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邵阳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原邵阳机械厂45台废旧机器设备整体拍卖
金额
30.06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5/01/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邵国资〔2025〕014号
预算金额30.06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邵阳市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拍卖竞价邵阳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原邵阳机械厂45台废旧机器设备整体拍卖

正在竞价

当前价:30.06万元

标的类型: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挂牌价:30.06万元
保证金:5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5年01月13日 10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02月17日 16时30分00秒





  • 租赁权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下载文件
  • 出价信息





基本概况





标的名称:

邵阳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原邵阳机械厂45台废旧机器设备整体拍卖


规格型号:

CA6140等详见评估报告


计量单位:




数量:

45台


成新率:

10%


生产日期:




生产厂家:

牡丹江第一机床厂等详见评估报告


资源来源:

原邵阳机械厂待处理废旧机器设备


标的展示时间:

2025年02月13日 至 2025年02月17日




重大事项披露




一、标的物基本概况
1、标的名称:邵阳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原邵阳机械厂45台废旧机器设备整体拍卖。
2、标的基本概况:该批废旧机器设备共计45台,现分散存放在原邵阳机械厂厂区内,该批机械设备在拆除、搬运等过程中,存在部分零配件或机器设备丢失、毁坏,由于存放时间较长,也可能存在机器设备及零配件灭失、毁坏等,其中《资产评估报告》编号第18项“行车”主体已丢失,不在拍卖范围内。《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以及拍卖人所提供的资料中对标的物所述的数量、名称、净重量、质量、规格型号、设备完整性、使用状态等仅供参考,若与实物有差异的,均以标的现在实际情况及现场移交实物时的现状为准,委托人、拍卖人不赔偿、不实行多退少补。
标的物详细情况见:邵阳天勤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勤所(2024)评字(3)号《邵阳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邵阳机械厂待处理废旧机器设备资产评估报告》。
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灭失、毁坏等,认真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同时还应充分了解拍卖标的在拍卖成交后所产生的实物移交、数量、拆卸、运输、矛盾纠纷、有关政策规定及不可抗力等方面的风险,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数量和瑕疵的确认。
二、竞买资格及其他:
1、竞买人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但失信被执行人等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搬运期限:共30天
3、本次拍卖标的物属于动产拍卖,拍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拍卖人的所有拍卖事宜即告结束,买受人予以认可,拍卖人不承担标的物移交等责任。若买受人和委托人在办理标的物移交等其他事宜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由双方协商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委托人因不确定的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终止或暂停拍卖,竞买人应退出竞买,委托人、拍卖人、交易平台不向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5、竞价成交后,买受人若在今后该资产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不能履行时所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拍卖人、委托人、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6、标的物移交:拍卖成交后,待委托人收到全部拍卖成交价款以及买受人支付完所有价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拍卖佣金、交易服务费等),并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后,由委托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按标的物实物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已知和未知瑕疵、数量、质量、净重量、材质、品及规格型号、使用状态、完整性、灭失、毁坏、是否属于易燃易爆、是否属于有毒危险物等)移交给买受人,买受人不得以质量优劣、数量多少、设备是否完整、及规格型号不符等提出异议,拍卖成交价款及拍卖相关费用不予调整,所有资产不修、不补、不退、不换,不实行多退少补。拍卖标的物移交后的保管责任以及运输、拆卸等均由买受人自行处理并承担所有费用和责任。
7、拍卖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支付:本次竞价交易成交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竞价成交后,买受人所交的竞价保证金在买受人定支付拍卖人拍卖佣金以及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为部分成交价款,其所欠成交价款余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委托人指定银行账户交纳。拍卖佣金由买受人按标的成交价的5%向拍卖人交纳。拍卖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买受人须在竞价成交后个工作日内全部交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清全部款项的,视为违约,所交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8、竞买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报名文件和身份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9、竞价保证金缴款人必须与申请人一致。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特别说明:
1、拍卖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数量、图片和工作人员的介绍仅供参考,不能排除该拍卖标的有可能还存在未知或者潜在的瑕疵或者在统计资料以及打印过程中存在笔误资料如有未涉及到的部分由竞买人自行到有关部门查询并取得,如有疑问必须在报名之前书面向委托人或拍卖人提出。未实地察看了解情况的竞买人不要盲目参与竞买,由于不了解情况而参加竞买的责任及后果由竞买人自己承担。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视为完全了解标的物情况,认可标的物现状和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明暗瑕疵及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自己的风险后果,并自愿承担责任,委托人、拍卖人、竞买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对竞买人所购得的标的不退、不换、不补、不修、不实行多退少补,且无论何种情况下竞买人不得提出异议并自愿放弃相关主张权利。
2、本次拍卖标的物按惯例以现状为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任何瑕疵(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数量、质量、净总量、材质、品种及规格型号、完整性、灭失、毁坏、使用状态、是否属于易燃易爆、是否属于有毒危险物等)担保责任。
拍卖人对标的现状情况、交易注意事项等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拍卖文件、图片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及规格型号、数量、使用状态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拍卖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在标的成交后买受人不得以标的品质及规格型号、数量、使用状态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买受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3、买受人需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期限、范围等进行拆卸、装运,不得拆卸、装运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的物品。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委托人移交标的物实物后30天内将所有机器设备全部搬出场地,并清理好场地内的残渣,否则,视同买受人放弃的遗留物资,委托人有权处置,且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5、买受人在保管、装运、拆卸设备时所需的费用、环保处理工作、技术资质要求及安全措施等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和法律责任。
6、买受人在拆卸、运输物质时不得损坏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的其他设备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等,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7、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委托人移交标的物实物之日起自行组织人员进驻守卫。由于买受人进驻守卫不及时或拆卸、运输等不慎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费用。
8、买受人在拆卸和运输过程中的操作人员现场作业均须持证上岗,如未达到环保要求或者安全生产标准,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第三方损害等,所导致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和法律责任。
9、买受人在设备拆卸、吊装、运输等过程中可能会引起周边住户、原厂改制职工或租赁人异议或阻碍施工,买受人应妥善解决,以上所有的矛盾纠纷和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10、各种设备及辅助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设备安装、拆卸、运输的相关技术要求和安全保证措施的规定严谨操作,凡因一切环保、技术、安全等事故所造成的责任、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概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除委托人原因同意延期外,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机器设备外运,委托人有权进行处理,所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12、竞买人在交清全部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后,凭拍卖人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在网上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
13、本次拍卖的起拍价、成交价均属于不含税价款,在买受人将全部款项支付到位后,委托人、拍卖人不提供正式发票,只出具普通收据。
14、未尽事宜以买受人与委托人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书》约定为准。
15、以上特别说明竞买人应严格遵守,否则委托人可单方面终止资产转让合同,收回本次拍卖的标的物,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交易信息





交易编号:

邵国资〔2025〕014号


公告开始时间:

2025年01月13日 10时00分00秒


公告结束时间:

2025年02月18日 10时00分00秒


拍卖开始时间:

2025年02月18日 10时00分00秒


报名开始时间:

2025年01月13日 10时00分00秒


报名结束时间:

2025年02月17日 16时30分00秒


资格审查方式:

保证金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2025年02月17日 16时30分00秒


保证金缴纳金额:

5万元


起始价:

30.06 万元


增价幅度:

0.2 万元


交易方式:

拍卖竞价


出让限制方式:

无限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交易服务费收取方式:




确定竞得人规则:

1、本次拍卖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买受人。 2、买受人资格审查实行后置审查的方式。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委托邵阳市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最高报价人进行资格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转让方委托邵阳市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与通过资格审核的买受人在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3、交易服务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4】292号)文件标准由买受人全额交纳。 4、买受人须按标的成交价的5%到邵阳市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处交纳拍卖佣金。 5、买受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付清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和其他费用后自动转作部分成交价款 ,其所欠成交价款余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委托人指定银行账户交纳。 6、买受人逾期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拍卖人有权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取消买受人资格,买受人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负责赔偿,并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理。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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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但失信被执行人等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①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②自然人公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交原件)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书或法人单位出具的证明,交原件;公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竞买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报名文件和身份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5、竞价保证金缴款人必须与申请人一致。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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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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