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青山铺镇人民政府长沙县青山铺镇2023年-2024年集镇环卫保洁服务外包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166.14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4/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CS-20230314001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青山铺镇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畅景物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县青山铺镇2023年-2024年集镇环卫保洁服务外包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0314001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集镇环卫保洁费用为人民币1661468.16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4-01 —— 2024-12-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青山铺镇集镇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道路人工机械清扫保洁、洒水、冲洗;背街小巷清扫、冲洗; (2)混凝土护栏、人行道护栏、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清洗、公厕维护清洗保洁、暗沟清理、果皮桶清洗保洁; (3)立面保洁(道路两侧配电箱、路灯、交通指示牌、报刊亭、交接箱、路名牌、围墙、单位指示牌、红绿指示灯、门面、电线杆等牛皮癣清除和清洗); (4)垃圾清运; (5)街道绿地、行道树维护管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铺支行(长沙畅景物业有限公司:8201040000007147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道路人工机械清扫保洁、洒水、冲洗;背街小巷清扫、冲洗; (2)混凝土护栏、人行道护栏、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清洗、公厕维护清洗保洁、暗沟清理、果皮桶清洗保洁; (3)立面保洁(道路两侧配电箱、路灯、交通指示牌、报刊亭、交接箱、路名牌、围墙、单位指示牌、红绿指示灯、门面、电线杆等牛皮癣清除和清洗); (4)垃圾清运; (5)街道绿地、行道树维护管理;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以下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1.物业服务:承包范围内所有道路的路面、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交通岛、桥、空坪隙地以及道路两厢及安置小区的垃圾清除(含煤灰煤渣的清除)。道路沿线范围作业至建筑物(构筑物)墙根或墙根连线的清扫保洁,包括人工清扫保洁、机械清扫保洁、道路和人行道冲洗(含油污冲洗)、道路洒水、隔离护栏保洁;行道树树围石内环卫保洁;地下通道环卫保洁;果皮桶的清掏洗抹及小型维修;公共厕所的管理(含保洁、设备日常保养、小型维修等);立面保洁(包括道路两侧及城区范围内的配电箱、路灯杆、电线杆、岗亭、交通指示牌、红绿指示灯柱、邮筒、报刊亭、交接箱、庭院灯、路名牌、公益广告牌、门面、围墙、公交车站台等牛皮癣的清除和清洗,建筑立面牛皮癣的清除和清洗),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至公共垃圾站;道路及人行道杂草清除; 2.园林绿化:镇政府出门有两条路、镇文化站前坪绿化管理、广福路、深远路绿化整治(病虫害防治、施肥、除草、补栽)、集镇区域堆弃物的及时清理和报告,路肩泥土的清除。承包范围内撇洪渠、积水塘、沟渠的垃圾清理;园林园路、休闲座凳、张拉膜等设施的维护管理;给排水沟、池、井设施的维护管理;管理用房、公厕的管理以及维护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应急情况的紧急处理等。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达到《青山铺镇城镇维护物业外包考核试行办法》《青山铺镇集镇绿化、市政设施维修维护、公园保洁考核标准》、《青山铺镇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考核标准》的考核标准。 2、按照考核标准实施细则,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双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明检和暗检,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甲方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适时适度调整、补充考核办法。具体办法详见《青山铺镇城镇维护物业外包考核试行办法》《青山铺镇集镇绿化、市政设施维修维护、公园保洁考核标准》、《青山铺镇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考核标准》。 2、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 3、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称职的,可建议乙方予以调换。 4、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开展管理工作所必须的基础资料。 5、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经营活动。 6、当乙方项目负责人业务和协调能力差、或不服从业主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排调度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该项目负责人的,甲方及环卫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公司更换项目负责人。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负责承包区域内甲方所移交的市政设施的保管和维护。如管理失职或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毁损或给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构成犯罪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若乙方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人数在年度范围内累计达到总人数的3%,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必须按有关劳动定额标准(投标文件承诺的要求)配备作业人员和作业设备。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期内,必须与每位作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必须明确到位。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且五险一金必须在长沙县购买。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6、乙方必须保证管理层人员队伍的稳定,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报甲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7、乙方必须在中标辖区设立项目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每月向甲方报告作业服务实施情况;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甲方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如抗洪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县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统一调度指挥。 8、乙方所有员工的上岗着装必须一致,统一按照行业部门规定的标准制作。 9、乙方在承包期间内必须服从采购人的统一领导,尤其是上级下达突击性工作任务时,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及安排。 10、本项目不得分包,更不允许转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76%(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违约责任 1、甲方应该配合乙方的工作,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服务目标,甲方不得扣除乙方相应费用,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维护管理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合同期内,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进场,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纠正通知后10天内仍未改正的; (2)乙方服务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的; (3)乙方员工出现集体上访或罢工情况的; (4)乙方将本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的。 4、除上述情况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否则由提前终止合同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两个月的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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