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江津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查信息系统(PACS)和检验信息系统(LIS)项目硬件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4/02/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江津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查信息系统(PACS)和检验信息系统(LIS)项目硬件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津财采购处理〔2024〕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江津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查信息系统(PACS)和检验信息系统(LIS)项目硬件采购”(项目号:JJQ23A00669)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JQ23A00669采购时间:2024年01月12日
二、项目名称:江津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查信息系统(PACS)和检验信息系统(LIS)项目硬件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鑫晖龙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渝南大道305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167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江津区津兴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滨江商务大厦A栋江津区政务中心三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作出的江津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查信息系统(PACS)和检验信息系统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2月3日向我局邮寄来本项目的投诉书,我局2月6日收到,经审查,于2024年2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
谈判招标文件第二篇:谈判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一、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序号1.设备名称:(核心汇聚交换机)。序号2.设备名称:(业务/管理交换机)。序号3.设备名称:(交换机)。序号4.设备名称:(服务器)。序号5.设备名称:(分布式存储)。序号6.设备名称:(存储出口防火墙)。序号7.设备名称:(服务器防护软件)。序号8.设备名称:(日志审计)。序号8.设备名称:(堡垒机)。序号10.设备名称:(数据库审计)。(提供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格式自拟))。以上产品中所有要求提供的《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作为谈判招标文价中的实际性响应,投标人符合性审查通过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力,破坏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明招暗设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直接关系到我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两个核心信息系统的建设及运维,是卫生健康系统的重大民生工程,为保障货物及售后服务质量的实际需求,设置“提供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格式自拟)”的要求,要求供应商自行承诺能提供原厂售后服务,并非投诉人理解的要求提供原厂出具的《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该设置符合“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为4730-3659323‘关于设备维保等需求可提出明确要求,并由供应商作出承诺’”的答复,并且该要求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7号)“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的情形。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实不成立。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相关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2024年2月29日
津财采购处理〔2024〕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江津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查信息系统(PACS)和检验信息系统(LIS)项目硬件采购”(项目号:JJQ23A00669)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JQ23A00669采购时间:2024年01月12日
二、项目名称:江津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查信息系统(PACS)和检验信息系统(LIS)项目硬件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鑫晖龙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渝南大道305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167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江津区津兴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滨江商务大厦A栋江津区政务中心三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作出的江津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查信息系统(PACS)和检验信息系统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2月3日向我局邮寄来本项目的投诉书,我局2月6日收到,经审查,于2024年2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
谈判招标文件第二篇:谈判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一、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序号1.设备名称:(核心汇聚交换机)。序号2.设备名称:(业务/管理交换机)。序号3.设备名称:(交换机)。序号4.设备名称:(服务器)。序号5.设备名称:(分布式存储)。序号6.设备名称:(存储出口防火墙)。序号7.设备名称:(服务器防护软件)。序号8.设备名称:(日志审计)。序号8.设备名称:(堡垒机)。序号10.设备名称:(数据库审计)。(提供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格式自拟))。以上产品中所有要求提供的《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作为谈判招标文价中的实际性响应,投标人符合性审查通过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力,破坏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明招暗设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直接关系到我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两个核心信息系统的建设及运维,是卫生健康系统的重大民生工程,为保障货物及售后服务质量的实际需求,设置“提供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格式自拟)”的要求,要求供应商自行承诺能提供原厂售后服务,并非投诉人理解的要求提供原厂出具的《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该设置符合“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为4730-3659323‘关于设备维保等需求可提出明确要求,并由供应商作出承诺’”的答复,并且该要求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7号)“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的情形。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实不成立。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相关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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