培训实训系统的相关合同业绩的,每有1个得1分,最多得3分; 2、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签约合同价金额不低于1300万元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仿真培训实训系统的相关合同业绩的,每有1个得1分,最多得2分。 注: 1、上述业绩内容不包含学校类、集成包类业绩; 2、时间以业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需同时提供合同及合同对应项目用户验收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计分; 3、合同中需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否则需提供甲方证明材料; 4、一个业绩合同仅按照最高计分规则计分,不重复计分。
上诉三点对业绩的要求,有明显的倾向性,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合同额等限制条件作为业绩评分的唯一依据,对我公司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四)项要求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四、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24页“资信标评分细则”第3条“相关证书认证”要求: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具有一个得2分,满分4分。 上述相关证书认证要求,也有明显的倾向性,招标文件要求的两个证书与本次招标项目没有任何的关联,很显然被加了限制条件。为某个公司特殊定制的评分标准。利用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我公司要求删掉以上不符合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部分,创造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
回复:
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评审业绩及相关资质的设定是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综合考虑了本项目对质量、工期、使用、服务等方面的实际需要,符合本招标项目要求。因此,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关于交货期 招标文件页码:第5页;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项交货期及技术性能指标:交货期: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90 日内到货,到货后, 60 天内交付使用。技术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验收标准,一次合格率达 100%。同时满足《用户需求书》中相关要求。 用户需求书:第5页 工期要求。投标方应确保交货期。交货日期: 2022 年 1 月 30 日前到货,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调试(暂定)。以上工期仅供投标人参考,以招标人最新工程筹划为准。 此处用户需求书的内容是否更改为:投标方应确保交货期。交货日期: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90 日内到货,到货后, 60 天内交付使用(暂定)。以上工期仅供投标人参考,以招标人最新工程筹划为准?
回复:
更改为:投标方应确保交货期。交货日期: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90 日内到货,到货后60 日内交付使用。
3、关于用户需求书13.5、13.6的内容说明 用户需求书:第63页。 13.5 技术文件和图纸清单 投标方应提供但不限于下列技术文件及图纸,投标方应参照 7.1 条和 7.2 条的原则要求,提供更充分的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 此处是否更改为:投标方应提供但不限于下列技术文件及图纸,投标方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提供更充分的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
回复:“投标方应参照 7.1 条和 7.2 条的原则要求”修改为“投标人应参照相关标准及最终用户实际需要”。
4、用户需求书:第65页。 13.6 竣工档案 3)竣工文件材料的整理、数量及质量要求按招标方档案管理要求执行。竣工文件应能长久保存,图纸为晒蓝图。竣工档案一式四套,其中正本不少于 1 份。技术文件归档数量包含在 8.5.2 中。 此处是否将“技术文件归档数量包含在 8.5.2 中”改为“技术文件归档数量在设计联络时确定”?
回复:技术文件归档数量在设计联络时确定。
5、关于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文件,第22页。 资格证明文件评审表第(7)条提到“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是否理解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虽任多个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此次参与投标的只有本公司,且养老保险仅只有本公司为其缴纳,是否只需要提供本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回复:
招标文件第22页“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现修改如下:
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本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6、关于技术标多处为暗标的描述。 招标文件,第12页。 注:该项目技术标为暗标评审,评审前系统自动对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编号;投标企业制作的技术标部分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技术标部分不得签章)等有关表述,否则技术标按零分处理。 在用户需求书中,多处要求提供鉴定报告、业绩证明材料等,与 “技术标为暗标评审,投标企业制作的技术标部分不直接出现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技术标部分不得签章)等有关表述”相矛盾。 此处是否理解为:将用户需求书中要求提供的鉴定报告、业绩证明等材料的扫描件(图片)中不得出现单位及个人信息等有关表述即可?
回复:是,暗标只针对技术标评审。投标单位须承诺用户需求书中要求提供的鉴定报告、业绩证明等材料为本单位真实存在的鉴定报告及相关业绩,未提供承诺函的技术标评审对应打分项为零分。(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7、投标单位交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滁宁城铁综合仿真设备”项目投标保证金。
回复:
招标文件第2页“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交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滁宁城铁电扶梯设备’项目投标保证金。”现修改如下: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交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滁宁城铁综合仿真设备”项目投标保证金。
8、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说明事项:7、投标人所提供的电扶梯设备是投标品牌原厂制造的成熟定型产品,不接受任何的委托贴牌的产品,否则取消中标资格。同时合同执行期间,招标人可对该项履约情况进行合理抽查,如若发现违反按严重违反合同处理。投标时须对此提供承诺函。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8、投标人所提供的电扶梯设备应是已经批量生产、技术成熟、投入运行的,且配件应为同系列匹配产品,承诺中标后按时提供合同或用户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取消中标资格。投标时须对此提供承诺函,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回复:
现修改为“7、投标人所提供的综合仿真实训系统设备是投标品牌原厂制造的成熟定型产品,不接受任何的委托贴牌的产品,否则取消中标资格。同时合同执行期间,招标人可对该项履约情况进行合理抽查,如若发现违反按严重违反合同处理。投标时须对此提供承诺函。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8、投标人所提供的综合仿真实训系统设备应是已经批量生产、技术成熟、投入运行的,且配件应为同系列匹配产品,承诺中标后按时提供合同或用户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取消中标资格。投标时须对此提供承诺函,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9、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变更为:2021年12月14日09时00分;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变更为:2021年12月14日09时00分至2021年12月14日10时00分。开标地点变更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六开标室(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二楼)
以上澄清内容与交易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内容为准,其他内容均执行原交易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投标人不及时关注网站,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招标人名称: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130号
联系人:朱经理
联系方式:1761088336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779号安徽国贸大厦509室
联系人:姚工
联系方式:0551-63736282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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