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cjy-2023-18-002
预算金额-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基础设施工程
第六批次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商品混凝土采购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CCJY-2023-18-002
 
 
 
 
 
 
 
 
招标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基础设施工程
第六批次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招标组织机构: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基础设施工程
第六批次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盖单位章)
2023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5.投标文件的递交
6.发布公告的媒介
7.联系方式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备注请写明:集采+项目简称+保证金+所投包件号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1.3 招标内容、技术要求、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5 费用承担
1.6 保密
1.7 语言文字
1.8 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10 分包、转包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2 投标报价
3.3 投标有效期
3.4 投标保证金
3.5 资格证明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2 开标程序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2 评标原则
6.3 评标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2 中标通知
7.3 履约担保
7.4 签订合同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8.2 不再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9.5 监督
9.6 异议和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附件六:确认通知
附件七:收据
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
2.评标委员会
3.评标程序及评审标准
4.评标工作纪律与保密要求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1.定义
2.标准和适用性
3.合同和相关资料的使用
4.知识产权
5.联络
6.计划和报告
7.检验、测试
8.包装和标记
9.运输和保险
10.验收
11.伴随服务
12.备品备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4.保证
15.质量保证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17.分包、转包
18.索赔
19.误期赔偿费
20.终止合同
21.履约保证金
22.不可抗力
23.税费
24.争议的解决
25.适用法律
26.合同生效
27.其他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定义
11.伴随服务
12.备品备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4.保证
15.质量保证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20. 终止合同
21.履约保证金
24.争议的解决 45
第三节合同格式
附件二:履约保函 57
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 58
第六章技术规格书
一、 招标物资名称及技术要求
商品混凝土技术规格书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 62
1.投标函(唱标函) 63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4
3.授权委托书 65
4.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66
5.投标保证金 67
6.资格证明资料 68
6.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68
6.2许可和认证 69
6.3生产能力证明 70
6.4 近年财务状况表 71
6.5 质量保证能力证明 72
6.6 近年完成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表 73
6.7 履约信用证明 74
6.8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物资合同情况表 75
6.9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 76
6.10 其他材料 77
7.投标报价表 78
7.1投标物资报价表 79
7.3 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 81
8.投标人资格声明 82
8.1制造商资格声明(适用于制造商投标的) 82
8.2代理商的资格声明(适用于代理商投标的) 84
8.3 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适用于代理商投标的) 86
9.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87
10.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88
11.投标物资技术规格书 89
12.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90
13.投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91
14.其他材料 92
14.1关于评标价评定和合同价确定方式承诺书 92
14.2关于同意现场随机取样检查的承诺书 93
14.3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94
 
 
第一章招标公告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基础设施工程
第六批次一标段项目经理部商品混凝土采购招标
(招标编号:CCJY-2023-18-002)
1.招标条件
  本项目为长春净月基础设施工程第六批次一标段项目(以下简称长春净月项目),项目业主为吉林远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
本次招标的招标人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基础设施工程第六批次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建设单位、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有关物资管理规定,现对以上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施工物资商品混凝土进行邀请招标。
1.1 此次招标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23号令);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道路及附属工程勘察设计五标段新城乙五路(东滨河路-生态大街)道路及附属工程的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路灯工程等工程。工程位于新城乙五路(东滨河路—新城丙十三街)道路及附属工程起点向北顺接拟建东滨河路,起点桩号0+000,向东延伸至既有新城乙五路与新城丙十三街交叉口,终点桩号2+150.832。道路工程长度道路工程长度2150.832m 。
2.2招标内容:详见附件1。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所有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商品混凝土投标人资格要求: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有供应经验的供应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2、许可和认证要求:采购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采购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采购物资生产厂须具备长材年产20万立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商品混凝土产能配套的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商品混凝土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供应商近两年(2019-2020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供应商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混凝土质量应符合现行规范、规程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6、履约信用要求:近两年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谈判有效期内未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供应商在近两年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采购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公告时间:2023年8月13日至2023年8月18日;
购买标书时间:2023年8月13日至2023年8月18日。
4.2本次招标文件采用纸质文档发售形式(附电子版)。
4.3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请在2023年8月13日至2023年8月18日。(北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将所需购买包件的招标文件售价足额现金转入到招标组织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开户名称: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中心;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西区支行;账号:(99610150101800022918 )在汇款单上注明长春净月标书款及所投包件号,汇款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须完全一致。
4.4招标文件由招标组织机构组织出售,招标文件每套售价详见附表1,招标文件售后不退。购买同类物资一个或若干个包件的投标人,统一只获得一套招标文件。
4.5招标文件每套售价详见附件1,售后不退。
4.6本次招标不提供邮寄招标文件服务。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23年9月02日8时00分至14时00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9月02日14时00分,递交地点为长春净月基础设施工程第六批次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5.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采用邀请招标,对符合要求的供货商发送招标邀请函。
7.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基础设施工程第六批次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地址:长春净月基础设施工程第六批次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霍晓辉
电话:18719947351
招标组织机构: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基础设施工程第六批次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2023年8月12日
附件1:
包件号 包件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标准或图号
计量单位
数 量
交货地点
收货人
交货状态
交货条件
招标文件售价
投标报证金
SH-01
预拌混凝土
C30

m3
704.83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建新城乙五路(东滨河路—新城丙十三街)。
霍晓辉
国家标准、质量合格
以体积验收,随车附带检验报告和合格证。
本次不做收取
50000元
SH-01
预拌混凝土
C20细石

m3
8.94
SH-01
预拌混凝土
C15

m3
744.52
SH-01
预拌混凝土
C25

m3
5.78
SH-01
预拌混凝土
C30S6

m3
26.83
SH-01
预拌混凝土
C40

m3
50.95
SH-01
预拌混凝土
C25S4

m3
64.43
SH-01
预拌混凝土
C40F250W4

m3
6909.68
SH-01
商品混凝土
C15

m3
1459.15
SH-01
商品混凝土
C20

m3
5.95
合   计
-
-
m3
9981.06







1、商品混凝土:
 
附件2:
投标申请表
招标编号:CCJY-2023-18-002

投标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投标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申请投标包件及说明:
 
 
 
 
 
(招标人全称):
在阅读和理解了本次招标公告后,认为我单位符合招标公告对投标人的基本要求,在此特向贵方提出参与招标编号的上述申请投标包件号的投标报名,特此申请。本投标单位有关信息如上。
声明:招标文件为我公司自愿购买,如我公司资格条件不符合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相关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的填写内容必须打印;申请购买同一招标人的多个包件只需填写一张投标申请表。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1
工程名称

2021年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第六批次一标段
1.1.2
招标编号
CCJY-2023-18-002
1.1.3
招标人
名称: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基础设施工程第六批次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地址:长春净月基础设施工程第六批次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霍晓辉
电话:18719947351
1.1.4
招标组织机构
名称: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基础设施工程第六批次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地址:长春净月基础设施工程第六批次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霍晓辉
电话:18719947351
1.1.5
建设项目名称
长春净月项目
1.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资金来源:长春净月项目建设资金。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
招标内容
项目所需商品混凝土。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物资生产供应能力
(1)营业范围要求:满足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2)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满足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3)履约信用要求:满足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4)财务能力要求:满足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5)其他要求:满足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þ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0)其他情形:
(1)发生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4)在建设单位、招标人上级单位处罚期内。
1.9.1
投标预备会
þ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9.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23年8月23日12时00分。
1.9.3
招标人澄清
截止时间:2023年8月23日。
文件发送方式:电子邮件或传真。
1.11
偏离
þ不允许
□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材料
见招标文件总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3年8月24日。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3年9月02日10时0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2023年8月23日。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2023年8月23日。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修改、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等。
3.2.3
报价折扣
不接受
3.2.4
最高投标限价
þ无
□有:。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120日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并在(2022年8月15日)以前到达下列账户:
账户名称: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西区支行
账    号:99610150101800022918 
不接受银行保函
备注请写明:集采+项目简称+保证金+所投包件号
3.5.4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9年至2023年,期间注册成立的新公司,仅需提供成立后的报表。
3.5.6
近年完成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表(新型物资除外)的年份要求
2019年至今,期间注册成立的新公司,仅需提供成立后的供货业绩(其它无)。
3.5.6
新型物资应提供的技术合格证明文件
省、部级及以上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成果评审意见或鉴定证书
3.5.9
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的年份要求
诉讼、仲裁: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
行贿犯罪记录: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
3.5.10
其他资格内容要求
见招标公告
3.6.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其他内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6.4
投标文件份数
每包件3份(正本1份,副本2份,另唱标函1份)
3.6.4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
1份
3.6.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采用胶订、平订或线订等,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方式。
4.1.4
封套上写明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件号和投标人全称,须注明“在2023年9月02日10时00分前不得开启”字样
4.2.1
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
2023年9月02日8时00分至15时00分
4.2.2
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铁建云采(https://www.crccep.com/)线上开标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þ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3年09月02日15时00分。
开标地点:铁建云采(https://www.crccep.com/)线上开标室
5.2
开标程序
(3)密封情况检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逆序。
(4)开标顺序:递交投标文件时间逆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技术、经济等专家比例: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技术、经济等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R是,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名。
¨否
7.2.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邀请招标单位内邮件及纸质文件方式公开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价的2%。
履约担保的形式: 以供货货物结算金额等额抵扣。
8
合同范本依照甲方合同范本进行签订,如果甲方合同范本有更新,则根据甲方最新合同范本进行合同签订。
……

2.2
澄清修改文件解释顺序:对招标文件两次以上的澄清、修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澄清或补遗为准

注意事项:
一、 本项目要求中标人在供应结算时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包括抵扣凭证)。
供应期: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供应结算周期。。
二、发票的提供
发票提供可以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发票可抵扣税率不一致时,采用不含税价进行评定,不含税价即为:含税价/(1+可抵扣税率)。合同执行过程中,税率发生改变,含税价为:不含税价*(1+可抵扣税率)。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列本次招标计划批准文件,本招标项目有关物资(下称招标物资)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
1.1.2招标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组织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建设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内容、技术要求、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1.3.1招标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拆包投标。
1.3.2招标的技术要求:见第六章技术规格书。
1.3.3招标的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见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次招标物资生产供应能力。
(1)营业范围要求:满足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2)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满足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3)履约信用要求:满足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4)财务能力要求:满足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5)其他要求:满足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包件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的;
(2)为本包件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与本包件的招标组织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4)与本包件的招标组织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5)与本包件的招标组织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冻结,或企业处于停产、停业、歇业或破产状态的;
(9)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在同一包件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或代理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招标物资,或制造商就其授权产品与其授权代理商同时投标;
(10)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本次招标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 分包、转包
本招标物资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物资需求一览表;
(6)技术规格书;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或本章节    1.9.3项约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证明资料;
(6)投标报价资料;
(7)投标人资格声明;
(8)生产组织供应能力说明;
(9)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10)投标物资技术规格书;
(11)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
(12)投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报价,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报价为每包件物资的到站总价,包括出厂单价、运杂费、卸车费。由包件各规格物资到站单价与需求数量计算得出的合价之和。到站单价包括出厂单价、运杂费单价。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投标物资报价表、物资描述表和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表中各栏填写齐全(包括运距)。运杂费一栏应如实填写。
(1)出厂单价指在物资的生产所在地或中转仓储基地装车发运前的价格,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卸车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项费用。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报出的出厂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固定有效,否则将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2)运杂费指投标人把物资由生产所在地完好无损地运至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投标人应优先采用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方式,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出详细具体的运输服务方案,运杂费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投标报价时的固定单价,不作调整。
(3)卸车费用由投标人承担,作为单价的组成部分。
(4)本次招标的所有材料必须开具由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并且所有相关费用都已包含在综合到站价中。
3.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报价折扣。
3.2.4本包件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5投标人报价应综合考虑投标物资的运输、季节、物价和环保等因素,合理测算费用和成本。
3.3 投标有效期
3.3.1投标人的投标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凭证的复印件放入投标文件中。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证明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许可和认证”应附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许可、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5.3“生产能力证明”应附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
3.5.4“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每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质量保证能力证明”应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安全运行证明(如要求)等材料的复印件。
3.5.6“近年完成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表(新型物资除外)”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用户证明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新型物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供其技术合格的证明文件。
3.5.7“履约信用证明”应附同类物资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5.8“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物资合同情况”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至少包含合同数量及交货期信息)。
3.5.9“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10其他资格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代理商投标、联合体投标或允许外购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10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制造商、联合体各方或外购方相关情况。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版式用A4纸(附图、附表除外),文字用中文简体。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3.1.1项的顺序,连续页码进行编制。
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期、交货地点、投标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和电子版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副本、电子版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为准。
3.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本章4.1条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密封件之一:投标人应将装订好的投标文件唱标函与投标保证金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一起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投标文件唱标函及投标保证金”字样。注意: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需投标方先行提供收到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中心的收据一份(收据内容详见附件);2.收据金额等于投标保证金金额;3.收据日期为投标当日15日后;
以上资料与唱标函一同密封于同一密封件中。
4.1.2密封件之二: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字样。
4.1.3密封件之三:投标人应将所有的投标文件副本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投标文件副本”字样。
4.1.4密封件之四:投标人应将电子版投标文件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
4.1.5上述四个密封件均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注明封套,并密封完好。未按本章第4.1.1项、4.1.2项、4.1.3项、4.1.4和本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时间内且在本章节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人递交完投标文件后,在现场招标人递标情况登记表中签字确认。
4.2.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时间内递交的;
(3)未按本章第4.1款规定密封和标识的;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信息;
(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包件号、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不影响开标记录效力;
(7)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组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的比例及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7.2.1招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7.2.2公示无异议后,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或招标组织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合同范本依照甲方合同范本进行签订,如果甲方合同范本有更新,则根据甲方最新合同范本进行合同签订。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已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除外)。
8.2 不再招标
按本章8.1款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9.6 异议和投诉
9.6.1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6.2投诉
(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拟就招标文件、开标、公示的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按本章9.6.1项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建设项目名称)(物资类别/名称)开标记录表
招标编号: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包件号
投标人
投标报价(元)
是否提供投标保证金
备注
签名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唱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件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分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
 
 
评标委员会
 
主任:(签字)
 
年月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建设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件号)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建设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物资类别/名称、包件号)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年月日(投标日期)所递交的(建设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物资类别/名称、包件号)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建设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物资类别/名称、包件号)招标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七:收据
收  据
收到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中心退还(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基础设施工程第六批次一标段项目商品混凝土采购招标,招标编号:CCJY-2023-18-002)投标保证金     元整(大写:     万元整),资金实际到账后生效。
投标保证金退还时请汇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代码(行号):                       
开户行所在地市: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1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人数:五人或五人以上单数。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3.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款规定
投标文件份数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4项规定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1款规定
投标文件递交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2款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投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有备选方案的除外)
……
……
3.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范围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许可和认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生产能力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能力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质量保证能力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供货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履约信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1.4.2项规定
“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不存在
……
……
3.3.1
商务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签字盖章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授权委托书
提供了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
填写内容完整,并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科学、合理、可靠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物资合同
对本次招标履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3.3.2
技术评审标准
投标物资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期等
符合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的要求
投标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检测报告
生产组织供应能力
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
符合第六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投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符合第六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合理、可行
……
……
3.5
重大偏差
其他情况
1、所有投标单位投标函(唱标函)报价与招标文件正本不相符。

评标价的评定
本次商品混凝土评标采用最低价标价法,价格最低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它名次以此类推。
3.8.1
推荐中标候选人
经评审的投标价相同时排序方式
先以注册资本金由高到低排序,如注册资本金相同则按照资产负债率由低到高排序。
3.8.4
中标人的确定
行贿犯罪记录期限
(1)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向本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或者招标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拟中标候选人的行贿犯罪档案信息。
(2)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1年至人民检察院查询结果告知函出具给招标人之日止,中标候选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经该中标候选人确认后,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14.1、14.2、14.3条款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做出承诺,如未按相关内容做出承诺的,视其投标文件出现重大漏项,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将被否决。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商品混凝土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通过评审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低于成本价的或超过招标人可以接受价格的除外,评标时,不含税价相同的情况下,低税率的优先于高税率。
2.评标委员会
2.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具体成员人数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工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审议事项存有不同意见,以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意见为准;如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审议事项应在重新评审后,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简单多数的意见为准。
2.3评标工作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3.评标程序及评审标准
3.1形式评审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经形式评审不合格的投标将被否决。只有通过了形式评审的投标才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3.2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经资格评审不合格的投标将被否决。只有通过了资格评审的投标才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3.3商务、技术和投标报价评审
3.3.1商务评审
评审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是否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商务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2技术评审
评审投标人的技术文件是否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3投标报价评审
3.3.3.1算术性错误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3.3.2投标价的评定
(1)投标价以每包件物资的到站总价/出厂单价予以评定;(招标人根据实际确定采用)
(2)如果发现投标范围有非实质性的遗漏,为便于公平比较,遗漏部分的价格要用同一个包件所有投标中相同部分的最高报价计入投标价;
(3)投标价根据本章第3.3.3.1和3.3.3.2(2)目规定予以修正,投标人应被视为受此约束。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4)投标价分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审查投标报价是否明显低于成本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是否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低于成本价的确认: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或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将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确认: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交易地的物价部门上月(或季度)指导价或者投标交易地当月的市场平均交易价,评标委员会将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开标时的唱标价或修正后的投标价高于招标文件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如果修正后的投标价与开标时的唱标价不一致,则以两者间的高者进行价格排序。如果该投标人最终中标,则以两者间的低者作为中标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投标人不承诺,其投标将被否决。
3.4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3.4.4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有疑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原件,投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供原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5重大偏差
重大偏差是指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偏差,如接受将不能实现招标的目的,或将妨碍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投标进行公平比较。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进行签字并盖单位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适用于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情况)
(3)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联合体协议的;(适用于联合体投标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制造商授权书的;(适用于代理商投标的)
(5)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6)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7)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没有实质性响应的;
(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或出现折扣报价的(适用于不接受折扣报价的);
(9)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的;
(10)投标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
(11)投标物资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期等与“物资需求一览表”不符,且不能满足招标物资要求的;
(12)投标价低于成本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13)出现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条件、或拒绝出具履约保函或降低履约保函金额、减少或减轻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等;
(14)投标文件的编制内容不完整、出现重大漏项的;
(1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6)其他情况: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6投标文件的否决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6.1被确定为有重大偏差的;
3.6.2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
3.6.3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6.4投标文件中使用虚假材料的;
3.6.5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以他人名义投标;
②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③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④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⑤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⑥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否决所有投标
3.7.1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包件的所有投标:
(1)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2)有效投标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且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3.8评标结果
3.8.1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商务、技术、报价评审的投标人,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至3名排序在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经评审的投标价相同的投标,排序方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8.2中标能力:对于同一投标人在同类物资1个以上包件中均具备履约能力且经评审价格均为最低时,不能中标同一招标人的所有包件,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该投标人的生产能力、供货保证能力等因素,评定其最大中标能力,并按照相关包件授标总价最低的原则,在该投标人最大中标能力内,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他包件依序推荐其他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8.3完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按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的规定编制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否决投标情况说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等。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3.8.4中标人的确定:在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或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4.评标工作纪律与保密要求
4.1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评标办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
4.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3公开开标后,直至宣布授予合同为止,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评标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漏。
4.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能导致投标人的投标被否决。
4.5评标工作结束后,与评标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投标函、评标资料、评标办法、演算草稿纸和数据信息记录等必须全部交回。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所有物资。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5“买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6“卖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施工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具体使用合同物资的单位。
1.8“建设项目”指投标人须知中所指的招标项目,具体项目名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9“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1.10“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11“日”指日历日。
1.12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和相关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在合同签署后7日内或发货前30日,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
6.2卖方收到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后2日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6.3卖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
(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
(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
(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也不作为对抗买方对产品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异议的证据。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物资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物资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物资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物资运抵现场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9.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9.3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卖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物资类别/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10.验收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物资出厂的标准。
10.3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10.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0.5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10.6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制造厂和/或在现场就所供物资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
(1)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发票、运杂费发票及付款申请书;
(2)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单据。
13.2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外,买方收到13.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
14.保证
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日或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4.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4.5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物资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物资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买方因使用合同物资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4.6卖方保证,若在合同履约中发生不良行为,接受买方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卖方进行信用评价。
15.质量保证
15.1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5.2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买方不为此而另行支付费用。
15.3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或质量保证期满后三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日内不计息付清;支付前,买方有权扣除因质量纠纷而遭受损失及支付的费用;如果质量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前述损失和费用的,卖方还应另向买方补足前述损失和费用。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5.4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5.5监造
15.5.1买方对“专用合同条款”指明的物资实施驻厂监造。
15.5.2买方应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15.5.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15.5.4监造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在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交货地点。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16.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物资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日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16.2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6.3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6.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物资规格型号发生变更,买卖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合同“订货明细表”中有适用于变更规格型号的,采用该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
(2)合同“订货明细表”中无适用于变更规格型号,但有类似规格型号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由买卖双方商定变更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
(3)合同“订货明细表”中无适用或类似规格型号出厂单价的,可按照成本加利润原则或参考同期市场价,由买卖双方商定变更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
16.5追加采购金额累计调整幅度一般不超过原始合同总金额的10%。
16.6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7.分包、转包
17.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分包。
17.2卖方不得转包合同物资。
18.索赔
18.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买方要求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约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8.2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并不排除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30日后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益。
18.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日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8.4若卖方未能按18.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误期赔偿费
19.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9.2除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货款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0.终止合同
20.1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0.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6.1款等其他义务;
20.1.3如果卖方所提供物资存在质量问题且被行政监督部门或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使用或强制召回;
20.1.4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弄虚作假、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0.2第22.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0.3款规定办理。
20.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履约保证金
21.1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买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1.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
21.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21.4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担保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21.5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20.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由买方提出完全终止合同的要求;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21.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22.不可抗力
22.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2.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3.税费
23.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4.争议的解决
24.1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合同生效
26.1本合同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26.2下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技术规格书;
(2)订货明细表;
(3)履约保函;
(4)廉政协议书。
27.其他
27.1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定义
1.5买方:中铁十八局集团吉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6卖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7施工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8建设项目:
1.9监理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0卖方代表:
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补充: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必须提供的伴随服务有:
(1)负责对买方的施工安装、日常维护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2)物资的安装指导及其它售后服务。
除了提供前文提及的其规格和供货范围在本合同文件“技术要求”中详细列明的产品之外,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和条件负责以下事宜:
a.供货合同文件经双方签字以后,卖方在接到招标人书面通知的3天内必须将专职人员代表派驻交货地点,以便及时进行产品交接和解决各种争议;
b. 卖方为本项目供货配备的专职人员的主要通讯设施(如手机等)应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
c.买方发现产品有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在接到通知后24 小时内,应作出快速反应,与相关人员联系,协调解决质量争议;
d.任何品种、批次的产品一经发现并确认为不符合质量标准,卖方应无条件地予以退货或调换成合格的产品。
12.备品备件
12.2卖方提供∕不提供备品备件。(招标人根据需要选择)
提供的备品备件项目、规格型号、数量见“技术规格书”。(如需卖方提供备品备件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1(3)其他结算单据凭证:按每次材料送货单对账形成的双方签字盖章的对账单为依据。
13.2支付约定:
13.3发票的开具
13.3.1 卖方应根据招标人要求签订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3.2货款支付前卖方须先开具可支付款项等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给买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卖方不开具或开具了不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卖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买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13.3.3卖方应在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起10日内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送达至买方,买方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卖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格的,应在接到买方更换要求后7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送达至买方,相关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13.3.4发票开具信息:
卖方发票开具重要信息如下,否则买方可以拒收。
---名称:(买方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买方《税务登记证》的编号);(15位代码,国税号):(注:若完成“三证合一”登记,社会信用代码,18位代码)
—注册地址:(买方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电话:(买方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买方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买方开户许可证上的银行账号)。
13.4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遵守如下条款:
13.4.1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13.4.2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
13.6.3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或抵扣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3.6.4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卖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4.保证
14.3质量保证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物资交货验收合格/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初验运行之日起计算。
15.质量保证
15.3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由买方支付给卖方。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此期间质保金不计息)。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16.1补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设计变更,买方可据此调整部分或全部合同数量直至终止合同,卖方不得提出异议。
20.终止合同
    20.4补充:卖方提供的产品两次抽检不合格,买方取消其供应资格,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21.履约保证金
21.1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汇款;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详见投标人须知,银行保函由投标人基本户开户行支行及以上级银行开具。
24.争议的解决
24.1友好协商解决不成时,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第三节合同格式
 
附件一:                                                  
 合同编号:11-WZ-年份-项目简称-11-编号
        买卖合同
甲方(采购方):中铁十八局集团吉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聚业大街以西博源花园(雅舍枫林)25幢304号房                               邮编:401135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聚业大街以西博源花园(雅舍枫林)25幢304号房                               邮编:401135
法定代表人:刘术臣                           职务:执行董事
乙方(供货方):_____{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_____{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_____
通讯地址:_____{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_____
法定代表人:                             职务:_____
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
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项目部名称} 商混采购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以共同遵守:
产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
 
产品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不含税】
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额(元)
单价(包含增值税)合计(元)
含税金额(元)
备注










合同不含税暂定总金额
大写:                  (¥:元)

税额合计
大写:                 (¥:元)

合同暂定总价
大写:                 (¥:元)


上表不含税单价是包括产品除税款外的所有费用的综合结算单价,此单价包括成本费、人工费、运杂费、管理费及其它所有费用;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数量以甲方实际签认的数量为准;合同总金额为暂定金额,最终金额以甲方实际签认的数量乘以单价确定。
若国家财税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增值税税率发生调整,则保持税前单价不变进行结算;税额根据相应税率进行调整。
 
实际采购金额超过合同暂定金额时,不论合同暂定数量是否已经执行完毕,此合同自动终止;若双方继续合作,则重新签订合同。如再签订协议时的市场价格相比本合同价格较高时,乙方承诺按本合同价格标准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如签订补充协议时的市场价格相比本合同价格较低时,乙方承诺按签订补充协议时的市场价格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条 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
2.1  质量标准: 混凝土质量应符合现行规范、规程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2.2  技术要求:
(1)一般要求:各种不同类型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满足施工图纸的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抗渗性、抗裂性、和易性,以及其他不同类型结构的性能要求。
(2)配合比试验:
1)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承包人应根据各种不同结构类型及其性能要求进行混凝土施工配合比的优选试验,并将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试验报告,报告还应注明试验室级别、试验设备与项目负责人等。
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试验方法应分别遵守DL/T 5330—2005和SL352-2006的有关规定。选定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须提交监理人批准。
3)混凝土强度等级和保证率应符合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
4)混凝土胶凝材料的最低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大体积水工混凝土的胶凝材料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5)混凝土水胶比应根据设计对混凝土性能的要求通过试验确定,但不应超过SL677-2014的规定。
6)粗骨料级配及砂率的选择应根据工程建筑物对混凝土性能的要求确定,其施工和易性及最小单位用水量应通过试验,并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7)混凝土的坍落度应在确保混凝土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建筑物的结构断面、钢筋含量、运输方式、浇筑方式、振捣能力和气候等条件,由承包人通过试验确定。
(3)施工配合比调整:
承包人可根据工地试验室的试验配合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施工配合比进行适当调整,配合比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4)总含碱量的控制: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遵守SL677-2014的规定,控制混凝土中的总含碱量,以保证混凝土的耐久性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并满足施工操作需要。    
第三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运输车辆要求具备如下条件:
3.1具备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相应有效证件。
3.2已缴纳当年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3.3乙方通过专用汽车运输的方式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其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因运距变化而增加费用。
第四条 交货方式
4.1 交货时间:甲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计划要求供应时间为准。
4.2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或明确具体地址}。
甲方指定收货人:姓名      ,电话    ),卸车及相关费用由  乙  方负责。
4.3 运输方式:乙方通过专用汽车运输的方式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其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因运距变化而增加费用。货物未交付甲方指定地点指定接收人之前的一切风险(货物毁损、灭失、安全事故、侵权、违法等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4 保险:乙方负责办理物资材料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乙方应将物资材料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4.5 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商品砼供货量按乙方运到施工现场实际签到的供应量计算,以体积计,以m³为单位;计量小票量允许误差±2%,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到现场,共同监督在甲方过磅处或第三方处过磅抽查乙方砼罐车的砼装载量;过磅抽查同一罐车浇筑前跟浇筑后的罐车重量,两次的重量差为此次供货的数量(混凝土容重按商混站提供数据为准  );若当日(通知发货24小时内)当批次(若24小时内商品混凝土供应链超过100m³,则100 m³作为一个批次,且每100 m³抽检不少于1次)抽检平均误差加权平均值超过±2%的,则当日当批次开盘至抽检超出±2%的供货混凝土,则该批次预拌砼供应量按抽检到的误差比例扣减计算;混凝土装载重量以该车混凝土强度等级对应的配合比单方容重为基准进行折算。甲方过磅抽查发现计量差异,在发现差异之日起48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若48小时内未提出有效异议,视为抽检量符合双方约定。{混凝土容重根据拌合站提供配比确定}
4.6 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设计变更、施工进度或其他原因对规格型号、数量、供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甲方对规格型号、数量、供货时间、交货地点的调整,不作为乙方增加任何费用和不能保证供应的理由。
4.7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将甲方采购的货物在指定地点交付甲方指定接货人。对于交付的物资,乙方保证第三方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否则由此引发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标的物交付甲方前所发生的安全、环保责任等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8在交货前,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合格证书,此证书将随物资一同交予甲方指定的收货单位。此证书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乙方应在质量合格证书后面附上检验的结果和细节。
第五条 验收
5.1 验收时间:货物到达工地后一个工作日内 ;
5.2 验收方法:货到现场甲方先对数量、质量证明文件及外观质量进行初步验收,最终验收结果以甲方试验人员,对货物按照相关规定方法进行取样、试验的结果为准;;
5.3 验收标准:甲方仅对产品的外观和数量进行验收,对甲方提交的第三方检验,乙方无异议。验收并不免除乙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第六条 结算与货款支付
6.1 结算时间: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为一个供应期,每月21日乙方携带甲方指定签收人出具的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验收单(收货单、送货单、磅单)到甲方物资部进行对账,确认无误后甲方向乙方出示对账单。
6.2货款的支付时间:每月对账后,乙方按照对账单向甲方提供合法等额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甲方指定姓名     电话     为发票签收人,甲方收到乙方增值税发票后,   天付款   %,   天付款   %,剩余   %作为质量保证金{可调整,但是需分期支付降低风险}。如质保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6.3货款的支付方式: 采用银行转账、承兑、铁建银信或供应链金融等方式支付,非现金方式支付时产生的贴现费用和手续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6.4乙方指定收款单位名称是:    ;银行账号是:     ;开户行是:     。
6.5在本合同下,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是对乙方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认可,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对缺陷工作或不合格品的确认。
6.6乙方应在每批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日内,按甲方要求出具符合纳税人身份,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  专用|普通   发票,且发票相关信息必须与实际提供设备或应税劳务等业务内容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当于发票金额的款项,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负。
6.7乙方应在开票之日起10 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指定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发票,如发生增值税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退回并迟延支付6.2和6.3条约定的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6.8甲方在取得乙方的增值税发票后,将货款按合同约定汇款至合同约定的乙方银行账户,甲方不接受乙方变更银行账户的请求。如因特殊情况,乙方需更改账户为其名下其他银行的账户时,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除非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甲方不同意乙方将账户变更为其他单位的银行账户。如乙方随意改变账户,甲方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9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增加的成本费用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 20   %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10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  20   %的违约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相当于甲方损失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拒绝接收;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11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按不含税价格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相应税款。
6.12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等变化引起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6.13如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6.14如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6.1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货款或结算中扣除,但乙方承诺按合同金额全额(不扣减违约金)开具增值税发票。
6.16开具增值税专票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1862416;单位名称: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单位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单位电话: 023-60310390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三溪口 支行;账号: 3100037119100062173  。
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7.1 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  15 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提异议或已提异议均不免除乙方应负的质量保证责任。
7.2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3 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知识产权
乙方保证,甲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九条  质保责任
乙方承诺质量保证期为  **个月  ,自最后一批采购物品通过验收之日起算。质保金为总货款的 **  %,在总货款中扣除。如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免费予以退换,否则,甲方有权扣留质保金,不足弥补损失部分,由乙方补足。如质保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退还质保金(无息)。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甲方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及时付款,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后30日内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按签订本合同之日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利率乘以实际未支付货款金额(不包括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已付货款)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总额不超过实际未支付货款金额(不包括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已付货款)的1%。但如因甲方上级或业主拨款不及时、不到位导致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货款时,乙方应予以充分理解,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承诺不因此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约金、利息等损失赔偿责任。该违约金为甲乙双方自愿约定,如出现诉讼乙方自愿承诺不以违约金过低为由请求受诉法院进行调整。
10.2 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 20%的违约金。
10.3 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同约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退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同时乙方每次应按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的,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保证物资能达到既定用途,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均由乙方负责。
10.4 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0.5 乙方逾期交货的,每日应按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 1  %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 5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6 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约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10.7乙方不按约履行除本条上述款项外的其他合同义务的,乙方应按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  20   %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它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者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
11.2不可抗力的后果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应按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3.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本合同权利或义务的,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20 %的违约金。
13.2甲乙双方或一方签认的单据上如有与本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内容,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13.3 除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外,甲乙双方不得在签认的单据上增设或变更违约责任条款,否则该单据上增设或变更的违约责任条款无效。
13.4合同履行中的涉及价款结算的单据必须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才对甲方发生法律效力。
    13.5 下列任一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3.5.1乙方应付违约金的金额达到了合同总价的 10 %;
     13.5.2乙方未按甲方计划到货或其他违约行为,累计超过 3 次;
    13.5.3乙方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甲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13.5.4乙方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13.6 其他约定:
    13.6.1乙方送达联系人:**  ,联系方式:**,送达地址: **  ,甲方按本地址通知即视为送达乙方;如乙方送达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地址发生变更,乙方应于变更前  2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后果。
    13.6.2如乙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涉及重大信息变更,如税务登记变更、公司名称变更等,应在  2  日内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变更情况,并提供最新的加盖公司公章的纸质信息资料。
     13.7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8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订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方才有效。书面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9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强迫情形。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伍 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签约地点:重庆市北碚区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诚信合规协议
 
双方同意,本协议是双方订立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愿共同遵守。
一、公务人员的定义
本协议中的“公务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单位的下
列人员:
(一)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力机构授权行事的人士;
(二)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
(三)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
(四)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公共企业的官员及雇员。
二、遵守反腐败法律
乙方在此声明、保证及承诺,本协议约定的活动或交易相关的乙方及乙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直接或间接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违反或致使甲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及业务所在国的反腐败、反欺诈、反串谋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规则等(合称“反腐败法律”)。乙方特此声明、保证及承诺:乙方及乙方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发生以下行为:
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公务人员、个人或实体任何利益:
1.不当影响公务人员的行为或决定;
2.诱使公务人员违反其法定职责从而作为或不作为;
3.诱使公务人员直接通过其个人影响力,或通过其对国内外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影响力,影响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决定;
4.协助乙方、甲方或甲方关联方不当获得或保持商业机会或使其获得不当优势。
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个人任何利益,无论其是否为公务人员:
1.意图使该个人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2.知悉或相信该个人接受利益即构成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三、持续义务
乙方在此声明并保证:乙方和乙方的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均会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规定。
四、公务人员参与
除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形外,乙方现有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此处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员工均非公务人员,其直系亲属亦均非公务人员;若发现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或员工成为公务人员时,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甲方。
五、无私设资金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会因为接受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支付,或为便利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其他行为,而设立或保有秘密或账外资金、账户或资产,无论其是否与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相关。
六、合规声明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提供其遵守反腐败法律的年度合规证明。
七、赔偿
乙方承诺:甲方及其代表、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及股东不承担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反腐败陈述、保证与承诺而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损失赔偿金或上述个人或相关方的经济损失。
八、终止权
根据可靠消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陈述或有正当来源的新闻报道,如甲方认为乙方已实质性违反其在本附件中的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陈述、保证与承诺,则视为乙方实质违反本协议。无论乙方是否因为违反反腐败法律而获罪或受到其他惩罚,甲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无须为此承担罚金或对乙方支付赔偿。
九、审核权
乙方应保留所有必要记录以证明其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同意,经甲方事先通知,甲方或甲方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可查阅或审核乙方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会计账簿和记录。甲方及其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对前述会计账簿和记录的查阅或审核应严格限于本协议所述工作范围,且应仅为合规审核目的。本条所列审核费用应由甲方独立承担。
十、费用
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应完全由乙方承担,甲方事先同意承担的除外。
十一、调查通知
乙方同意,如其发现其因与本协议相关的行为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应立即通知甲方;此外,如乙方发现其因违反反腐败法律而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无论被调查行为是否与本协议相关,应立即通知甲方。
咨询举报邮箱:cr18ghgbgs@163.com。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附件二: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
致:(买方名称)
鉴于(卖方名称)已保证按(招标编号)(物资类别/名称)招标文件的规定,实施(包件号)物资供应。
根据卖方的申请,我方(银行名称、地址)(下称“银行”)现开立一笔数额为(元)的保函作为(招标编号)(包件号)所签合同的履约担保,受(买方名称)(下称“买方”)的约束,该笔金额应由本银行根据本保函承诺合法地支付给上述买方。
如卖方发生如下情况之一:
(1)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发生不履行投标承诺或不执行供货合同的情况;
(2)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放弃或拒绝继续履行供货合同;
(3)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因原材料或制造工艺产生供货质量问题不及时解决。
我行保证,在收到买方第一次书面要求后,无需买方出具任何证明来证实其要求,即按该要求向买方支付上述款额,但在买方的书面要求中,应注明该项索款,是由于发生上述条件中的一种或几种,并具体说明情况。
本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最后一批物资交货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任何有关担保的索款要求,应在该有效期终止前提交本银行。
银行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姓名:
职务:签字: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日期:
 
 
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
物资需求一览表
 
招标人名称: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基础设施工程第六批次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招标编号: CCJY-2023-18-002     包件号:SH-01
包件号 包件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标准或图号
计量单位
数 量
交货地点
收货人
交货状态
交货条件
招标文件售价
投标保证金
SH-01
预拌混凝土
C30

m3
704.83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建新城乙五路(东滨河路—新城丙十三街)。
霍晓辉
国家标准、质量合格
以体积验收,随车附带检验报告和合格证。
本次不做收取
50000元
SH-01
预拌混凝土
C20细石

m3
8.94
SH-01
预拌混凝土
C15

m3
744.52
SH-01
预拌混凝土
C25

m3
5.78
SH-01
预拌混凝土
C30S6

m3
26.83
SH-01
预拌混凝土
C40

m3
50.95
SH-01
预拌混凝土
C25S4

m3
64.43
SH-01
预拌混凝土
C40F250W4

m3
6909.68
SH-01
商品混凝土
C15

m3
1459.15
SH-01
商品混凝土
C20

m3
5.95
合   计
-
-
m3
9981.06







 
 
备注:1.以上物资材料数量、规格、型号在实施阶段可能有一定调整,最终数量、规格、型号应以买方下达的供货订单为准。
2.供货时间为根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时间,实际供货时间可能有一定调整,实际供货时间以买方供货订单的时间为准。
第六章技术规格书
一、招标物资名称及技术要求
商品混凝土技术规格书
(一)技术要求
(1)一般要求:各种不同类型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满足施工图纸的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抗渗性、抗裂性、和易性,以及其他不同类型结构的性能要求。
(2)配合比试验:
1)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承包人应根据各种不同结构类型及其性能要求进行混凝土施工配合比的优选试验,并将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试验报告,报告还应注明试验室级别、试验设备与项目负责人等。
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试验方法应分别遵守DL/T 5330—2005和SL352-2006的有关规定。选定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须提交监理人批准。
3)混凝土强度等级和保证率应符合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
4)混凝土胶凝材料的最低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大体积水工混凝土的胶凝材料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5)混凝土水胶比应根据设计对混凝土性能的要求通过试验确定,但不应超过SL677-2014的规定。
6)粗骨料级配及砂率的选择应根据工程建筑物对混凝土性能的要求确定,其施工和易性及最小单位用水量应通过试验,并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7)混凝土的坍落度应在确保混凝土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建筑物的结构断面、钢筋含量、运输方式、浇筑方式、振捣能力和气候等条件,由承包人通过试验确定。
(3)施工配合比调整:
承包人可根据工地试验室的试验配合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施工配合比进行适当调整,配合比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4)总含碱量的控制: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遵守SL677-2014的规定,控制混凝土中的总含碱量,以保证混凝土的耐久性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并满足施工操作需要。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技术资料
1. 生产和检验采购物资所执行的技术标准号。
2.采购物资的质量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及其引用标准的检测对比证明两份(近两年内国家、省部级检测机构或国家认可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采购物资品种质量检验报告)。
3. 生产采购物资的主要设备状况详细描述表(包括设备名称和品种型号、投产时间、年产能力、工艺水平、技术性能、制造工厂家等)。
4.详细具体的制造工厂生产质量保证措施。
(三)合同交货计划
合同交货期参考《物资需求一览表》,详细交货计划和具体供货时间由买方签约时提供。
(四)采购物资详细的运输和供应方案
1.供应商交付的物资应分别按照合同要求交至指定的到货地点。
2.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和了解施工地点的地理位置和运输条件,采用合适有效的运输和货物交付方式,制定保证工程所需物资按时、按量、保质供应的具体措施。
(五)验收要求
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及有关部门的质检合格证明等必要文件。
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卖方及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验收依据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并由买方收货人抽样复测,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但质量证明书的出具并不表明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也不免除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和法定质量要求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3.买方抽样复测以买方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延迟交货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及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4.盘条数量验收以施工现场实际过磅为准。若对数量有异议时,由买卖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地方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电子地磅进行),复磅数量与送货单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送货单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买方负责;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
(六)质量保证期
    自物资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建设项目名称)(物资类别/名称)招标
 
 
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包件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1.投标函(唱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4.联合体协议书(适用于代理商投标的)
5.投标保证金
6.资格证明资料
7.投标报价资料
8.投标人资格声明
9.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10.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11.投标物资技术规格书
12.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13.投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4.其他材料
 
1.投标函(唱标函)
 
致:(招标人)
我方已经仔细研究了(招标编号)(物资类别/名称)(包件号)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同意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约束,愿意以人民币(小写)元整(大写元整)的投标总价,按合同约定提供本包件的物资及服务。
如果我方的投标被接受,我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供货期内供货,并确保所提供物资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以及相关服务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认真履行卖方的责任及义务,兑现我方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承诺。
我方同意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接受中标。
我方保证,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提供给招标人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一旦发现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失实和错误,贵方将有权否决我方的投标,同时,我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正式合同准备签订或执行之前,本投标函、招标人的书面通知及中标通知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我方理解招标人不一定接受最低价或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年月日
 
3.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建设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物资类别/名称)(包件号)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4.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建设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物资类别/名称)(包件号)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月日
5.投标保证金
 
 
 
 
 
 
 
 
 
 
 
 
 
 
 
 
 
 
 
 
 
 
 
 
 
 
 
6.资格证明资料
 
6.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类型(勾选)
□制造商
□代理商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营业执照号

其中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说明:本表后应附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6.2许可和认证
许可和认证基本情况表
 
序号
认证(许可)名称
编号
发证单位
有效期
认证(许可)范围
备注
1






2






……







说明:本表后应附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许可、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3生产能力证明
 
主要生产设备表
序号
主要生产设备/生产线
型号
单位
数量
日平均生产能力
生产的产品名称
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
备注
1








2








……









 
 
 
主要检测设备表
序号
检测设备(设施)
型号
单位
数量
被检测产品
被检测产品规格型号
备注
1







2







……








说明:电子版投标文件应附主要生产、检验设备的实物照片。
 
6.4 近年财务状况表
应附每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的复印件。
 
6.5 质量保证能力证明
应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安全运行证明(如要求)等材料的复印件。
 
6.6 近年完成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采购人名称

采购人地址

采购人电话

合同价格

交货起始日期

交货截止日期

合同履行情况描述

备注


 
说明: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的信息,并标明序号;
2.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用户证明的复印件;
3.当投标人为制造商且同类供货项目是通过代理商签约并实施的,需注明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4.新型物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技术合格的证明文件。
 
6.7 履约信用证明
应附同类物资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6.8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物资合同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采购人名称

采购地址

采购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交货起始日期

交货截止日期

合同履行情况描述

备注


说明: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的信息,并标明序号;
2.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须能够体现合同数量及交货期等);
3.当投标人为制造商且同类供货项目是通过代理商签约并实施的,需注明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4.新型物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技术合格的证明文件。
 
6.9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在年月~年月(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年内)发生的合同诉讼及仲裁历史,并指出每一案件的年份、采购人名称、诉讼缘由、争议事项、争议金额、胜诉或败诉。

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在年月~年月(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1年内)中发生的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说明: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6.10 其他材料
附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7.投标报价表
7.1投标报价表                                       
 
招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号:                               
物资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投标基准价B1(元/吨)
计量单位
数量
投标报价
运输方式

运距(km)
综合费用N (元)
税率
投标含税报价(元)
含税总价
不含税总价
备注
1
预拌混凝土
C30

M3
704.83








2
预拌混凝土
C20细石

M3
8.94








3
预拌混凝土
C15

M3
744.52








4
预拌混凝土
C25

M3
5.78








5
预拌混凝土
C30S6

M3
26.83








6
预拌混凝土
C40

M3
50.95








7
预拌混凝土
C25S4

M3
64.43








8
预拌混凝土
C40F250W4

M3
6909.68








9
商品混凝土
C15

M3
1459.15








10
商品混凝土
C20

M3
5.95








合计

9981.06









 
投标人名称 (加 盖 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7.2 物资描述表
 
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包件号:
物资
序号
项目编号
项目
简称
物资
名称
规格型号
标准或
图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交货
地点
收货人
交货
状态
交货条件
交货期




















































总计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7.3 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
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包件号:
物资名称:规格型号: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金额
备注/来源


材料费小计





1






2








……







人工费小计







机械加工费小计





1

设备折旧费





2

设备维护费







水电费小计






生产成本合计







管理费小计





1

生产管理费





2

销售费





3

服务费





4

财务费






成本合计







利税小计





1

税收





2

税后利润






出厂单价







运杂费小计
公里



注明运输方式

到站单价






说明:
1.按物资规格型号做成本分析表。表中各大项目内容及顺序固定不变,细目不限于上述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减。
2.每种类别的投标物资需分析不少于3个主要规格型号的单价(规格型号不足3个的情况除外)。
3.标明运输方式(火车、汽车等)和运输里程。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8.投标人资格声明
8.1制造商资格声明(适用于制造商投标的)
 
1. 名称及概况:
(1) 制造商名称:
(2) 总部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3) 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 实收资本:
(5) 近期资产负债表(到年月日止)
① 固定资产:
② 流动资产:
③ 长期负债:
④ 流动负债:
⑤ 净值:
(6) 法定代表人姓名:
2. (1)制造投标物资的设施及有关情况:
 
工厂名称及地址
主要设施名称
年生产能力
职工人数









(2)本制造商不生产,而需从其它制造商购买的主要零部件:
主要零部件名称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3. 本制造商生产投标物资的经验(包括年限、项目业主、额定能力、商业运营的起始日期等):
 
 
4. 近3年该物资主要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1) 出口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2) 国内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5. 近3年的营业额

年度

国内

国外

总额













6. 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易损件名称
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7. 最近3年直接或通过贸易公司提供的投标物资: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项目名称:
数    量:
合同金额:
8. 开立基本帐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9. 其他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等)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制造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8.2代理商的资格声明(适用于代理商投标的)
 
 
1. 名称及概况:
(1) 代理商名称:
(2) 总部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3) 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 实收资本:
(5) 近期资产负债表(到年月日止)
① 固定资产:
② 流动资产:
③ 长期负债:
④ 流动负债:
⑤ 净值:
(6) 法定代表人姓名:
2. 近3年营业额:

年度

国内

国外

总额









3. 近3年该物资主要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1) 出口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2) 国内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4. 同意为投标人制造物资的制造商名称、地址(附制造商资格声明)
 
5. 由其他制造商提供和制造的物资部件,如有的话:
部件名称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6. 近3年提供的投标物资,如有的话: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项目名称:
数    量:
合同金额:
7. 开立基本帐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8. 其他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等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代理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8.3 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适用于代理商投标的)
(招标编号)
(包件号)
 
致:(招标人名称)
 
我们(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指定和委派按(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代理商地址)的(代理商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授权物资类别/名称及规格型号:。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代理商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兹确认(代理商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年月日签署本文件,(代理商名称)于年月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代理商名称(公章)制造商名称(公章)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姓名签字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9.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投标物资
备注

最大月生产能力







已签合同月供应数量











剩余月生产能力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10.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要求根据本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环境、气候、交通和工期等情况,做好包括备料存储和保供在内的各项工作,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方案。
 
11.投标物资技术规格书
 
12.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序号
设备、仪器名称
制造商
规格
型号
数量
状况
生产产品或部件
额定产能或生产参数
备注

生产设备



































检验设备


























说明:投标人可以将制造设备及检验设备分别列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
13.投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4.其他材料
 
14.1关于评标价评定和合同价确定方式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我方完全接受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3.3.4款的规定,修正和评定评标价。
若我方中标,我方承诺:(1)如果修正后的投标价低于开标时的唱标价,以修正后的报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2)如果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开标时的唱标价,以唱标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4.2关于同意现场随机取样检查的承诺书
 
 
我方承诺:若我方中标后,将根据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的要求,同意招标人在施工现场按随机取样进行型式检验;若型式检验不合格须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方负责;如复检不合格按退货处理,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按相关规定处理。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4.3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我单位郑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文件规定和工程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对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并依法对该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工程名称:2021年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第六批次一标段
供应物资名称: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盖章)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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