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5101852019000357
预算金额195万元
招标联系人汪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邓小姐028-85320556
中标公司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92.16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丹景乡人民政府公路安保工程(波形护栏)采购项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丹景乡人民政府公路安保工程(波形护栏)采购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19-05-28 11:49
免责申明:以下信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 | |
采购项目名称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丹景乡人民政府公路安保工程(波形护栏)采购项目(第二次) |
采购项目编号 | 5101852019000357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采购 |
行政区划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
公告发布时间 | 2019-05-28 11:49 |
代理机构 | 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028-85320556 |
代理机构地址 | 成都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蜀都中心二期1栋3单元304 |
代理机构联系人 | 邓小姐 |
采购人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丹景乡人民政府 |
采购人地址 | 成都市高新区丹景乡新场街175号 |
采购人联系电话 | 18048482603 |
采购人联系人 | 汪老师 |
项目联系人 | 邓小姐 |
项目联系电话 | 028-85320556 |
行业划分: | G5442 |
成交日期 | 2019-05-27 17:00 |
本项目采购公告日期 | 2019-05-16 10:30 |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名单 | 傅耀德(组长)、程淑坤、李磊(采购人代表) |
评审时间 | 2019-05-27 10:30 |
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 详见磋商文件 |
总成交额(单位:元) | 1921680 |
成交详细内容 | 标的名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丹景乡人民政府公路安保工程(波形护栏)采购项目(第二次);规格型号:1、波型梁板规格:4320*310*85*4.0(A级波形护栏)2、立柱规格:Φ140*4.5*2150(A级波形护栏立柱)3、端头规格:A级波形护栏端头;数量:7500;单价:256.224元;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
成交供应商信息 | 供应商名称: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天目路77号1幢1单元5层519号;中标金额:1921680.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规定,按预算金额的1.5%收取。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29250元 |
采购文件 | 附件 |
评审情况 | 附件 |
其他补充事宜 |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195万元;最高限价为195万元;预算执行号:(2019)0140号;高新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2829642 ;公告有效期限为1个工作日。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规定,按预算金额的1.5%收取。服务费收取方式:成交通知书发出时,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
PPP项目标识 | 否 |
公平 公正 公开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丹景乡人民政
府公路安保工程(波形护栏)采购项目
(第二次)
项目编号:YTTH[2019] H0026-1
竞争性磋商
采购文件
中国·四川
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编制
二○一九年五月
1
公平 公正 公开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3
第二章 磋商须知…………………………………………………………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1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2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3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26
第七章 评审方法…………………………………………………………40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50
2
公平 公正 公开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丹景乡人民政府委托,拟对成
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丹景乡人民政府公路安保工程(波形护栏)采购项目(第二次)采用竞争
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YTTH[2019] H0026-1
2.采购项目名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丹景乡人民政府公路安保工程(波形护栏)采
购项目(第二次)
3.采购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丹景乡人民政府。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 195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丹景乡人民政府公路安保工程(波形护栏)采购项目(第二次)
(详见第六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sczfcg.com/view/srpl
atform/portal/index.html)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公平 公正 公开
(二)本项目需具备的特殊要求:
1、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提供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无
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在财政部门、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
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行为名单中,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前三年内,政府采购合同履约
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
(五)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
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
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
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
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
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
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19年 5 月 17日至 2019年 5月 23 日 9: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在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蜀都中心二期 1栋 3单元 304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
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
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9年 5 月 27 日 10:2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成都市高新区吉庆
4
公平 公正 公开
三路蜀都中心二期 1栋 3单元 304。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
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 5月 27日 10:2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蜀都中心二期 1栋 3单元 304
十二、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丹景乡人民政府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丹景乡新场街 175号
联 系 人:汪老师
联系电话:18048482603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像寺支行
账 号:150532479
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吉庆三路 333 号蜀都中心二期 1 栋 3 单元 304
邮 编:610041
联 系 人:邓女士
联系电话:028-85320556
二〇一九年五月
5
公平 公正 公开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
1 本次采购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商数量和方式
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195万元
2
(实质性要求)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195万元。
3
(实质性要求)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联合体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
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
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
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
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
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
5 政策性奖励与惩戒
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
(实质性要求)
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
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节能产品或者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或者无线局域
网产品的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
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本项目采购的产
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
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
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对认定为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或者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或者无线局
域网产品优先采购的,报价给予2%的价格扣除。采购的产
6
公平 公正 公开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按政策执行。供应商应
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政府采购节能环保
产品名录截图与产品认证机构名录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单位
公章(鲜章)
(三)符合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条件的,
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采购的机会。
(四)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条件投标人的价格扣除:
1、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
库〔2017〕141号)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可享受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
标: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
10人);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
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
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
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
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
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
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⑥前款
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
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
享受政策。
(五)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
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
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次的报价加成、以加
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
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
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
其以价格加成的方式进行惩戒。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如有)、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
6 磋商情况公告 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
告。
7
公平 公正 公开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金 额:人民币2万元 (大写:贰万元整)
交款方式:通过供应商银行对公账户转账、电汇、网上
银行一次性足额提交。
收款单位: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像寺支行
账 号:150532479
交款截止时间:磋商保证金必须在 2019 年 5 月 24 日 17:
00 时前到账。(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递交时间:2019 年 5 月 24 日 17:00 前将投标保函原件
交到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028-85320556。)
银行保函的格式以银行格式为准,受益人为采购人,银
行保函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保证金金额、银行保函的
7 磋商保证金 有效期(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算至投标有效期后 30 日)、
银行担保的内容(如因供应商原因发生招标文件规定的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由银行向受益人足额支付投标
保证金)。
递交投标保函时还需提供: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复印件;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
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
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采购项目废标或采购任务取消的,在结果公告发出后5
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供应商的保证金。
为便于保证金退还,请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携带开
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张(盖章、无须密封)。
金 额:本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5%。
交款时间: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交款方式: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简阳市丹景乡财政所。
8 履约保证金 开户银行: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景分理
处
账 号:8820 0120 0040 75679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退还时间:履约完毕后七个工作日内原账户退回。
9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邓女士 联系电话: 028-85320556
8
公平 公正 公开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
10 联系人:邓女士 联系电话: 028-85320556
询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
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
11 成交通知书领取
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28-85320556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易通天和招
12 供应商询问 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谈判文件的质疑由四川易通
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谈判过程的质疑由
13 供应商质疑 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谈判结果
的质疑由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电话:028-85320556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高新区政府
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14 供应商投诉 联系电话:028-82829642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
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 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
15
公告备案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
门备案。
服务费收取标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参照原国家计
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规
16 代理服务费
定,按预算金额的1.5%收取。
服务费收取方式: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由中标供应商支
付。
9
公平 公正 公开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丹景乡人民政府。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5.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
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成交人
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
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
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
同品牌产品。本项目核心产品为“波型梁板”。
5.2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
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投标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
牌的有效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
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投品牌产品以其中通过资格审
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
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3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
10
公平 公正 公开
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
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4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
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
效处理。
5.5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
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
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
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6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
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
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8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
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9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
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
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
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
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
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
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
避人员应当回避。
6.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11
公平 公正 公开
6.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联合体磋商
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
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6.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6.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
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
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
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6.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7.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
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
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
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
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
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
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
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
费用。
12
公平 公正 公开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
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
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
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
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
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
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
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
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起 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首次响应文
件截止之日起 4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
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
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
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
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
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
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3
公平 公正 公开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
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
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3.1分册一:资格性响应文件
包括本文件第四章所列内容要求具备的资格证明文件等。
13.2分册二:其他响应文件
视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包括以下内容(部分资料格式详见第六章):
1)报价部分。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填写的“磋商一览表”及“报价明细表”。本次
招标报价要求:
(1)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
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2)技术部分。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
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供应商的技术应答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应答材料;
(2)项目实施方案;
(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3)商务部分。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磋商函;
(2)证明供应商业绩和荣誉(如有)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3)商务应答材料;
(4)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4)其他部分。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
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
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
14
公平 公正 公开
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
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
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
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及名称、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
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
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及名称、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
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
印件。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
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
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
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
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 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5
公平 公正 公开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及名称、供应
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
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
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
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
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
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
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
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
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
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
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
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
16
公平 公正 公开
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
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
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
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
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
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
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
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
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17
公平 公正 公开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
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供应商承诺单位及其
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若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
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5.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
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
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
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
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
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
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
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
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
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18
公平 公正 公开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
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
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
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
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
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
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
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
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
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
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
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
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
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
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19
公平 公正 公开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
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
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35.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
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支付方式以合同签订
时约定为准。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
公平 公正 公开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
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 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
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
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1.(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
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20%。
42.(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
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21
公平 公正 公开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项目需具备的特殊要求:
(1)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提供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无
行贿犯罪记录。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在财政部门、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
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行为名单中,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前三年内,政府采购合同履约
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
(五)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缴纳本次采购要求的磋商保证金;
2、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授权代表证明材料。
三、投标产品(如涉及)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注:
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2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
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
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2
公平 公正 公开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投标人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②若为事业
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
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承诺函(详见第六章《承诺函》,原件)。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注:①可提供 2016 年度或 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
印件(完整的报务报告应至少包括:“三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
附注);②也可提供近半年内投标人内部的任 1个月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
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投标人注册时间至文
件递交截止日不足 1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提供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
公司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详见第六章《承诺函》,原件)。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详见第三章《承
诺函》,原件)。
(7)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
印件;
(8) 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提供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无行贿
犯罪记录承诺函原件(格式详见第六章)。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参与投标时需要提供)或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需要提供);
23
公平 公正 公开
(2)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3)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二、应当提供的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无。
说明:
(1)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24
公平 公正 公开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位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丹景乡境内,涉及 5个村,具体安装位置实地指定。
在我乡实施安保工程(波形护栏)全长 7500米。
建设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严格执
行,急弯陡坡、临崖临水面及以上路段安全综合防护设施为重点。
二、技术要求:
1、波型梁板规格:4320*310*85*4.0(A级波形护栏)
2、立柱规格:Φ 140*4.5*2150(A级波形护栏立柱)
3、端头规格:A级波形护栏端头
注:配套柱帽、托架、横梁、垫片、螺栓及螺母等不单独计列
4、技术参数及配置要求:
4.1 配置要求:波形护栏共计 7500米(安装完成后的长度)。
4.2 波形梁、立柱、端头及其他构件所用钢材为普通碳素钢结构钢(Q235),其技术条件应符
合《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的规定。
4.3 拼接波形梁的螺栓应采用高强螺栓,材料采用 20MtiB,其技术条件应符合《钢结构用扭剪
型普通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3632-2008)规定。
4.4 托架材料采用型钢制造,其技术条件应符合《冷弯型钢结构技术条件》(GB/T6725-2008)
的规定。
4.5 所有波形护栏钢部件全部采用热浸镀锌处理。
4.6 本项目波形护栏采用 A 级,防撞等级为 A级。
4.7 本项目 A级波形护栏由波形梁板(4320*310*85*4.0)、立柱(140*4.5*2150)、端头为 A
级波形护栏端头及紧固件构成。
4.8 本项目设计波形护栏立柱间距为 4m(现场确定在需要的地方按 2 m间距安装立柱),立柱
长度 2150mm,立柱采用打入式,打入深度 1450mm,横梁中心高度必须符合(JTG/T D81-2017)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规定。
4.9 波形梁护栏安装在设施带内,护栏面可与路缘石外侧立面重合。
★5、供应商所投产品(波形护栏)应具有相关机构颁发的“交通工程产品批量生产合格证”。
25
公平 公正 公开
★6、供应商所投产品(波形护栏)应具备相关机构出具的耐中性盐雾检测报告、耐湿热型检
测报告、耐人工气候老化检测报告。
三、商务要求
1、履约时间:合同签订后 60天内完成。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合同约定,按照验收数量据实结算。
4、质 保 期: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5、产品运抵安装现场后,采购人与中标单位共同开箱验收,验收时发现短缺、破损、型号不
符,中标单位必须立即补发或更换。
6、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是经试验合格的全新正品。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密封包装不得拆开。
若开箱检验中发现有诸如数量、型号和外观尺寸与合同不符,或密封包装物本身的短少和损坏,
如产生更换或补货等情形并导致工期延误,买方有权据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因此造成的直接
损失向供货商索赔。
7、本采购合同费用包括货物的运输及安装。
8、履约验收
(1)验收方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
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验收。
(2)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或者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及承诺等进行验收
9、售后服务要求
1、中标单位提供的设备必须是相应设备合法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检测标准以
及出厂标准,必须是全新设备(包括零配件),采购单位凭检验合格证验货,拒绝验收不合格
产品,一切损失慨由供应商负责。中标单位所供产品送到采购单位之前须是未拆封、未使用,
设备及零部件表面无划伤产品。
2、质保期内,中标单位负责对其提供现场维修,免收任何费用(如部件费、人工费、差旅费
等)。同一商品、同一质量问题,在连续两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供应商必须接受采购方
退货或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质量的新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承诺函。
3、中标单位必须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提供专职售后服务人员、售后服务联系电话。中标单
位对反应的问题 24 小时内响应, 48 小时内到达现场, 48 小时内解决,重大问题解
26
公平 公正 公开
决时间不超过 72 小时。
10、投标人需自行进行现场勘察。
27
公平 公正 公开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
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
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
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28
公平 公正 公开
(封面格式)
资格性响应文件
(正本/副本)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 应 商: (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9
公平 公正 公开
一、承诺函
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采购文件有异议,已经在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
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我方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所有要求。
四、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
强制性规定的,我方符合其要求。
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
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六、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
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七、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规定的记入
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八、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采购人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
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九、如本项目评标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
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导致未
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
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30
公平 公正 公开
二、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
内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致: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 (投标供应商名称) 参加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
目编号: )的投标活动,现承诺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我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1
公平 公正 公开
三、无失信被执行行为承诺函
致: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 (投标供应商名称) 郑重承诺:本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不在财政部门、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行
为名单中,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前三年内,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
中未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愿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依法接受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的报价加
成或直接从总分中扣分、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磋商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
担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2
公平 公正 公开
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授权书
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授权声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 ”
项目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
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注:提交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投标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 期:
33
公平 公正 公开
五、其他资格证明资料及相关说明等
对照“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具
体要求提供。
34
公平 公正 公开
(封面格式)
其它响应文件
(正本/副本)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 应 商: (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5
公平 公正 公开
一、磋 商 函
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方全面研究了 “ ”项目采购文件(项目编号: ),决定参加贵单
位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1、我方自愿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总投标价为人民
币 万元(大写: )
2、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
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项目的安装、调试,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履约时间
为 。
3、我方同意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向贵单位交纳人民币 万元(大
写: )的磋商保证金。并承诺: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我方将不要求退还磋
商保证金:
(1)如果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我方提供了虚假响应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
(3)在投标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
(4)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由于我方原因未能按照采购文件要求
交纳履约保证金或与采购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贰份。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
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
5、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
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6、我方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供应商的行为。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36
公平 公正 公开
二、磋商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
项目名称 投标总价( 元) 履约时间
号
报价合计( 元): 大写:
注:1. 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设备运输、保险、代理、安装调试、培训、
税费、系统集成费用、因知识产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费用。
2.“磋商一览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印章。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37
公平 公正 公开
三、分项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1 波型梁板
2 立柱
3 端头
分项报价合计( 元)
注:1、投标人须按“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格式详细报出投标总价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报价。
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合计应当与“磋商一览表”报价合计相等。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38
公平 公正 公开
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联系方式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其中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39
公平 公正 公开
五、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备注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40
公平 公正 公开
六、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常住 资格证明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地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
理
人
员
技
术
人
员
售
后
服
务
人
员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41
公平 公正 公开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
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
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
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
造的货物。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私人印章):
日 期:
说明:如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则其投标产品中的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产
品不能享受磋商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 42 -
公平 公正 公开
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
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
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私人印章):
日 期:
- 43 -
公平 公正 公开
九、技术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情况 是否响应
注:1.供应商须把采购项目的全部技术参数列入此表。
2.按照采购项目技术要求的顺序对应填写。
3. 供应商需根据本项目技术要求应答,不得虚假应答,并注明偏离情况及其影响。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 44 -
公平 公正 公开
十、商务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说明 是否响应
1
2
3
4
5
…
注:1. 供应商必须把磋商文件的全部商务要求列入此表,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顺
序对应填写。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报价或成交资格,并按有
关规定进行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 45 -
公平 公正 公开
十一、最终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项目名称 磋商报价 履约时间 质保期
1
合计(大写):
注:
1. 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设备运输、保险、代理、安装调试、
培训、税费、系统集成费用、因知识产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
费用。
2.其他需要承诺的事宜;
3.此表单独手持至现场,在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结束并通过后,现场填写此表。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
日 期:
- 46 -
公平 公正 公开
十二、其他资料及相关说明等
对照采购文件关于采购需求与评分规则等具体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相关说
明等,以及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相关说明等,格式自拟。
- 47 -
公平 公正 公开
第七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
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
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
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
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
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
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
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
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
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8
公平 公正 公开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
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
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
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
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
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
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
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
活动公告。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
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
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
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
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
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
49
公平 公正 公开
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
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
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
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
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
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
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
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
应商不得少于 2 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
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2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
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
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
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
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
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
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
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
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
低顺序推荐 XX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如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
50
公平 公正 公开
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
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
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
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组织 2 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
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
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
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
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
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
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
51
公平 公正 公开
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
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
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
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 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
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
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
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
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
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XX
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报价、技术要求、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等。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
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
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
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
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
52
公平 公正 公开
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
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评分因
序
素 分 值 评分标准 说 明
号
及权重
小微企业(监狱企
业、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视同小微企
以本次有效的最低磋商报价为基准价,磋商报价得分=(基准价
1 报价 30% 30分 业)价格扣除按照
/磋商报价)*30分*100%
本招标文件投标须
知前附表规定执
行。
1.技术要求应答完全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没有负偏离得 10分;
技术要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10 2.不是★项每有一项负偏离扣 2分,是★项每有一项负偏离
求 10% 复印件加盖公章
扣 5分,直至此项分值扣完为止。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与技术措施中应对本项目实地踏勘,对通道
护栏基座的实际高度进行调查,根据现场测量结果调查立柱长
施工方
度,以确保与路基段护栏高度一致,保证线形平顺。施工方案、
案与技
3 20分 技术措施说明的 总体安排、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和机械设备
术措施
等进行详细描述且完全符合本项目现场实际的得 20 分;方案
20%
与技术措施描述一般,基本符合现场实际的得 13 分;方案与
技术措施描述较差,不符合现场实际的得 7分,未提供不得分。
质量管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健全、内容完整性和目标清晰、针对性以
6分
4 理体系 及质量保证措施合理性和操作性,完全符合本项目实际的得 6
与措施 分;体系与措施较为健全,内容较为完整,基本符合实际的得
53
公平 公正 公开
6% 3 分;体系与措施不健全,内容不完整,不符合实际的得 1分,
未提供不得分。
安全管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整,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明确、现场管理
理体系 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安全教育及培训计划健全、安全防护
5 与保障 5分 符合国家及地方安全管理规定合理且完全符合本项目实际的
措施 5% 得5分,体系与措施较为完整,基本符合实际的3分;体系与措
施不完整,不符合实际的1分;未提供不得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的关键路径准确、清晰,逻辑关系正确,
工程进
措施能有效保证计划的实施且完全符合本项目实际的得5分,
度计划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关键路径较为准确、清晰,逻辑关系较为
6 与措施 5分
正确,基本符合实际的得3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关键路径
5%
不准确、清晰,逻辑关系不正确,不符合实际的得1分;未提
供不得分。
环境保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健全,污染物处理及排放符合国家及
护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技术及管理措施合理且完全符合本项目实
7 6分
体系与 际的得6分, 体系与措施较为健全,基本符合实际的得3分;
措施 6% 体系与措施不健全,不符合实际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1、拟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同时具有公路工程二级或以上建
造师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B证的得 4分,拟派
1、提供上述人员相
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交通工程生态防护工程师证书(高
关证书复印件、身
级)的加 3分,本项最多得 7分。 份证复印件、投标
人员配 人为其缴纳的近 6
8 15分 2.拟派驻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或以上的职称(公路工
置15% 个月的社保证明材
程)得 3分, 料。
2、以上人员不重复
3.拟派驻本项目的管理人员具有施工员、安全员(具有有效
得分
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C证)、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的得 5
分,不具备或具备不齐的不得分。
54
公平 公正 公开
支 持 不
发 达 地 投标人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得 1 分。投
9 区 和 少 1分 标人提供为不发达地区企业或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
数 民 族 证明材料。
地区 1%
投标文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 2分;有一项细微
10 件的规 2分
偏差扣 0.5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范性 2%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
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
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
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
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
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
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55
公平 公正 公开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
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
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
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
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
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
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
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
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
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
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56
公平 公正 公开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XXXX。
签订地点:XXXX。
签订时间:XXXX 年 XX 月 XX 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
关的法律法规,以及 XXXX 项目(项目编号:XXXX)的《招标文件》,乙方的《响应
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
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响应
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条 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1、XXXX;
2、XXXX;
3、XXXX.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1、XX 万元;
2、XX 万元;
3、XX 万元。
(二)服务费支付方式:
第五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
权或著作权。
第六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57
公平 公正 公开
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交纳人民币 XX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
受的损失。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
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
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
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
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
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
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
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58
公平 公正 公开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XX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
协商在 XX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
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
部分。
3、本合同一式 XX 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 XX 份,乙方 XX 份,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 XX 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XX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附件
1、项目招标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3、项目响应文件
4、成交通知书
5、其他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59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给力助理小程序
给力讯息APP
给力商讯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