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人民政府物流与口岸办公室中国(长沙)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运行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103.2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1/0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DY-20221122014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人民政府物流与口岸办公室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电子口岸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中国(长沙)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运行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1122014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1-01 —— 2023-12-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须确保中国(长沙)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国际快件、口岸物流协同作业、数据分析等地方特色应用正常运行。建立健全长沙电子口岸运营维护服务保障机制,配备专业专职的客服、运维和现场服务人员,保障长沙电子口岸机房软硬件正常运行,运维部署在政务云的系统,中国(长沙)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长沙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的正常运维和故障排除,确保各监管场所、各联网企业、省电子口岸、市物流与口岸办、银行、海关、外汇、税务、港口、铁路、园区等口岸相关单位与中国(长沙)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及地方特色应用系统间的数据交换稳定运行,确保不出现重大事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16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第1次付款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金额5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16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第2次付款在项目终验通过后支付合同总金额50%(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长沙市新港支行(长沙电子口岸有限公司:59766930362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照合同标的要求和内容,提供专业的运维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服务,完成所有工作,提交所有成果并达到验收要求。按照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电子口岸相关政策、信息、数据等。 2、因平台建设需要,对接其他部门、企业系统数据,由甲方负责协调,乙方全力提供技术支持。 3、为更好的推广平台业务,在合同标的范围内,甲方同意协助乙方组织推广等活动,相关费用及材料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适当的支持。 4、甲方将长沙电子口岸机房服务器等物品交乙方运维、使用,物品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安排专业人员保证长沙电子口岸机房的软硬件环境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内、外网络畅通安全,运维部署在政务云的系统,中国(长沙)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长沙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的正常运维和故障排除及时备份数据库、文档等资料。 2、乙方须按期支付电信网络租赁、网站域名、微信服务年费等费用。 3、为更好的推广平台业务,在合同标的范围外,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和政策要求组织推广、培训等活动,相关费用及材料由甲方负责。 4、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提出的需求进行及时修改和调整。 5、乙方享有平台上提供增值服务的经营权,但不得损害甲方的形象、声誉及权益,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提供增值服务,由乙方自主组织的活动、建设的项目、发布的信息等,产生权益和可能带来的所有法律问题与经济纠纷由乙方单独承担,与甲方无关。 6、在法律法规不禁止,不违反相关政策,不泄露政府部门和企业涉密信息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对平台上的信息数据进行整理、加工、使用。 7、甲方交乙方运维、使用的物品,在合同期内发生人为损毁或遗失,乙方需采购同型号《或更高型号)全新设备替换或照价赔偿。 8、合同服务期结束后,乙方应支即清点归还甲方交其运维、使用的物品。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协议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7.4.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提出终止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按照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进行结算后支付相应服务费。 7.4.2乙方维护过程中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应由乙方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7.4.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条款做好各项工作。若因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若因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害的,乙方应当停止侵权、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7.5责任限制 7.5.1乙方在进行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者由于网络专线上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或中断,不属于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电话方式将相关情况告知甲方。鉴于计算机及网络专线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引起的事件,不属于乙方违约,但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 7.6免责条款 7.6.1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互相不认为违约责任。同时因不可抗力引起电力、通信不稳定等因素而造成的设备故障及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7.6.2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1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如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不可抗力是指一方不可控制的、不可预见的、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如旱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如战争、动乱、罢工等社会事件,以及政府为了应对重大突发的自然灾害或危及公共安全的各种社会事件等作出的具有宏观性应对措施,或者政府为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之考虑针对社会经济生活作出的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政策调整等。 11.2如遇到国家机构改革等政策影响发生业主单位或采购单位变更时,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采购合同协议书终止,服务费根据实际履行情况结算。原中标服务单位的留用或聘用以及服务费的支付按照法律法规与新的业主单位或采购单位另行协商解决。 11.3保密 11.3.1保密本合同签署之前和有效期之内,双方应对相互披露的信息、资料和数据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予以保密,除非为履行本协议的需要或得到保密信息所有方的书面授权,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但该等信息已通过正常途径进入公众领域的除外。任何一方泄密,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停止泄密并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一方如依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要求需要向第三方提供上述信息,可依法律、法规、规竟要求提供,但在法律、法规,规竟允许的情况下应告知对方。 11.3.2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泄露甲方的任何资料的信息。 11.3.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利益。 11.3.4乙方同意并承诺,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相关保密数据信息,通过存储介质、网络途径,传播至甲方不可控制区域。 11.3.5乙方单位须与其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落实保密责任。 11.4协议的解释、法律适用、生效条件及其他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计算机行业的规范。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根据适用的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11.5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权利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向违约方追偿当年服务费和相关损失费。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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