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测内容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共30处)、省级污水处理设施(共4处);
2)乡镇交界断面干流水质监测(共34处)、2处村庄地表水监测;
3)10个污水处理厂、1个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监测、3处村庄土环境质量监测。
(2)监测指标
监测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T 15618-201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监测指标及频次见下表1。
(3) 监测频率及服务期限
定期监测,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每月(季、半年)一次(每月对监测点位出具检测及技术分析报告,具体监测频次见表1),入河排口监测频次为每年一次。
(1)每次采样过程需记录GPS信息。
(2)严格按采样技术规范操作、和质量控制标准实施。
(3)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自行解决安全作业问题。在进行水样和土壤采集工作时必须认真负责,并注意安全操作,如发生任何意外,中标人负责事故处理及一切费用,一概与采购人无关。
(4)成交人在合同期内,因各种原因在水样和土壤采集过程中,造成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成交人独自承担其法律和经济责任,与采购人无关;造成采购人的经济损失,由成交人承担,采购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采购人委托长沙市浏阳生态环境监测站在合同期内开展两次以上的技术核查(包括盲样考核及其原始记录抽查),对数据伪造、作假等行为采购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6)一旦成交,所有监测项目不得转包、分包,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7)以项目为单位对监测点位出具检测报告,(除乡镇交界断面其余均以监测点位为单位单独出具检测报告)所有的检测报告均提供原始记录。
(8)采购人在不超过合同金额5%条件下需额外增加其他检测服务时,成交人无条件提供检测服务。
(9)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每月完成取样工作并按要求提供技术分析报告。(如果每月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将扣除合同金额的5%)
(1)严格按采样技术规范操作、和质量控制标准实施。
(2)采购人委托长沙市浏阳生态环境监测站在合同期内开展两次以上的技术核查(包括盲样考核及其原始记录抽查),对数据伪造、作假等行为采购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检测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达成检测任务,并出具符合规范的检测报告,检测单位需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1.甲方逾期支付检测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支付费用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乙方不得停止履行本合同。2.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尤法按时完成检测任务的,乙方提交检测成果的时间顺延;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检测报告,每逾期一日应按检测总费用暂定金额的0.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15天的, 视为乙方不能履行合同,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检测报告信息错误、 未按照约定检测依据进行检测或者检测结论判断错误的,乙方应在7日内进行更正或免费重新进行检测。5.乙方必须自行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按时保质交付工作成果, 不得全部分包给其他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6.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被终止或解除的,乙方所收取的全部服务费用应当退回给甲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 额20%的违约金, 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继续赔偿。7.如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 乙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损失继续扩大, 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以及赔偿甲方损失。自发生违约之日或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与5天未更正的, 甲方有权 解除本合同。8.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按本合同其他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 双方应据实结算款项, 如未履行完监测蜇测乙方应退还相应款项金额,若监测成果不符合甲方及本合同要求,乙方应相应退还部分或全部款项金额。9.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违约方应承当守约方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 律师费、 鉴定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双方都有违约,根据违约责任比例承担。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