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板厂胡同22号15幢1至2层等[30]套商业用途房产出租
金额
600万元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4/07/3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l2024bj1000648-4
预算金额600万元
招标联系人谭女士13141028806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牛经理01066295626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板厂胡同22号15幢1至2层等[30]套商业用途房产出租
项目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板厂胡同22号15幢1至2层等[30]套商业用途房产出租 项目编号 GL2024BJ1000648-4
出租方名称 中国青旅集团有限公司
出租方承诺函
  •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本出租方拟出租本项目房屋,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我方出租房屋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6.如在项目进行中出现纠纷,我方将遵守《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相关规定,接受北交所做出的中止或终结的决定。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房屋出租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挂牌价格 6000000元/年 出租面积 2439.1平方米
租赁期 10年 房屋出租用途 日常办公;仓储物流;产业园区;健身娱乐;餐饮经营;酒店宾馆;商超商铺;医疗机构;停车场地; 不限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年08月01日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年08月14日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牛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626 | 部门负责人:陈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17
  • 出租方及出租房屋简况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披露信息
  • 项目图片
  • 项目附件


一、出租方及出租房屋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中国青旅集团有限公司
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出租方联系人 谭女士
出租方联系电话 13141028806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所在地区 北京市市辖区
坐落位置 北京市东城区板厂胡同22号15幢1至2层等[30]套
房屋使用现状 空置
建筑面积 2439.1平方米
房屋用途 商业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决策类型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青旅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中国青旅集团总经理办公 会会议纪要》(第 5 期)
租金估价情况 估价单位名称 中兴华咨(北京)房地产评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租金估价 4.8元/平方米/天
其他权利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二、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租金挂牌价 6000000元/年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1个
租金挂牌价补充说明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2439.1 租赁期 10年
起租日 以合同双方签订的起租日为准 免租期 3个月
租金调整方式 第4年涨幅2%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租金调整方式:租金自第 4 年起,每年较上一年度租金上涨 2%。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押二付三。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水;电;气;热;物业费 日常维修维护费、水电费、电话费、网络费、有线电视使用费、空调制冷费等由承租方承担。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日常办公;仓储物流;产业园区;健身娱乐;餐饮经营;酒店宾馆;商超商铺;医疗机构;停车场地; 不限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承租方在不破坏建筑物主体结构、不危害建筑物安全使用前提下,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有关装修装饰实施方案须在装修实施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出租方,获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实施。装修事项涉及需到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报备或审批的,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成本。出租方对装修事项能够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不作承诺,承租方所获得的出租方同意实施装修的意见不应被理解为能够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需自被确定为承租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付清第一期租金及押金。 2、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前应充分与出租方沟通了解,一旦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 3、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 4、如在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出租方式,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直接退回承租方。如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直接退回承租方。其他意向承租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规定的情形,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5、房屋不得进行转租。 6、承租方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保证房屋楼体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严禁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自然人(以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为准) ; 2、意向承租方为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须提供法人授权文件; 3、意向承租方为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的,须无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行为(查询途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4、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须无不良征信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为准)。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承租方须自行承诺: 1、同意租赁区域内部资产由承租方自行管理; 2、同意随时接受出租方(包括安全、消防)例行检查工作; 3、绝不在出租场地内从事违规违法的经营项目。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该场地的用途; 4、在项目挂牌期间充分了解并认可出租场地现状,并同意以现状进行租赁; 5、同意在被确认为承租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房屋租赁合同》,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同意出租方终结该项目,并重新挂牌; 6、知悉并同意从事约定用途应自行负责获取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具备的所有许可、批准和证照,保证租赁行为和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本方保证实际经营者和房屋实际承租人保持一致,合同约定的经营用途与租赁期间的实际经营用途保持一致; 7、如承租方从事约定用途符合房屋规划性质和设计用途,则承诺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非首都功能疏解整治和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 8、承租方满足具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等必备资质证明,企业信用情况良好,企业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良好,业务范围与首都功能定位相符,治安、消防、维稳、应急事件处理方案完善(如承租方为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需承诺此项); 9、承租方经营状况良好(如承租方为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无严重失信信息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承诺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保证金事项 交纳金额(万元) 50 交纳时间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电汇;网上银行 保证金处置方式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保证金扣除条款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出租方将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4)承租方未能在约定时限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5)承租方没有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


三、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遴选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四、项目图片
项目图片
VR全景:请点击查看本项目的"VR全景"展示 图片: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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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附件
项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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