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泉州市洛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生物检测系统、顶空进样器及氢气发生器采购项目
金额
86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9/07/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504]cx[gk]2019054
预算金额86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蒋少彬13472889436
公告正文
泉州市洛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生物检测系统、顶空进样器及氢气发生器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504]CX[GK]2019054 作者:泉州市洛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布时间:2019-07-29 16:47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市洛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上海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4]CX[GK]2019054泉州市洛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生物检测系统、顶空进样器及氢气发生器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2100499 其他分析仪器 自动微生物快速检测系统(仪) 1 进口 860000 860000 Veredus VerePLEX系统
合计: 86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陆万元整(¥86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安平路2号

4.3交付条件:由中标人负责在采购单位设备安装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直至交付采购单位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总报价为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货完毕后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货物制造、材料、运输、采购保管、安装调试、验收、产品检验检测、培训、税收、不可遇见开支、售后服务费以及中标服务费等费用。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标准 货物应按生产厂家的产品出厂检验标准、成交通知书、设计文件以及国家和行业验收规范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数量及质量的验收。 6.1.2验收步骤: 第一步:出厂检验。成交供应商需提供设备、安装材料、工具、软件包和文件的发货清单和计划,发货计划应经采购人认可后实施。成交供应商负责所提供产品的出厂检验,保证产品原产地和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在采购人指定地点进行统一软件设置和安装,并负责将产品送达交货地点,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制造厂的出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原装拼配设备的证明资料和文件以及生产厂家供货确认函。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单位)在设备到货后,将按合同规定对所交货物进行清点、核对和商检。 第二步:安装调试和初验收。货物送至采购人安装现场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共同对货物的数量、基本质量、外包装等逐项检验,并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安装,完成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单位)对设备组织初验。 第三步:项目验收:设备运行三个月后(试运行期间,出现的任何硬件问题,应由成交人及时处理修正),设备安装好后,由采购人组织,对所购货物主要指标进行验收,如设备测试不合格,或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未能满足成交通知书和响应文件规定要求,验收将不予通过。 6.1.3在采购人安装现场进行最终检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1.4若验收不能符合要求,采购人将按合同商务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6.1.5技术材料 成交后应提供的技术资料: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不少于以下列标明的中文(或英文)技术资料,在设备交货时随机提供;并提供货物原装品牌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其费用应包括在报价内。 6.1.6 产品技术说明书; 6.1.7安装手册; 6.1.8操作手册; 6.1.9 维护手册; 6.1.10出厂明细表(装箱单); 6.1.11产品技术标准(含验收标准)和测试方法; 6.1.12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 若技术资料不全,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毕,经正式验收合格并收到全额税务发票后,甲方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 。说明:①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向甲方提交中标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②该履约金提交方式为:电汇或银行转账。③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自动转成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息退回。

9、合同有效期

永久有效

10、违约责任

10.1合同生效后若有一方自行解除合同,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及违约金从自行解除合同之日计算十日内付清。 10.2合同生效后,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若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10.3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10.3.1所提供的货物、配件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相符; 10.3.2不能按期交货或交付使用的,并造成合同工期延误,若甲方不终止合同,每延误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支付给甲方; 10.3.3不能达到《采购文件》及投标承诺的要求; 10.3.4乙方违反承诺的品牌、生产厂家、报价、质量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技术与性能、售后服务的内容行为; 10.3.5未经甲方同意将项目转包他人; 10.3.6乙方违反双方签署合同书的其他主要条款。 10.4对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等客观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根据客观情况协商处理。 10.5乙方在货物运输、装卸、安装等各种环节中产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包括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的事故,造成设备或配件的损坏概由乙方负责。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除不退还其保证金外,还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4.1要求 乙方提供的整套设备各组成部分必须是完整的、全新的、功能齐全的,提供的产品出厂日期以交付使用日期为限两年内产品。交货时应提供相关设备的厂家维修售后承诺书,符合招标文件中的参数规格及配置要求的货物(包括零部件)。货物及其辅助装置的铭牌、使用指示、警告指示应以中文或英文及易懂的通用符号来表示,应能够准确无误地表示货物的型号、规格、制造商等内容。 14.2供货 乙方必须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提供货物、配件,并负责所供货物、配件的包装、运输和保险。负责货物到安装现场的全部运输,包括运输过程中的中转。 14.3安装 甲方提供临时用水,临时用电。 14.4调试、技术培训 14.4.1由乙方负责完成对现场设备的调试工作;调试由专职工程师主持完成。 14.4.2乙方应结合货物的安装、运行过程,有计划对甲方派出的管理、维护人员进行货物的基本知识、使用、维护保养技术等技术培训,使甲方人员掌握系统的操作、使用方法;保证货物的良好运行,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培训人数,培训时间由甲方决定。免费培训操作人员至熟悉为止。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6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 泉州市洛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 上海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泉州市洛江区安平路2号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银都路466号3号楼1楼
单位负责人: 饶开乐 单位负责人: 邹勇
委托代理人:
蒋少彬
委托代理人:
刘玲
联系方法: 22631310
联系方法: 13472889436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汇路支行
账号: 35050165690700000978 账号: 1001103309000105805


签订地点:泉州市洛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签订日期:2019年07月29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