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23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运维集成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式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3/05/3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 |||||||
采购公示名称: | 2023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运维集成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式 | 采购公示编号: | HBDYLYCGGS2023053103 | ||||
采购公示开始时间: | 2023-05-31 15:14:22 | 采购公示结束时间: | 2023-06-02 09:30:00 | 终止: | 否 |
采购公示正文 | ||||||||||||||||||||||||||||||||||||||||||||||||||||||||||||||||||||||||||||||||||||||||||||
【2023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运维集成服务采购项目】 第一章 单一来源采购邀请书 湖北维达通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公司 [蔡豪]就【2023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运维集成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所需的标的物进行采购,特邀请贵公司参加本项目采购应答。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2023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运维集成服务采购。 1.2采购内容及分包划分情况:2023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运维集成服务,采购预算为含税价格100800元,税率为9%。 2.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获取 2.1 获取时间: 2023.5.31 。 2.2 获取地点: 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141号电信办公大楼303室鄂州云中台。 2.3 获取方式: 微信、QQ、邮箱 。 3. 应答文件的递交 3.1 应答文件递交方式:纸质现场递交 。 3.2 应答文件递交时间和递交地点: 2023.6.2,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141号电信办公大楼303室鄂州云中。 4. 供应商注册 4.1 供应商须在获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后3日内,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完成供应商注册。 4.2 注册网址: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注册过程可查询“经验分享”模块中的“外部门户供应商注册操作演示(视频)”。 5.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蔡豪 【采购代理机构:】 地 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141号 【地 址:】 邮 编:436000 【邮 编:】 联 系 人:蔡豪 【联 系 人:】 电 话:18971982092 【电 话:】 电子邮件:18971982092@189.cn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采购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云中台 2023 年 5 月 31 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商务规范书[即合同文本] [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 ] 委托方(甲方): 中国电信[ ]公司 受托方(乙方): [ ] 签订时间: [ ] 签订地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六、如有必要,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中国电信[ ]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项目联系人:[ ] 通讯地址:[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受托方(乙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项目联系人:[ ] 通讯地址:[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项目(“项目”)进行[ ]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1技术服务的目标:[ ]。 1.2技术服务的内容:[ ]。 1.3技术服务的方式:[ ]。 第二条 乙方应当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2.1技术服务地点:[ ]。 2.2技术服务期限:[ ]。 2.3技术服务进度:[ ]。 2.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 2.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3.1提供技术资料:[ ]。 3.2提供工作条件:[ ]。 3.3其他配合协作事项:[ ]。 3.4甲方提供上述技术资料、工作条件和配合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4.1本合同费用总额(含税价):大写人民币[ ],¥[ ];其中价款为大写人民币[ ],¥[ ],增值税款为大写人民币[ ],¥[ ]。 本合同费用总额已包括甲方就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应当支付的全部报酬、所需的全部费用及税费。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因国家税收政策导致增值税率变化的,本合同价款(不含税价)不变,增值税税款及本合同费用总额(含税价)相应变更。 4.2甲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付款: 4.2.1一次性支付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下述全部文件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 (1)验收证书复印件一份。 (2)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乙方所在地科技部门合同登记结果证明材料(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提供科技部门不予登记的证明)。 4.2.2分期支付 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首付款:在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且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的[ ]%。 验收付款: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并经甲方验收确认,且收到乙方下述全部文件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 (1)验收证书复印件一份。 (2)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乙方所在地科技部门合同登记结果证明材料(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提供科技部门不予登记的证明)。 4.3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三十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4.4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或不能实现税款抵扣的,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乙方应当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4.3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第4.3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如无法更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发票金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4.5本合同费用总额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 ](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电话:[ ]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电话:[ ] 4.6若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扣除后仍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十五日内将不足部分以[ ](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甲方。 4.7 若甲乙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均为金钱给付的,甲方有权以其到期债务抵销乙方之到期债务,抵销自甲方通知到达乙方时生效。 第五条 保密 5.1 乙方(“接收方”)对甲方或其关联方(合称“披露方”)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传真、电话、视频、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邮递、快递、挂号信、专人递送、当面告知等方式)提供的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披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合称“保密信息”),无论其是否为披露方开发或拥有,接收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5.2未经披露方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信息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接收方仅可为本合同之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信息,但同时应当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5.3接收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保密信息。接收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十日内将载有保密信息的原件资料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5.4除另有约定外,接收方未经披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经披露方书面同意对外披露,仅限于披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方式且遵循书面同意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5.5接收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信息,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并对保密信息在接收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信息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 5.6如接收方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披露信息的,接收方应当至少于实际作出披露行为前五个工作日通知披露方,说明其拟根据上述约定披露有关的保密信息,并就披露对象和披露范围、方式等作出说明,且接收方应当采取所有措施,协助披露方采取法律上的救济或其他措施以阻止该等保密信息的披露,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保密信息的秘密性。若披露方未能阻止该等保密信息的披露,则接收方仅能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必要限度内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5.7披露方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5.8如果接收方得知第三方获得任何保密信息,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披露方,并向披露方提供掌握的所有相关情况。 5.9对于接收方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接收方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且不得向境外提供。 5.10如接收方违反本条约定的,接收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披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11本保密条款自保密信息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十年内持续有效。 5.12 其他[ ]。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书面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请求后[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 ] 。 第七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服务工作转由第三方承担。乙方若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办理的,应当负责审核该第三方的资质,保证该第三方具备完成委托事项的资格和能力,并就该第三方的工作向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权利,也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保理、质押等形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乙方应当签署并履行附件一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乙方应当对其参与合同履行的相关作业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就该等人员的行为向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应当签署附件二《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并严格遵守在该等文件中的承诺。 第八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8.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 ]。 8.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 8.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 8.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 第九条 侵权处理 9.1乙方应当保证,其依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和/或其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9.2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甲方继续使用技术服务成果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甲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技术服务成果的权利 (2)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技术服务成果,使甲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技术服务成果。 (3)其它使甲方对技术服务成果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其它弥补甲方受损利益、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且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9.3 乙方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项下技术服务若涉及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内容,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应当首先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安全审查。 第十条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 为履行本合同,如乙方处理相关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应遵守本条相关规定: 10.1个人信息种类:[ ]。乙方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期限为:[ ];处理方式为:[ ] 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10.2乙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乙方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泄露、篡改、丢失。 10.3如果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或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返还个人信息和数据或者予以删除(包括原件和备份),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处理的任何个人信息和数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 10.4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且不得向境外提供。 10.5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或其他数据安全事件的情况时,乙方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配合甲方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10.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甲方检查发现乙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如果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整改或整改未达到甲方的相关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全额赔偿。 10.7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相关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乙方应当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因此给个人信息主体、甲方或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服务成果的权利归属 11.1双方确定,乙方所完成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11.2双方确定,甲方利用乙方的服务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11.3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配合甲方相关知识产权的登记或申请工作。 第十二条 培训和指导 双方确定,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 12.1技术指导和培训内容:[ ]。 12.2地点和方式:[ ]。 12.3费用及支付方式:[ ]。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双方确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提供技术服务的,每逾期[ ]日,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费用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累计达到本合同费用总额的[ ]%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当支付上述违约金、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支付自甲方付款之日起至乙方退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付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13.3乙方提供技术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更正和修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因此造成逾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支付自甲方付款之日起至乙方退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付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13.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导致第三方向乙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全额赔偿: (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被甲方(含甲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 (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 (5)中标通知书/中选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或对应的合同签署后,发现乙方存在中标无效/中选无效/成交无效或者存在应当被否决投标/否决参选/否决应答的情形;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甲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 13.5如乙方违约,除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甲方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赔偿责任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5.1发生不可抗力。 15.2[ ]。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6.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6.3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七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7.1“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7.2[ ]。 第十八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8.1技术背景资料:[ ]。 18.2可行性论证报告:[ ]。 18.3技术评价报告:[ ]。 18.4技术标准和规范:[ ]。 18.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 18.6其他:[ ]。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和其他 19.1本合同纸质文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使用电子印章的,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若甲方加盖电子印章的,以加盖甲方电子印章的本合同电子文档所载内容为准。 19.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9.3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当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9.4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9.5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当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9.6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 19.7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当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 19.7.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 (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 (5)[ ]。 19.7.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 (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4)如采用甲方供应商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的方式,信息表单正式创建提交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甲方供应商门户网站关闭或故障,双方应当立即使用书面信函形式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通知。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19.7.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 甲方:中国电信[ ]公司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电子邮箱:[ ] 乙方:[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电子邮箱:[ ]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9.8双方同意,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一起阅读和解释: (1)本合同正文; (2)合同附件; (3)中标/中选/成交通知书; (4)投标文件/参选文件/应答文件; (5)其他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性文件。 上述各文件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在上述文件之间出现含糊或冲突之处,就同一事项的解释,应当以本条上述排列次序在先的文件所表述的意思为准;当同一顺序的多份文件之间发生内容冲突时,应当以文件形成时间较后的为准。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附件二: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无 甲方:中国电信[ ]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乙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印花税票粘贴处: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合同登记编号:
1.申请登记人: 2.登记材料:(1) (2) (3) 3.合同类型: 4.合同交易额: 5.技术交易额: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一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中国电信[ ]公司: 为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在贵公司与本单位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履行过程中,本单位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持续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 二、本单位参与合同履行的相关施工、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始终具备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业资格和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作业人员始终具备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业资格和资质。本单位不使用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合同约定的相关施工/作业和工作。 三、贵公司或贵公司委托的监理公司或其他方有权对本单位施工/作业现场安全进行监督,贵公司代表或监理人员有权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及作业人员必须服从贵公司代表或监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工程/作业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并确保施工/作业现场安全,并承担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安全生产的全部责任。 四、本单位认真贯彻相关规定的各项要求,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安全施工/作业、文明施工/作业,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确保电信设备、设施安全和人员安全。 五、通信管道、线路施工现场,本单位应当特别重视并遵守下列要求: (1)设立警示信号标志,白天用红旗,晚上用红灯,以便引起行人和各种车辆的注意。必要时应当设围栏,并请交通民警协助,以保证安全。 (2)如施工作业区域有平行与交越电力线缆,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3)作业人员进入人(手)孔作业,应当先探明人(手)孔内有无有毒、易燃气体,避免发生中毒事件。 (4)作业人员进行登高作业,应当先检查登高工具和保险装备,避免发生摔伤事故。 (5)现场施工用电源线架设高度,应当满足安全要求,并应当安装警示红灯。 六、在通信机房内施工/作业,本单位应当特别重视并遵守下列要求: (1)制定确保运行设备安全措施。 (2)设备开箱后,包装箱等易燃杂物应当立即搬离现场。 (3)施工/作业时,不得将导线头子遗留在设备内。每天施工/作业结束时,应当清理施工/作业现场。 (4)施工/作业期间确需进入通信系统,应当办理贵公司要求的手续,用毕立即归还。 (5)施工/作业期间布放线缆,需拆除竖井、巷道防火封堵物的,布放线缆完毕后,应当立即重新封堵。 (6)设备安装完毕,应当经监理、督导、电力维护人员检查、测试无误后,方可接通电源。 七、施工/作业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整洁、美观,对贵公司通信设施、设备应当予有效保护。 (2)材料堆放整齐有序,不得影响贵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和通信畅通。 (3)垃圾及时处理,不得就近乱堆乱倒。 (4)户外施工/作业原则上不得在夜间或雨天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或雨天施工的,本单位应当有安全施工措施(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作业。需夜间在公路上施工/作业的,要设立夜间警示灯和安全防护栏。 (5)符合卫生标准。 (6)作业人员应当佩戴贵公司颁发的证明其身份的胸卡。 (7)搭建作业人员临时宿舍的,应当牢固,通风,布放照明电线应当安全。 (8)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八、本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1)不得在施工现场溶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2)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 (3)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4)禁止在施工/作业现场吸烟或使用明火,确因施工/作业需要进行明火作业,应当经贵公司安全保卫部门书面批准。 九、本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接受贵公司有关各项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的检查、督促。 十、本单位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能力,提升作业人员的施工作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并确保安全管理和安全工作的落实。本单位保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对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对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十一、作业人员仅在贵公司允许的施工/作业区域、场所和设备上施工/作业,不得超范围施工/作业。未经贵公司许可,作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与合同约定的生产工作无关的贵公司场所。如需进入贵公司生产机房进行施工的,本单位应当到贵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出入通信要害部位介绍信,方可进入施工。 十二、本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和专项技术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有关安全生产、防火等工作,并积极与贵公司相关安全部门紧密联系。 十三、本单位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作业,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并督促其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违章施工/作业、冒险施工/作业或疲劳施工/作业。 十四、当发生安全事故时,本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贵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贵公司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本单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不发生人身伤亡和通信设备事故,切实落实“六防”(即防爆炸、防盗抢、防火、防破坏、防诈骗、防窃密),不发生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发生违法犯罪案件。本单位就作业人员的行为向贵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作业人员或他人的人身、财产事故,均由本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十六、本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实际行动创造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如本单位违反本承诺书所述的任何情形,本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贵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 十七、本单位指定如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检查与协调等工作,并承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更时,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贵公司。 (1)姓名:[ ] (2)联系方式:[ ] 十八、本责任书经本单位签署后,与合同同时生效。 责任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二: 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相关规定”)。 二、本单位承诺按照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业务,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业务,具备所从事业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 三、本单位承诺按照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制度(“实名制”)的要求提供身份信息、使用业务,并保证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四、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下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本单位处理个人信息前,已依法向个人信息主体(“个人”)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本单位已依法取得了个人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 六、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个人信息或委托贵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本单位承诺已向个人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了个人同意。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或委托贵公司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本单位承诺该等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情况。 七、本单位受贵公司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或本单位与贵公司共同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本单位按照与贵公司的合同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 八、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工作,健全各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实施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依法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和数据安全影响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设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和管理机构,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当安全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贵公司。否则,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贵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九、本单位承诺配合贵公司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政府部门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协助,如实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十、本单位承诺发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诺发布的内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通过通信网络、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发布任何含有违反下列要求的内容之一(即“九不准”及“六不许”内容)的信息: “九不准”,即不准发布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不许”,即: 1、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 2、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3、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 4、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5、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6、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十一、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侵害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6、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7、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活动; 8、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 十二、本单位承诺在业务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和数据泄露、篡改、丢失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书面通知贵公司。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影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突发事件,贵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业务等紧急措施,以保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十三、本单位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公开曝光),并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暂停、停止业务直至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本单位自行承担。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单位负责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贵公司相应损失。 十四、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引发的投诉、举报,由本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当通信主管部门、“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中国电信10000热线等各类渠道投诉、举报达到或超过[ ]件/月时,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停止业务。 十五、本单位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本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十六、本承诺书经本单位签署后,与合同同时生效。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规范书/工作任务书】 一、产品清单
二、系统功能要求 第五章 应答文件格式 [本章列举常用的几个文件格式,具体项目应结合实际情况,参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模板进行补充] 应答函 廉洁承诺书 报价表 应答函 应答函 致: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湖北维达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2023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运维集成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递交符合要求的全部应答文件。 我方承诺如下内容: 我方的应答文件包含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应答文件组成中规定的全部内容。 我方承诺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应答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应答文件。 我方在谈判过程中根据谈判小组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澄清文件,构成应答文件的组成部分。 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谈判相关的所有信息。 如确定成交: 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我方承诺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应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其他补充说明:【我方承诺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中国电信供应商注册。/无/具体的其他说明或要求】 单位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 年 月 日 廉洁承诺书 廉洁承诺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我公司自愿参加2023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运维集成服务采购项目谈判,为保证谈判活动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现承诺如下: 不以他人名义谈判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谈判; 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成员行贿,包括提供现金(礼金)、礼券、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财物,或娱乐、宴请、旅游等活动,或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学费、餐费、医药费等各种费用等; 不通过非正常渠道探听采购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 不私下接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成员,利用人际关系干扰谈判活动; 不在办公场所、谈判现场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干预、影响谈判的过程和结果; 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恶意投诉与诬陷;不毫无根据地散播不实消息,诋毁他人名誉,主观臆断反映问题与诉求; 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应答。 如发生任何违反本承诺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采购人有权否决我方本次应答、宣布成交无效等。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报价表 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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