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乙方:厦门万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2]PC[GK]2020007的2020年春季义务植树苗木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12030103 | 苗木类 | 苗木类 | 1 | 批 | 国内 | 1012653.9 | 1012653.9 | 厦门万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无 | ||||
合计: | 1012653.9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壹万贰仟陆佰伍拾叁元玖角(¥1012653.9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本项目分批次供货,供货期为2020年3月份至10月份(具体供货批次及时间,以采购人出具的每批次苗木调运单为准);
4.2交付地点:晋江市,具体以采购人指定的地点为准;
4.3交付条件:苗木供货完毕,并经最终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苗木清单。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50 | 中标人根据采购人出具的每批次苗木调运单,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供货并经验收合格,累计批次实际供货量达到或超过合同总量的50%时,采购人支付合格供货量货款的100%。 |
2 | 50 | 本项目全部货物供货完毕经最终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支付至结算价款的100%。 (本表所列支付比例,仅为适应我省电子招标文件格式而设定)。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以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方式向采购人按中标总金额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将在本项目全部货物供货完毕经最终验收合格且没有发生违约的,一次性无息退还;采用银行保函的,根据相关规定退还(中标人未能按时提交该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赔偿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中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的,所产生的损失从该保证金或合同款中扣除,同时还应赔偿给采购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9、合同有效期
至本项目结束。
10、违约责任
按招标文件要求。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 乙方: | 厦门万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晋江市青阳街道新华街180号 | 住所: | 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东孚镇洪塘88号二楼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韩志坚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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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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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5-8560578 |
联系方法: | 1395001200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0357001040014034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