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成都画院成都市天府美术馆、成都市当代艺术馆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成交公告
金额
2460.39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1/12/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510101202101956
预算金额2460.39万元
招标公司成都市成都画院
招标联系人钟海
招标代理机构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王秋欢028-85325798
中标公司成都城投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460.39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成都画院成都市天府美术馆、成都市当代艺术馆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成交公告
成都画院成都市天府美术馆、成都市当代艺术馆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成交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12-08 16:33
一、项目编号 | |||
510101202101956 | |||
二、项目名称 | |||
成都画院成都市天府美术馆、成都市当代艺术馆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成都城投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美岸路一段66号9栋3楼1号 | ||
中标(成交)金额 | 总价:24603900元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1.名称:物业管理服务 服务时间: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服务范围:供应商为天府美术馆、当代艺术馆提供清洁卫生服务(含除甲醛)、绿化维护服务(含室内外花 卉、株摆等)、会务服务与公共服务(含票务)、工程配合服务(即设备设施管理与维护保养配合服务)以及两馆的主入口安检、展厅执守、各出入口执守、机动巡逻、监控职守及库区职守。 服务要求:一、清洁卫生、绿化维护服务(含室内外花 卉、株摆等)、机动巡逻、区域守护:7:30-闭馆以后(含延时服务)完成清洁服务及绿化维护(大型节假日时间根据天府美术馆、当代艺术馆的工作安排进行临时调整) 二、票务、安检服务: 8:30-20:00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暂定);8:30-20:30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暂定)(因字数限制,其余内容详见附件中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服务标准:一、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服务符合现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 二、本项目涉及产品采购且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清单中的产品,投标人提供的该产品须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因字数限制,其余内容详见附件中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谢季花,董宁,李勇,张力林,熊英,白晋菁(采购人代表),刘开成(采购人代表)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取代理费用。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0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一、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号:(2021)3436号。二、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本项目支持成交中小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融资。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附件《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号)、《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增补“蓉采贷”政策合作银行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成财采发〔2020〕20号)。三、政府采购监督机构:成都市财政局,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联系电话:028-61882648。四、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向采购人或市公资交易中心提出质疑。质疑咨询电话:028-85325798。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成都市成都画院 | ||
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下同仁路80号成都画院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钟海;联系电话:028-86275483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
地址: | 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7号楼)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王秋欢;联系电话:028-85325798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王秋欢 | ||
电话: | 028-85325798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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