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酒井哈尼族乡卫生院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服务市场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金额
6.75万元
项目地址
云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9/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酒井哈尼族乡卫生院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服务市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842547000017728787)采购已经结束,现将采购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酒井哈尼族乡卫生院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服务市场采购项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1842547000017728787
项目联系人:石海云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计划文号:
采购计划金额(元):
项目所在行政区划名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报价起止时间:-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酒井哈尼族乡卫生院
采购单位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
采购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石海云:18787897625
三、成交信息
成交日期:2022年9月23日
总成交金额(元):67500(人民币)
成交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成交金额:
序号 | 成交供应商名称 | 成交供应商地址 | 成交金额(元) |
1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 | 云南省普洱市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东路22号 | 67500.0 |
四、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五、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成交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成交金额(元) | 报价明细 |
1 | 普洱互联网专线/数据专线/和商务/云计算服务/ICT集成、运维服务 | 1 | 67500.0 | 67500.0 | 响应附件: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酒井哈尼族乡卫生院云桌面协议.pdf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酒井哈尼族乡卫生院云桌面协议.pdf 服务响应:24小时 |
||
2 | 【运费】 | 1 | 0.0 |
六、其他补充事宜:
SHL:E2TE
合同编号:【3202250
移动云业务服务协议司普
公
南
动动
移
甲方:澜沧拉祛族自治县酒井哈尼族乡卫生院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
1
签订日期:2022年6月24日
普洱
司
心
签订地点:云南·澜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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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廖昂部门负责人:蒋云和
2E座1209
H上215
甲方:澜沧拉裕族自治县酒井哈尼族乡卫生院
经办人:王应东
联系电话:15125572694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
经办人:廖昂司普洱分
公
联系电话:13987960608
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规
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在充分协商和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就甲方使
用乙方移动云业务达成如下服务协议:
第一条网络(通信)服务
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通信服务,乙方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
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通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通信服
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协议和业务受理单约定。甲方按照乙方规定办理手
续,缴纳费用。
第二条业务(产品)内容和资费
(一)业务(产品)内容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移动云业务是指:基于中国移动的云数据中心资源,采用多种接入
模式、数字化运营管理、面向客户提供全面基础资源、平台能力、软件应用的服务。
2.移动云业务分为基础业务和资源产品。移动云基础业务是指乙方提供的业务账户开
通、密码设置等相关服务,通过上述账户,甲方可以进行网站登录、业务订购、业务使用
等;移动云资源产品是指为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源、平台能力、软件应用的产品的服务。
3.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为甲方办理业务开通事宜。
(1)基础业务开通:乙方将根据移动云业务的注册规则向甲方提供账户名及密码,甲
方通过该账户享受乙方提供的移动云服务,而该账户所发出的指令及相关行为视为甲方的行
为。
(2)资源产品开通:乙方将通过移动云官方网站(http://ecloud.10086.cn/)页面展
示乙方所能提供的资源服务类别供甲方选购。乙方根据本款第(1)项的规定向甲方分配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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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廖昂部门负责人:蒋云和
1
户后,甲方通过上述账户发出具体订购指令的,视为甲方决定接受相关业务内容。经双方协
商,也可通过签署补充附件、订单等形式约定资源产品开通相关事宜。
(二)资费标准
1.移动云基础业务和移动云资源产品计费规定如下:
(1)甲方开通移动云基础业务,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甲方开通移动云资源产品的,
乙方将根据甲方在移动云官方网站实际订购的移动云资源产品情况,按照移动云官网的价格
标准收取费用:若附件二中对资费有说明的,以本协议中附件二中的资费为准
(2)甲方开通资源和费用的情况以附件二移动云业务受理单为准。若后期需业务变更
且变更内容在本协议范围内,以甲方加盖公章的移动云业务受理单为准。
(3)乙方承诺,如甲方在移动云官方网站实际订购了附件二约定的相关资源产品时,
乙方将根据甲方在移动云官方网站实际订购的移动云资源产品情况,按照在服务订购页面上
所选购服务的类型以及相对应的费用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4)如乙方在移动云官方网站推出了本协议附件二之外的资源产品,且已被甲方订购
的,乙方将根据订购页面展示价格标准收取费用,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优惠促销活动,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打折或赠送服务。
甲方有权选择是否参加乙方开展的促销活动,如甲方决定参加,则甲方享受乙方促销活动的
所有优惠。
3.服务费用以乙方根据甲方订购资源产品的类别、使用时间、流量等进行计费出账,费
用结算以自然月为一计费周期。
(1)服务费用账单由乙方计费系统出具,账单中应包含该计费周期内各业务的实际发
V
生情况、结算金额以及其它对账所需的业务信息。
(2)每计费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该周期服务费用账单以电子邮件的方式
发送至本协议所约定的甲方指定联系人及指定邮箱,甲方在收到乙方该周期服务费用清单后
5个工作日内,同乙方进行对账,确认该账期的结算总金额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指
定联系人。若甲乙双方对账出现误差,误差金额不超过乙方账单所列费用总金额的3%时,
则甲乙双方按照乙方出具的服务费用账单所列总金额作为结算依据:当甲乙双方对账误差超
过乙方账单所列费用总金额的3%时,则甲乙双方应在10工作日内重新对账并确定应结算
金额。甲乙双方进行的重新对账不影响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甲方超过上述期限未对乙方账
单进行对账的,视为无异议,双方按乙方账单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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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费用缴纳
(一)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通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缴纳费用账单
中记载的全部费用。
(二)乙方有权根据具体业务类型按口预付费方式/√后付费方式(选择请:“”)
向甲方收取通信费用
1.预付方式下,甲方须根据业务受理单的内容预存费用。当账户余额加上信用额度(如
有)不足以支付甲方拟使用的通信业务费用时,甲方应当及时充值或缴费,在每个缴费周期
开始前缴清下一期费用。否则,乙方可暂停提供通信服务(“欠费停机”)。
2.后付方式下,甲方应当在缴费期内及时充值或缴费,在每个缴费周期结束后的第一个
月内缴清上期费用。否则,乙方可暂停提供通信服务(“次费停机”)。
(三)移动云业务为√集团代付/口个人自付(预存),如为集团付费,甲方通过
(转账、口支票、口现金、口银行托收(甲方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方式支付(选择请:“”)。
(四)乙方收款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护国支行
账号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
账号:9558852502000682668
(五)缴费周期:口月/口季度/√年/口其他/为保证甲方顺利正常使用业
务,甲方应在协议约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业务使用费。(选择请:“”)。
缴费时间:安装交付签字确认后一个月内。
第四条发票条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
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按照国家相关增值税政策,乙方结合甲方需求
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口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请:“”)
(二)原则上乙方向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开具发票,若甲方实际付款时,付款
单位名称与本合同甲方名称不一致但存在组织关系时,乙方可按照协议中约定的
付款方名称审核通过后开具发票。但须进行协议注明,甲方付款单位全称为:通
沧拉祛族自治县酒井哈尼族乡卫生院
(三)若甲方需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向乙方提供完整、准确的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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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需知
(1)只有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的集团客户可以向乙方申请增值税专票
(2)甲方如果需要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票时,需以集团单位名义发起申请:
乙方不向甲方单位中的个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甲方指定专人(1-2名)领取增值税专票,需携带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身
份证明。
2.电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及对应税率为
(1)基础电信服务(税率9%)
(2)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
(3)移动通信设备(税率13%)
移动云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及对应税率为:增值电信服务(税率
6%)。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统一标准执行。
(四)发票的交付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预先开具符合合同约定的发
票。发票的交付不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及甲方的付款凭证。甲方领取发票后,
将以发票金额为付款金额,并按合同约定或在领取发票后60天内完成付款,如
前期费用未支付,则未支付金额累计计算。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或支票支付,
最终以银行转款凭证或支票兑付凭证为付款依据。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享有通信业务服务及客户服务的权利
(二)甲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
电信主管部门及政府等有关部门的监控、检查和管理。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
甲方按业务管理规定须签订乙方提供的《集团客户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
(三)为保证乙方对甲方的服务质量,甲方应如实提供相关客户资料及资
质,凡因客户资料或资质不准确等原因使得乙方无法或不能完全向甲方提供业
务功能及客户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甲方应遵守国家实名制相
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真实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使用
人身份证等。
(四)甲方不再使用乙方业务时,应在结清相关费用后向乙方提出申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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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取消业务。
(五)如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发生变更,乙方应通过提前30天在移动云适当
版面公告的方式且通过书面方式向甲方提示变更内容。如甲方不同意乙方对本协
议相关条款所做的变更,甲方有权在公告约定时间内申请并停止使用乙方提供的
移动云服务。此等情况下,乙方应与甲方进行服务费结算(如有),并向甲方免
费提供其业务数据的下载服务。如甲方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移动云服务,则视为
甲方接受乙方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变更
(六)甲方同意通过移动云官方网站(http://ecloud.10086.cn/)相关网
络页面点击确认选择接受相关服务内容和规范的方式,在本协议项下提交订单。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或订购资源产品时约定的资源产品计费标准计算并支付相应
服务费用。
(七)若乙方的服务涉及第三方软件许可使用的,甲方同意遵守相关的许可
协议的约束。
(八)如果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
的前置许可或批准,应获得该有关的许可或批准才能开展相关业务。相关前置许
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如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必须办理非经
营性ICP备案,并保证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
及时在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甲方如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自行
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性ICP许可证;甲方如提供BBS等电子公告服务
的,应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备案或获得相应批准:甲方如经营互联网游戏网站,
应依法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甲方如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
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
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若因甲方未能取得各项许可而从事或开展相应业务或经营活动,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
偿。
(九)甲方承诺不进行下列行为
1.散布电子邮件广告、垃圾邮件(SPAM):利用资源产品散发大量不受欢迎
的或者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电子广告或包含反动、色情等有害信息的电子邮件;
2.将所购买的资源产品转售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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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乙方提供的资源和服务上传(Upload)、下载(download)、储存、
发布如下信息或者内容,或为他人发布该等信息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设
置URL、BANNER链接等):
(1)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
(2)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
(3)封建迷信和/或浮秒、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酸犯罪的信息;
(4)博彩有奖、赌博游戏;“私服”、“外挂”等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
(5)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
(6)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
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家政策的内容。
4.进行任何破坏或试图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钓鱼,黑客,网
络诈骗,网站或空间中含有或涉嫌散播:病毒、木马、恶意代码,及通过虚拟主
机对其他网站、主机进行涉嫌攻击行为如扫描、嘎探、ARP欺骗、DOS等):
5.进行任何改变或试图改变乙方提供的系统配置或破坏系统安全的行为
6.运行影响乙方服务器正常工作的程序、进程等:
7.删除、修改或掩藏移动云服务相关的业务或产品中包含的任何版权、商标
或其他专有权声明;
8.对移动云服务相关的业务或产品进行反向工程、反向编译或反汇编,除非
这类活动是适用的法律明示允许的:
9.将移动云服务相关的业务或产品用于由于相关业务或产品故障而可能会
导致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严重的物理或环境损害(以下简称“高风险使用”)
的任何应用或情况高风险使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飞机或其他大型交通工具、
核设施或化工设施、生命支持系统、植入式医疗设备、机动车辆或武器系统;但
是,高风险使用不包括,出于管理目的而利用产品来存储配置数据,利用工程和
/或配置工具或利用其他非控制性应用程序,以及在上述使用情形中即使出现故
障,也不会导致死亡、人身伤害或严重的物质或环境损害的任何应用或情况。这
些非控制性应用程序可能会与控制性应用程序进行通信,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对
控制功能负责;
10.其他超出乙方服务范围,可能给乙方带来任何不利影响的行为或者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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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禁止的行为。
(十)甲方对自行安装的软件和进行的操作所引起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甲方对自己存放在云主机服务器上的数据以及进入和管理服务器的
口令、密码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因用户维护不当或保密不当致使上述数据、
口令、密码等丢失或泄漏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二)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乙方向甲方提供
的任何资料、技术或技术支持、软件、服务等,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乙方有权获取甲方同意向乙方披露的甲
方相关信息。
(十四)乙方将消除甲方非人为操作所出现的故障,但因甲方原因和不可抗
以及非乙方控制范围之内的事项除外。
(十五)甲方理解,鉴于计算机、互联网的特殊性,下述情况不属于乙方违
约:
1.乙方在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乙方会提前通知
甲方):
2.由于Internet上的通路阻塞造成甲方访问速度下降;
3.因黑客问题、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和政府管制等引起的事件。
(十六)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业务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
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十七)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
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通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
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乙方有权
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
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
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十八)甲方如变更名称、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应在变更
前提前七个工作日将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及时通知乙方。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通信业务及相关客户服务
(二)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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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规范》,并保证接入设备的适用性和线路的畅通性,乙方为甲方提供
互联网的接入环境,并确保整个云平台的服务可用性。
服务可用性指业务功能正常使用所占时间比例。以云主机为例,云主机服务
可用性=1-客户所有云主机的累计故障时间/(客户所有云主机可用时间+客户所
有云主机故障时间)。当云主机服务可不用时长超过5分钟记为故障,云主机故
障时数为所有故障时间之和。乙方承诺:乙方提供的云主机可用性为99.9%,客
户云主机的平均累计故障时间不超过0.72小时。云存储的可用性为99.9%;如
因为乙方原因造成云主机或云存储故障导致无法提供正常服务,乙方应及时修复
故障恢复正常服务,并减免故障时长等量的服务费用。因乙方故障造成的甲方实
际损失,由乙方承担。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7×24小时业务咨询及故障处理服务,乙方接受甲方
故障申告后,在60分钟内首次反馈处理进展,8小时内排除故障
(四)乙方负责乙方提供的硬件运营维护,如云主机硬件等。甲方在硬件及
操作系统上进行软件安装等操作,其运营维护由甲方负责。甲方自行升级操作系
统或安装软件造成右机或数据丢失等不良影响,由甲方负责。如果甲方云主机等
产品出现死机等情况,甲方可通过平台自行重启系统,也可以授权乙方帮助进行
系统重启,但乙方不对重启后的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有权因甲方欠费、从事本协议禁止的或其他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
不允许的活动而暂停或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甲方对其订购产品无访问权限。
乙方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如乙方暂停为甲方提供
服务的,暂停服务一月后,若甲方未缴纳欠费或未按乙方要求进行整改,乙方有
权释放甲方订购的产品资源,由此造成的数据丢失等问题由甲方负责:如乙方终
止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释放甲方订购的产品资源,由此造成的数据丢失
等问题由甲方负责。如乙方未按时通知甲方而擅自停止服务,造成的损失由乙方
负责。
(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承认甲方存放在其订购产品上的任何资料、
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均与乙方无关,乙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他人
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或者
行政或司法机构要求而复制、查阅、提交及使用的除外
(七)因乙方进行定期设备维护、系统升级改造、必要的施工、割接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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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客户通信业务正常使用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说明必要情况,并尽可能
减少对通信业务使用的影响,但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乙方在进行机
房整顿、扩容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者由于乙方数据中心发展要求需要变更
数据中心服务器托管地点但保证给甲方提供的网络及服务品质不低于原有机房
的标准(乙方有义务事先通知甲方和充分协商),或者由于Internet上的通路
的偶然阻塞造成甲方站点访问速度下降,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
(八)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网络及通信产品的使用制定相
关的管理要求,并严格按照管理要求对甲方使用产品的情况进行管理。
X(九)乙方应在甲方使用此服务前,充分宣传告知甲方该服务的价格、内容
及服务提供的方式、收费方式等,并向用户提供清晰明确的收费标准。
(十)乙方为甲方提供重要客户保障机制,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甲方可通
过10086-8客服电话或向客户经理进行业务故障申报,乙方在承诺时间内进行
处理。
(十一)当发生甲方网络服务通信故障,乙方应在客户申告障碍时及时进行
修复,因市政停电、市政施工和迁改、通信设施被盗等非乙方单方面的原因除外。
(十二)乙方向甲方提供需要甲方支付费用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第七条违约责任承担和协议终止
(一)甲方超过约定缴费日未交足费用(以下称“欠费”),乙方有权暂停
提供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可以按照自欠费之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
之三)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
欠费和违约金。甲方应承担因其逾期支付业务使用费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税收损失,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二)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终止提供服务,收回业务
使用的通信资源及设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2.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4.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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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廖昂部门负责人蒋云川
9710302.215
5.甲方欠费满30日仍未缴纳费用
6.甲方拒绝验证、登记证件或资料信息,不配合执行电话号码实名制政策的
7.资费方案有效期届满后,双方无法对选择新的资费方案达成一致的。
第八条免责条款
因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的是不可控制、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灾害、地震、洪水、雷击、火灾等;(2)战争或准
战争状态、恐怖活动、戒严、骚乱等;(3)政府行为等)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
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
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
方,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时间内,方或双方应继续履行
协议。
第九条知识产权
(一)甲方应保证提交乙方的素材、对乙方服务的使用及使用乙方服务所
产生的成果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有第三方基于侵犯版权、侵犯第
三人之权益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其他适用的法律等原因而向乙方提起索赔、
诉讼仲裁或可能向其提起诉讼仲裁,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承担的费用或损失,
并使乙方完全免责。
(二)如果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对甲方使用乙方服务及其相关素材的知识产
权归属提出质疑或投诉,甲方有责任出具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并配合乙方
相关投诉处理工作。
(三)甲方承认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技术或技术支持、软件、服
务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或第三方所有。除乙方或第三方书面表示同意外,
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上述资源,否则应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条协议生效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022年7月1日-
2025年6月30日(共3年0月)。业务内容以本协议条款或业务受
理单为准(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有效期自业务实际开通之日起算,有效期截
止,除一方或双方明确表示需终止或变更资费(优惠)标准外,双方均同意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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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的资费(优惠)标准由乙方继续提供通信服务。任何一方欲在有效期届
满后不再续约或存在异议,需提前30日将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甲
方业务办理时使用的证件有有效期限的且证件有效期不能延续至本协议有效期
满的,则本协议有效期截至证件的有效期限满之日止。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对本协议相应条款进行
变更或者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欲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应当提前30日向另一方
提交书面说明,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或解除。若甲方订购的服务中有
包月产品,无论甲方在哪一天提出,均需支付服务终止当月的包月费用。单方面
终止协议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遗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本协议如果与相关政策法规发生
冲突,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对于因为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任何一
方可诉讼到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附则
(一)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乙方以公告等
形式明确的内容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
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二)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
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
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
协议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三)双方的联系方式位于签章处,一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
及时通知的,一方按照原有地址发送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协议的通知)发
出后即视为送达。
(四)本协议一式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作为本协
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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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鹿昂部门负责人蒋云和
国结:
甲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人:
甲方地址:澜沧县酒井乡街道
日期:2022.624
乙方(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乙方地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中路22号
日期
222.6.24
洱
2
司
公
南
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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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廖昂部门负责人,蒋云和
附件1
集团客户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
客户接入中国移动的移动通信网、中国移动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行业
网关、物联网、短/彩信网关、WAP网关、400业务、语音/互联网/数据专线接入设备等,以
下统称网络与业务平台)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严格执
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客户在接入中国移动网络与业务平台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证照、业务接入
资质、业务接入使用用途等信息进行登记查验,对冒用身份登记或经查验确认为虚假信息登
记的,中国移动有权拒绝或终止业务接入。
三、不得利用中国移动的网络与业务平台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及
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利用中国移动的网络与业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煸动颠覆国家政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煸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宜扬民族仇
恨、民族岐视,传播暴力、浮移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的信息。
五、客户须对其发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客户责任单位的系统应保证
可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法令的敏感内容进行拦截、过滤:发布的内容必须严
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不得发布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散发传播违
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
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煸动民族仇恨、民族
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宜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
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浮穆、色情、赌博、暴力、区杀、恐怖或者教酸犯罪的;悔辱或
者排诱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九不准”:即原信息产业部《关于依法打击网络浮秒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部电【2007】231号)定义的九不准信息标准:(1)政治性新闻信息:(2)危害国家安
全、社会稳定的信息;(3)泄漏国家机密的信息;(4)与国家现行政策、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的信息:(5)涉及色情浮秒的信息:(6)涉及封建迷信的信息:(7)开办赌博的信息;(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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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廖昂部门负责人蒋云和
门
内容虚假或已失效的信息:(9)有损社会公德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3、“五大类”:即公安部(公通字【2005】77号)文件规定严格禁止的五大类信息
(1)假冒银行或银联名义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信息;(2)散布浮穆、色情、
赌博、暴力、区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峻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信息:(3)非法销售枪支、弹
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浮移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赋物的信
息;(4)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浮娟的信息;(5)多次发
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内容的信息。
4、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客户在接入中国移动网络与业务平台时不得擅自更改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或双方约定
的业务形态(如机卡捆绑)、使用地域、号码、位长格式规范使用;不得对相关业务超约定
用途使用、异常超频呼叫、违规外呼及非法转租转售;不得利用中国移动网络及业务平台开
通非法VOIP电话。非法VOIP电话是指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的VOIP电信业务,具
体表现形式有:利用语音中维连接平台进行呼叫接入或长途话务疏散:利用互联网专线在平
台间联络或作为语音网络的承载;利用非业务协议约定的主叫号码进行通信:利用普通用户
号码或利用400、800、95、96开头的呼叫中心码号以及为上述非法VOIP和改号提供便利及
通信资源转租转售及其它违法使用情况等。经相关监管、执法部门通报或较多用户投诉,一
经确认核实,中国移动有权终止业务接入。
七、客户责任单位在使用中国移动的网络与业务平台时,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畔
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包括垃圾邮件、垃圾短信息等。
八、不得向任何网络发动任何形式的攻击。
九、客户有责任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负责,并定期对其系统进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十、客户应承担如下责任:向所属员工宜传国家及电信主管部门有关使用因特网的法规
和规定: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管理、教育工作:有健全的网络安全保密管理
办法。
十一、对出现来源自用户的网络攻击,中国移动将通知用户限期进行处理,对未按照要
求及时处理的,中国移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当出现紧急事
件时,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中国移动有权在事先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
十二、客户应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中国移动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提供相关
的、合法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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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廖昂部门负责人:蒋云和
十三、客户利用中国移动网络资源开通互联网网站,应严格遵守《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
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客户要确保
提交的所有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申请提交更新信息如因
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中国移动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如拒不备
案及故意拖延备案时限,或者楼次不配合执法部门对行业监管和查处工作,中国移动在通知
后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终止服务,同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十四、客户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A
十五、客户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接受相关政府主管部
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六、客户单位内部的短信发送只能限定在客户单位内部特定的用户,未经中国移动公
司书面同意不能发送给除内部员工及其客户之外的其他用户,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
使用中国移动云南公司网络与业务平台向其发送商业性短彩信(商业性短彩信,是指用于介
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彩信)。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
短彩信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客户单位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彩信的,应当说明拟发
送商业性短彩信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
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彩信。集团客户单位用于发送业
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不得用于发送商业性短彩信。
十七、承诺保证本单位/公司的业务如涉及提供对外网站服务时,严格按照互联网信息
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许可及备案。从事经营性信息服务的应取得经营许可证,
从事非经营性信息服务的应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办理备案手
续,未取得许可证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LV
十八、本责任书为集团产品受理单的补充条款,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条款自集团客户
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签订之日起到产品(业务)使用结束之日止。
十九、若违反上述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有权采取措施,关闭相关客户
接入通道,情节严重者终止合作业务,并解除双方的服务内容及相关协议条款。同时,我公
司保留追究客户单位相关责任的权利。此责任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负责保管,
客户可自行留存备案
责任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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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廖昂
部门负责人云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2022年6月2中1日
福
司
S
南
动
移动移
中
X
分
普
司
2
南公
云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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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廖昂部门负责人:福云和
附件2移动云业务受理单
移动业务受理单 | 移动业务受理单 | 移动业务受理单 | 移动业务受理单 | 移动业务受理单 | 移动业务受理单 | 移动业务受理单 | 移动业务受理单 | 移动业务受理单 | 移动业务受理单 | 移动业务受理单 | 移动业务受理单 |
受理日期:2022年6月14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 受理日期:2022年6月14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 受理日期:2022年6月14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 受理日期:2022年6月14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 受理日期:2022年6月14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 受理日期:2022年6月14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 受理日期:2022年6月14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 受理日期:2022年6月14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 受理日期:2022年6月14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 受理日期:2022年6月14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 受理日期:2022年6月14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 受理日期:2022年6月14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
*集团名称 | 澜沧拉枯族自治县酒井哈尼族乡卫生院 | 澜沧拉枯族自治县酒井哈尼族乡卫生院 | *集团编码 | *集团编码 | 8794107291 | 客户经理 | 廖昂 | 廖昂 | 客户经理电话 | 13987960608 | 13987960608 |
户单位地址 | 澜沧县酒井乡街道 | 澜沧县酒井乡街道 | 澜沧县酒井乡街道 | 澜沧县酒井乡街道 | 澜沧县酒井乡街道 | 澜沧县酒井乡街道 | |||||
业务经办人 | *姓名 | *姓名 | 王应东 | 王应东 | 王应东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15125572694 | 15125572694 | 15125572694 | 15125572694 |
集团证件类型 | *集团证件编码 | *集团证件编码 | |||||||||
*业务类型 | 业务开通等)口业务暂停口业务恢复 | 口业务变更(口资费变更口成员变更口业务参数变更(资源变更、带宽参数口其他)口业务取消 | 口业务变更(口资费变更口成员变更口业务参数变更(资源变更、带宽参数口其他)口业务取消 | 口业务变更(口资费变更口成员变更口业务参数变更(资源变更、带宽参数口其他)口业务取消 | 口业务变更(口资费变更口成员变更口业务参数变更(资源变更、带宽参数口其他)口业务取消 | ||||||
序 | CPU数量(C) | CPU数量(C) | (GB)内存 | (GB)内存 | 存储(GB) | 数量(台) | 数量(台) | 固定单价(元/台) | 固定单价(元/台) | 总价 | |
1 | 4 | 4 | 8 | 8 | 256 | 18 | 18 | 3750 | 3750 | 67500 | |
2 | |||||||||||
3 | |||||||||||
2.专线 | 2.专线 | 2.专线 | 2.专线 | 2.专线 | 2.专线 | 2.专线 | 2.专线 | 2.专线 | 2.专线 | 2.专线 | |
*业务内容 | 1.云主机 | 1.云主机 | 1.云主机 | 1.云主机 | 1.云主机 | 1.云主机 | 1.云主机 | 1.云主机 | 1.云主机 | 1.云主机 | 1.云主机 |
序号 | 专线类别(互联网/数据专线) | 专线类别(互联网/数据专线) | 专线类别(互联网/数据专线) | 专线类别(互联网/数据专线) | 带宽(M) | 数量(条) | 数量(条) | 单价(月/元) | 单价(月/元) | 单价(月/元) | |
1 | / | 1 | 1 | ||||||||
2 | |||||||||||
3.其他(自行添加说明) | 3.其他(自行添加说明) | 3.其他(自行添加说明) | 3.其他(自行添加说明) | 3.其他(自行添加说明) | 3.其他(自行添加说明) | 3.其他(自行添加说明) | 3.其他(自行添加说明) | 3.其他(自行添加说明) | 3.其他(自行添加说明) | 3.其他(自行添加说明) | |
甲方在乙方订购使用上述规格的的云桌面,资费为3750元/台,订购18台,共计67500元,以甲方加盖公章的平台资源订购表为准。 | 甲方在乙方订购使用上述规格的的云桌面,资费为3750元/台,订购18台,共计67500元,以甲方加盖公章的平台资源订购表为准。 | 甲方在乙方订购使用上述规格的的云桌面,资费为3750元/台,订购18台,共计67500元,以甲方加盖公章的平台资源订购表为准。 | 甲方在乙方订购使用上述规格的的云桌面,资费为3750元/台,订购18台,共计67500元,以甲方加盖公章的平台资源订购表为准。 | 甲方在乙方订购使用上述规格的的云桌面,资费为3750元/台,订购18台,共计67500元,以甲方加盖公章的平台资源订购表为准。 | 甲方在乙方订购使用上述规格的的云桌面,资费为3750元/台,订购18台,共计67500元,以甲方加盖公章的平台资源订购表为准。 | 甲方在乙方订购使用上述规格的的云桌面,资费为3750元/台,订购18台,共计67500元,以甲方加盖公章的平台资源订购表为准。 | 甲方在乙方订购使用上述规格的的云桌面,资费为3750元/台,订购18台,共计67500元,以甲方加盖公章的平台资源订购表为准。 | 甲方在乙方订购使用上述规格的的云桌面,资费为3750元/台,订购18台,共计67500元,以甲方加盖公章的平台资源订购表为准。 | 甲方在乙方订购使用上述规格的的云桌面,资费为3750元/台,订购18台,共计67500元,以甲方加盖公章的平台资源订购表为准。 | 甲方在乙方订购使用上述规格的的云桌面,资费为3750元/台,订购18台,共计67500元,以甲方加盖公章的平台资源订购表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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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昂部门负责人:猪云和
计费生效日期 | 计费生效日期 | 口业务功能开通之日起计口当月办理,次月生效以乙方业务开通和关停为依据 | 口业务功能开通之日起计口当月办理,次月生效以乙方业务开通和关停为依据 | 口业务功能开通之日起计口当月办理,次月生效以乙方业务开通和关停为依据 | 口业务功能开通之日起计口当月办理,次月生效以乙方业务开通和关停为依据 | 计费有效期(即合同有效期) | 计费有效期(即合同有效期) | 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
缴费类型 | 缴费类型 | 口个人付费区集团统付 | 口个人付费区集团统付 | 口个人付费区集团统付 | 口个人付费区集团统付 | 微费方式 | 微费方式 | 口银行托收口现金口支票银行转账口其他(支付宝/微信) |
*缴费周期 | *缴费周期 | 口一次性支付67500元,其余费用按口月 | 口半年四年的方式向乙方支付 | |||||
银行托收/转账客户 | 银行托收/转账客户 | 银行托收/转账客户 | 开户名 | 开户名 | / | |||
银行托收/转账客户 | 银行托收/转账客户 | 银行托收/转账客户 | 开户行 | 开户行 | / | |||
银行托收/转账客户 | 银行托收/转账客户 | 银行托收/转账客户 | 账号 | 账号 | / | |||
*发票需求 | 客户单位开票全称 | 客户单位开票全称 | 澜沧拉枯族自治县酒井哈尼族乡卫生院 | 澜沧拉枯族自治县酒井哈尼族乡卫生院 | 澜沧拉枯族自治县酒井哈尼族乡卫生院 | 澜沧拉枯族自治县酒井哈尼族乡卫生院 | 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口增值税专票 | 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口增值税专票 |
我方开户名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 | ||||||
我方银行账号 | 9558852502000682668 | 9558852502000682668 | 9558852502000682668 | 9558852502000682668 | 9558852502000682668 | |||
*客户对登记内容确认签字 | 客户声明:保证所提供资料属实,确认并已阅读并同意本单内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业务使用过程中有义务配合中国移动云南公司进行电信主管部门及政府等有关部门的监控、检查和管理,按业务管理规定签订相关的(集团客户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 | 客户声明:保证所提供资料属实,确认并已阅读并同意本单内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业务使用过程中有义务配合中国移动云南公司进行电信主管部门及政府等有关部门的监控、检查和管理,按业务管理规定签订相关的(集团客户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 | 客户声明:保证所提供资料属实,确认并已阅读并同意本单内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业务使用过程中有义务配合中国移动云南公司进行电信主管部门及政府等有关部门的监控、检查和管理,按业务管理规定签订相关的(集团客户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 | 客户声明:保证所提供资料属实,确认并已阅读并同意本单内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业务使用过程中有义务配合中国移动云南公司进行电信主管部门及政府等有关部门的监控、检查和管理,按业务管理规定签订相关的(集团客户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 | 客户声明:保证所提供资料属实,确认并已阅读并同意本单内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业务使用过程中有义务配合中国移动云南公司进行电信主管部门及政府等有关部门的监控、检查和管理,按业务管理规定签订相关的(集团客户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 | |||
*客户对登记内容确认签字 | 签字/签章: | 签字/签章: | 签字/签章: | 签字/签章: | 签字/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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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廖昂部门负责人蒋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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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分公司: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路77号北航投资(无锡)科创中心303室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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