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晋epc20230713003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泉州晋江国际机场航空物流园(一期货运站)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补充修改通知(一)
各投标人:
本招标项目泉州晋江国际机场航空物流园(一期货运站)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编号:晋EPC20230713003)招标文件补充修改通知内容如下: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3.3-(1)- ②”内容和“第六章发包人要求-二、招标范围和内容-3、(1)-②”内容统一修改为:“装配式建筑一体化设计(含预制构件深化设计),装配式建筑一体化设计,按照《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2020〕4号)文、《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通知》(泉建规〔2022〕3号)文及现行最新的装配式建筑认定办法要求进行设计,并通过主管部门的装配式建筑认定。”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3.3-(1)-⑤”和“第六章发包人要求-二、招标范围和内容-3、(1)-⑤”内容统一修改为:“配套市政道路设计内容为道路长度332米,道路红线宽14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中“8.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1)设计人员具体要求”增加:“道路设计专业负责人1人,资格(职称):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证书或道路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注:道路相关专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业:道路、道路工程、道路与桥梁、道桥、城市道路等专业。”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5项‘主体工程分包’”内容修改为:“允许分包内容:主体工程的设计或主体工程的施工;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主体工程设计或主体工程施工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的规定。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主体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工程设计分包单位,且分包单位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能作为一家投标人的分包单位。”
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1项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第(1)点”内容修改为:“本项目设计费投标报价:本项目设计费用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标准收费的80%计取,施工图设计工作量占比按55%计取。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即招标时的设计费计费基数)估算计费基数为14850.1万元,专业调整系数 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0,附加调整系数1.0,无其他设计费,估算的工程设计收费金额为190.024万元;其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浮动幅度值和计算办法如下:
(1)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4318726.20元,浮动幅度值:-20%,施工图设计工作量占比按55%;
(2)基本设计收费:4318726.20元,其他设计收费: 0 元;
(3)工程设计收费基价:4318726.20元,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附加调整系数:1.0。
设计费计算办法:
(1)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20%)×55%;
(2)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3)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本项目最终工程设计费的计费基数为泉州市财政评审部门最终审核确定的施工图预算金额。设计费浮动幅度、计算公式、施工图设计工作量占比、相关系数均不变【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附加调整系数1.0,无其他设计费,施工图设计工作量占比按55%计取】。
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设计费应按190.024 万元进行投标报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注:本项目设计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以及设计修改、完善、变更(含发包人、承包人原因或政府政策调整引起的变更)、专家评审、现场配合、竣工备案、办公通讯、差旅食宿、税金等完成本项目设计的全部相关费用;不再因工期延长、工程变更等因素增加设计费,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六、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21项-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第(2)点”、“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2点-第(2)点”、“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7.1.1合同价格形式第(2)点”及“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二节商务文件-投标函-第1点”内容中的“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合同价=(经泉州市财政评审部门最终审核确定的施工图预算金额中的可竞争费用-不可竞争项目造价)×(1-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标下浮率K值)+不可竞争项目造价)”统一更正为:“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合同价=(经泉州市财政评审部门最终审核确定的施工图预算金额-不可竞争项目造价×(1-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标下浮率K值)+不可竞争项目造价)。”
按上述修正后的投标函格式详见本通知附件
七、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41项-第1点”内容中的“本项目按中标人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执行限额设计,最终以批复后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限额为准。”修改为:“本项目按中标人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执行限额设计,若批复后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低于中标人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则按最终批复后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执行限额设计。”;
八、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41项-第7点”:本项目严格执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等文件的通知》(泉建筑〔2018〕11 号),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职称、岗位资格、执业资格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但不对其人事关系进行评审。”内容删除
九、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节投标人须知-第3.4.5-第(1)项”的“(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条款删除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节投标人须知-‘附件2-1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附件2-2 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格式)’”中的“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条款删除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节投标人须知-‘附件2-3 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格式)’”中的“1、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条款删除。
按上述修正后的投标保证金保函、保险格式详见本通知附件二、附件三、附件
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节投标须知-第3.6.6款‘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内容修改为:“(1)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上传、解密。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2)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均相同的,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3)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或同一计价软件加密锁编制。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算机硬件信息(招标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算机硬件信息除外)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均相同,或者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招标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除外)有一条及以上相同的,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十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4)款‘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中的“e.其他要求-第①点”中的“投标人应提交相关业绩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且相关业绩满足下列第(3)条的规定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工程指标信息须能够体现相关工程指标(指单体建筑面积、单体建筑装配率或单体建筑预制率,装配式钢结构或钢结构装配式等相关信息) 并能满足本招标项目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要求。”修改为:“投标人应提交相关业绩证明材料(证明
材料包括: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且相关业绩满足下列第(3)条的规定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工程指标信息须能够体现相关工程指标(指单体建筑面积、单体建筑装配率或单体建筑预制率,装配式钢结构或钢结构装配式等相关信息)并能满足本招标项目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要求。”
“第三章 - 第一节 评标办法前附表 - 第2.2.4(4)款‘2.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中的“e.其他要求 - 第①点”中的“投标人应提交相关业绩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且相关业绩满足下列第(2)条的规定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工程指标信息须能够体现相关工程指标(指单体建筑装配率或单体建筑预制率,装配式钢结构或钢结构装配式等相关信息) 并能满足本招标项目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要求。”修改为:“投标人应提交相关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且相关业绩满足下列第(2)条的规定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工程指标信息须能够体现相关工程指标(指单体建筑面积、单体建筑装配率或单体建筑预制率,装配式钢结构或钢结构装配式等相关信息)并能满足本招标项目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要求。”
十二、删除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备注内容‘(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细化)’”。
十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修改为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指:
(1)风力6级~8级(不含8级)的风(以项目所在地县市级政府气象台站公布的数据为准);
(2)24小时连续雨量达40mm~50mm(不含50mm)的雨(以项目所在地县市级政府气象台站公布的数据为准)。
以上情况应对施工造成实际影响为准。如遇上述异常恶劣天气,应立即将情况通报发包人,并应在14个日历日内提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十四、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5.3.2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中“(一)”的内容修改为:“(一)待本项目施工图预算完成并经泉州市财政评审部门审核后,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因工程变更引起预算书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最终结算以泉州市财政评审部门审核为准:
(1)经财审后的施工图预算书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经财审后的施工图预算书中的单价×(1-中标下浮系数K值);
(2)经财审后的施工图预算书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1-中标下浮系数K值)。
(3)经财审后的施工图预算书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1-中标下浮系数K值),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经财审后的施工图预算书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1-中标下浮系数K值),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经财审后的施工图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的,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按照上述(1)-(4)规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中标下浮系数K值为承包人的投标下浮系数K值。”
十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约定:本项目施工图预算经泉州市财政评审部门审核确认后,以审核后的工程预算书为基础,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内容修改为:“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约定:本项目施工图预算经泉州市财政评审部门审核确认后,以审核后的工程预算书为基础,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最终结算以泉州市财政评审部门审核为准。”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6.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内容修改为
“(1)主要材料和设备是指:待本项目施工图预算经泉州市财政评审部门审核确认后,根据闽建筑[2022]10文规定,本项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及其基准价格以财政审核后施工图预算文件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列明的为准。
(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合同履行期间,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其价差按下列方式调整:
(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期综合信息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市场价格除以基准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前述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指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综合信息价格。前述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
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信息价格。
(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数量以及报告期市场价格,承包人在采购前需向发包人申请确认,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
(5)材料的采购数量应按当月施工进度相应的使用材料数量计。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
(6)承包人需调差的数量,应在当月单独提出,并附上所有相关单据等证明资料。若未在当月提出,过时不予以追认,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十六、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第20.保险内容”修改为:“20.保险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发包人投保(或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有关内容如下:
投保险种:如发包人委托由承包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承包人在投保前,应先把投保清单提交发包人审核确认。
保险范围: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施工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受益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受益。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不低于行业规定,如发包人委托由承包人投保的,其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机构商定,并报发包人同意。
保险期限:自设备、工机具和材料、人员到场之日起直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为共同被保险人,投保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办理保险业务包括保费、保额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的有关要求执行,承包人投保前,应先把投保清单提交发包人审核确认。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保险期限为整个项目实施期(含设计、施工、缺陷责任期)。20.4 其他保险
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办理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其保险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由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投保前,应先把投保清单提交发包人审核确认。
需要投保其他项目的保险金额及期限等约定:如有,按有关规定执行。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明和保险单副本的时间:开工前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
20.5.3 工程延期竣工,承包商负责办理前述保险顺延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十七、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1.1‘不可抗力的确认’”内容修改为:“21.1.1 关于不可抗力其他情形的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8级及以上大风(以气象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24小时连续雨量达50mm及以上的雨(以气象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承包人暂停施工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经发包人同意。”
十八、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6.1.10条款”修改为:“招标文件没有约定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规格、技术标准和质量等级,以及经批准的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的材料设备计划在该项材料或设备使用前14天向咨询人、发包人申报,咨询人、发包人在7天内做出审批。”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发包人要求-六、项目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第1点内容”修改为:“本项目甲控材料参考品牌按下表执行,其余未在本表内体现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由承包人按程序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品牌不得使用。”
十九、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项”内容增加:“14、若中标人不具备有承接将本项目专业工程(含民航)的设计或专业工程(含民航)的施工所需的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由中标人进场后报招标人审核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分包。”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发包人要求-八、其他要求”内容增加:“(2)、若中标人不具备有承接将本项目专业工程(含民航)的设计或专业工程(含民航)的施工所需的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由中标人进场后报招标人审核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分包。”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4.3.2条款-“(2)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内容增加:“⑤若中标人不具备有承接将本项目专业工程(含民航)的设计或专业工程(含民航)的施工所需的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由中标人进场后报招标人审核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分包。”
二十、本补充修改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本通知内容若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的内容为准,本通知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ggzyfw.fujian.gov.cn)、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jy.quanzhou.gov.cn)上发布,投标人应自行查阅,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查阅,后果自负。

招 标 人:泉州晋江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日 期:2023年7月20日

附件一: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其中:①本项目设计费用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标准收费的80%计取,施工图设计工作量占比按55%计取,设计费暂定为 万元;最终设计费的计费基数为泉州市财政评审部门最终审核确定的施工图预算金额。设计费浮动幅度、计算公式、相关系数均不变【专业调整系数 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0,附加调整系数1.0,无其他设计费】。②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下浮率K值投标报价为%,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暂定为 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限价)×(1-建筑安装工程费下浮率K值);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合同价=(经泉州市财政评审部门最终审核确定的施工图预算金额-不可竞争项目造价)×(1-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标下浮率K值)+不可竞争项目造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进行勘察(如有)、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
2.我方承诺本招标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名称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名称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4.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5.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6)政府审计部门要求对我方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的,我方无条件接受延伸审计并主动配合。
6.我方承诺在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否则,我方愿意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列入招投标“黑名单”的处理决定。
7.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已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其有关资料(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保证其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若存在虚假,同意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弄虚作假进行处理。同时,声明我方及主体工程分包单位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手机号码:
地址: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附件二: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保函编号: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你方(项目名称及标段)标段的工程总承包投标,(银行名称)(以下简称“我方”)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
(投标保函额度)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
1、投标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3.6.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3、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查验保函网址:(必填)
银行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附件三: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格式)
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
保函编号: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你方(项目名称及标段)标段的工程总承包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
(投标保函额度)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
1、投标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3.6.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3、投标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查验保函网址:(必填)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年月日附件四: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格式)
投标保证保险(凭证)
被保险人:(招标人名称):
鉴于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接受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保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及标段)工程总承包的投标,并向我方投保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号)。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投保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向被保险人提供投标保证保险。
兹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被保险人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金额大写:人民币元整)的款项。
1、投保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3.6.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3、投标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
本保险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被保险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本保险人,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保证保险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险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险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查验保函网址:(必填)
保险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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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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