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望城区水土保持防治站老沩水河道保洁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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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5/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CS-20230407003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水土保持防治站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水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老沩水河道保洁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30407003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5-14 —— 2024-05-13 3.2 履行地点:望城区老沩水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功能及服务范围内容: 服务范围:右岸上游起于高塘岭镇长联村石头组(石头机台)全长19.21公里;左岸起于靖港镇杨家山村六组(牛车谭塘坝)全长16.54公里,下游都止于靖港堵坝,面积约4575亩。 服务内容:对服务范围内水面漂浮物(漂浮垃圾、枯枝灌木、病死禽畜等)、滩涂、岸线等垃圾进行打捞清理;对打捞和清理的上述漂浮物、废弃垃圾及时使用车辆装载转运至垃圾中转站(场)。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36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照合同价格每季度向中标单位支付保洁维护合同经费。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36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照合同价格每季度向中标单位支付保洁维护合同经费。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36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照合同价格每季度向中标单位支付保洁维护合同经费。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36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照合同价格每季度向中标单位支付保洁维护合同经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塘支行(长沙水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8201010000040582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项目服务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 质量标准保证水面、滩涂、岸线等干净清洁;确保打捞漂浮物及时转运进入垃圾中转站(场),日产日清。 5.2.2、服务单位相关要求 5.2.2.1、设备配置要求 服务单位须配置粉碎机船1艘、拖拉机1台、打捞船1艘等配套用品。 5.2.2.2、人员配置要求 须配备水面保洁维护配备至少3人,岸线保洁维护至少配备3人。 5.2.2.3、应急处置要求 遇突发情况,采取应急处理。根据属地政府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增派人员和船只等,对水面漂浮物迅速组织打捞处理。 5.2.2.4、作业规范要求 人员着装规范。清洁工人作业时必须穿安全标志服,戴好安全帽,船上应配备救生器材。 垃圾运输规范。保持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后车容整洁;清理出来的垃圾及其他漂浮物等均由中标单位负责及时转运至指定地点处理;通过码头转运垃圾时,应分类分拣,日产日清,无特殊情况,不得在转运码头堆放垃圾;垃圾转运指定地点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转运垃圾车辆货不得裸露垃圾,沿途无撒落。 打捞作业规范。水域漂浮的垃圾应指定专人打捞,及时清除,定时收集;垃圾转运码头环境整洁干净。 安全生产规范。符合安全生产制度,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位。 5.2.2.5、办公机构要求 必须有固定办公场所,设置专门组织管理机构。 5.2.2.6、其他约定事项 无对外收费权。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5.3.3、成交人需经采购人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测试的服务内容必须达到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4、完工验收由甲方主持,由采购人、成交单位等有关部门组成完工验收小组,根据乙方每月的施工台账以及清洗影响资料进行验收。 5.3.5、组织完工验收的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不合格的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 6.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服务,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6.3.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或存在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6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维修并至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合同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方式来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合同价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 迟延服务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质量要求: (1)水面、岸线和滩涂无大面积漂浮物、堆物、垃圾等。 (2)所有收集垃圾、杂物必须外运处理,不能在河滩内深埋。 (3)作业公司必须常态化管理,着装作业。 (4)如遇大型检查或特殊情况,作业公司必须加派人员确保质量,听从甲方统一调度。 2、安全责任 乙方在保洁生产作业时间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在保洁生产作业时间所有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事故责任。 3、违约责任处罚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保洁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或市、区河长办检查出来的问题,每通报一处就处罚2000元并在承包款中扣除,整改在一天内落实到位。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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