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连江县环境保护局
乙方:福建龙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2]FR[GK]2018029的连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政府购买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服务 | 其他服务 | 1 | 次 | 国内 | 1490000 | 1490000 | / | / | ||||||
合计: | 149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玖万元整元(¥149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5 ) 天内开始服务;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马祖西路16号;
4.3交付条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动员、登记表印刷、培训教材编写、全县两员选聘、培训、普查清查、入户普查、普查正式登记、数据录入、数据核查、数据汇总、系数核算、数据建库、数据质量抽查、成果汇总、成果会审、验收及成果开发等。 【调查类型、内容及数量以上级下发的最终文件或普查名录库为准】 5.1合同标的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如下: (1)中标方须配合甲方污普办做好污染源核查工作,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交付甲方如下报告及公告:《连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连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分析报告》;连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类污染源名录库与数据库;连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过程记录(含方案、调查表格、宣传培训活动资料、工作照片等);污染源清查和普查电子台账及纸质档案。参加与普查相关的宣传工作以及普查机构认为可以委托的其他工作,但不包括质量核查、普查验收、普查成果发布等。 【具体以上级普查部门要求为准】 (2)建立连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类污染源名录库与数据库,按照国家、省、市等上级普查部门的要求完成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按照国家、省、市等上级普查部门要求配合做好迎检和质量抽查工作。 (3)提交连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过程记录(含方案、调查表格、宣传培训活动资料、工作照片等); (4)根据《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按一源一档分类建立污染源清查和普查电子台账及纸质档案; (5)每周、每月底对各区普查工作动态进行调度,并形成阶段性工作动态,提交污染源普查各阶段总结报告;并且每月编制印发污染源普查工作简报 1-2 期。 (6)中标方的两员等专职团队应符合国家省市文件要求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并承担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条1.3.4服务责任。 (7)中标方须按照国家、省、市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8)中标方须配合甲方县普查办做好其它相关工作。 5.2合同标的的工作人员管理 (一)制定制规章制度 中标方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和考核奖励制度。中标单位负责派驻工作人员和普查相关人员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计生等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合同服务期内所有劳资纠纷和调解管理纠纷,并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及时更换不能胜任工作的派驻工作人员。 (二)加强调查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1、调查工作人员执行入户调查等普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 2、妥善保管普查有关资料和文件; 3、调查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遵; 4、调查工作人员守廉政规定,严禁在普查工作中违反规定谋取利益。 (三)维护合法权益 1、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两员正常开展;2、落实两员劳动报酬和交通、通讯、误餐补助等补贴,同时为相关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相关费用纳入普查经费预算。 (四)提高安全意识 将安全教育作为两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各种方式提箱两员增强对自身生命、财产的保护意识。 (五)证件的管理 证件样式由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证件编号为十位,前六位为省、市、县的行政区划代码,后四位为顺序号。 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证件由省普查机构统一印制并颁发。各设区市、并加盖公章,报省普查机构核发证件。证件发放后,各设区市填写各县(市、区) 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信息汇总表》报省普查工作办公室备案。 2、证件只限于普查工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非法使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省普查机构核发证件后,汇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信息,方便证件的管理。 4、普查机构核发证件后,中标方应完整的填写人员姓名、编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照片上加盖单位公章(普查机构或环保局),证件方面加盖省普查机构公章。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按照国家、省、市等上级普查部门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普查成果编制工作; (2)验收标准以国家、省、市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验收标准执行; (3)验收方法以国家、省、市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规定进行; (4)验收结果以国家、省、市对连江县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验收结果为准; (5)验收合格后,签署相关验收文件; (6)验收及核查考核办法相关规定: a、县本级污染源普查工作应全部达到国家普查工作要求,清查、入户调查等普查工作经市 级核查发现错、漏1家企业扣1000元,国家、省 级核查错、漏1家企业扣2000元,国家、省核查不达标率超过3%的按合同总额的10%扣款。不达标率等于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按合同总额的50%罚款。 b、对县普查名录库抽查核实工作中出错率达到国家普查不合格线的按合同总额的30%罚款。未按序时进度完成入户调查任务的,按合同总额的30%罚款。 c、县本级普查技术报告编制质量未达到评估要求经修改后仍无法满足要求,影响普查进度被上级问责的按合同总额的10%罚款。 d、普查档案不清晰、不完整的扣款1万元,档案丢失遗漏的扣款2万元。 e、系统运行维护不及时,影响普查进度的扣款2万元。 f、每场培训人数达到80%及以上的按培训费预算全额付款,培训人数未达到80%的每场扣款2000元。 g、未按规定配置上级规定的pad移动设备或数量不足,影响普查质量,扣除相应所需购买的费用。 h、因普查需要所购买的相关设备(pad移动设备等),乙方未妥善保管,出现故障,将视情况,扣除相关的费用。。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20 | 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 |
2 | 50 | 完成合同规定服务,合同总金额50%按工作进度付款 |
3 | 10 | 经省级及市本级验收合格后支付 |
4 | 20 | 经国家验收合格后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10.1因甲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甲方违约,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10.2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利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10.4 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0.5 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产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质控,任何第三方如果剔除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与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宁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签订合同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合同法。2、中标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是新的,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技术服务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3、基本要求:本项目采购的技术服务为连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根据辖区内工业源(含工业园区)、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以及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网格化、地毯式的建立的清查名录库进行入户普查,确保应查尽查,核定排放污染因子,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对清查及普查数据进行整理、录入、分析、校对,形成普查、清查资料台账和普查名录,并按照上级普查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同时,按照上级污普办核查结果,开展清查和普查的查漏补缺工作。组织编写普查工作报告、普查技术分析报告等,对环境风险时空格局及风险管理政策进行初步分析;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阶段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度,并通过上级普查部门各阶段的抽查、核查与验收;按照上级普查部门要求完成普查档案整理、归档工作。4、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5 ) 天内开始服务。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马祖西路16号。5、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连江县环境保护局 | 乙方: | 福建龙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 | 连江县凤城镇马祖西路16号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鼓屏路115号综合楼五层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刘增贵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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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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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950255143 |
联系方法: | 何舒敏联系方式1535914987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荣侨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2 2112 0960 0010 848 |
签订地点:连江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