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h21-210103-00356
预算金额80万元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1/10/22
公告正文

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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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沈河区东部渣土清运招标公告 有效期: 2021-09-29 至 2021-10-11
撰写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沈河区东部渣土清运)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沈河区东部渣土清运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10月22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1-210103-00356
项目名称:沈河区东部渣土清运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0.00
最高限价(%):100.00
采购需求:查看

1. ; 项目概况:投标人完成招标单位指定沈河区东部部分地区渣土清运工作,提供具备建筑垃圾清运资质的运输车辆,排放至合法的建筑垃圾收纳场所,投标人对工作区域需进行地面平整、降尘等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周边空气质量的影响。

2.中标人进驻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事先要征得采购人同意。对施工现场地下和周围的各种设施需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如造成损坏及由此引发的人身安全事故,由中标人承担一切后果和损失。
3. 施工技术人员、工人等特殊岗位及工种,须持证上岗。中标人必须现场设置安全员。

4.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所有安全器材全部到位后方可动工;现场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包括人身安全事故和施工中伤害路人及围观人群等情况)的责任全部由中标人负全责。

5.按采购人要求清运指定区域内的渣土。对于保留设施及建筑须采取必要的防护,保证其在施工过程中不受损坏;施工过程中损坏周围建筑物、设备设施所需要的赔偿和修理全部由中标人负责。因施工破坏的公共设施,由中标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6.在清运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程序操作,杜绝野蛮施工,清运现场如出现人身伤亡的意外事故均由中标人无条件负责。中标人为清运工人交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野蛮施工出现的问题由中标人自负。

7.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减少施工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相应防尘措施,尽量减少出现粉尘。

8.注意防火安全,消除火灾隐患;对工程中可能会使用的易燃易爆的设备派专人看护管理。

9.由中标人负责提供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作业方式及过程应遵守有关规定,运送至合法的建筑垃圾收纳场消纳;施工结束的作业场地,不应留下任何安全隐患。

10.清运机械及施工人员等由中标人负责,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1.采购人可24小时内随时要求中标供应商进行施工服务,随叫随到,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一、项目概述:

1对沈河区东部部分地区现存渣土全部清运。

2、投标人具有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投标人应符合沈阳市渣土清运管理办法规定。

4计划采购金额80万元(以采购人实际发生为主)。

二、项目需求:

采购文件要求

要求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报价文件无效

★服务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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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完成招标单位指定沈河区东部部分地区存量渣土清运服务。

★服务详细要求

(项目范围、人数、工作职责及人员要求,管理标准)

1. 项目概况:投标人完成招标单位指定沈河区东部部分地区(南塔、泉园、东陵街道)渣土清运工作,提供具备建筑垃圾清运资质的运输车辆,排放至合法的建筑垃圾收纳场所,投标人对工作区域需进行地面平整、降尘等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周边空气质量的影响。

2.中标人进驻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事先要征得采购人同意。对施工现场地下和周围的各种设施需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如造成损坏及由此引发的人身安全事故,由中标人承担一切后果。
3. 施工技术人员、工人等特殊岗位及工种,须持证上岗。中标人必须现场设置安全员。

4.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所有安全器材全部到位后方可动工;现场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包括人身安全事故和施工中伤害路人及围观人群等情况)的责任全部由中标人负全责。

5.按采购人要求清运指定区域内的渣土。对于保留设施及建筑须采取必要的防护,保证其在施工过程中不受损坏;施工过程中损坏周围建筑物、设备设施所需要的赔偿和修理全部由中标人负责。因施工破坏的公共设施,由中标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6.在清运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程序操作,杜绝野蛮施工,清运现场如出现人身伤亡的意外事故均由中标人无条件负责。中标人为清运工人交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野蛮施工出现的问题由中标人自负。

7.在履约过程中,中标单位的清运车辆必须外观整洁,车况良好,并符合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尾气、噪音等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的检测标准,做好防污染措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沿途散落、遗漏垃圾。中标单位应自觉维护招标单位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严禁在清运过程中分解垃圾或从事招标单位授权范围以外的事宜,中标单位不得将中标的垃圾清运业务,全部或部分转包给其他任何第三人或其他单位。

8.中标单位提交的现场由招标单位负责验收,验收通过后,中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供本政府采购合同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

9.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减少施工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相应防尘措施,尽量减少出现粉尘。

10.注意防火安全,消除火灾隐患;对工程中可能会使用的易燃易爆的设备派专人看护管理。

11.由中标人负责提供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作业方式及过程应遵守有关规定,运送至合法的建筑垃圾收纳场消纳;施工结束的作业场地,不应留下任何安全隐患。

12.清运机械及施工人员等由中标人负责,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3.采购人可24小时内随时要求中标供应商进行施工服务,随叫随到,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技术文件

资料的要求

具有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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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清运服务所用项目明细表

清运服务所用项目明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最高限价(元)

1

小金刚

台班

1

450

2

太拖拉

台班

1

650

3

小抓钩机

台班

1

1800

4

大抓钩机

台班

1

3800

5

铲车

台班

1

1800

6

人工

工日

1

200

单价合计:

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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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标方法

本项目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六 开标及评标”、“七 确定中标”及本章的规定评标。

一、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本项目投标报价为折扣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有效投标折扣率最低的投标报价为最低报价。

即例如:甲报价为95%,乙报价为90%,丙报价为80%,则供应商丙报价为最低报价。

二、评标原则及程序

(一)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二)评标程序

1、资格审查

1.1详见投标人须知22条。资格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1

2、符合性审查

2.1详见投标人须知23条。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2

3、样品及演示

3.1投标人须知表11.3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5.1中确定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样品或演示属于符合性审查的,按照投标人须知23规定执行)

4、比较及评价

4.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2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按投标人须知24条内容执行。

4.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接到通知后 0.5 ; 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服务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报价不会影响服务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

投标人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 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

(2) 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3) 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

5、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

5.1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

5.1.1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采购人采购的服务有伴随货物时,投标人所投货物为其它企业生产时须提供此声明函,仅作为价格扣除条件)的,对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报价扣除比例如下: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工程项目为 5%)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3%(工程项目为 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5.1.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对其投标报价按本章5.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对其投标报价按本章5.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2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

1)招标人招标的服务有伴随货物的,如伴随的货物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供应商应能够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方可对获得证书的产品优先推荐。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清单中投标产品的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报价扣除比例为清单中产品报价的 ; 5 ;%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清单中产品给予相应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

2)投标人应同时提供品目清单网络截图,并以明确标注所报产品信息和位置的方式,用以方便评审。

3)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发布媒体: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的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

5.3对于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

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的供应商,对最后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扣除比例为最后报价的 5 ; ;%

5.4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相关规定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投标产品、服务给予其投标报价 6% 6-8%)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对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投标产品、服务给予 6% ; 6-8%)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

6、投标无效情况详见投标人须知。

7、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

详见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29条,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

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其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处理。

(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得分相同的,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其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处理。

三、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采购人按照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或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31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以及《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9月29日 08时30分至2021年10月11日 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年10月22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开标室(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阳市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备份文件,备份文件以加密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指定邮箱shczswzxk2021@163.com,未发送成功视为投标(响应)无效。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报价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及时上传和提交。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财采函[2021]363号。邮件接收联系电话:王项东18804014400。
2、启用备份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供应商未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系统恢复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备份文件上传至电子评审系统,并将存储备份文件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供应商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
3、关于解密:开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应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供应商须自行准备电子设备或远程操作处理)。
4、供应商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在线下载获取文件及投标报名后,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指定邮箱shczswzxk2021@163.com发送邮件,邮件应包含以下内容:注明所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电话。邮件接收联系电话:王项东18804014400。
5.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6.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具体操作流程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及相关通知,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文富北路66号
联系方式: 024-2415937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沈阳市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阳市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
联系方式: 02431060408
邮箱地址:
开户行: 盛京银行沈阳市滨河支行
账户名称: 沈阳市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账号: 03342101020000107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孟先生
电话: 02431090577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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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财政部门鼓励供应商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任何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方式递交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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