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xscg-2024042200072
预算金额230.21万元
招标联系人周川
中标公司华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30.21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长沙市长沙县果园镇等4个乡镇田汉社区等5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融资创新,二0二三年)科技推广措施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6月17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40422000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华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长沙县果园镇等4个乡镇田汉社区等5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融资创新,二0二三年)科技推广措施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40422000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市长沙县果园镇等4个乡镇田汉社区等5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融资创新,二0二三年)科技推广措施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详见附件。 1 2302100
 合计金额小写: 2302100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叁拾万零贰仟壹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乙方还应履行伴随服务义务和质保期的保修义务,该履行伴随服务义务和质保期的保修义务的价款均包含在合同单价及金额之内。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田间物联网硬件

/

/

/

/

/

1.1

高集成农业气象站

RS-FSXCS

山东仁科

5

5200.00

26000.00

/

1.2

土壤墒情监测设备

土壤墒情传感器

RS-TR-HZ-VS

山东仁科

140

1965.00

275100.00

/

土壤墒情监测设备LoRa网关

RS-LORA-HZ-VS

山东仁科

6

2050.00

12300.00

/

1.3

智能虫情测报灯

KH-CQ-20-HZ-VS

山东仁科

11

31600.00

347600.00

/

1.4

太阳能杀虫灯

KH-SCD-HZ-VS

山东仁科

188

1580.00

297040.00

/

1.5

作物生长监测仪

DH-IPC-HFW34XYZM-ABD-G

浙江大华

98

4900.00

480200.00

/

1.6

液位仪

DYP-A12

深圳矽递

24

650.00

15600.00

/

1.7

田间视频监控

网络超高清球机

DH-SD-49D4BCDE-XYZ-XYZ

浙江大华

12

10500.00

126000.00

/

硬盘录像机

DH-NVR5064-4KS3/I

浙江大华

2

6800.00

13600.00

/

硬盘

ST16000NM000J

江苏希捷

10

1860.00

18600.00

/

交换机

DH-S3900C-48GT4XF

浙江大华

1

7000.00

7000.00

/

1.8

小虫体智能测报系统

CH-CT06

四川长虹

8

31000.00

248000.00

/

1.9

智慧性诱测报系统

KH-CQ-5-HZ-VS

山东仁科

8

14000.00

112000.00

/

1.10

标识标牌

定制化

长沙华智

1

8000.00

8000.00

/

1.11

高标政府宣传栏

定制化

长沙华智

2

3530.00

7060.00

/

2

室外展示大屏

/

/

/

/

/

/

/

2

室外LED大屏

室外P2.5

广州澄通

1

75000.00

75000.00

/

3

智慧灌溉

/

/

/

/

/

/

/

3.1

智能灌溉闸门

WGV200-300

北京天正高科

4

8900.00

35600.00

/

3.2

智慧灌溉阀门

HZ-NodeC01

长沙华智

26

2700.00

70200.00

/

3.3

智能控制阀(智能网关)

USR-LG220

山东有人物联

1

4200.00

4200.00

/

4

智慧灌溉

/

/

/

/

/

/

/

4.1

智慧农业基地管理微信小程序

定制化

长沙华智

1

41000.00

41000.00

/

4.2

高标准农田生产管控驾驶舱

定制化

长沙华智

1

82000.00

82000.00

/

合计

2302100.00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6-14 —— 2024-09-08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长沙县果园镇等4个乡镇田汉社区等5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区域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系统及硬件安装、调试达到技术规范书规定的指标并开通业务后,试运行三个月可进行验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10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程进度款可按月实际进度的5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5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9063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竣工验收满一年, 且投评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再支付30%,即付至8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04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剩余的20%,竣工验收满一年,按照长沙县内文件政策规定付清,达到100%支付比例

4.2 收款账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华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811160101330041601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2.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质量保证期和售后服务

本项目中所有硬件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年。年内免费维修和更换。超过年,乙方承诺以不高于市场价更换,5年内提供免费技术维护。

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提供的技术支持:(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提供高效的故障响应:(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4)一般故障需在24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需在一周内排除。

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乙方按甲方指定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将组织次验收:

5.3.1货物的验收

5.3.1.1系统及硬件安装、调试达到技术规范书规定的指标并开通业务后,试运行三个月可进行验收

5.3.1.2货物的表面瑕疵或验收时发现系统功能bug,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进行优化直至bug消除,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5.3.1.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3.1.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3.1.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3.2 合同履行完成的验收:本合同内容的硬件设备都已经安装、调试完毕后由乙方申请验收,甲方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安排验收

5.3.2.1 硬件设备需要达到合同约定的功能、正常运行

5.3.2.2 软件设备需要达到合同约定的功能、正常运行

5.3.2.3 如验收过程出现问题,甲方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意义的应该项目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5.3.2.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全部完成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拒绝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3.2.5 甲方对整体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3.2.6乙方对甲方在验收过程中提出的意见需要进行答复、整改和修缮。直到满足验收的质量要求。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知识产权保护

6.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2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不能按时交付产品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20%的违约金。

7.5乙方所交标的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应按照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7.6乙方将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进行转让和分包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未尽事宜: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2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贰份。

11.3伴随服务

11.3.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1.3.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11.4合同的变更

11.4.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4.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4.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5合同中止与终止

11.5.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调整,甲方可以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5.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6合同转让和分包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让和分包。

11.7不可抗力

11.7.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7.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7.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8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开户名:华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账号:8111601013300416018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余米 法定代表人: 田冰川
委托代理人: 周川 委托代理人: 刘志
电话: 0731-84011725 电话: 0731-88849090
传真: 0731-84100725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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