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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乌海市医疗保障局于印发《乌海市药品、医用耗材及体外试剂集中采购配送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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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3/10/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各区医疗保障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中心,各配送企业: 现将《乌海市药品、医用耗材及体外试剂集中采购配送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30日 乌海市药品、医用耗材及体外试剂集中采购 配送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药品、医用耗材及体外诊断试剂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健全职责明晰、指标量化、定期考核、优胜劣汰的供应配送考核机制,规范企业的供应配送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就医权益,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8〕7号)、《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41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三明采购联盟(全国)平台乌海专区(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对我市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及体外诊断试剂供应的配送企业(包括直接配送的生产企业,以下同)行为进行考核。 第二条 配送企业考核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药品耗材采购中心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考核,并按照承诺书约定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配送企业所有配送产品均须在采购平台进行,保证在合同周期内按照医疗机构的需要持续供货,并按规定时间内送达。 第二章 配送要求 第五条 配送企业按照定点医疗机构采购订单进行配送,必须与订单一致,不得更改。 第六条 配送企业自网上订单确认起,急救、抢救药品配送不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72小时内送达,医用耗材及诊断试剂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节假日照常配送。 第七条 配送企业所送达产品交货地点为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地点。 第八条 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及破损的产品,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接收。配送企业应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在2日内进行更换,不得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使用。 第九条 配送企业必须提供随货同行单及发票。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临床使用中确认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可要求配送企业将该批次产品送交辖区或上级法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书。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检中证实配送企业提供质量不合格产品,一切责任由配送企业承担。 第三章 配送企业违约违规及处理 第十二条 配送企业应提供合格、符合有效期规定的产品,不得配送假冒伪劣或供应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配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约谈、暂停其配送资格。拒不改正的,取消其配送资格,并列入乌海市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名单,自公布之日起,2年内不接受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集中采购配送申请。 (一)在参加采购配送工作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二)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医疗机构供货的,拒绝配送或不按时配送年累计3次以上并经相关材料证实的; (三)经定点医疗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产品与订单不一致的; (四)未及时在网上进行采购单确认、发货处理或到款确认等; (五)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第四章 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十三条 在采购周期内,对配送企业的供应配送情况及全过程进行动态考核,采取平台调取数据、现场查验、综合评估的方式,实行量化积分,总分为100分。考核周期为一年,每周期积分结果作为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配送企业配送的所有产品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指标为配送率、响应率、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综合配送及时率等,具体内容如下: 1.配送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配送企业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产品的实际供应情况,是对整个保障水平的考核,占40分。 配送率=(已入库订单总金额÷订单总金额)×100% 配送率得分=配送率×40 2.响应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配送企业对定点医疗机构下达的所有订单的响应情况,是对供应能力的考核指标,占20分。 响应率=(已响应订单总金额÷订单总金额)×100% 响应率得分=响应率×20 3.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配送企业对所有有需求定点医疗机构下订单的实际供应情况,是对企业诚信情况的考核,占20分。 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实际配送医疗机构数÷下达订单医疗机构数×100% 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得分=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20 4.综合配送及时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配送企业对所有采购订单的配送到位的时间情况,是对配送时效的考核,占10分。 急救、抢救药品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72小时内送达;医用耗材及诊断试剂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按时送达得10分;3次以内未按时送达扣5分;3次以上未按时送达不得分。 5.交易订单一致性是指:配送企业按订单进行配送,是对配送企业履约情况的考核,占10分。 配送产品与订单不一致的,发现一次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五条 配送临床使用量小的药品和急抢救药品,能够保障临床使用的配送企业,在每个考核周期内,可酌情加1-2分。 第十六条 每通报、约谈一次,扣除5分,暂停一次扣15分。 第十七条 市医疗保障药品耗材采购中心每年对配送企业的积分和排名情况进行统计,并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 在一个考核期内,配送企业配送情况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优秀;60至8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取消其配送资格。 综合得分=配送率得分+响应率得分+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得分+综合配送及时率得分+交易订单一致性得分+加分项-减分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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