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成都市公安局机关136号大院1、2号楼外立面及道路维修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外立面及道路维修修缮工程局部破损及空鼓部分修补大理石材墙面修补抛光道路路面井圈井盖雨水口交通标志标线花岗石边带更换办公室外立面真石漆涂料粉刷釆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无线局域网产品水泥答疑会废弃物处理客观技术服务节能环境标志开发手册辅材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现场踏勘施工方案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施工组织方案技术保证措施方案施工技术施工过程中的重难点分析劳动生产力计划主要机械设备配备隐蔽工程自查与验收管理制度材料质量检查制度施工质量的自查与改进制度安全保证体系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制度材料临时堆放与保护措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污染物处理扬尘处理噪音控制建筑垃圾处理工程进度计划施工进度网络图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检测施工组织设计永久占地临时占地施工图已有设计变更超大件超重件桥梁临时加固改造临时道路修建场外设施租地维护拆除恢复红线外土地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物探现场用水用电施工用水用电现场清理料场使用费生活垃圾修改保养人行道通道临时围栏大门临时设施装备工程整洁施工安全保卫非夜间施工照明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发电机组办公设施半熟练技工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驾驶员爆破工工程设备工程照管半成品环境监理隐蔽工序隐蔽工程检查治安保卫古树名木样品试验设备试验人员试验与检验施工设备现场工艺试验检验测试可调材料施工机械设备临时工程给排水设施供热供冷系统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屋面防水卫生间房间防渗漏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开发接口电力浅沟保护排污(水)取水临时施工道路在完工后的拆除电源水源接驳点打围设备运输清理保洁绿化景观文明施工措施安全防护建渣扬尘整治停车位标线橡胶车档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垫层模板沥青混凝土摊铺机
金额
102.69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2/10/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5101012022000923
预算金额123.68万元
招标公司成都市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魏雯雯028-85325791
中标公司四川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2.69万元
中标联系人张家成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N5101012022000923
二、项目名称:机关136号大院1、2号楼外立面及道路维修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
四川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成都市青羊区草堂东路1号9栋5号 | 1,026,918.00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合同包一):
工程类(四川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金额(元) |
---|---|---|---|---|---|---|---|
1-1 | 修缮工程 | 修缮工程 | 本工程包含1、2号楼办公室外立面真石漆涂料粉刷,局部破损及空鼓部分修补,大理石材墙面修补抛光;道路维修范围约6650平方米,改造内容为道路路面、井圈井盖、雨水口、交通标志标线、花岗石边带更换等基础设施。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 30日历天 | 张家成 | 川2512018201900506 | 1,026,918.0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吴迁(采购人代表)、王远强、刘颖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取代理费用。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 0万元。收取对象:无。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一、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实施采购计划文号:采购计划审批-51010022210200009920[2022]02195;预算品目:修缮工程;二、政府采购监督机构:成都市财政局,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联系电话:028-61882648。三、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向采购人或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质疑咨询电话:028-85325791。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成都市公安局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136号
联系方式:028-8640978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成都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7号楼
联系方式:028-8532579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魏雯雯
电话:028-85325791
成都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2年10月24日
相关附件:
机关136号大院1、2号楼外立面及道路维修采购项目-文件集.zip
机关136号大院1、2号楼外立面及道路维修采购项目-文件集.zip
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pdf
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pdf
机关136号大院1、2号楼外立面及道路维修采购项目磋商文件(927143406).pdf
机关136号大院1、2号楼外立面及道路维修采购项目磋商文件(927143406).pdf
磋磋商商文文件件
(工程类)(工程类)
采购项目名称:机关机关136号大院采购项目名称:号大院1、、2号楼外立面及道路维修采购项目号楼外立面及道路维修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N5101012022000923,采购项目编号:
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政府采购中心共同编制成都市政府采购中心共同编制
2022年年09月月30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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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1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成都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成都市公安局委托,拟对机关136号大院1、2号楼外立面及道路维修采
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编号:N5101012022000923一、采购项目编号:
二、采购项目名称:机关机关136号大院二、采购项目名称:号大院1、、2号楼外立面及道路维修采购项目号楼外立面及道路维修采购项目
三、磋商项目简介三、磋商项目简介
1、资金来源、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号:采购计划审批-
51010022210200009920[2022]02195;预算品目:修缮工程;预算金额:1236799.74元;最高限价(控制价):
1208138.83元。2、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成都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28-61882648。地址:成都市
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邮编:610041。3、采购内容:本工程包含1、2号楼办公室外立面真石漆涂料粉刷,局部破损及
空鼓部分修补,大理石材墙面修补抛光;道路维修范围约6650平方米,改造内容为道路路面、井圈井盖、雨水口、交通标志
标线、花岗石边带更换等基础设施。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四、邀请供应商四、邀请供应商
本次采购采取供应商库随机抽取邀请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库随机抽取:通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关于“注册
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要求,供应商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
需从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采购一体化平台”)供应商库中选择本单位没有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人)作
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人)。供应商在参加后续采购活动、合同履约过程中,拟派项目经理(负责人)未解除与本项
目的绑定关系前,供应商不得再将其作为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人)。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采购包1:
属于专门采购包预留,预留比例为100%。
注: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本项目通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供应商无需提供
证明材料,不对本项上传的材料作审查。
2、具备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本项目通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
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供应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不对本项上传的材料作审查。
六、电子化采购相关事项六、电子化采购相关事项
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使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为: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电
子化交易系统),登录方式及地址: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四川省政府采
购一体化平台,进入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参与本次电子化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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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商应当自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查看相应的系统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要求进行系统操作。
在登录、使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供应商注册和信息完善,加入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供应
商库。
(二)供应商应当使用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及签章(以下简称“互认的证
书及签章”)进行系统操作。供应商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登录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进行的一切操作和资料传递,以及
加盖电子签章确认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电子数据,均属于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由供应商对其系统操作行为和电子签章确
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已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校验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有效性后,即可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
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按要求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并校验有效性后,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
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办理与校验,可查看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
供应商应当加强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日常校验和妥善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能够正常使用;供应
商应当严格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内部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
(三)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技术支持:
在线客服: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
400服务电话:4001600900
CA及签章服务: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进行查询
七、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及地址七、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及地址
(一)磋商文件获取时间:详见采购公告或邀请书
(二)在磋商文件获取开始时间前,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本项目磋商文件上传至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免费向供应商提
供。供应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取磋商文件。成功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将收到已获取磋商文件的回执函。未成功获
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不得对磋商文件提起质疑。
成功获取磋商文件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
代理机构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后的磋商文件,供应商应当重新获取磋商文件。供应商未重新获取磋商
文件或者未按照澄清或者修改后的磋商文件编制响应文件进行响应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八、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地点、方式八、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地点、方式
(一)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详见采购公告或邀请书。
(二)响应文件提交方式、地点:供应商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提交响应文件。
成功提交的,供应商将收到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回执函。
九、磋商方式九、磋商方式
本项目磋商小组与供应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在线方式进行磋商。磋商会议由磋商小组在线主持,供应商代表在线
参加。供应商应随时关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信息,及时参与在线磋商。供应商登录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与磋商小组进行在
线磋商、提交供应商响应表,供应商响应表应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电子印章。
十、本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以公告形式发布。十、本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一、供应商信用融资十一、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釆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为助力解
决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登
录四川政府釆购网—金融服务平台,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项目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等信息在线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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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查看贷款审批情况等。
十二、联系方式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成都市公安局,采购人:成都市公安局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136号
邮编:610000
联系人:张琰
联系电话:028-86409787
代理机构:成都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成都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7号楼)
邮编:610041
联系人:魏雯雯
联系电话:028-85325791
采购监督机构:成都市财政局,采购监督机构:成都市财政局
联系人:何老师
联系电话:028-6188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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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2章供应商须知章供应商须知
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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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总则总则
2.2.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一、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
二、本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由成都市公安局和成都市政府采购中心享有。对磋商文件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
当具备的条件,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评审细则及标准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除上述磋商文件内容,其
他内容由成都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2.2.2有关定义有关定义
一、“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成都市公安局。
二、“供应商”是指在按照磋商公告规定获取磋商文件,拟参加响应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
然人。
三、“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代理机构是成都市政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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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中心。
四、“网上开启”是指供应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在线完成签到、响应文件解密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项目
电子化交易系统在线完成已解密响应文件的开启工作。
五、“电子评审”是指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在线完成磋商小组组建,开展资格和符合性审查、比较与评价、出具磋商报
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等活动。
2.3磋商文件磋商文件
2.3.1磋商文件的构成磋商文件的构成
一、磋商文件是本次采购活动的基本依据,也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参加采购活动的依据。磋商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
件、磋商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
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竞争性磋商邀请;
(二)供应商须知;
(三)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四)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五)磋商办法;
(六)响应文件格式;
(七)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
二、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全面作出实质性
响应所产生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2.3.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一、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推送项目更正通知,供
应商应及时关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供应商工作台中的项目更正通知。更正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
构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发布更正后的磋商文件,供应商应依据更正后的磋商文件编制响应文件。若供应商未按前述要求
进行响应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2.3.3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一、采购人、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将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时间后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组织已获取磋商
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二、采购人、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按照规定获取了
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
利,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
无效处理。
三、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2.4响应文件响应文件
2.4.1响应文件的语言响应文件的语言
一、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
文资料,主要部分要对应翻译成中文并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未翻译的外文资料,磋商小组可将其视为无效材料。
二、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如因未翻译而造成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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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项目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2.4.3响应货币(实质性要求)响应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均以人民币报价。
2.4.4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一、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
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
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二、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
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三、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四、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或用于非本磋商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2.4.5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包括响应函、报价函、已标价工程清单、最后报价表等内容,具体内容详见第6章。
2.4.6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格式
一、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6章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二、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2.4.7响应报价(实质性要求)响应报价(实质性要求)
一、供应商应认真核实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
二、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三、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如下:
采购包1:项目单价
项目单价。适用于工程量事先无法准确确定的工程项目。
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即首次报价)应按采购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逐一列出报价的构成及明
细,并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扉页(仅指投标总价扉页)应由注册或登记在本单位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
执业印章。
供应商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符合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以及清单说明的要求。当供应商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一)供应商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说明:根据建筑、水利、交通等确定具体表述)的单价未填报
或填报为零的,视为未完全响应工程量清单,作无效处理;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与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的除外)、计量单位、工程量与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三)采购文件已明确各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金额并要求按
此金额填报而供应商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或供应商未按相关计价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四)采购文件已明确各单位工程规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填报而供应商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或供应商未按相关计价规
定计取规费的;
(五)采购文件若已明确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填报而供应商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未按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报的;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未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
(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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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未按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数量进行报价的;
(十)单价、合价或总价,不论其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否则,作无效处理。
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只有一个总价,则供应商应当提交相应调整部分的报价构成及明细,并结合首次报价提供的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重新计算总报价。
供应商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金额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4.8响应有效期(实质性要求))响应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响应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不少于120天。响应文件未明确响应有效期或者响应有效期小于120天的,按无效
响应处理。
2.4.9响应文件的制作、签章和加密(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的制作、签章和加密(实质性要求)
一、响应文件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进行编制。供应商应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响应客户端,使用客户端编制响
应文件。
二、供应商应按照客户端操作要求,对应磋商文件的每项实质性要求,逐一如实响应;未如实响应或者响应内容不符合磋
商文件对应项的要求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三、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后,应按照磋商文件第1章明确的签章要求,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对响应文件进行电子签
章和加密。
四、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将重新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后的磋商文件,供应商应
重新获取澄清或者修改后的磋商文件,按照澄清或者修改后的磋商文件进行响应文件编制、签章和加密。
2.4.10响应文件的提交(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的提交(实质性要求)
一、供应商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完成响应文件提交。
二、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代理机构不再接受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影响响应文件提交的各
种因素,确保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
2.4.1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实质性要求)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成功提交的响应文件;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
先行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
供应商响应文件撤回后,视为未提交过响应文件。
2.5开启、磋商和确定成交供应商开启、磋商和确定成交供应商
2.5.1开启及开启程序开启及开启程序
一、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网上开启的开始时间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成功提交或成功提交和解密电子响应文件
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开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终止采购活动。
二、磋商开启准备工作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前,供应商登录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等待代理机构开启磋商。
三、解密响应文件(实质性要求)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符合响应文件规定数量的,代理机构将启动响应文件解密程序,解
密时间为60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章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响应文件解密。供应
商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四、磋商开启
解密时间截止或者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均完成解密后(以发生在先的时间为准),由代理机构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对
供应商名称、响应文件解密情况进行展示。
开启过程中,各方主体均应遵守互联网有关规定,不得发表与采购活动无关的言论。供应商对开启过程和开启记录有疑
义,以及认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及时向工作人员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或代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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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解密后,自主决定是否参加网上在线开启,未参加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
2.5.2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
开启结束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
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5.3资格审查资格审查
详见磋商文件第5章。
2.5.4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
一、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确认成交供应商后,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发
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取成交通知书。
二、成交通知书是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果出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将以公告形式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成交通知书将自动失效,并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
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2.6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6.1签订合同签订合同
一、采购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6.2合同分包和转包(实质性要求)合同分包和转包(实质性要求)
2.6.2.1合同分包合同分包
采购包1:不允许合同分包;
一、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
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二、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本项目可以分包
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无。
三、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履行
分包项目事项应当具备法定资质规定要求的,分包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四、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
型、微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6.2.2合同转包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不履行合
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6.3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完成电子签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本项目采
购合同,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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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磋商小组开启报价后,供应商应随时关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信息或短信提醒,登录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通过“等
候大厅”进行报价并签章后提交。
三、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标准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
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四、供应商最后报价属于明显低价不正当竞争的,磋商小组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项规定处理。
五、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内提交报价或未按要求进行报价的,视为无效响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六、供应商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其退出磋商。
七、最后报价一旦提交后,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
八、最后报价为有效报价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供应商所提供的最后报价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2.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应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电子印章。
3.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应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
4.最后报价唯一,且不高于最高限价。
5.若采用项目包干价的,供应商直接给出其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总价,不再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
要求见第6章)。
6.若采用项目单价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供应商最后报价采用:基于首次响应文件的报价
下浮一定比例的方式进行报价(最后报价格式要求见第6章)。
7.若采用采购人固定价的,供应商的报价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确定了的采购项目采购价格进行报价,不得增加或者减少,
否则其报价无效,其响应文件应当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以全部响应磋商文件及磋商过程中变更的实质性要求为
前提,最后报价应当与首次报价一致,否则作为无效处理(报价格式要求见第6章)。
九、最后报价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按以下原则处理:
1.报价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
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最后报价经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电子印章后产生约
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最后报价无效。
5.3.6解释、澄清有关问题解释、澄清有关问题
一、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磋商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提请代理机构书面解释。代理机构的解
释不得改变磋商文件的原义或者影响公平、公正,解释事项如果涉及供应商权益的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解释。
二、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作出必
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供应商应当按磋商小组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
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效力,
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需进行电子签章,应当不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实质性改变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影响
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导致响应文件从不响应磋商文件变为响应磋商文件的条件。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一)供应商响应文件中不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指标和商务应答;
(二)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的证明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资格、符合性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三)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材料因印刷、影印等不清晰而难以辨认的。
四、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形,按照本章前述规定予以处理,不需要供应商澄清。
五、代理机构宣布评审结束前,供应商应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随时关注评审消息提示,及时响应磋商小组发出的澄
清、说明或更正要求。供应商未能及时响应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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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磋商小组应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
5.3.7比较与评价比较与评价
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评审办法及
标准部分。
5.3.8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如下家数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
采购包1:3家;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
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5.3.9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复核
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
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5.3.10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一、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报告前,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
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应当
根据情况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代理
机构的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
二、磋商小组采纳代理机构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
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代理机构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代理机构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
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
部门。
三、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5.3.11编写磋商报告编写磋商报告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
理由,由磋商小组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上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
为同意磋商报告。
5.3.12评审争议处理规则评审争议处理规则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得违
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
以反映。
5.3.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
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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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4评审办法及标准评审办法及标准
一、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采用相同的评审程序、评分办法及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
二、磋商小组成员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
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5.4.1评分办法评分办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
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
审方法。
5.4.2评分标准评分标准
一、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二、综合评分明细表
(一)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磋商小组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二)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报价应先按供应商须知附表中的相关要求进行价格调整,再进行报价评分。
(三)综合评分明细表:
(说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置评审因素和标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采购包1:
5.5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评审结束后,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
二、采购人在收到磋商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在磋商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
供应商并列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四、根据采购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
书。
五、采购人、代理机构不解释成交或未成交原因,不退回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资料。
采购包1:成交供应商1家;
5.6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采购组织单位向评审专家作出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
说明情况,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情况,其他非法干预评审情况等;
五、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
时,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编制停止评审说明,并发送给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停止评标说明中应说明停止评标的情形和具
体理由。
出现本条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说明具体原因,同时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不应当停止磋商的,可以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5.7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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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组织单位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磋商文件确定的评
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
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服从评审现场采购组织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
组织单位的请托。
第第6章响应文件格式章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包1:
分册名称:投标响应文件分册
详见附件:响应文件封面
详见附件:响应函
详见附件:报价函
详见附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详见附件:技术服务合同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应答表
详见附件: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详见附件: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详见附件:主要人员简历表
详见附件:强制优先采购产品承诺函
详见附件:标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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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7章章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
详见附件: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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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采购中心共同编制成都市公安局采购项目编号:N5101012022000923采购项目名称:机关136号大院1、2号楼外立面及道路维修采购项目(工程类)磋商文件
二、采购项目名称:机关136号大院1、2号楼外立面及道路维修采购项目一、采购项目编号:N5101012022000923成都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成都市公安局委托,拟对机关136号大院1、2号楼外立面及道路维修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第1章竞争性磋商邀请2022年09月30日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供应商库随机抽取:通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关于“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要求,供应商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需从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采购一体化平台”)供应商库中选择本单位没有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人)作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人)。供应商在参加后续采购活动、合同履约过程中,拟派项目经理(负责人)未解除与本项目的绑定关系前,供应商不得再将其作为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人)。本次采购采取供应商库随机抽取邀请磋商的供应商。四、邀请供应商1、资金来源、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号:采购计划审批-51010022210200009920[2022]02195;预算品目:修缮工程;预算金额:1236799.74元;最高限价(控制价):1208138.83元。2、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成都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28-61882648。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邮编:610041。3、采购内容:本工程包含1、2号楼办公室外立面真石漆涂料粉刷,局部破损及空鼓部分修补,大理石材墙面修补抛光;道路维修范围约6650平方米,改造内容为道路路面、井圈井盖、雨水口、交通标志标线、花岗石边带更换等基础设施。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三、磋商项目简介
注: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属于专门采购包预留,预留比例为100%。采购包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使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为: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登录方式及地址: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进入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参与本次电子化采购活动。六、电子化采购相关事项2、具备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本项目通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供应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不对本项上传的材料作审查。1、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本项目通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供应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不对本项上传的材料作审查。采购包1:(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四)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技术支持:(三)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供应商应当加强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日常校验和妥善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能够正常使用;供应商应当严格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内部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已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校验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有效性后,即可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按要求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并校验有效性后,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办理与校验,可查看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二)供应商应当使用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及签章(以下简称“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进行系统操作。供应商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登录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进行的一切操作和资料传递,以及加盖电子签章确认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电子数据,均属于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由供应商对其系统操作行为和电子签章确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一)供应商应当自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查看相应的系统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在登录、使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供应商注册和信息完善,加入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供应商库。
(二)在磋商文件获取开始时间前,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本项目磋商文件上传至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免费向供应商提供。供应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取磋商文件。成功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将收到已获取磋商文件的回执函。未成功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不得对磋商文件提起质疑。(一)磋商文件获取时间:详见采购公告或邀请书七、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及地址CA及签章服务: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进行查询400服务电话:4001600900在线客服: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
本项目磋商小组与供应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在线方式进行磋商。磋商会议由磋商小组在线主持,供应商代表在线参加。供应商应随时关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信息,及时参与在线磋商。供应商登录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与磋商小组进行在线磋商、提交供应商响应表,供应商响应表应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电子印章。九、磋商方式(二)响应文件提交方式、地点:供应商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提交响应文件。成功提交的,供应商将收到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回执函。(一)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详见采购公告或邀请书。八、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地点、方式成功获取磋商文件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后的磋商文件,供应商应当重新获取磋商文件。供应商未重新获取磋商文件或者未按照澄清或者修改后的磋商文件编制响应文件进行响应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136号采购人:成都市公安局十二、联系方式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釆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登录四川政府釆购网—金融服务平台,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项目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等信息在线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查看贷款审批情况等。十一、供应商信用融资十、本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以公告形式发布。
邮编:610041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7号楼)代理机构:成都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28-86409787联系人:张琰邮编:610000
联系电话:028-61882648联系人:何老师采购监督机构:成都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28-85325791联系人:魏雯雯
一、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2.2.1适用范围2.2总则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章供应商须知
四、“网上开启”是指供应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在线完成签到、响应文件解密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在线完成已解密响应文件的开启工作。三、“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代理机构是成都市政府采购中心。二、“供应商”是指在按照磋商公告规定获取磋商文件,拟参加响应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一、“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成都市公安局。2.2.2有关定义二、本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由成都市公安局和成都市政府采购中心享有。对磋商文件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评审细则及标准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除上述磋商文件内容,其他内容由成都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二)供应商须知;(一)竞争性磋商邀请;一、磋商文件是本次采购活动的基本依据,也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参加采购活动的依据。磋商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磋商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2.3.1磋商文件的构成2.3磋商文件五、“电子评审”是指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在线完成磋商小组组建,开展资格和符合性审查、比较与评价、出具磋商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等活动。
二、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全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所产生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七)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六)响应文件格式;(五)磋商办法;(四)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三)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二、采购人、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一、采购人、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将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时间后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2.3.3答疑会和现场考察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推送项目更正通知,供应商应及时关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供应商工作台中的项目更正通知。更正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发布更正后的磋商文件,供应商应依据更正后的磋商文件编制响应文件。若供应商未按前述要求进行响应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一、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2.3.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三、如因未翻译而造成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二、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一、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要对应翻译成中文并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未翻译的外文资料,磋商小组可将其视为无效材料。2.4.1响应文件的语言2.4响应文件三、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一、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2.4.4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本项目均以人民币报价。2.4.3响应货币(实质性要求)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项目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2.4.2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响应文件包括响应函、报价函、已标价工程清单、最后报价表等内容,具体内容详见第6章。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2.4.5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四、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或用于非本磋商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三、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二、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二、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一、供应商应认真核实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2.4.7响应报价(实质性要求)二、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一、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6章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2.4.6响应文件格式
(一)供应商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说明:根据建筑、水利、交通等确定具体表述)的单价未填报或填报为零的,视为未完全响应工程量清单,作无效处理;供应商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符合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以及清单说明的要求。当供应商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即首次报价)应按采购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逐一列出报价的构成及明细,并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扉页(仅指投标总价扉页)应由注册或登记在本单位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项目单价。适用于工程量事先无法准确确定的工程项目。采购包1:项目单价三、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如下: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未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未按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报的;(五)采购文件若已明确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填报而供应商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四)采购文件已明确各单位工程规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填报而供应商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或供应商未按相关计价规定计取规费的;(三)采购文件已明确各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填报而供应商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或供应商未按相关计价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与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除外)、计量单位、工程量与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2.4.8响应有效期(实质性要求))供应商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金额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只有一个总价,则供应商应当提交相应调整部分的报价构成及明细,并结合首次报价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重新计算总报价。(十)单价、合价或总价,不论其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否则,作无效处理。(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未按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数量进行报价的;(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写的;
四、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将重新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后的磋商文件,供应商应重新获取澄清或者修改后的磋商文件,按照澄清或者修改后的磋商文件进行响应文件编制、签章和加密。三、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后,应按照磋商文件第1章明确的签章要求,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对响应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和加密。二、供应商应按照客户端操作要求,对应磋商文件的每项实质性要求,逐一如实响应;未如实响应或者响应内容不符合磋商文件对应项的要求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一、响应文件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进行编制。供应商应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响应客户端,使用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2.4.9响应文件的制作、签章和加密(实质性要求)响应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不少于120天。响应文件未明确响应有效期或者响应有效期小于120天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供应商响应文件撤回后,视为未提交过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成功提交的响应文件;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2.4.1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实质性要求)二、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代理机构不再接受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影响响应文件提交的各种因素,确保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一、供应商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完成响应文件提交。2.4.10响应文件的提交(实质性要求)
三、解密响应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前,供应商登录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等待代理机构开启磋商。二、磋商开启准备工作一、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网上开启的开始时间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成功提交或成功提交和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开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终止采购活动。2.5.1开启及开启程序2.5开启、磋商和确定成交供应商
2.5.2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解密后,自主决定是否参加网上在线开启,未参加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开启过程中,各方主体均应遵守互联网有关规定,不得发表与采购活动无关的言论。供应商对开启过程和开启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及时向工作人员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解密时间截止或者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均完成解密后(以发生在先的时间为准),由代理机构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对供应商名称、响应文件解密情况进行展示。四、磋商开启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符合响应文件规定数量的,代理机构将启动响应文件解密程序,解密时间为60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章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一、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确认成交供应商后,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取成交通知书。2.5.4成交通知书详见磋商文件第5章。2.5.3资格审查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开启结束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一、采购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2.6.1签订合同2.6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三、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二、成交通知书是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果出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将以公告形式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成交通知书将自动失效,并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履行分包项目事项应当具备法定资质规定要求的,分包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二、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本项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无。一、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采购包1:不允许合同分包;2.6.2.1合同分包2.6.2合同分包和转包(实质性要求)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完成电子签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本项目采购合同,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2.6.3合同公告成交供应商转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2.6.2.2合同转包四、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一、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2.6.6履行合同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2.6.5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的权利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完成电子签章)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采购合同通过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6.4合同备案
二、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按国家有关验收规范以及磋商文件的施工及质量要求、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如对施工及质量要求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按施工及质量要求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采购人负责组织对本采购项目的验收,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要求,并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采购包1:一、本项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将按照合同约定,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组织验收:2.6.7履约验收方案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及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理。
2.7.1磋商活动纪律要求2.7纪律要求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2.6.8资金支付四、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采购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验收结果合格的,采购人应向成交供应商出具履约验收报告,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供应商参加响应不得有下列情形:2.7.2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实质性要求)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保证磋商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和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项目磋商文件以及代理机构现场管理规定,接受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九、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八、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七、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六、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协商磋商;五、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协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四、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2.7.3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要求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有前述一至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无效,或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认定成交无效。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十二、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十一、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三、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当明确询问事项,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由供应商签字并加盖公章。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询问、质疑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采购过程的询问、质疑由成都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采购结果的询问、质疑由成都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答复。二、供应商询问、质疑的答复主体:一、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办理。2.8询问、质疑和投诉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一)质疑函正本1份;(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详见附件一)六、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准备的资料五、本项目不接受在线提交质疑,供应商通过书面形式线下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交质疑资料。四、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社会成本,鼓励询问主体对于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利益或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或情形采用询问方式处理解决(包含但不限于文字错误、标点符号、不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的情形)。
联系人:张炎答复主体:采购单位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形式。(五)针对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需提交从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取的磋商文件回执单)。(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联系电话:028-85325791联系人:魏雯雯答复主体:代理机构邮编:610000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136号联系电话:028-86409787
2.9其他要求(实质性要求)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详见附件二)七、供应商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邮编:610041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7号楼)
采购包1:3.1技术、服务标准和要求(注:带“★”的参数需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响应并满足的参数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并明确具体要求。带“▲”号条款为允许负偏离的参数需求,若未响应或者不满足,将在综合评审中予以扣分处理。)第3章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无
标的名称:修缮工程采购包1:一、技术、服务标准和要求:采购包最高限价(元):1,208,138.83采购包预算金额(元):1,236,799.74
四、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无三、针对本项目的其他技术服务要求:★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施工,必须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规范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验收合格标准。施工结算等须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应规范等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工程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供应商需考虑项目实施地的办公需要,须按采购人要求分时、分段进行施工。(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承诺。):采购包1:二、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施工,必须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规范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验收合格标准:
采购包1:3.2.2其他商务要求3.2.1项目经理要求3.2商务要求(说明:工程量清单应当结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明确相关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