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单价(元)
数量
单位
合计金额
备注
1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稳健
连身式,带脚套,灭菌级,符合GB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标准。规格165、170、180各100套
126
300
套
37800
2
医用N95口罩
金六谷
20只/盒,医用防护口罩达到GB19083-2010标准
19
只
5700
3
一次性鞋套
国产
无纺布,100只/包,加厚,蓝色
17.2
50
包
860
4
一次性帽子
河南
加厚,10个/包
13.5
200
2700
5
一次性医用防护面屏
兰溪
32*22cm,10个/包
4.7
个
1410
6
加长加厚丁腈手套
亿家康
7码,长>29cm,100只/盒
61
100
盒
6100
7
7.5码,长>29cm,100只/盒
8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再红
平面耳挂式,10只/包。符合YY/T 0969-2013标准。
100000
9
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
润霖
10只/包。符合YY 0469-2011标准。有医疗器械注册号
1.9
3000
10
丁腈一次性检查手套
麦迪康
50双/盒,M码3000双,L码2000双
0.58
5000
双
2900
11
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
科邦
弯形麻面无粉和有粉各一半,独立包装,6.5码1000双,7码1500双,7.5码500双
2.91
8730
合计:
178000
3.1.1交货时间:乙方必须保证所有产品在领取成交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交货完毕。
3.3.1产品运输及保管
(1)乙方负责产品到采购方指定送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乙方负责产品在采购方指定送货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3.2 结算方法
(1)付款人:长沙市雨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所有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凭乙方开具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后一次性支付合同全款。
5.2.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并响应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相关要求。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2.2保证
(1)成交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收货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成交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
5.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环保部门的检测费用和其他验收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3凡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1权利瑕疵担保
6.1.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6.3.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4伴随服务
6.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6.4.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6.4.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7.1.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1.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7.2.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2.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7.2.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合同的变更
11.1.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1.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1.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1.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1.3.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4不可抗力
11.4.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4.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4.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5法律适用
11.5.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1.6通知
11.6.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1.6.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1.7附则
11.7.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7.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