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惠湾财绩监〔2024〕60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12/3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dzlx2023003-01
预算金额467.56万元
招标公司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梓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惠州市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软件园三期F02栋604-2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杨*越
委托代理人:杨*明
被投诉人1: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街道办事处
地址:惠州市大亚湾区龙海二路16号
被投诉人2:广东梓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环北路豪力大厦6楼601
中标供应商:惠州市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就“2024年西区街道专职消防队茶山站及塘布站装备器材配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DZLX2023003-0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评标、中标结果不服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8日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请求和投诉事项
(一)投诉人请求
1.本项目已于2024年11月1日发布结果公告,为了政府采购违法中标不被履行造成不良后果,属于重大紧急情况,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招标采购,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请贵局收到本投诉立即启动监督检查,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本项目违法采购活动。
2.责令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内容依法提供事实依据。
3.请求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另行确定投诉人为合法中标人。
4.请求依法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质疑答复、评标专家未依法评审的违法行为启动监督检查,作出相应处罚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依法公示。
5.请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请求贵局在做出《投诉处理决定》时提供相应具体的事实依据。
6.投诉人再次请求,财政局收到本投诉书后,即刻启动对本项目评分情况复核纠正,并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对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报价最低的投诉人进行重点复核。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详细说明投诉人和中标人得分、扣分的明确依据,调取投诉人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对投诉人和中标人的得分进行重点复核,对错误评分进行纠正,并根据纠正的分数排名重新确认中标供应商。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及采购人代表明显未依法公平、公正评审,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应当给分的未给分,不应该扣分的进行扣分。最终导致政府采购不合理、不合法的高价中标,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影响投诉人中标资格,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2: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及采购人代表严重脱离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与评标标准进行打分,违法采用横向比较进行打分。
投诉事项3: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及采购人代表将投诉人办事处与采购人单位的距离作为扣分的依据,明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异地供应商参与本地区项目的竞对外地经营者进行歧视性评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内容均未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质疑答复,所有的答复内容均未提供事实依据和正确的法律依据,且任何答复未能作出合理说明,依法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子以处罚。
二、被投诉人答复情况
(一)被投诉人1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机关提交《关于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书核查处理的报告》,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复事项1:1.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依法在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的四位项目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和一位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专家享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的权利,负有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的义务,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2.《质疑答复函(西区街道办)》(以下简称答复函)已将原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简要陈述,事实由《2024年西区街道专职消防队茶山站及塘布站装备器材配备采购项目核查报告》详细体现和佐证。西区街道办已在答复函就答复内容依据、评审过程资料的保密性进行解释说明,故投诉事项1的事实依据1、2、3、4中所述的“答复内容不符合事实和未提供事实依据”不成立。
3.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据各自的专业知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依法独立地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投标产品的响应情况等做出评判。对于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非因法定事由和依照法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推翻。回归本次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事实依据的叙述内容,仍旧为对自己投标文件的理解分析,属于主观判断,不能作为具体事实依据推翻评审委员会的权威意见。
答复事项2:“最优、不够、较、对比”均为程度修饰词,“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及采购人代表严重脱离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与评标标准进行打分,违法采用横向比较进行打分”为投诉人主观判断和理解偏差,无事实依据。我街道于2024年11月11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投诉人的得分进行核查,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对投诉人的得分情况作出了个人评分说明并出具了核查情况报告,评审委员会个人评分都是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及评审标准,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专家核查情况报告意见清晰,评审意见表均为对厦门金海屿公司单独评审复核内容,未见横向比较情形,评审结果符合招标文件的评审得分规定。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答复事项3:经核查项目评标委员复核报告、专家核查意见表,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清晰,评审意见中未见以距离作为评审依据。
答复事项4: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西区街道办于组织代理机构于2024年11月13日针对质疑事项进行书面答复,答复质疑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为无效质疑事项,质疑不成立。同时,为了能给质疑人一个对等的申辩权利,也为了验证质疑人质疑证据的真实性,确保质疑答复中的公平性和严谨性,西区街道办于2024年11月14日补充说明复核过程、复核结果,每条答复内容均包含了事实依据和正确的法律依据,只是未单独列出。同时,该补充说明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必须公开信息。而西区街道办仍补充公开,已充分履行应尽的答复和告知责任。
综上,西区街道办认为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被投诉人2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机关提交《关于“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惠湾财绩监 ﹝2024﹞57号”的答复函》,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关于投诉事项1的说明:
第一,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依法在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的四位项目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和一位采购人代表组成,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审程序和评审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四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
第二,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已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及评审标准,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符合招标文件的评审得分规定,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了中标候选供应商。对于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向我司发起的质疑,我司高度重视,我司于2024年11月11日再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各供应商的评审得分进行核查有无错打分的情况,经核查,各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未发现存在有错误得分的情况,故我司认为贵司所述“本项目评标专家及采购人代表明显存在未依法公平、公正评审,对质疑人的投标文件明显存在应当依法给分的未给分,不应该扣分的进行扣分,最终导致政府采购不合理、不合法的高价中标,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影响质疑人中标资格,损害质疑人合法权益。”无事实依据。
第三,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请求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国资金融局驳回投诉事项1。
关于投诉事项2、3的说明:
针对投诉事项2和3,本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得分进行核查,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对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得分情况作出了个人评分说明并出具了核查情况报告,个人评分说明与核查情况报告已于11月29日移交给贵局,评审委员会个人评分说明详见附件1“专家核查意见表(个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述投诉事项2和3的事实依据为采购人回复函表达有误,并非评审委员会各成员所表述的内容,“专家核查意见表(个人)”中各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分说明并未出现“违法采用横向比较进行打分”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及采购人代表将投诉人办事处与采购人单位的距离作为扣分的依据,明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异地供应商参与本地区项目的竞争,对外地经营者进行歧视性评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投诉事项2、3无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请求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国资金融局驳回投诉事项3。
关于投诉事项4的说明:
我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对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每条答复内容均包含了事实依据和正确的法律依据,只是未单独列出,详见附件2质疑答复函,不存在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述的“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内容均未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质疑答复,所有的答复内容均未提供事实依据和正确的法律依据,且任何答复未能作出合理说明,依法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扭曲事实,投诉事项4不成立,请求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国资金融局驳回投诉事项4。
三、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4,675,677.6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4年9月6日,采购代理机构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9月26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第一次采购更正公告;10月14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第二次采购更正公告;10月31日,本项目开标、评标;11月1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惠州市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月5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11月13日,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11月14日,采购人答复质疑;11月28日,投诉人向本机关对被投诉人提起投诉。
另查一,目前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另查二,被投诉人1对本项目需求市场调查不充分,招标文件设置的采购核心产品技术参数与采购预算单价匹配失衡,采购预算单价大幅度高于具有相同技术参数产品的市场价格。
另查三,被投诉人2未按照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本机关另行立案查处。
四、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采购需求编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本案中,被投诉人1对本项目需求市场调查不充分,招标文件设置的采购核心产品技术参数与采购预算单价匹配失衡,采购预算单价大幅度高于具有相同技术参数产品的市场价格。被投诉人1的行为构成不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规定,应当责令被投诉人1限期改正。鉴于编制采购需求在采购程序的前端,而本项目本次招标程序已进入采购程序的后端即中标公示阶段的情况,故在本次招标程序内改正未按规定编制本项目采购需求行为在客观上不可能完成。据此,应当一并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措施,即一并责令被投诉人1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二)关于投诉事项1
1.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专家库相应的专业领域中随机抽取4名评审专家,与1名采购人代表组建5人评标委员会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经调阅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文件、评审报告以及评标委员会个人打分表、部分评标视频等,评标委员会按照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依据现有资料及评标视频,本项目评标过程未发现违法违规的情形。
2.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分值构成由商务部分15分、技术部分55分、报价部分30分三项构成,满分100分。经调阅本项目投标报价得分表、商务得分统计表、技术得分统计表,投诉人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得满分15分、报价部分得满分30分、技术部分扣16.7分得38.3分。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技术部分55分,评审点分别为技术参数响应情况(20分)、供货实施方案(15分)、质量保证方案(10分)、售后服务方案(10分)。依据本项目技术得分统计表,投诉人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得38.3分,具体得分情况:(1)投诉人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得18.5分。经调阅投诉人投标文件第179至206页《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中不带“▲”的技术要求条款存在3项负偏离或不响应,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评审标准“不带“▲”的技术要求条款,负偏离或不响应的每一个扣0.5分,扣完为止,本项最低分得0分”,对存在3项负偏离共扣1.5分,此项得18.5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一致。(2)投诉人投标文件的供货实施方案得9分。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点供货实施方案评审标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供货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供货方案、调试方案、进度计划、工期保障措施、验收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审:(1)供货实施方案完整具体、详细,供货及调试明确、全面、合理科学,进度计划安排合理可行,工期保障到位,验收可行性强,得15分;(2)供货实施方案较完整、详细,供货及调试较明确、合理,进度计划安排较可行,工期保障较到位,验收可行性较强,得10分; (3)供货实施方案基本完整,供货及调试基本合理,进度计划安排基本可行,工期保障基本到位,验收可行性一般,得5分;(4)供货实施方案不完整,供货及调试不合理,进度计划安排不可行,工期保障不到位,验收不规范,得1分;(5)未提供对应方案,得0分。”4名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定投诉人投标文件此项得10分、1名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定投诉人投标文件此项得5分,供货实施方案综合得分9分。(3)投诉人投标文件的质量保证方案得5.4分。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点质量保证方案评审标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目标、质量控制及检验措施等)进行综合评审:(1)质量目标明确科学合理,质量控制详细完整,检验措施可行性强,得10分;(2)质量目标较合理,质量控制较完整,检验措施可行性较强,得6分;(3)质量目标基本合理,质量控制基本完整,检验措施基本可行,得3分;(4)质量目标不合理,质量控制不完整,检验措施不规范,得1分;(5)未提供对应方案,得0分。”4名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定投诉人投标文件此项得6分、1名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定投诉人投标文件此项得3分,供货实施方案综合得分5.4分。(4)投诉人投标文件的售后服务方案得5.4分。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点售后服务方案评审标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保修范围、应急维修安排、故障维修配备等)进行综合评审:(1)售后服务方案完整具体、详细,保修范围非常全面,应急维修安排科学合理,故障维修配备非常齐全,得10分;(2)售后服务方案较完整、详细,保修范围较全面,应急维修安排较合理,故障维修配备较齐全,得6分;(3)售后服务方案基本完整,保修范围基本全面,应急维修安排基本合理,故障维修配备基本齐全,得3分;(4)售后服务方案不完整,保修范围不全面,应急维修安排不合理,故障维修配备不齐全,得1分;(5)未提供对应方案,得0分。”4名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定投诉人投标文件此项得6分、1名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定投诉人投标文件此项得3分,售后服务方案综合得分5.4分。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点供货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方法、标准,结合各自的专业知识,依法独立地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投标产品的响应情况等做出评判,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不存在应当给分的未给分,不应该扣分的进行扣分的情况。
3.对投诉人质疑评分问题,本项目评标委员会2024年11月11日对投诉人所质疑事项已进行复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及专家核查意见表(个人),一致认为评标结果维持不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本机关认为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进行评分,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分规定。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三)关于投诉事项2
1.关于投诉人投诉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及采购人代表严重脱离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与评标标准进行打分问题。经查,未发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及采购人代表严重脱离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与评标标准进行打分的行为。投诉人本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关于投诉人投诉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及采购人代表违法采用横向比较进行打分的问题。经查,未发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及采购人代表采用横向比较进行打分的行为。投诉人本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四)关于投诉事项3
关于投诉人投诉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及采购人代表将投诉人办事处与采购人单位的距离作为扣分依据的问题。经调阅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不存在投诉人所述投诉人办事处与采购人单位的距离作为扣分的依据,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异地供应商参与本地区项目的竞对外地经营者进行歧视性评审的情形。投诉人本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五)关于投诉事项4
关于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未依法答复投诉人质疑的问题。经审查,投诉事项4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是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该项投诉。
五、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驳回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被投诉人1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街道办事处、被投诉人2广东梓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未依法答复投诉人质疑的投诉。
(二)责令被投诉人1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街道办事处限期改正未按规定编制本项目采购需求的行为,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三)驳回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投诉请求。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国资金融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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