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标段名称:泉塘街道环卫园林突发情况处置工作外包项目三片区
政府采购编号:XSCG-202104060064
采购标段预算:\u001F\u001F\u001F\u001F1000000元
采购标段最高限价(设定最高限价的):\u001F\u001F\u001F\u001F1000000元/年,3000000.00元/3年元
二、标的清单及限定价: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上限含税单价(元)
折扣率(单位:%)
折扣后单价(元)
备注
1
人工
工日
220
92
202.4
2
氧割设备
3
25吨吊车
台班
1898
1746.16
4
12吨随车吊
1265
1163.8
5
4吨货车/自卸汽车
422
388.24
6
5吨货车/自卸汽车
527
484.84
7
8吨货车/自卸汽车
949
873.08
8
后八轮渣土车
9
小型拖拉机
369
339.48
10
大型挖掘机(1m3以上)
2636
2425.12
11
小型挖掘机(1m3以下)
1582
1455.44
12
30吨吊车
2530
2327.6
13
35吨吊车
2952
2715.84
14
50吨吊车
4007
3686.44
15
70吨吊车
5800
5336
16
100吨吊车
7908
7275.36
17
160吨吊车
11600
10672
18
叉车
738
678.96
19
下水道疏通车10T
896
824.32
20
推土机70东方红
696
640.32
21
推土机140
2328
2141.76
22
推土机160
23
推土机220
3164
2910.88
24
推土机D85
4218
3880.56
25
小型轰炮机
2214
2036.88
26
大型轰炮机
3268
3006.56
27
振动式压路机40T
28
振动式压路机60T
2784
2561.28
29
小型铲车(50装载机)
30
皮卡
411
378.12
31
平地机
3036
2793.12
32
大型高空作业车
33
拖车(挖掘机)
次/班
城区内632元/次,城区外1012元/次
城区内581.44,
城区外931.04
34
8吨洒水车
796
732.32
35
普通围挡
块/月
42
38.64
36
三维土工滤网
m2
7.36
注:1、投标人必须根据统一的折扣率填报标的清单中的每个分项折扣后价格,且所报单价不能超过公布的上限价格,否则投标无效。
2、以上单价均为含税全费用综合价格。车辆及机械设备的上限价格包含该车辆及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工及油耗等。
3、 在 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标准进行计量(机械设备必须按8小时/台班进行负荷运行操作施工;时工需按对等劳动强度标准及时间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每工日有效作业时间不低于8小时)。
4、 机械设备及时工 操作时间少于4小时(含4小时)按0.5个台班/工日结算,操作时间超过5小时(含5小时)、不超过8小时,按1个台班/工日结算。
5、中标单位所派劳务人员全天的伙食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采购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6、 本表中未列设备及人工价,而采购人工作需要的,其上限价由采购人进行市场询价确定。
对长沙县泉塘街道黄兴大道、盼盼路、东四路、远大路、映霞路及泉盛社区未拆迁区域。包括远大路(东六路至芙蓉区交界处)、长榔路(远大路至与榔梨街道交界处)、映霞路(黄兴大道至东六路)内的园林环卫及重点线路保障、迎检、 数字化处理、投诉处理、蓝天保卫战、洒水降尘、垃圾分类、防内涝、防冰灾、交通事故遗留清理等园林环卫相关应急处置工作中人员、机械设备。
1、支付方式: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采取派单制,按实结算即单价上限价*实际工程量*中标优惠率=最终结算金额,每个月汇总,凭每月派遣验收资料按季度结算(结算时扣除扣发款项)。
1、接到分派任务时,人员、设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现场,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应急处突任务应当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人员、设备到达指定现场。如果没有及时赶到或是无法赶到,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2、现场施工中标单位所有人员必须着装整齐,穿着统一标志反光背心,配戴安全帽,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3、中标单位必须将劳务人员统一派送指定位置,其所产生的人员运送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
4、中标单位所派劳务人员年龄18-55周岁,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健康证,无违法犯罪记录,服从指挥,听从安排,安全操作,文明施工,严禁与第三方人员发生冲突。
5、施工现场中标单位必须安排项目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6、所到场设备由中标单位配备熟练的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设备规格必须标识清晰,必须严格按照采购人所规定设备型号进行调配。该到场设备相关随身工具及物品(如升降梯、大锤、大剪、扳手、安全绳、滑板等)由中标单位负责,采购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7、中标单位在合同期内应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设备保管,保险、税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8、到场设备及操作人员发生事故时,由中标单位担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关赔偿费用,采购人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9、中标单位需承诺所供到场设备性能完好,且所供机械设备至少八成新。
10、机械设备保管,如发生偷盗,由中标单位负责,采购人不负责任何赔偿。
11、在劳务、作业时如有中标单位人员发生任何意外事故,由中标单位负全责,采购人免除一切责任。
12、中标单位应该与其所派劳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劳动用工手续,并及时为所属劳务人员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及其它保险,按时交纳规定费用(含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若中标单位未办理相关保险或未及时参保并缴纳费用,所有与此相关的责任由中标单位完全承担。
13、中标单位在施工期间不得损害采购人及第三方的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采购人或第三方带来经济损失的, 中标单位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14、采购人不保证中标单位的最低业务量,以实际发生工作量乘以中标单价予以结算。
15、疫情防控期间,中标单位要及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做好工作人员自我防护工作,做好人员登记把关,不得聘请疫情地区人员。
16、本项目严禁挂靠、转包、分包,一经核实挂靠、转包、分包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7、如中标单位工作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舆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采购人以长沙县城管局环卫园林行业考核办法及细则为依据,对中标单位完成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考核。该考核清单每月汇总,结算时严格扣除扣发款项,中标单位一个月内各项考评扣发在4次及以上,视为中标单位不履行信用条款,属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明检和暗检,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査和考核,甲方或县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适时适度调整、补充考核办法。
(2)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
(3)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称职的,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予以调换。
(4)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开展管理工作所必须的基础资料。
(5)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经营活动。
(6)当乙方项目负责人业务和协调能力差,或不服从甲方和县城市管理部门的安排调度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该项目的负责人,甲方和县城市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项目负责人。
(7)因未办理移交或因改造等原因不能按实维护的工程量,依据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报价进行扣除。
(8)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约定。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及要求进行作业。
(3)负责承包区城内甲方所移交的市政设施的保管和维护。如管理失职或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毁损或给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构成犯罪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若乙方工作人员违法或犯罪的人数在年度范围内累计达到总人数的3%,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乙方必须按有关劳动定额标准配备作业人员。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期内,必须与每位作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证,工资标准必须明确到位。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井承担一切责任。
(7)乙方必须保证管理层人员队伍的稳定,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报甲方和县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8)乙方必须在中标辖区设立项目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每月向甲方报告作业服务实施情况;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甲方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如抗洪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县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统一调度指挥。
(9)乙方所有员工的上岗着装必须一致,统一按照行业部门规定的标准制作。
(10)乙方在承包期间内必须服从甲方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尤其是上级下达突击性工作任务时,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及安排。
(11)乙方所有员工必须参加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完善所有员工的资质就位手续,培训费由乙方承担。
(1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约定。
(1)甲方应该配合乙方的工作,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服务目标,甲方不得扣除乙方相应费用,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乙方自身原固,造成不能完成管理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维护管理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除上述情况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由提前终止合同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两个月的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4)合同实施期间,如果乙方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监管或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或者乙方或其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上访或罢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两个月的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1、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服务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己损失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之附件,服务标准及作业要求、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乙方的投标文件、甲方的招标文件及招标补充文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5、本项目不得分包,更不允许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6、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
7、如果出现乙方所负责清维护区域与其他维护区域存在边界争议的情况,应主动往其他维护区域延伸两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